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概述(ppt 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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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读.pptx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由于行政机关
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
而导致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一审行政案件有 88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2.62%。
三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 责而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审行政案件有335件, 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16.21%。
《行政诉讼法》解读
2019-6-29
谢谢您的观赏
1
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现状 二、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关 问题对比
四、怎样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的参谋助手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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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贵州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769件,同比增 长6.85%。其中一审收案7759件,同比上升4.51%。二审收案 3010件,同比增长13.37%。 省高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26件,同比增长47.68%(2015 年受理1101件)。
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
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行政处罚类案件
所占比重最高,为39.58%;其次是行政确权
2019-类6-29 案件,所占比重谢为谢您1的观9赏.99 %。
15
4.案件审理结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共审结案3660件(含上期结转),占案件总 数的84.62%。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 行为的1463件,占39.97%;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287件,占7.84%;改变行政机关行为的 1245件(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607 件,占 16.58%;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483件,占 13.2%;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的104件,占 2.84%;变更行政机关行为的51件,占1.39% ),占34%;调解的11件,占0.3%;终止的 575件,占15.7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9件 ,占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PPT课件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 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6
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部门的主要影响
3
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 诉的责任。
新修改条款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 人出庭的制度,增加了行政机关 不出庭应诉的责任。广东省委、 省纪委都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做 出了明确要求,广州市甚至对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次数作出了详 尽规定。
.
8
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部门的主要影响
5
行政诉讼可以调解。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及的 自由裁量权事项,在法院审理过 程中,可以对该类事项引发的争 议进行调解。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 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 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 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 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 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 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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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部门的主要影响
4
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行 政行为”都要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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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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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经过复议的税务案件,只要纳税 人或第三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无论是改变原行政行为, 还是维持原行政行为,都要当被 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 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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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部门的主要影响
3
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 诉的责任。
新修改条款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 人出庭的制度,增加了行政机关 不出庭应诉的责任。广东省委、 省纪委都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做 出了明确要求,广州市甚至对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次数作出了详 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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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部门的主要影响
5
行政诉讼可以调解。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涉及的 自由裁量权事项,在法院审理过 程中,可以对该类事项引发的争 议进行调解。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 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 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 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 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 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 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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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税务部门的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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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行 政行为”都要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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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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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复议的税务案件,只要纳税 人或第三人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无论是改变原行政行为, 还是维持原行政行为,都要当被 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 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 被告。
行政诉讼法课件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司法审查权有限性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有限的司法变更权 2、对原告方的特殊保护原则 起诉主体的单向性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诉讼当事人利益权衡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撤诉权的受限 违法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
行政诉讼目的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
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3条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 《行政 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 释》第8条 3、法院负担均衡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级别管辖
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确定级别管辖是 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它是法院系统内部从纵向上确定哪 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审理 的分工。
毛向东是某单位司机。2004年12月,毛向东为单位运送 原材料,行至某地时,遇到当地居民丁奇在路边拦车。由于 过往的车辆均不停车,丁奇见毛向东的货车接近,遂走到道 路中间拦截。毛向东见前方车辆均未停车,也打算绕开。丁 奇见来车准备绕行,即在马路上左右拦截。毛向东刹车不及, 将丁奇当场撞死。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毛向东在马路 上有人拦车的情况下,处理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 任;丁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在公路上拦截车辆, 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向 毛向东送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受害人已死亡,又没有 家属,公安机关未主持调解。案件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在人 民检察院准备以交通肇事罪对毛向东提起公诉时,其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 书。 问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能否提起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请或者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原告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针对复议机关
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复议机关(即被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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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二) 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
一、级别管辖 (一)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一般行政案件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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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二)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被告为省、
部级单位的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另外,根据《若干解释》,下列四种情形,属于中级
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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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 行政诉讼原告 (二) 行政诉讼被告 (三) 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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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1.第三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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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
程序已开始,未作出判决之前。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被人
民法院通知参加两种。
(3)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
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课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 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
行政诉讼的管辖
01
02
03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 级别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 围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
证据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种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等。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03
不受案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
事管理行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共同诉讼人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目标,而依法直接采取的强制手 段。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因某商家占道经营,对其采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商家不 服,认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局的强制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新版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课件.ppt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确认了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没有违法,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 的不妥当行为,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干预。
例外情形: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54条)
(不合理、不适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性质的效果所 作出的评价。
精选
29
不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主要原因:
10
⑥规章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53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 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 章。
部门规章
参照
精选
36
那么,何谓“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该法律用语高度抽象,而司法实践中又必 须予以理解解释,才可以办理案件,所以,行 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要拿 出准确的定义、明确其含义的呼声。
精选
37
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条:
为使行政机关能对大量(错综复杂的)具体事件作 出适当处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 享有自由裁量权。
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 自由裁量权。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精选
30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
精选
