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招标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是什么意思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进步与发展,建筑行业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
随着工程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导致工程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日益严重。
在工程招投标竞争中,工程报价低于成本价,就会导致投资方经济利益亏损,而工程报价过高,不利于企业进行竞标,会导致企业竞标失败。
本文主要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进行探讨,针对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程投标:低于成本价:问题探讨引言: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工程投标的竞争也是日趋白热化。
而在工程投标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竞标成功,就会采取低投标报价方式,也就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这种低投标方式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的,竞标单位使用低投标方式进行竞争,也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使得经济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回收。
目前,我国对于工程投标评标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最低价中标法。
第二,综合评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就是根据招标单位给出的竞标价格,投标单位利用最低的价格争取到工程项目。
最低价中标法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投资方的建设资金投入,在竞标过程中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还是存在问题的,那就是投标人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所报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对此缺乏合理的判断,最终导致最低价中标法在使用过程中违背最初的初衷。
竞标企业为了达标中标的目的,与投标人暗中结合,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时对报价压低,竞标人在中标后随意更改工程设计,这就会导致工程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一定要加强对工程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情况的管理,规避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
1.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低于其成本的要求。
这条规定旨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低价竞标,维护市场秩序和健康竞争的原则。
然而,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成本报价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认定成本报价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成本构成。
投标人的成本报价应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指的是与特定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成本等。
间接成本则是指与特定项目间接相关的费用,如管理费用、运输费用、税费等。
这些成本应根据准确的数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得出。
其次,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制定成本报价时,投标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成本的计算和报价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限制,需要投标人遵守。
此外,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
投标人的成本报价应该是在合理的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下得出的。
如果市场行情异常波动或竞争异常激烈,投标人可能需要对其成本报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还需要考虑投标人在特定项目中的竞争优势和能力,以确定成本报价的合理水平。
最后,认定成本报价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风险因素。
投标人在制定成本报价时需要考虑到项目风险的存在,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合同风险等。
投标人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合理的估计,并在成本报价中将其纳入考虑范围,以确保最终报价能够覆盖这些风险。
综上所述,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成本构成、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行情和竞争状况以及风险因素等。
投标人应该根据准确的数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竞争情况,在制定成本报价时合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成本报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同时,招标单位也应该对投标人的成本报价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报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
配套 取 费文 件 , 般 统 称 为 “ 一 计价
依 据 ” 按 上 述 计价 依 据 计 算 的 预
算 价格 , 映 的是社 会 ( 行业 ) 反 或 平
均 价 格 , 成本 消耗 也 是 社 会 ( 其 或 打业 ) 均 成本 : 平 商 品 价 格 由成 本 和 利 润 组 成 。 成率 是 商 品价格 的最 低经 济 界 限 ,
定 中标 的人 投标 价应 当能 够满 足 招 标 文件 的实 质性 要求 , 且经评 并 审 的投标 价 格 最 低 , 是投 标 价格 但 低 于成本 的除外 这里所 讲 的成 本
的 , 当参考 标 底 。标底 是招 标 者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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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出虽 低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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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 价 与 “ 标价 ” 评 比较 , 到 招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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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密 切 相 关 的 因 素
标文件 规定 的 中标条 件者 中标 。 若 采用最 低 价 中标 , 而最 低 报价 又 与 标底价 差距 太 大 、 就应分 析 该 报价 是 否低 于其成 本价 。 某马路 拓宽 如 改造 工 程 , 标 文件 规 定 : 程 量 招 工 清单 招 标 , 固定 价格 报 价 , 因素 单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标 。 第 删 十 一 条 规
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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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标底 计算 评标 价 ; 二是招 标 工 程 不 设标 底 , 低 于其成 本 的最 低 价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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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工程管理39案例分析“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华丰公司位于佛山市普君北路的旧厂区地块为佛山市政府规划的广佛地铁普君北路站区域内,依照规划应拆迁搬离。
