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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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规定

为了防止和纠正在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中的不当行为,正确实施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接到职业打假人投诉后,制作《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或《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五日内告知投诉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或《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必须向邮局要回执。

二、受理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五日内制作《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方式应当直接送达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必须向邮局要回执。

三、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制作《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应当在五日内直接送达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的必须向邮局要回执。

五、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中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自收到投诉材料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投诉经局长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立案查处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直接送达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投诉人,邮寄送达的必须向邮局要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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