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审理结果,调解结案(人民网2001)
案例:ຫໍສະໝຸດ Baidu吻权
陶某被吴某驾车撞伤,经诊断,车祸造成陶某上 唇裂伤等多处伤害,被医疗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陶 某认为,由于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 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为此,陶某向法 院起诉,诉称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亲吻权 亲吻权,要求吴某作 亲吻权 出赔偿。法院认为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故对陶某 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撞 伤陶某致其门牙折断、口唇裂伤,侵犯了陶某的身体 权、健康权,给陶某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应给付 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教材中法律权利义务的定义(P142)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 一种约束手段。
资格说:把权利理解为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 享受的资格。 主张说: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的主张,要求他 人承认自己的主张、事实,或要求他人的作为或不 作为。 自由说:把权利理解为受到保护的自由,包括意志 自由和行动的自由;包括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 (be free to, be free from)
小结:权利范围和内涵的时代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权利的范围在发生变化, 总体的趋势是在扩大,内涵逐渐丰富。 公民个人主张的“新型权利”能否得到法律 保护,主要的标准是:一、是否符合社会主 流的价值观念;二、是否符合当前法律的基 本原则;三、能否通过法律解释,纳入法律 保护范围。 补充专题:中国式维权之跪访
特殊的权利---权力
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社会管理权 利,是公权力。公权力是权利的特殊形式。 也有学者认为权力是法学的另一个基本核心 范畴。 权力内涵着特殊的义务----职责。公权力不 同于私权利,权力不能随意放弃,并且权与 责必须对称。
补充:第三节 权利的分类(3)
按照权利的社会性质:人身权、政治权利、 按照权利的社会性质 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 按照权利的相互关系:主权利、从权利; 按照权利的相互关系 按照权利的不同内容:实体权利、程序权利; 按照权利的不同内容 等等
案例:性福权1
黄晓芹的丈夫孔某,在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 公司做工时,不幸从近4米高的电线杆上跌落。经 过抢救,孔某保住了生命,但落下了终身残疾。经 医院诊断:孔某自腰椎水平线以下各种感觉丧失, 性生活功能完全丧失。随后,孔某和妻子将国通公 司及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并 主张“性福权”,要求国通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3万元。 2007年7月23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黄晓芹(化名)“性福权” 受侵害的主张,判令被告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据 《春城晚报》2007)。
案例一:悼念权1
原告关先生、关女士系王老先生之继子女,原告王女士是王 老先生之亲生女。1996年8月原告关先生、关女士生母去世。 1998年10月王老先生与被告车某结婚。2009年3月,王老先 生因病去世,车某未告知关先生、关女士、王女士其父亲生病、 死亡的消息,并擅自处理了王老先生的后事。致使三原告从他 人处获悉其父亲死亡的消息。去墓地拜祭时候发现墓碑没有子 女姓名。 三原告认为,作为死者的子女,他们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 哀思及在死者墓碑上刻名字,这也是我国传统道德理论和习惯,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子女悼念及追思父亲的权利,也给其 造成了无法补救的精神伤害。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要求被告重新更换墓碑,并刻上三原告的姓名;要 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注:审判结果原告胜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2009】 中国法院网讯 】
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
一、相对性原则 二、有限制性原则 三、不损害其他利益和自由原则。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互相关联, 对立统一。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中的权利义务 总量相等。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的社会功能是靠权 利与义务互动实现的。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 保障权利的实现。
第一种分类(根据存在的形态):应有权利 义务、习惯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 权利义务。 第二种分类(根据重要程度):基本权利义 务、普通权利义务。 第三种分类(根据效力范围):对世权利义 务、对人权利义务。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2)
第四种分类(根据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 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原有权利义务和 救济权利义务) 第五种分类(根据实现方式):行动权利消 极义务、接受权利积极义务。 第六种分类(根据主体不同):个人权利义 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义务观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兴起,自然 权利、天赋人权、人权思想广为传播。并在 英国、美国、法国等国革命的经典文件中得 以确立。(right的几种含义) (right ) 19世纪中叶后,分析实证法学兴起,权利— 义务成为法律和法学基本概念。但主张权利 只能产生于实证法,批判自然权利思想。 20世纪,法学学术上对权利义务的研究更为 深入。代表认为有霍菲尔德和庞德等。
一、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2)
利益说:把权利理解为一种主体享有的某种 利益。 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律赋予主体以 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 可能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 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一、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3)
规范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 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 选择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承认某个主体的 选择或意志优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但总体而言,中国古代是一个义务本位的时代, 权利思想不发达。 清朝末年西学东渐之际,康梁、严复等人明确 提出了权利的概念,多表征自由的含义。五四 启蒙运动则进一步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 家族本位主义。”
权利概念在新中国法律中的体现
虽然1954年宪法也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 但后来的政治运动中,公民权利得不到相 应保障。尤其直至1986年《民法通则》颁 布前,公民私权利是不被重视的。 20世纪80年代,权利本位逐渐成为主流学 说,权利义务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90年 代后,中国的立法随着经济改革进入了高 峰期,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权利范围 不断扩展。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概念 古希腊哲学的语言里没有权利一词,“正当” 一词包含着权利的意思。 古罗马法律发达,但没有明确用概括的权利 一词,但在观念和技术上把问题引到权利概 念上来了。JUS的丰富含义。 中世纪,阿奎那提出了天然权利的概念。 中世纪晚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JUS作 为权利的含义明确地区别于“正当”、“法 律”。
补充:权利时代的权利泛化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螺丝钉象征的甘于奉献精神、 铺路石象征的舍己为人牺牲精神为代表的集体主 义式微,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追求成为时尚。我 们走进了“权利的时代”。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各种权利名目 被“发明”出来,有的还成为热点,比如养狗权、 乞讨权、亲吻权、悼念权、贞操权、性福权、眺望 权、相思权等,不一而足。如何认识这些权利?