华丰公司决定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河岗百西“西樵科技工业园”兴建新厂区,2006年4月12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可通过直接发包方式将所需兴建厂房发包出去。
对此华丰公司就西樵山新厂区(第一标段)印花类成品加工车间等七个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及配套工程向多家施工单位邀请招标。
2006年4月13日,华丰公司确定第一标段即案涉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2915万元,第二标段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1820万元。
4月14日,南海二建对案涉工程投标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确定对案涉工程投标总价为29134105.62元,并于同日预交了80万元投标保证金。
南海二建在该报价表中将各项工程的夜间施工费、脚手架、环境保护费等措施项目费调整为零。
同年4月15日,南海二建在编制《华丰公司西樵新厂区(第一标段)投标文件之一》其中的投标函中表示,愿意以29134105.62元投标报价并按华丰公司对涉案工程施工总承包方案提出的要求承包,承担工程施工、竣工、任何质量缺陷保险责任。
2006年4月20日,华丰公司向南海二建出具《中标通知书》,确认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南海二建。
2006年7月15日,南海二建正式开工。
施工过程中,因华丰公司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以及台风、工业园将主要道路挖断增加临时道路等,致使南海二建实际施工工期与计划相比出现延误。
2007年6月15日,因工地无材料开工,施工工人逐步撤场,到6月24日最后一批工人全部撤走,工地处于完全停工状态。
南海二建认为华丰公司低于成本价招标,承诺以后工程结算、保证南海二建应有5%利润引诱其中标,后中标施工中,拖欠工程进度款且未履行上述案情介绍工程管理40案例分析承诺,拒绝对工程款作出调整等,遂以“投标价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76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文/刘英雷 武永清 缪飞飞 张博【摘要】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属于恶性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应当采用个别成本认定方法。
以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中标并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我国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关键词】招投标;成本价;法律后果低于成本价予以否决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应直接取消其继续参加竞标的资格,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参加竞标,属于虚假竞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其主要目的往往是通过较低报价率先获得中标资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以各种理由获得补偿。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属于虚假的竞标行为,从本质上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恶性竞争。
市场有市场的交易规则,只有遵守市场的交易规则,才能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投标人这种恶性竞争的行为无疑会扰乱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应严惩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的恶性竞争行为。
第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标无法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标准,损害了公共利益。
追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使命所在,也是市场主体立足的物质基础。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后续如果得不到一定的补偿,必然会导致交易的基础不牢,投标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要求,甚至有可能要求终止合同。
双方在交易中的博弈既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导致诉讼,占据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
实践中对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方法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平均成本说。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8)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竞价。
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往往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问题,但是低于成本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
因此,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高了,表面上可以争取更多的利涧,但中标机会减少;低了,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但中标机会增加。
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按法律规定,不得中标,即使侥幸中标,接下来也是亏本经营。
这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研究。
本文就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的看法。
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一般来说,必须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即个别成本)分别加以确定。
但在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多少,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
不少人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都设有标底,那么,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在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
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讲不通,一是仍然没有考虑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与整个投标方案割裂开来,这与依据定额编制预算计价的方法本质上没有区别;二是一旦制定了这一幅度范围,就会导致投标企业顺理成章地往这一幅度上靠,因为只有在这一幅度范围以内,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标。
根据绍兴市目前招投标评标办法,一般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报价这个问题上,考虑更多的是它的中标机会和概率,至于企业自身的利润问题倒在其次了。
浅议关于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
第3 6卷 总 第 17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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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 关 于 不 低 于 成 本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陈德 强 ,邓 发 平
( 庆大 学建 设管 理 与房地 产学 院 ,重 庆 重
摘 要 :随 着我 国建设工程 市场竞争 日趋 激烈 , 工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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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先 以恶 意低标 价 ( 时甚 至低 于 成本 价 ) 争 而 中标 , 有 竞 而后再 向政 府索 要预算外费用 ;有 的企 业先 以低标价 中标 , 在施工过程 中却 不 惜 以牺牲 工 程 质 量为 代价 来 获取 利 润 ; 另外 ,有些 地区由于其评价原则的模糊性 ,招 标人对 “ 合理
设 领 域 实行 无 标 底 招 标 应 用 的 越 来越 广 泛 。无 标 底 招 标 中 ,
报价低 的投 标单位容 易中标 , 这就 导致 了投标 单位在投 标报 价 时尽 可能地低报 价 , 至可 能低 于成 本的报 价 , 甚 以此 来获 取 中标 的机 会、 对于投标单位在 无标 底招标 中是否 可能低 于 成 本报价 。本文主要 阐述 了我 国建设 工程 中无标 底招 标 的
