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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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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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育自由
公民有权接受宗教教育或参与 宗教培训,提高自己的宗教素
养和修行水平。
宗教财产自由
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财 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非法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
工作权
受教育权
公民有权依法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 享有劳动保障和劳动权益。
公民有权接受教育,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 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公民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纳税人也享 有相应的税收权利,如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等。
03
CATALOGUE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履行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需要依赖于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受教 育权、劳动权等。
财产权
健康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占有或损害。
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有权接受医疗 保健服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
02
CATALOGUE
公民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包括保守国家秘密、 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等。
公民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 的工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 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
法律应保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法律在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时,应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避免出现权利过度扩张或义务过度限制的情 况。
平衡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通过平衡发展权利与义务,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第一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2. 让学生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内容:1. 公民权利的定义和种类。

2. 公民义务的定义和种类。

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活动:1. 引入话题:让学生举例说明他们所知道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2. 讲解概念:教师讲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和种类。

3. 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并分享讨论结果。

作业:1. 让学生写一篇短文,阐述自己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理解。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2. 让学生理解基本权利的含义和重要性。

教学内容:1.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2. 基本权利的含义和重要性。

教学活动:1. 引入话题:让学生举例说明他们所知道的公民基本权利。

2. 讲解概念:教师讲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3. 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基本权利的含义和重要性,并分享讨论结果。

作业:1. 让学生写一篇短文,阐述自己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理解。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义务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2. 让学生理解基本义务的含义和重要性。

教学内容:1.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2. 基本义务的含义和重要性。

教学活动:1. 引入话题:让学生举例说明他们所知道的公民基本义务。

2. 讲解概念:教师讲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3. 小组讨论:让学生分组讨论基本义务的含义和重要性,并分享讨论结果。

作业:1. 让学生写一篇短文,阐述自己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的理解。

第四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2. 让学生理解在行使权利的也要履行义务。

教学内容:1.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关系。

2. 在行使权利的也要履行义务的原因。

教学活动:1. 引入话题:让学生举例说明他们所知道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例子。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张文显法理学讲义第二季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一)释义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本质、特征、作用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

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①以社会承受力为限②互为界限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依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2)依体现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价值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4)依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VS消极义务——接受权利VS积极义务(6)依权利主体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 课件
其次,表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主体自我利益 的手段。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第二,权利和义务的功能不同。 第三,权利与义务对人的行为的
指引方式和目的不同。 第四,权利和义务的自主性不同。
第一,权利与义务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义务的出现早于权利,当人们一开始处于社会群体中时,义 务观念就已经产生,人们服从氏族首领、服从习惯都是义务存 在的客观表现。 权利的出现与人对自身的利益的认识有联系, 至少在没有私有制以前,还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同之处 二、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第一,权利和义务都以法定性为其主要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式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 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来。
首先,许多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其次,法律对权利和义务提供保障。 再次,法律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定程序。
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 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 权利,即“推定权利”。
法定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以 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义务。对公民 而言,法定义务一般限于法律明文规 定,不得作出扩大推定,即不能推定 法律禁止以外还有法律义务。而对于 国家机关,则可以作出某种形式的必 要的扩大推定。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 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 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 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 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 第九章_基本权利与义务1

宪法学 第九章_基本权利与义务1
(2006年司法资格考题·B)
宪 法 学
本 章
肆、思考题(4) 思考题(
(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现行)宪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现行) 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2004年司法资格考题·A)
宪 法 学
本 章
肆、思考题(5) 思考题( )
第九章 基本权利与义务(1) 基本权利与义务(1)
壹、教学目的与要求 贰、教学重点与难点 叁、教学内容
肆、思考题
宪 法 学
伍、参考文献
本 章
壹、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基本权利的基本理论, 掌握基本权利的基本理论,熟 悉与基本权利相关的系列概念, 悉与基本权利相关的系列概念, 了解各国关于基本权利与自由 的保障及其限制。 的保障及其限制。
2、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基本权利; (1)基本权利; (2)基本义务 3、比较分析: 比较分析: 公民与人民; (1)公民与人民; 公民权与人权。 (2)公民权与人权。
宪 法 学
如何理解各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4、如何理解各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本 章
伍、参考文献 (1)
宪 法 学
本 章
肆、思考题(1 ) 思考题(
1、选择题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1)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 以血统主义为主、 则
(2006年司法资格考题·C)
宪 法 学
本 章
宪 法 学
宪法中的“国民”概念: 宪法中的“国民”概念:1949年《共同纲领》 第8条。1946年日本宪法序言。

