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
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
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审查指南相关规定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显而易见就是判定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起到的作用是否与发明的作用相同,然后再分析领域是否相同,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的判断时:一定要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单一性要求合案申请的原则:是否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同一发明构思 .。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新修订的审查指南对⽆效宣告程序中当事⼈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请求⼈,按照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提出⽆效宣告请求之⽇起⼀个⽉内和⼀个⽉后的时间段,分别规定允许提出或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理由或证据及提请求之⽇起⼀个⽉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规定请求⼈在提出⽆效宣告请求时及提出请求之⽇起⼀个⽉内可以提出或补充任何法定的⽆效理由及各种证据,但必须在该⼀个⽉期限内对⽆效理由具体说明,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证据具体说明。
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实践中常有请求⼈在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或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内只笼统提出或增加⽆效理由,不具体说明,提交或补充证据的也不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效理由,在⼝头审理中才详细说明,给专利权⼈造成突然袭击。
(⼆)请求⼈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后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规定⼀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同时,针对客观现实的特殊情形,分别规定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形及相应期限、形式或证据种类等要求。
1.⼀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这样规定,是因为请求⼈请求宣告⼀项专利权⽆效时应该指出该专利所存在的缺陷及⽆效理由,需要证据的应该提交证据,且请求⼈此时可以知晓这些缺陷及⽆效理由,⼀般也可以获得有关证据。
若提请求时所提出理由或证据不全⾯或不具体,在⼀个⽉内也应该能够补充所欲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
这样规定,可以避免请求⼈随意提出⽆效宣告请求或拖延提出⽆效理由及证据,滥⽤和拖延⽆效宣告程序,也可以避免请求⼈随时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给专利权⼈造成突然袭击。
2.例外情形下可以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1)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后允许增加理由的例外情形第⼀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以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要求是必须对所增加的⽆效理由具体说明。
专利无效宣布和失效专利的区别?
专利无效宣布和失效专利的区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细则》第六十六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失效专利是因1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专利申请人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必须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5份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就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叫形式审查。
主要包括: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已交纳申请费等。
上述各项若有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补正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被驳回。
无论是“视为撤回”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都是一种失效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On February 12, 2022, investing in oneself is the best way.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中新网1月31日电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如下: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第二十三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第二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第二十七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第二十八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第三十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第三十三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第三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标注在每件外观设计产品各幅图片或者照片的名称之前;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专利权无效和口头审理是什么
专利权无效和口头审理是什么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会获得相应的专利权,那么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申请口头审理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关于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汇桔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无效宣告请求:(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上文第12条规定的;(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必须受以下两个条件限制:只有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才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专利文件仅为权利要求书,而不能修改说明书。
二、申请口头审理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口头审理的提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
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一般情况下,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合议组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口头审理。
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进行巡回口头审理,就地审理办案。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模版分享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模版分享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一、法条1.A45《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无效。
2.R65.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
无效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二、解题步骤1.证据核实(1)优先权的核实(2)时间上:现有技术/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3)内容上:是否抵触申请(四相同,主要是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一一不构成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三、撰写格式1.起始部分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实用新型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宣告本发明/实用新型全部(或者权利要求XX)无效。
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2.正文部分具体论述无效理由3.结论部分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实用新型全部(或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法条和套路(一)法条1.R65.2:无效理由2.A33: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R69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套路1.证据必须核实(1)证据提交的时间①首次提交一一提出无效请求之日提交的证据②补充的理由或者证据一一是否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2)优先权问题①给优先权文件的,需要核实优先权一一优先权期限一一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四相同)②只给了优先权日,没有给出优先权文件,需要假设、分类讨论(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一一假设优先权成立,享有优先权,则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一一假设优先权不成立,对比文件变成申请日后申请的文件,作废(3)证据的时间和内容①现有技术②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一一抵触申请一一评新一一非抵触申请一一证据作废2.理由绝对有问题3.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二、对专利文件的修改1.修改原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R69)(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33)(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专利无效代理申请书模板
专利无效代理申请书模板: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代理委托人向贵委员会提出对专利号:XXXXXXXXXX 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的请求。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无效宣告请求人信息无效宣告请求人(以下简称“请求人”):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XX邮编:XXXX二、专利权人信息专利权人(以下简称“被请求人”):XXXX个人地址:XXXX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XX邮编:XXXX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取得的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1)新颖性:根据已有技术,被请求人的专利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并被广泛应用于相关领域,因此不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被请求人的专利技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没有显著差异,没有达到创造性要求。
(3)实用性:被请求人的专利技术虽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显著优点,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取得的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不符合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要求。
(1)被请求人的专利技术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技术,不符合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
(2)被请求人的专利技术涉及到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不符合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
四、证据1.已有技术文献:XXXX2.公开报道:XXXX3.其他相关证据:XXXX五、请求事项1.请求贵委员会对专利号:XXXXXXXXXX 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
2.请求贵委员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3.请求贵委员会确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赔偿。
六、代理人信息代理人:XXXX执业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电子邮箱:XXXX七、送达地址请求人(或代理人)的送达地址:XXXX特此申请。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是应对专利诉讼时,被告一方有可能采取的对抗策略中比较相似的三种手段。
对此,个人花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进行了简单的辨。
先用权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9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无效,依据的是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种手段分别规定在专利法不同条文中,相互之间必然是有区别的。
但问题在于,如果能够适用三种手段中的一种,似乎也能够适用另外两种。
比如,如果属于现有技术抗辩手段中的现有技术的话,专利似乎就丧失了创造性,完全可以采用专利无效手段。
那么三种手段之间的具体差异是什么?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首先,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不同。