重庆万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事件— ——因“悼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一位 远在北京的弟弟在老父辞世两年之后方才得 悉噩耗,一怒之下将同属双胞胎的哥哥告上 法庭。今年7月,弟弟程光清(化名)从北京 7 ( ) 回州探望老父。可是,才得知老父已去世两 年了!10月,程光清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讼, 认为大哥侵犯了自己的悼念权,要求大哥赔 偿精神损失500元,法院受理了此案。
权利体系之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包含:平等权、选举权、政治自由 政治权利 权、对公权力行使者的批评、建议、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中, 平等权包括公民资格的平等、参与权平等、 法律保护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等内容。 选举权包括被选举权、罢免权。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 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补充: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的限制 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 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
1、客观上,权利的范围受特定的历史阶段 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 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权利是有成本的,自由依赖于税” ---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
2、主观上,特定阶段的政治环境和立法 者的认识水平也影响着法定权利的范围。
补充: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差距
法律纸面上规定的权利不一定都能转化为现实的权 利。主要原因: 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行业差距导致的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实现程度不同; 由于现实的政治环境,部分政治权利得不到普遍实 现。 违法、犯罪现象存在; 执法、司法公权力缺位; 执法、司法公权力越位; 执法、司法公权力不公; 权利人缺乏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观
中国古代没有权利义务这样的词汇,在 “定分 止争”(管仲)的法律社会功能思想中含有权 利的因素。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
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 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权利体系之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合法经营权 2、劳动权(含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和 劳动保障权) 3、获得物质帮助权 4、社会福利权(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 险、失业救济、自然灾害救助、残疾救助等) 5、受教育权 6、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 自由。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 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环节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义务通贯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全过 程。 (4)权利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分配)
一、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1)
补充:权利体系之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人身 人身权 自由、身份权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 权利,比如通信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住宅不 受非法入侵的权利。其中,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 身份权包括监护权、亲权、配偶权等;还 包括商事法律中的股东权、知识产权法中的署 名权等。
三、权利义务概念的特征
首先,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或 是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 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导出来。 其次,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体现着全社会占主 导地位的价值观念。 第三,权利和义务都有相应的界限。【二者也
有部分重叠之处】
第四,权利和义务相比,具有能动性和可选 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
悼念权2
张爱芳老人因病去世后,其侄子王大海与亲 属如期前往殡仪馆和老人做最后告别,可却意 外得知,老人早已被其养女王宇燕火化。震惊 之余,侄子将王宇燕告上法庭,追讨自己的 “悼念权”。昨日,这起倍受媒体关注的“悼 念权”案有了一审结果。 【金陵晚报报道2005】
注:法庭审判结果,原告败诉
悼念权3
性福权2
妻子“私奔” 妻子“私奔”并讨性福权 刘某是湖南省石门县泥瓦匠,出事前,他和妻子田某生活 和和美美。但是,几年前刘某驾驶的汽车由于刹车失灵,车翻 入了10多米深的山谷中。虽经全力抢救,但是由于伤及盆骨、 尿道和膀胱,刘玉刚丧失了性能力。随后,刘某的性格发生了 变化,变得喜怒无常,经常借故殴打折磨田某。不堪折磨的田 某自杀时,被人救下,然后和救命恩人住进了深山。2006年 11月23日,这对多年的夫妻为“性福权”闹上法庭。女方以男 方侵犯了其性权利为由起诉离婚,男方则以女方与人同居、给 其戴了“绿帽子”侵犯了“尊严权”为由,反索“蒙羞费”。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女方的主张。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
案例:ຫໍສະໝຸດ Baidu吻权
陶某被吴某驾车撞伤,经诊断,车祸造成陶某上 唇裂伤等多处伤害,被医疗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陶 某认为,由于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 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为此,陶某向法 院起诉,诉称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亲吻权 亲吻权,要求吴某作 亲吻权 出赔偿。法院认为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故对陶某 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撞 伤陶某致其门牙折断、口唇裂伤,侵犯了陶某的身体 权、健康权,给陶某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应给付 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教材中法律权利义务的定义(P142)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 一种约束手段。
资格说:把权利理解为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 享受的资格。 主张说: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的主张,要求他 人承认自己的主张、事实,或要求他人的作为或不 作为。 自由说:把权利理解为受到保护的自由,包括意志 自由和行动的自由;包括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 (be free to, be free from)