权利与义务初中生认识公民权利和责任

权利与义务初中生认识公民权利和责任

权利与义务初中生认识公民权利和责任公民权利和责任是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

初中生作为未成年人,也应该认识和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行使和履行。

一、权利的意义和类型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它是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基础,保障了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权利主要分为个人权利和公民权利两大类。

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不可侵犯。

例如,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表达思想和言论的自由、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等。

初中生作为公民的一员,也有权利参与到社会和国家事务中来。

二、初中生的权利作为初中生,你也拥有一些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你的学习和生活。

1. 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的权利:每个初中生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无论性别、种族、宗教等差异。

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公平的待遇。

2. 受到教育的权利:每个初中生都有受到良好教育的权利。

学校应该为你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资源。

3. 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初中生也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

你有权利有自己的思想和主张。

4. 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作为学生,你有权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例如,可以参与学生会活动,参与班级的交流和合作。

5. 享受休息和娱乐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休息和娱乐。

初中生也可以在学习之余,适当参加各种娱乐活动,放松身心。

三、义务的意义和内容义务是指每个人在社会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初中生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守法的义务:初中生作为公民,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国家和社会的法律法规。

不可出现违法行为,如盗窃、打架等。

2. 尊重他人的义务:尊重他人是基本的礼貌和道德准则。

初中生应该尊重老师、父母、同学和社会的每一个人。

思想品德上册《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案

思想品德上册《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案

思想品德上册《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案第一章:权利和义务的概念1.1 导入:通过讲解权利和义务的定义,让学生了解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

1.2 教学内容:介绍权利和义务的概念,解释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和联系。

1.3 教学方法:采用讲解、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4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和联系,培养学生尊重他人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1 导入:通过讲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让学生了解公民在国家法律下的地位和责任。

2.2 教学内容:介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2.3 教学方法:采用讲解、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教学方法,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4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培养学生尊重他人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保障3.1 导入:通过讲解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保障,让学生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3.2 教学内容:介绍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保障,包括法律途径、法律援助、权利保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3.3 教学方法:采用讲解、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教学方法,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保障。

3.4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保障,培养学生维护自己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四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4.1 导入:通过讲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让学生了解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关系。

4.2 教学内容:介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解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关系。

4.3 教学方法:采用讲解、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4.4 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培养学生尊重他人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的实践应用5.1 导入:通过讲解权利和义务的实践应用,让学生了解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概念题1.公民与人民(武大2008年研)答: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范畴不同: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2.基本权利(中南财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

(论述题,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3.人权(武大2011年研)答: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

人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

4.平等权(武大2009年研)答: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具体含义有:①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