充分地体现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 则 ,又 能最大 限 度地 杜
绝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不 规 范 行 为 ,对 维 护 国 内 建 设 市 场 的 正
常秩 序 ,开展正常 的市场 竞争 ,提 高工程项 目的建设 质量 、 建设 水平 ,创造最 佳 的社 会综合 效益 都有 着积 极 的推 动作 用 。同时 ,招标人 将合 同 授予合 理低 标 中标人 ,也有 利 于 降低 工程建设 成 本 ,节约 投 资 ,使 资源 配置更 加 合理 。无 标底 招投标 ,即招标 人不 编制 标底 ,不设 投标报 价 有效 幅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如何认定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是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提交的报价不得低于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这一要求旨在保护投标人的竞争利益,避免不合理的低价竞标,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
如何认定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中应包含详细的成本计算和报价计算的说明,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等项目。
通过查看这些细节,可以初步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否足以覆盖成本。
2.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等方法,获得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数据,并与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对比。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或同类产品的价格,可能存在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
3.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是评判其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重要指标。
投标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历史业绩等都可以反映其能否提供低于成本的报价。
4.评标委员会的评估:在投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估和分析。
他们将考虑成本计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
5.特殊情况的处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投标人可能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争取项目,例如为了进入新市场、作为长期合作的策略性投标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投标人的动机和可持续性进行综合评估。
为了确保投标人不低于成本报价,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处罚制度,加强对投标人的追踪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其提交的报价和实际成本相符,并遏制低价竞标的行为。
最后,低于成本报价不仅对投标人自身利益构成威胁,也会影响其他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损害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各相关方应共同努力,制定和执行有效的政策和规范,确保投标人不低于成本报价的要求得以有效落实。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法理与实践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法理与实践文 / 毛林繁摘要:《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宗旨在于维护公平交易,防止投标人恶意压价而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但实践中,采用评标委员会或第三人辨别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则成了招标采购领域难题,直接影响《招标投标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原则的使用。
那么,阐释这一规定的法理及其内涵,以正视听,进而指导招标采购实践就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
本文从法理与实践角度,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对该条规定进行了辨析,以期正确引导这一规定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同签订与履约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092(2014)01-0004-07投标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发挥招标采购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那么,什么是商品成本?商品成本,指企业为生产商品及提供配套服务等所耗费物化劳动、交易原则,直接影响招标项目履一、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个活劳动中必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约。
市场上,投标人低于成本报别成本的法理现,主要包括:①原料、材料、价竞标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过首先,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燃料等费用;②折旧费用;③劳失行为,即投标人报价过程中存的报价竞标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动工资或报酬等,这当中,物化在重大遗漏或过失,导致其所报求。
我们知道,市场交易是交易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与市场人、价格不能完成招标项目;另一种者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财、物价格水平有着直接关系,是故意行为,即采用“低价中标,信用”原则基础上依法进行交易,活劳动价值则与经营及管理水平高价索赔”策略,中标后以招标这当中,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基相关。
所以,成本可简单理解成项目“要挟”招标人额外对其进础。
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
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在商业领域中并不罕见,但却引起了许多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这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正常现象,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忧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市场恶性竞争,损害企业利益和整个产业生态。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为了获得订单和项目,往往会采取一些手段来降低招标价格,包括将招标文件定价低于成本价。
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些好处,比如吸引更多客户、扩大市场份额,但长远来看,却可能会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甚至陷入困境。
一些支持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人认为,这种做法有助于降低市场进入门槛,促进行业的竞争和发展。
他们认为,通过价格战,市场上的优势企业能够更好地生存下去,而弱势企业则会被淘汰,从而实现市场的洗牌和优胜劣汰。
此外,他们还认为,竞争有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行业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升级。
然而,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也存在一些隐忧和风险。
首先,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空间的进一步压缩,最终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很难保证企业长期以来仍能保持低价供应,一旦价格战停止,企业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
其次,低价竞争可能导致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不利于消费者利益保护和行业形象的建设。
最后,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也可能引发行业恶性竞争,加剧市场混乱和不健康竞争。
