《民法总则》学习分享3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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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解读(简版).ppt
亮点五: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 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 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 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担任。
?案例6:无法确定身份的精神病流浪人员,因车祸 死亡,如何处理?
亮点六: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 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 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 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孙杰、加多宝公司对邱少云名誉侵权案等英 雄烈士名誉被侵权案例。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民法通则(旧)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 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
亮点一:保护从生前到死后,从摇篮到坟墓。
(1)保护胎儿权益,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民法总则》第 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 存在。
亮点一:保护从生前到死后,从摇篮到坟墓。
(2)保护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利益。 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
亮点七: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 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 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 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 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 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总则课件PPT课件
• 在如何认定自然死亡的时间问题上, 主要有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 说以及脑电波消失说等三种不同的 观点。
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01
02
03
04
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和义务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参与的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都需要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contents
目录
民法总则概述
01
民法总则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典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民法总则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VS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契约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主体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或经济目标,例如公司、非营利组织等。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01
02
03
04
诚信原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和义务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参与的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租赁、借贷等,都需要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基本常识培训课件
民法总则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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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概述
01
民法总则是一部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法典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民法总则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VS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契约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民事主体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成立必须依法进行,并具备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或经济目标,例如公司、非营利组织等。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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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总则 样板PPT
一、概述
• (一)含义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 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 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 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法 研究的总的指导思想。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表现为:
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具伸缩 性的民法规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普遍效 力的民法规则。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我们希望在教导人们行善时不仅借助刑罚的威慑, 而且也利用奖赏和鼓励”——《国法大全》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 每人他应当得到的部分。”——《法学阶梯》 “许诺和契约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查世丁 尼法典》
2、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近代社会第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 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权利在不同 主体之间转移的规则。
典型的如房屋买卖,导致房屋的权利发 生转移。 财产关系的特点: A、平等性;B、经济性;C、可转移性 D、可度量。
3、人身关系:
人格指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 益,是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见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权利在民法上居于本位,是法律效果体系的 本质内容。权利本身既包含意思自由的权能内容, 又以实现一定的利益为目的。 民法的基本职能就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各种民事 权利,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 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 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 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 刑法少。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报告会PPT
2.亮出自己的观点理由:无效法律行为得撤销。理由是: 法律对于一定事实,赋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权利之得丧变 更,乃是基于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法律的适用属于规 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 属,不能以自然因果关系加以理 解。比如某人遇车祸身亡,在医学上固不能使之再度死 亡。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则仍可再撤销之。无效, 指的并不是在消灭某 种已存在之有之事物,而是在产生 某种法律效果。撤销,指的并不是毁灭某已既有事物, 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此即自然世界与法律世界之 不同。同一法律事 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无 效的法律效果时,比如禁治产人甲想乙购买某屋,该屋 于订约前已烧毁,则其买卖契约,一则因甲为无行为能 力人而为无效,一 则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甲 可选择其一而为主张。因此,若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 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可撤销,即使其经撤销后法律 效果相同,最多只 可认为其撤销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 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 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 人)、权利客体(物)、权 利变动(尤其是法 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 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 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 方位地展 现给读者诸君。
微观上: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用实例引导
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 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 (Anspruchs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 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 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 利。王先生在《民法总则》中不厌其详地运用 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 行分析,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希能有助于培 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 来回穿梭于 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的确如 此,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之时, 若要处乱不惊,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 维。而请求权基 础的方法不失为培养此种法律 思维的好方法。
民法总则培训课件
因此,大陆也不存在民法总则,我们这门课实际上 是按照民法总则应有的部分进行讲授的。
.
14
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书第15页) 一、涵义 即民法的效力来源,民法规则的表现形式。
二、具体渊源 1、宪法
2、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单行的法律优先于民法通则
3、习惯
.
15
4、判例
5、学说 多数说、少数说 通说、有力说
民法总则
.
1
绪说
多数国民并不关心法律体系,更谈不上了解
随着法治进程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长,对法 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各位同学所学习的是具有垄断性的知识
民法是法学的基础,有着最悠久的历史;这 也意味着各位同学需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去学 习两千多年来形成的民法精髓。
.
2
我们学什么? 1、确切地说,我们学的是法律学——关于法律条文 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 含的裁判准则的学问。
2、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该原则具有“管道”作用 国家由此介入私人生活(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 公法的内容也由此进入私法
事例:情人遗赠案
.
22
六、禁止权利滥用 1、德国强调不得有加害于他人的目的。
2、日本强调利益衡量。
.