四、权利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 现法的价值
• 实现 • 前资本主义社会 • 资本主义社会 • 社会主义社会
第三节 权利义务的关系
• 马克思 • 对立统一 • 等式 • 互补性 • 守恒
4、利益说。法律承认并保障的利益,包 括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
5、法力说。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或维护特 定利益的力量。义务是对法力的服从。
6、可能性。法律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 行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及请求国
• 8、选择说。 (又称新意志论) 权利是一人关于 某标的物或关系 的选择优于他人 的选择。代表人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节 法与权利义务
• 一、权利义务 是贯穿于法律 规范、法律关 系和法律责任 的各个环节的 构成要素。
二、权利义务贯穿与法的一切 部门
• 宪法 • 行政法 • 民法 • 经济法 • 刑法 • 诉讼法
三、权利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 和操作的全过程
• 立法 • 执法 • 守法 • 司法 • 法制监督
哈特。
9、利益说
• 权利的要素是法律 保护或促进一个人 的利益,通过给他 人设定对权利主体 的义务或责任,以 使之免受他人或社 会的侵犯。
• 代表:拉兹、里昂 斯。
二、权利义务的概念
• 权利是隐含在法 律规范中,实现 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 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方式获得利益 的手段。
义务
•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 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帮助 (保障)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 束手段。
三、权利的兴起——通过几种文明 的比较研究
1、权利一词的由来。
2、几种文明的比较
(1)中国人的权利观
(2)西方世界的权利观及发展 A、古代社会的古希腊 、古罗马 B、中世纪 C、15世纪 D、17、 18世纪 E、19世纪 F、20世纪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 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 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 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 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 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 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总的 说,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 务和权利。现代社会的法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 置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法与权利和义务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 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 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 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 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 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 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 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 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 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 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 第五,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 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 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 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 第六,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 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 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 保障。义务是法律所决定的和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 性。 • 第七,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 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 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是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 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 理由或根据。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这类关系可表示如下: 正反 要求权---- ----无权利 要求权----无权利 权力权---- ----无权能 权力权----无权能 自由权---- ----职责 自由权----职责 豁免权---- ----责任 豁免权----责任
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 注释) 庞德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P136注释) 也曾将权利一词分解为六种含义:(参见 注释
利益; 利益; 广义的法律权利,即利益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 广义的法律权利,即利益加上用来保障它的法律工具; 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其他人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 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其他人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这可以称为狭义的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 法律权力; 法律权力; 自由权,即法律不加限制的情况; 自由权,即法律不加限制的情况; 指什么是正义的。 指什么是正义的。
在中世纪,托马斯 阿奎那首次将 阿奎那首次将“ 理解为正当要求, 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 理解为正当要求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 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 三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 格老秀斯指出, 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 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 指出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有的道德品质或资格。”
要求(right or claim)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狭义的权利,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要求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 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要求或主张,如退休老人有权要求领取养老金;缔约一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诺言。 特权(privilege),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 个月以上的女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怀孕7个月 特权(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对怀孕 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权力(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权力(power),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有权迫使对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如警察要求证人回答提问。 豁免( ),有权不受某种对待 豁免(immunity),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有权不受某种对待,如某类宗教人士可以不服兵役。 自由(liberty or privilege)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如 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如空暇时随意打发时间; 自由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果愿意,可以蓄胡须。

初三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初三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社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 ,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权利保障 和义务履行机会,促进公民的 全面发展。
公民也应该自觉地履行自己的 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发 展,为自己和他人争取更多的 权利和利益。
相互制约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制约表现在,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 得违反法律;同时,公民在履行义务时,也不能违反自己的权利。
结社权
总结词
结社权是公民依法成立或参加团体的 权利。
详细描述
公民有权依法成立或参加各种社会组 织、团体或协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和利益。国家应依法管理社团组织, 保障公民的结社权。
03
公民的基本义务
遵守法律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01
公民有义务遵守国家的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
和权威。
由。
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传播他人 的隐私,维护他人的尊严和名誉。
尊重他人的财产权
不得非法占有、使用、处分他人的 财产,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遵守法律程序
01
02
03
遵守诉讼程序
在涉及法律纠纷时,应按 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诉 讼,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遵守行政程序
在办理行政事务时,应遵 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不得违反行政程序。
遵守刑事程序
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应按 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调 查、起诉、审判等程序, 不得违反刑事程序。
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了解自己的权利
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知 道自己的权利范围和行使 方式。
敢于维权
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应敢 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其他 合法途径维权。
善于维权
在维权过程中,应善于运 用法律知识和手段,采取 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 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 4、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 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武器,举 起了“天赋人权”(rights-in-born)的旗帜。“权 利”、“人权”(人的权利,human rights)作为上 帝赐予或造物主赋予人的资格的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 和传播。这种观念在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 宣言》等资本主义政治法律文献中得到肯定,被宣布 为不可转让的权利。一批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由此还 创立了自己的法哲学或权利哲学。
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一)权利和义务的八种理解:“资格说”、“主张说”、
“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 “规范说”、“选择说”。 上述观点和定义均有其合理因素,也都有其缺点和不足。
(二)科学完整的定义: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 荀子:“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 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仪以 分之。”
• 韩非:“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 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 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 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 而供养薄,故民争。”
•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 权利方面是平等的。”