其次,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十三种无效理由;而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抗辩理由,适用范围有限。
第三,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对于涉案专利的威胁更大,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是专利自始不存在,专利自始无效;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非否定原告专利权的效力,原告的专利权和相应的请求权仍然存在。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9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 专利法第5条、第25条 • 专利法第2条、第20条第1款 • 专利法第9条 • 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 •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7条第2款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 专利法第33条、细则第43条第1款 • 专利法第23条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4)结合证据详细论述无效理由 •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 据。(R65.1) •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 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指南4-19)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8
一、无效宣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求的提出
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4)结合证据详细论述无效理由 • 请求人提出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提交有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 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其对比方 式,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如果是结合对 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指 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 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指南4-19)
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 请求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 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指南4 -19)。 – 核心是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证据以及理由的具 体陈述,其基本要求——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种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模板
无效宣告请求模板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人______的专利号为______,名称为____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日为__,优先权日为____。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__条第__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__条第__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证据1:______;证据2:______。
请求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1节又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公布或公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有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在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中披露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则该发明或使用新型就丧失了新颖性。
该实用新型涉及一种。
2.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规定,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三)综上所述,专利号为__的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款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无效请求委托书范本
专利无效请求委托书委托方(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受托方(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甲方向乙方委托就专利号:(专利名称)提出无效请求,具体事项如下:一、无效请求的范围1. 请求无效的专利号为:(专利名称)。
2. 请求无效的专利权人为:(专利权人)。
3. 请求无效的范围包括专利号所对应的专利文件的全文和权利要求书。
二、无效请求的理由1.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2. 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3. 缺乏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4. 其他违反专利法规定的专利。
三、无效请求的证据1. 证据材料名称:2. 证据材料来源:3. 证据材料数量:四、双方的义务和责任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无效请求有关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并参加相关的专利无效审查程序;3.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乙方不保证专利无效请求一定成功;4. 无论专利无效请求的结果如何,乙方均有义务向甲方及时汇报专利无效审查的进展情况;5.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2. 在专利无效请求审查程序结束后,本合同自然终止;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3.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签订合同时,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专利无效模板
一、引言在专利领域,专利无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
专利无效是指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提出质疑,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授权。
以下是一份专利无效模板,供您参考。
二、专利无效申请书1. 申请人信息(1)申请人名称:(2)申请人地址:(3)申请人联系方式:2. 专利信息(1)专利名称:(2)专利号:(3)专利申请日:(4)专利授权公告日:3. 专利无效理由(1)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创造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申请人对该专利提出质疑,认为其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
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公开。
”申请人对该专利提出质疑,认为其技术方案不清楚、不完整。
(2)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缺陷①权利要求书过于宽泛,缺乏具体限定。
②权利要求书存在矛盾、相互冲突。
(3)专利授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①专利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②专利授权过程中存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4. 证据材料(1)相关法律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专利申请文件①专利说明书②权利要求书③附图(3)其他证据材料①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资料②与专利授权过程中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③与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的证言5. 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被异议专利。
(2)请求赔偿因专利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3)请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专利无效答辩状1. 答辩人信息(1)答辩人名称:(2)答辩人地址:(3)答辩人联系方式:2. 专利信息(1)专利名称:(2)专利号:(3)专利申请日:(4)专利授权公告日:3. 答辩意见(1)针对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①申请人提出的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②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技术文件已充分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2)针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缺陷①权利要求书已对技术方案进行具体限定,不存在矛盾、相互冲突。
无效请求-下面附缺必特+不支持的模版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本请求人X公司根据《专利法》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专利号ZL201320123456.7、专利权人为Z公司,名称为“XXXXX”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日为 YY年ZZ月DD日,优先权日为YY年ZZ月DD日,授权公告号为CNXXXXY,授权公告日为YY年ZZ 月DD日。
本请求人以上述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X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X-Y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三款创造性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Z-D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四款有关(清楚地限定或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部分)无效。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附件1:(写明申请号、哪国专利、公开日期)附件2:对比该专利和优先权基础文件附件X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a-b 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X中,两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该专利申请日距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之内,因此,权利要求a-b享有优先权,而权利要求c-d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不享有优先权。
分析哪些附件构成那些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那些附件是那些权利要求的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抵触申请),仅可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X的新颖性,不可以用于评价该专利的创造性。
那些附件不能使用。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XXXX,附件x公开了(参见说明书)一种…………,其中特征A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特征B的下位概念。
由此可知,附件x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技术方案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x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法20.1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6
法22发明的三性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法33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2
细则20.2(必要技术特征)独立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பைடு நூலகம்技术特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8
法26.3(公开、充分)说明书、附图、摘要
法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3
细则43.1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细则43.1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3
法9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9
法26.4(支持,清楚、简要)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
法26.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0
法27.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法27.2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1
法33修改不得超范围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1
法5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不得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
法25条 不得授予专利权的6种情况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7
法23外观设计的三性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不符合规定的
4
法2发明的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