31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①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辩论权
②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方面的争议问题;也包 括程序方面的争议问题
③辩论方式:言辞、书面
例外情形: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54条)
(不合理、不适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性质的效果所 作出的评价。
精选
29
不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主要原因:
10
⑥规章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53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 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 章。
部门规章
参照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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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谓“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该法律用语高度抽象,而司法实践中又必 须予以理解解释,才可以办理案件,所以,行 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要拿 出准确的定义、明确其含义的呼声。
精选
37
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条:
为使行政机关能对大量(错综复杂的)具体事件作 出适当处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 享有自由裁量权。
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 自由裁量权。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精选
30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
精选
31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①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辩论权
②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方面的争议问题;也包 括程序方面的争议问题
③辩论方式:言辞、书面
《行政诉讼法概述》PPT课件
❖ 功能上,解决行政纠纷的司法手段。
❖ 救济上,给予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
❖ 监督上,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和控制。
编辑ppt
2
❖ 二 行政诉讼的特征
❖ 1、行政诉讼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前提。无行 政纠纷就无行政诉讼。
❖ 2、行政诉讼的标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 3、行政诉讼的被告和原告具有恒定性。原告 和被告之间不存在身份互换的情况。
❖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通常 由行政关系单方意志决定,无需征得行政相 对人同意。
❖ (3)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支配地 位,行政相对人处于服从地位。
编辑ppt
6
❖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原则
❖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在 行政诉讼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地位,使得双方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的对抗地位, 因此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原则体现出对弱势方 的特殊保障,对优势方义务的加重。
❖ D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乡政府,允许乡政府对甲 提起反诉
编辑ppt
16
❖ 回答下面两个问题:
编辑ppt
14
❖ 1、乙能否直接就与甲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 A 可以。因为民诉法没有类似于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的限制,几乎所有民事纠纷都可以通 过民事诉讼解决
❖ B 不可以。乡政府的裁决一经送达就发生法 律效力,甲只能承担裁决的法律后果,不能 再有异议
❖ C 可以。因为民事诉讼就是解决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争议的
❖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典, 即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
❖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除了包含行政诉讼法典以 外,还包括其他的单行法律,如宪法、民事 诉讼法等法律中的行政诉讼规定,以及最高 院的很多关于行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 救济上,给予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
❖ 监督上,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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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 行政诉讼的特征
❖ 1、行政诉讼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前提。无行 政纠纷就无行政诉讼。
❖ 2、行政诉讼的标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 3、行政诉讼的被告和原告具有恒定性。原告 和被告之间不存在身份互换的情况。
❖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通常 由行政关系单方意志决定,无需征得行政相 对人同意。
❖ (3)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支配地 位,行政相对人处于服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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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原则
❖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在 行政诉讼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地位,使得双方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的对抗地位, 因此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原则体现出对弱势方 的特殊保障,对优势方义务的加重。
❖ D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乡政府,允许乡政府对甲 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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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下面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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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乙能否直接就与甲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 A 可以。因为民诉法没有类似于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的限制,几乎所有民事纠纷都可以通 过民事诉讼解决
❖ B 不可以。乡政府的裁决一经送达就发生法 律效力,甲只能承担裁决的法律后果,不能 再有异议
❖ C 可以。因为民事诉讼就是解决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争议的
❖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典, 即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
❖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除了包含行政诉讼法典以 外,还包括其他的单行法律,如宪法、民事 诉讼法等法律中的行政诉讼规定,以及最高 院的很多关于行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ppt
行政诉讼法 主讲人:雷 伟 红
应掌握的相关法律文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共75条)
★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共98条)
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 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80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公布 ,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共13条。
参考文献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 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
善》 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 胡建淼等:《行政诉讼证据的实证与理论
区别: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性质
行政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
受理机关 行政机关
法院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案件 违法案件
审查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性 合法性
是否适用调解 适用
不适用
审理程序 :一级复议、书面复议
两审终审、公开审理
复议特点:程序简便、效率高、受案范围广、免费
复议缺点:复议决定不够公正
研究》
第1章 行政诉讼的概述
第1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案.ppt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 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 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或制度
(二)特点 1、解决的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2、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1)原告恒定为相对人,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原告享有起诉权、 撤诉权,被告不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并对具体行政 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应掌握的相关法律文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共75条)
★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共98条)
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 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80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公布 ,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共13条。
参考文献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 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
善》 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 胡建淼等:《行政诉讼证据的实证与理论
区别: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性质
行政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
受理机关 行政机关
法院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案件 违法案件
审查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合理性 合法性
是否适用调解 适用
不适用
审理程序 :一级复议、书面复议
两审终审、公开审理
复议特点:程序简便、效率高、受案范围广、免费
复议缺点:复议决定不够公正
研究》
第1章 行政诉讼的概述
第1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案.ppt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 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 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或制度
(二)特点 1、解决的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2、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1)原告恒定为相对人,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原告享有起诉权、 撤诉权,被告不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并对具体行政 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解读PPT(共 75张)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督体系;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新行政 诉讼法
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
目的:进一步拓宽“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依法维权 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 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可诉行政行 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二)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现实要求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社会背景
2、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 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 法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所确立的 “民告官”制度、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和行政诉讼基 本程序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在法律制度上 对此问题也作出了回应,明确规定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案例】
2013年9月,河南一家酒店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 径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讨要个说法。而法院却以“领导说不立案”为由让 他们吃了闭门羹。
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 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 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 ”正式迈入新的时代。
行政诉讼法ppt课件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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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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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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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 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 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l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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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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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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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 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 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l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章 行政诉讼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 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排除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请求司 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恒定的,即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其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3)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 关是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 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 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 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排除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请求司 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恒定的,即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其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3)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 关是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 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 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 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行政诉讼法 课件