——法国《人权宣言》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 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 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 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 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 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 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 的安全和幸福。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和义务-A

法理学第九章-权利和义务-A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一.名词解释1权利2义务3应有权利4应有义务5习惯权利6法定权利7法定义务8现实权利9现实义务10基本权利和义务11普通权利和义务12一般权利(对世权利)13一般义务(对世义务)14特殊权利(对人权利)15特殊义务(对人义务)16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17第一性义务18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19第二性义务二.单项选择1.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2.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分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

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

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是()。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4.以下哪一个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D.人格尊严不受侵犯5.()是典型的一般权利。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释义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释义
(2)请求履行与权利相关的义务的能力。权利必 与一定义务相联系,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之履 行,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即无法实现,所 以权利的第二个要素就是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 务。
(3)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能力。 这是权利与正当强制力的联结点. ‖
四、权力
1、定义,指按主体的意志去影响、支配、控制他 人的能力
1)相对权利而言是一种不利 2)具有约束性与限制性 3)具有手段性,是实现权利的手段 4)从逻辑上讲,义务具有必然性 5)义务不能自主选择,是由法律规定
的,具有法律性。
三、权利的结构
(1)行为的可能性,某权利即意味着容许权利 人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的 内容。
3、自由-限制说,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按照自 己的意识去行为,法律允许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并 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义务是对主体行为的一种 约束与限制,即不得这样行为或必须这样行为。 荷兰斯宾诺莎认为权利是免于干扰的条件,是一 种自由;英国霍布斯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的自由, 即一种既受法律限制又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法国 卢梭认为自由是一种天赋人权,放弃自由就是放 弃做人的资格,剥夺自由则是剥夺他人佬人的资 格;德国康德认为权利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 尔认为每一个人真正的权利是自由。
价值在一定时期所享有的不可非法剥夺的一种应 有权利。
2、人权的历史发展 1)从人权思想的提出到国内法的确认。资产阶级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释义
一、权利义务的含义 权利是指由法律确定和保护的主体基于某种利益而实施某
种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法律基于权利的实现而明确规定 的主体所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的责任。我国法学家陈 守一认为权利是主体要求他人这样行为和不这样行为的资 格。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我们 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出发去理解权利和义务。例如: 1、资格-责任说,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 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义务则是一种责任。按照这种 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荷 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认为:权利是一种正当地占有东西和 从事事业和行为的资格,英国法学家梅恩认为权利是被赋 予的资格,

权利和义务——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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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是(C)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A.服装B.酒类C.建设工程D.化妆品2.因产品存在瑕疵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B),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1年B.2年C.10年D.20年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C)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A.2年B.5年C.10年D.20年4.(B)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A.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B.保证产品质量C.实行售后三包D.通过产品质量体系认证5.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B)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A.生产者B.销售者C.消费者D.最终使用者6.以下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是(A)。

A.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B.初级农产品及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C.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D.建设工程7.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C)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

A.5天B.10天C.15天D.30天第九章/同步练习/多项选择题1.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式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ABCD)。

A.应有权利和义务B.习惯权利和义务C.法定权利和义务D.现实权利和义务2.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ABCD)。

A.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B.依法纳税C.依法服兵役D.遵守宪法和法律3.以下哪些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AB)。

A.劳动权B.受教育权C.休息权D.检举权4.(ABC)属于第二性权利。

A.恢复原状B.停止侵害C.起诉权D.缔约权5.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ABCD)。