小结:权利范围和内涵的时代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权利的范围在发生变化, 总体的趋势是在扩大,内涵逐渐丰富。 公民个人主张的“新型权利”能否得到法律 保护,主要的标准是:一、是否符合社会主 流的价值观念;二、是否符合当前法律的基 本原则;三、能否通过法律解释,纳入法律 保护范围。 补充专题:中国式维权之跪访
特殊的权利---权力
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社会管理权 利,是公权力。公权力是权利的特殊形式。 也有学者认为权力是法学的另一个基本核心 范畴。 权力内涵着特殊的义务----职责。公权力不 同于私权利,权力不能随意放弃,并且权与 责必须对称。
补充:第三节 权利的分类(3)
按照权利的社会性质:人身权、政治权利、 按照权利的社会性质 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 按照权利的相互关系:主权利、从权利; 按照权利的相互关系 按照权利的不同内容:实体权利、程序权利; 按照权利的不同内容 等等
案例:性福权1
黄晓芹的丈夫孔某,在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 公司做工时,不幸从近4米高的电线杆上跌落。经 过抢救,孔某保住了生命,但落下了终身残疾。经 医院诊断:孔某自腰椎水平线以下各种感觉丧失, 性生活功能完全丧失。随后,孔某和妻子将国通公 司及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并 主张“性福权”,要求国通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3万元。 2007年7月23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黄晓芹(化名)“性福权” 受侵害的主张,判令被告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据 《春城晚报》2007)。
案例一:悼念权1
原告关先生、关女士系王老先生之继子女,原告王女士是王 老先生之亲生女。1996年8月原告关先生、关女士生母去世。 1998年10月王老先生与被告车某结婚。2009年3月,王老先 生因病去世,车某未告知关先生、关女士、王女士其父亲生病、 死亡的消息,并擅自处理了王老先生的后事。致使三原告从他 人处获悉其父亲死亡的消息。去墓地拜祭时候发现墓碑没有子 女姓名。 三原告认为,作为死者的子女,他们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 哀思及在死者墓碑上刻名字,这也是我国传统道德理论和习惯,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子女悼念及追思父亲的权利,也给其 造成了无法补救的精神伤害。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要求被告重新更换墓碑,并刻上三原告的姓名;要 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注:审判结果原告胜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2009】 中国法院网讯 】
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
一、相对性原则 二、有限制性原则 三、不损害其他利益和自由原则。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互相关联, 对立统一。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中的权利义务 总量相等。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的社会功能是靠权 利与义务互动实现的。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 保障权利的实现。
第一种分类(根据存在的形态):应有权利 义务、习惯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 权利义务。 第二种分类(根据重要程度):基本权利义 务、普通权利义务。 第三种分类(根据效力范围):对世权利义 务、对人权利义务。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2)
第四种分类(根据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 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原有权利义务和 救济权利义务) 第五种分类(根据实现方式):行动权利消 极义务、接受权利积极义务。 第六种分类(根据主体不同):个人权利义 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义务观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兴起,自然 权利、天赋人权、人权思想广为传播。并在 英国、美国、法国等国革命的经典文件中得 以确立。(right的几种含义) (right ) 19世纪中叶后,分析实证法学兴起,权利— 义务成为法律和法学基本概念。但主张权利 只能产生于实证法,批判自然权利思想。 20世纪,法学学术上对权利义务的研究更为 深入。代表认为有霍菲尔德和庞德等。
一、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2)
利益说:把权利理解为一种主体享有的某种 利益。 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律赋予主体以 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 可能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 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一、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3)
规范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 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 选择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承认某个主体的 选择或意志优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但总体而言,中国古代是一个义务本位的时代, 权利思想不发达。 清朝末年西学东渐之际,康梁、严复等人明确 提出了权利的概念,多表征自由的含义。五四 启蒙运动则进一步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 家族本位主义。”
权利概念在新中国法律中的体现
虽然1954年宪法也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 但后来的政治运动中,公民权利得不到相 应保障。尤其直至1986年《民法通则》颁 布前,公民私权利是不被重视的。 20世纪80年代,权利本位逐渐成为主流学 说,权利义务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90年 代后,中国的立法随着经济改革进入了高 峰期,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权利范围 不断扩展。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概念 古希腊哲学的语言里没有权利一词,“正当” 一词包含着权利的意思。 古罗马法律发达,但没有明确用概括的权利 一词,但在观念和技术上把问题引到权利概 念上来了。JUS的丰富含义。 中世纪,阿奎那提出了天然权利的概念。 中世纪晚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JUS作 为权利的含义明确地区别于“正当”、“法 律”。
补充:权利时代的权利泛化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螺丝钉象征的甘于奉献精神、 铺路石象征的舍己为人牺牲精神为代表的集体主 义式微,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追求成为时尚。我 们走进了“权利的时代”。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各种权利名目 被“发明”出来,有的还成为热点,比如养狗权、 乞讨权、亲吻权、悼念权、贞操权、性福权、眺望 权、相思权等,不一而足。如何认识这些权利?
