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文化艺术团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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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文化艺术团体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庆阳市西峰区中老年红歌演唱团是群众性的自发组织,局登记备案,在区文化局的领导下,大力开展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为创建和谐社区做积极贡献。
第二条群众文化艺术团体的宗旨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繁荣社区文化艺术生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营造社区社会和谐稳定氛围。
第三条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活动。
第四条群众文化艺术团体的共同理念是:培育文明时尚精神,创造快乐健康生活。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团结和带领热爱文化艺术,追崇健康文明的社区居民成立各类团队,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日常文化艺术活动,形成规模化、制度化和多元化。
第六条主动宣传市区新形势、新任务、新成就,创编展示市区风貌,赞美社会发展,体现百姓生活,倡导文明行为的文艺艺术作品,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演出。
第七条将团队建设成学习型团队,让每个成员,在学习中成长自我,体现人生价值,在快乐中生活,展示社区精神。
第八条开展与周边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与参赛活动,为庆阳市树立外部形象和区域文化共建做出不懈努力。
第三章演员义务
第九条经自愿申请,经面试通过,填写演员表,可成为团队演员。参加团队后接爱团队组织的领导,承认本团队章程,遵守团队纪律,服从组织决议,树立强烈的团队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演员有参加本团队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的权利,必须严格自律,自觉维护团队荣誉,尊重团队负责人及指导老师。
第十一条演员有权提建议,推动本团队工作,在团队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群众文化艺术团体在区文化区的指导下,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二名,艺术总监一名。
第十三条团队组织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热爱团队,甘愿付出,任劳任怨,不计报酬,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和群众基础,树立“职能就是服务,责任就是付出”的思想意识,全心合意为本团队服务。
第十四条团队组织负责人带领广大成员,团结友爱、相互尊重、顾全大局、促进和谐,把团队建设成为一个潜力无限,不断发展壮大,充满亲情温暖的成功团队。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五条本着自筹自管自用的原则,自交资金。主要是购置服装、道具、乐器及开展活动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无论是上级部门提供的扶持费用、社会各界的赞助费用,进行商业演出的合法收入,都不作为个人分配,全部用于团队发展和集体福利。
第十七条各团队的经费使用方向由团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其收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专人进行管理,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14提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