第四讲 权利与义务

第四讲  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个人、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人身、人格、行为、精神产品
法律事实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规范 法律行为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二)肯定式法律事实与否定式法律事实
四、权利义务的关系
对立统一性、总量相等、价值一致、功能互补、权利 义务互补 第一阶段:义务本位论 第二阶段:权利本位论 第三阶段:社会本位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十章 法律行为
一、定义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 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二、特征 1.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3.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三、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 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道德行 为,宗教行为,政治行为等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一、含义 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落实于权利义务。 源于古罗马法锁,萨维尼:由法律规则锁决定人于人 的关系,是关系的实质要素 。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人 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 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三、权利义务的分类
1. 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 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 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3. 绝对权,相对权 4. 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 5.行动权利,接受权利 5.行动权利,接受权利 6. 专属权,可转移权 7. 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 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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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权利---权力
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社会管理权 利,是公权力。公权力是权利的特殊形式。 也有学者认为权力是法学的另一个基本核心 范畴。 权力内涵着特殊的义务----职责。公权力不 同于私权利,权力不能随意放弃,并且权与 责必须对称。
补充:第三节 权利的分类(3)
按照权利的社会性质:人身权、政治权利、 按照权利的社会性质 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 按照权利的相互关系:主权利、从权利; 按照权利的相互关系 按照权利的不同内容:实体权利、程序权利; 按照权利的不同内容 等等
补充:权利时代的权利泛化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螺丝钉象征的甘于奉献精神、 铺路石象征的舍己为人牺牲精神为代表的集体主 义式微,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追求成为时尚。我 们走进了“权利的时代”。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各种权利名目 被“发明”出来,有的还成为热点,比如养狗权、 乞讨权、亲吻权、悼念权、贞操权、性福权、眺望 权、相思权等,不一而足。如何认识这些权利?
但总体而言,中国古代是一个义务本位的时代, 权利思想不发达。 清朝末年西学东渐之际,康梁、严复等人明确 提出了权利的概念,多表征自由的含义。五四 启蒙运动则进一步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 家族本位主义。”
权利概念在新中国法律中的体现
虽然1954年宪法也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 但后来的政治运动中,公民权利得不到相 应保障。尤其直至1986年《民法通则》颁 布前,公民私权利是不被重视的。 20世纪80年代,权利本位逐渐成为主流学 说,权利义务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90年 代后,中国的立法随着经济改革进入了高 峰期,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权利范围 不断扩展。
补充: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的限制 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 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
1、客观上,权利的范围受特定的历史阶段 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 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权利是有成本的,自由依赖于税” ---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
资格说:把权利理解为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 享受的资格。 主张说: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的主张,要求他 人承认自己的主张、事实,或要求他人的作为或不 作为。 自由说:把权利理解为受到保护的自由,包括意志 自由和行动的自由;包括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 (be free to, be free from)
补充:权利体系之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包含:生命权、健康权、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人身 人身权 自由、身份权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 权利,比如通信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住宅不 受非法入侵的权利。其中,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 身份权包括监护权、亲权、配偶权等;还 包括商事法律中的股东权、知识产权法中的署 名权等。
小结:权利范围和内涵的时代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权利的范围在发生变化, 总体的趋势是在扩大,内涵逐渐丰富。 公民个人主张的“新型权利”能否得到法律 保护,主要的标准是:一、是否符合社会主 流的价值观念;二、是否符合当前法律的基 本原则;三、能否通过法律解释,纳入法律 保护范围。 补充专题:中国式维权之跪访
2、主观上,特定阶段的政治环境和立法 者的认识水平也影响着法定权利的范围。
补充: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差距
法律纸面上规定的权利不一定都能转化为现实的权 利。主要原因: 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行业差距导致的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实现程度不同; 由于现实的政治环境,部分政治权利得不到普遍实 现。 违法、犯罪现象存在; 执法、司法公权力缺位; 执法、司法公权力越位; 执法、司法公权力不公; 权利人缺乏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教材中法律权利义务的定义(P142)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 一种约束手段。
悼念权2
张爱芳老人因病去世后,其侄子王大海与亲 属如期前往殡仪馆和老人做最后告别,可却意 外得知,老人早已被其养女王宇燕火化。震惊 之余,侄子将王宇燕告上法庭,追讨自己的 “悼念权”。昨日,这起倍受媒体关注的“悼 念权”案有了一审结果。 【金陵晚报报道2005】