23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 权利的哪些类型 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 什么是民法上的责任
对民法的理解是学习民事诉讼法、商法、行政法、 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的基础。因此,大 家将由民法进入法律学的殿堂。
2、背诵与理解 熟习法条、概念、原则、规则。 但背诵远远不是学习的全部;更重要的是理解。如 同学习外语,在背单词的同时更要理解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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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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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书第15页) 一、涵义 即民法的效力来源,民法规则的表现形式。
二、具体渊源 1、宪法
2、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单行的法律优先于民法通则
3、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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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例
5、学说 多数说、少数说 通说、有力说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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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说
多数国民并不关心法律体系,更谈不上了解
随着法治进程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长,对法 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各位同学所学习的是具有垄断性的知识
民法是法学的基础,有着最悠久的历史;这 也意味着各位同学需要投入足够的精力去学 习两千多年来形成的民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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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什么? 1、确切地说,我们学的是法律学——关于法律条文 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 含的裁判准则的学问。
2、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该原则具有“管道”作用 国家由此介入私人生活(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 公法的内容也由此进入私法
事例:情人遗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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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权利滥用 1、德国强调不得有加害于他人的目的。
2、日本强调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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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 权利的哪些类型 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 什么是民法上的责任
对民法的理解是学习民事诉讼法、商法、行政法、 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部门的基础。因此,大 家将由民法进入法律学的殿堂。
2、背诵与理解 熟习法条、概念、原则、规则。 但背诵远远不是学习的全部;更重要的是理解。如 同学习外语,在背单词的同时更要理解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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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PPT课件
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
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
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
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
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
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 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 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 13
9.个人信息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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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 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 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 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 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 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课件
• (四)最为重要的是罗马法贯彻的平等、自 愿、理性、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成为后世 民法永远的楷模和发展动力。
“三R运动”
• “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和重新解释” (Rediscovery and Reexplanation of Roma Law)
• “文艺复兴运动”(Renaissance) • “宗教改革运动”(Reform of
(一)财产关系
• 1、所有权的保障
• 2、合同的保障
设例1·4:
• 甲拥有一处海滨别墅A,每年夏天都 去哪里度假。但今年夏天去的时候却 发现,A已经在半年前被乙占用居住。
• 问题:甲如何主张权利? • 如果乙在占用期间损坏了门和玻璃等,
甲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设例1·5:
• 甲将自己的海滨别墅A出租给乙使用, 租期二个月,租金5000元。乙在那里 住了一个月后因为公司有紧急事务而 必须返还。后乙对甲称只住了一个月, 要求支付2500元租金。
民法学Ⅰ总则
推荐书目:
•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 版社
试题举例:
• 甲前往乙酒店就餐,将汽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丙称:“已 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双方发生 争执。本案如何处理:( )
• A、基于事实行为,甲必须交付5元钱。 • B、基于法律行为,甲必须交付5元钱。 • C、基于合同关系,甲必须支付5元钱。 • D、无法律依据,甲无须支付5元钱。
Religions)
二、大陆法系的演变
• (一)法国民法典
• (二)德国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 (一)清末 • (二)民国时期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第三节 民法的全貌
• 一、民法的体系
“三R运动”
• “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和重新解释” (Rediscovery and Reexplanation of Roma Law)
• “文艺复兴运动”(Renaissance) • “宗教改革运动”(Reform of
(一)财产关系
• 1、所有权的保障
• 2、合同的保障
设例1·4:
• 甲拥有一处海滨别墅A,每年夏天都 去哪里度假。但今年夏天去的时候却 发现,A已经在半年前被乙占用居住。
• 问题:甲如何主张权利? • 如果乙在占用期间损坏了门和玻璃等,
甲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设例1·5:
• 甲将自己的海滨别墅A出租给乙使用, 租期二个月,租金5000元。乙在那里 住了一个月后因为公司有紧急事务而 必须返还。后乙对甲称只住了一个月, 要求支付2500元租金。
民法学Ⅰ总则
推荐书目:
•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 版社
试题举例:
• 甲前往乙酒店就餐,将汽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丙称:“已 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双方发生 争执。本案如何处理:( )
• A、基于事实行为,甲必须交付5元钱。 • B、基于法律行为,甲必须交付5元钱。 • C、基于合同关系,甲必须支付5元钱。 • D、无法律依据,甲无须支付5元钱。
Religions)
二、大陆法系的演变
• (一)法国民法典
• (二)德国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 (一)清末 • (二)民国时期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第三节 民法的全貌
•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总则》学习分享PPT课件
实际意义:告诉社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因法定 代表人变更而否认法人的行为。 • 2、第三款是对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无权、越权代理,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弥补,以后不再适用 表见代理的规定,直接适用本条。 • 3、民法上不要求善意第三人举证证明善意,而采取善意推定。如另 一方异议,主张异议一方需举证证明非善意。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
分享人:李卓明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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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总则讲座课件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 为,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被代理人
代理人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第三人
1.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 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1.存款所有权归属?
甲公司
乙公司
2.“禁止自带酒水”?
金融机构
二、民事主体制度:
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行为能力: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1)胎儿利益保护(列举保
护和概括保护);(2)宣告死亡和宣告失 踪(财产代管) 2.行为能力:监护制度 3.人格权保护
(二)法人 1.法人的意义与构造: 股东的有限责任
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 时效届满后,胜诉权消灭,成为自然债 务。
2.诉讼时效对从权利的效力 (1)主权利派生的孳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等请求权
(2)保证合同之债权 (3)担保物权
(三)时效利益的放弃 当事人不得事先放弃时效利益。 在时效届满后,放弃时效利益的方式: 1.履行债务(导致债权消灭); 2.同意履行债务(承认) 3. 一审未援用时效
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私法自治) 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1)真实意思的判断方法:类型化处理: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 (2)意思自治的限制:弱者特殊保护
2.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共秩序表现为强制性规范:禁止性 规范、命令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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