法律冲突解决
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依据《立法法》的规 定解决法律冲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审判活 动中适用。
Part
04
行政诉讼法的实践与展望
行政诉讼法的实践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
01
行政诉讼法为公民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
政机关侵害。
监督行政机关
02
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
维护社会稳定
03
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扩大受案范围
未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可能 会进一步扩大,覆盖更多行政行 为。
强化律师作用
鼓励律师参与行政诉讼,提高行 政诉讼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加强司法审查
加强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 ,提高司法公信力。
行政诉讼法是三大诉讼法之一,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对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意义
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排除规定
但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能成为行 政诉讼的对象,例如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等不在受案范围内
。
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定义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
级别管辖
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依据《立法法》的规 定解决法律冲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审判活 动中适用。
Part
04
行政诉讼法的实践与展望
行政诉讼法的实践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
01
行政诉讼法为公民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
政机关侵害。
监督行政机关
02
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
维护社会稳定
03
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扩大受案范围
未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可能 会进一步扩大,覆盖更多行政行 为。
强化律师作用
鼓励律师参与行政诉讼,提高行 政诉讼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加强司法审查
加强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 ,提高司法公信力。
行政诉讼法是三大诉讼法之一,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对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意义
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排除规定
但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能成为行 政诉讼的对象,例如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等不在受案范围内
。
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定义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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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 的诉讼。
(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排除范围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起证明作用的 鉴定、认定行为,如公证、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保险中的劳动 能力鉴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只能请求 法定机构再次鉴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1.不服行政处罚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4.不满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又称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 6.没有发放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参与人
在行政诉讼中,还有行政诉讼参 与人,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 人、翻译人员等。
第五节 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特点与种类 (一) 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一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
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材料。 特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相
关性。
(二) 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有七种: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的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第三人的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在法定期限内 没有起诉,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
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 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到诉讼中 的行政机关,如几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政 行为,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起诉的 行政机关则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 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 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
单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除人 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侵犯人 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 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被告为省、 部级单位的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另外,根据《若干解释》,下列四种情形,属于中级 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 宜审理的案件; 第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第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第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极为复
杂的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属地管辖)
(一) 一般地域管辖
第一,直接诉讼的行政案件,即没有经过行政复议 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经过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 为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提起的诉讼。
4.重复处理行为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驳回当 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提起的诉讼。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 关在法定救济程序以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 有的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是对第一次处 理行为的补充说明或者作出解释。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 定来确定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 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 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者诉讼结果有利 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 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公安、国家 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如刑事侦察、拘传、拘留、逮捕、监 视居住、扣押、搜查等。
2.行政调解行为与行政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 居间对平等机关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在尊重各方当 事人意志的基础上,参与协调解决的行为。这是行政 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它没有行使公 权力。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的证据, 其基本要求是主要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 如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形式、顺序、期限的 记录、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第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越职权的证据; 第五,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滥用职权的证据。
(一) 行政诉讼原告 (二) 行政诉讼被告 (三) 行政诉讼第三人
1.第三人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三人是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 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其特征如下: 第一,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 第二,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已开始尚未终 结的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享有上诉权, 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客体相同,诉讼
主张一致,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 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 政行为,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四) 其他司法解释规定的排除范围
其他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执法程 序行为,如行政处罚通知书、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作出劳动 监察指令书等,这些只起告知作用, 说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尚未结束。对 此,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一般行政案件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诉讼的概念及其类别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争议双方以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案件纠纷进行的 全部活动。
三、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法,简单地说是一种“民告官”的诉 讼制度。其特征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国家司法权力对国
家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的制度。 第二,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各种法律
二、举证责任
(一) 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负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义务、责任和 负担,当该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者不能充分 实施举证行为时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 后果,这是举证责任的本质和核心。
1.原告的举证责任
第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第二,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 第三,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 其申请的事实; 第四,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 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第五,其他应当由原告负责举证的事项。
第三,对于复议前置条件,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 请或者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原告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针对复议机关 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由复议机关(即被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
(四) 集团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人民 法院基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判决,由 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 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受行政诉讼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在其受委托的权限 范围内,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的 律师或者具有代理资格的人员。
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协助人 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
程序已开始,未作出判决之前。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被人 民法院通知参加两种。 (3)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二) 特殊原则
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⒉选择复议原则 ⒊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⒋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⒌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五、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一) 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 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全国。
行政仲裁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依照 法定的仲裁程序,对平等机关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处 理的行为。行政机关实施仲裁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的 争议进行调解,也可以违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意 愿进行裁决,仲裁行为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当事人 对裁决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规范的总称。 第三,行政诉讼法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 法,也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监督法。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 一般原则 一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共有的原则。具体包括:人民法院依 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当事人法 律地位平等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三) 普通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