重庆万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事件— ——因“悼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一位 远在北京的弟弟在老父辞世两年之后方才得 悉噩耗,一怒之下将同属双胞胎的哥哥告上 法庭。今年7月,弟弟程光清(化名)从北京 7 ( ) 回州探望老父。可是,才得知老父已去世两 年了!10月,程光清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讼, 认为大哥侵犯了自己的悼念权,要求大哥赔 偿精神损失500元,法院受理了此案。
权利体系之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包含:平等权、选举权、政治自由 政治权利 权、对公权力行使者的批评、建议、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中, 平等权包括公民资格的平等、参与权平等、 法律保护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等内容。 选举权包括被选举权、罢免权。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 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补充: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的限制 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 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
1、客观上,权利的范围受特定的历史阶段 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 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权利是有成本的,自由依赖于税” ---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
2、主观上,特定阶段的政治环境和立法 者的认识水平也影响着法定权利的范围。
补充: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差距
法律纸面上规定的权利不一定都能转化为现实的权 利。主要原因: 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行业差距导致的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实现程度不同; 由于现实的政治环境,部分政治权利得不到普遍实 现。 违法、犯罪现象存在; 执法、司法公权力缺位; 执法、司法公权力越位; 执法、司法公权力不公; 权利人缺乏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观
中国古代没有权利义务这样的词汇,在 “定分 止争”(管仲)的法律社会功能思想中含有权 利的因素。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
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 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权利体系之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合法经营权 2、劳动权(含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和 劳动保障权) 3、获得物质帮助权 4、社会福利权(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 险、失业救济、自然灾害救助、残疾救助等) 5、受教育权 6、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 自由。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 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环节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义务通贯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全过 程。 (4)权利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分配)
一、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1)
补充:权利体系之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人身 人身权 自由、身份权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 权利,比如通信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住宅不 受非法入侵的权利。其中,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 身份权包括监护权、亲权、配偶权等;还 包括商事法律中的股东权、知识产权法中的署 名权等。
三、权利义务概念的特征
首先,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或 是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 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导出来。 其次,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体现着全社会占主 导地位的价值观念。 第三,权利和义务都有相应的界限。【二者也
有部分重叠之处】
第四,权利和义务相比,具有能动性和可选 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
悼念权2
张爱芳老人因病去世后,其侄子王大海与亲 属如期前往殡仪馆和老人做最后告别,可却意 外得知,老人早已被其养女王宇燕火化。震惊 之余,侄子将王宇燕告上法庭,追讨自己的 “悼念权”。昨日,这起倍受媒体关注的“悼 念权”案有了一审结果。 【金陵晚报报道2005】
注:法庭审判结果,原告败诉
悼念权3
性福权2
妻子“私奔” 妻子“私奔”并讨性福权 刘某是湖南省石门县泥瓦匠,出事前,他和妻子田某生活 和和美美。但是,几年前刘某驾驶的汽车由于刹车失灵,车翻 入了10多米深的山谷中。虽经全力抢救,但是由于伤及盆骨、 尿道和膀胱,刘玉刚丧失了性能力。随后,刘某的性格发生了 变化,变得喜怒无常,经常借故殴打折磨田某。不堪折磨的田 某自杀时,被人救下,然后和救命恩人住进了深山。2006年 11月23日,这对多年的夫妻为“性福权”闹上法庭。女方以男 方侵犯了其性权利为由起诉离婚,男方则以女方与人同居、给 其戴了“绿帽子”侵犯了“尊严权”为由,反索“蒙羞费”。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女方的主张。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