注:法庭审判结果,原告败诉
悼念权3
案例一:悼念权1
原告关先生、关女士系王老先生之继子女,原告王女士是王 老先生之亲生女。1996年8月原告关先生、关女士生母去世。 1998年10月王老先生与被告车某结婚。2009年3月,王老先 生因病去世,车某未告知关先生、关女士、王女士其父亲生病、 死亡的消息,并擅自处理了王老先生的后事。致使三原告从他 人处获悉其父亲死亡的消息。去墓地拜祭时候发现墓碑没有子 女姓名。 三原告认为,作为死者的子女,他们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 哀思及在死者墓碑上刻名字,这也是我国传统道德理论和习惯,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子女悼念及追思父亲的权利,也给其 造成了无法补救的精神伤害。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要求被告重新更换墓碑,并刻上三原告的姓名;要 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注:审判结果原告胜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2009】 中国法院网讯 】
重庆万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事件— ——因“悼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一位 远在北京的弟弟在老父辞世两年之后方才得 悉噩耗,一怒之下将同属双胞胎的哥哥告上 法庭。今年7月,弟弟程光清(化名)从北京 7 ( ) 回州探望老父。可是,才得知老父已去世两 年了!10月,程光清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诉讼, 认为大哥侵犯了自己的悼念权,要求大哥赔 偿精神损失500元,法院受理了此案。
三、权利义务概念的特征
首先,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或 是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 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导出来。 其次,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体现着全社会占主 导地位的价值观念。 第三,权利和义务都有相应的界限。【二者也
有部分重叠之处】
第四,权利和义务相比,具有能动性和可选 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 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环节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义务通贯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全过 程。 (4)权利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义务分配)
一、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1)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义务观
中国古代没有权利义务这样的词汇,在 “定分 止争”(管仲)的法律社会功能思想中含有权 利的因素。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
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 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性福权2
妻子“私奔” 妻子“私奔”并讨性福权 刘某是湖南省石门县泥瓦匠,出事前,他和妻子田某生活 和和美美。但是,几年前刘某驾驶的汽车由于刹车失灵,车翻 入了10多米深的山谷中。虽经全力抢救,但是由于伤及盆骨、 尿道和膀胱,刘玉刚丧失了性能力。随后,刘某的性格发生了 变化,变得喜怒无常,经常借故殴打折磨田某。不堪折磨的田 某自杀时,被人救下,然后和救命恩人住进了深山。2006年 11月23日,这对多年的夫妻为“性福权”闹上法庭。女方以男 方侵犯了其性权利为由起诉离婚,男方则以女方与人同居、给 其戴了“绿帽子”侵犯了“尊严权”为由,反索“蒙羞费”。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女方的主张。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
一、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2)
利益说:把权利理解为一种主体享有的某种 利益。 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律赋予主体以 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 可能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 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一、权利概念的丰富内涵(3)
规范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 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 选择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承认某个主体的 选择或意志优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权利体系之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合法经营权 2、劳动权(含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和 劳动保障权) 3、获得物质帮助权 4、社会福利权(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 险、失业救济、自然灾害救助、残疾救助等) 5、受教育权 6、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 自由。
第一种分类(根据存在的形态):应有权利 义务、习惯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 权利义务。 第二种分类(根据重要程度):基本权利义 务、普通权利义务。 第三种分类(根据效力范围):对世权利义 务、对人权利义务。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2)
第四种分类(根据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 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原有权利义务和 救济权利义务) 第五种分类(根据实现方式):行动权利消 极义务、接受权利积极义务。 第六种分类(根据主体不同):个人权利义 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体系之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包含:平等权、选举权、政治自由 政治权利 权、对公权力行使者的批评、建议、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中, 平等权包括公民资格的平等、参与权平等、 法律保护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等内容。 选举权包括被选举权、罢免权。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 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案例:性福权1
黄晓芹的丈夫孔某,在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 公司做工时,不幸从近4米高的电线杆上跌落。经 过抢救,孔某保住了生命,但落下了终身残疾。经 医院诊断:孔某自腰椎水平线以下各种感觉丧失, 性生活功能完全丧失。随后,孔某和妻子将国通公 司及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并 主张“性福权”,要求国通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3万元。 2007年7月23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黄晓芹(化名)“性福权” 受侵害的主张,判令被告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据 《春城晚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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