针对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应该如何加以规范和引导呢?首先,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招标流程,杜绝恶性竞争和价格战。
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体系,合理定价,避免将招标价格定得过低。
此外,行业协会和企业间应加强合作,推动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声誉。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和政府需要共同努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因为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而导致的负面影响。
只有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行业的长期繁荣。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1)
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建筑市场引人竞争机制以后,建筑工程的价格之争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给工程的质量留下潜在的隐患。
本人是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委员,在参加招标项目评标时经常遇到评审某一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的问题。
本人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结合近两年参加招标投标、评标的工作实践,就如何界定投标入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建筑产品的价格和成本建筑产品的价格编制依据是现行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相关配套取费文件,一般统称为“计价依据”。
按上述计价依据计算的预算价格,反映的是社会(或行业)平均价格,其成本消耗也是社会(或行业)平均成本。
商品价格由成本和利润组成,成本是商品价格的最低经济界限,商品价格只有不低于成本,再生产过程才能进行下去。
成本分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体成本。
招标工程的投标人,如果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其个体成本就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格完全可以低于社会平均价格。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价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企业的个体成本。
二、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建筑工程招标,通常采用两种做法:一是招标工程不设标底,根据标底计算评标价;二是招标工程不设标底,不低于其成本的最低价中标。
评标人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我的做法有两种:1、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招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标底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相控制,标底在评标时起尺度和参考作用。
评标时首先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评标价,然后将所有的投标报价与“评标价”比较,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者中标。
关于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
关于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发布时间:2013-08-26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点击率: 415问:在评标过程中如何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如何明确低于成本价的范围?答:唐广庆: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
正是因为“成本”,使得“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受到限制,也使得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因而使我国招标投标领域走上误区。
我之所以说是“误区”,是因为一般情况下“评分法”是达不到招标宗旨的。
所谓“招标宗旨”我认为是指:“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有能力和有适当资源的承包人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同时要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
” 而“评分法” 可以选择有能力和有适当资源的承包人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
但是却达不到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可以使用控制价, 即暗中给串标开了“绿灯” 。
只要投标不超过“控制价” 就是合理的。
这还何谈企业竞争优势?何谈通过竞争“优胜劣汰” ?何谈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经济效益?何谈通过招标竞争成为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动力?这里我要声明本人并不反对“评分法”,但是它是有适用范围的,它适用于“招标项目技术性能标准复杂,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也就是说适合采购高科技设备、有专利的复杂技术的项目等。
这样的招标项目多花一点钱也是必要的。
而现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以及招标人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本应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现在也是用“评分法”。
这是很不正常的。
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无论采购设备或工程项目,授予合同的标准都是采用“评标价最低法” , 即“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 而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 (1 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并且 (2 提供了最低评标价。
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责任或修改其原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 这是经过两家银行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
在我国通过多个贷款项目实施, 也证明是非常有效的! 这样好的评标办法和授予合同的条件, 目前在我国的招标领域尚未实施。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何竞标的法理与实践
发 挥招 标 采购 制度 在 我 国经 济 建 设 中的作 用 。
一
那 么 ,什 么 是 商 品 成 本 ?商 品 成本 ,指企 业 为 生 产商 品及 提
、
报 价 不 得 低于 投 标 人 个
形 式 ,并 按 照 招标 采 购 项 目全 过 程 管理 对 其进 行 防范 , 以进 一 步
供配套 服务等 所耗费物化 劳动、 活 劳 动 中 必要 劳动 价 值 的 货 币表 现 , 主 要 包 括 :① 原 料 、材 料 、 燃料等费用 ; ② 折 旧 费用 ; ③ 劳 动 工 资 或 报 酬等 , 这 当 中,物 化 劳 动 价 值 的 货 币表 现 与 市 场 人 、 财、物价 格水平有 着直接 关系, 活劳 动 价 值 则与 经 营及 管 理 水 平 相 关。 所 以,成 本 可 简 单 理解 成 构成 商 品生产 者 及 其 配套 服 务 提 供者所必 需的 费用支 出 。 投 标人 报 价 低 于其 成 本 行 为 违反 民事 交易 原则,主要表 现在 : ①投标人 报价低 于其成本行 为, 即明 知报 价 不 能完 成 招标 项 目而 报 出 ,属 “己所 不 欲 而 施 于 人 ” 的行为 ,违反 “ 诚实 守信 ”原 则 ; ② 投 标人 报 价 低 于其 成 本 为 恶意 竞 争行 为 ,对 其他 守法 投 标 人不
高 端 视 角
T op vi ew
投标人不得 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的法理 与实践
文 /毛林繁
摘要 :
《 招标投 标法 》规定投标 人不 得 以低 于成本 的报价 竞标 ,其 宗 旨在 于维护公 平交 易 ,防止投 标人 恶意压价 而进行 不 正 当竞争 ,从而提 高经 济效 益 ,保 证项 目质 量。但 实践 中,采 用评标 委 员会或 第 三人辨 别投标 人 报 价是 否低于 成本 则成 了招标采 购领域 难题 ,直接 影响 《 招标 投标 法 》“ 能够满足招 标 文件 的实质性 要求 ,并且 经评 审的投标价格 最低” , 即 “ 经评 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 ”中标 原则的使用 。那 么, 阐释 这 一规 定 的法理 及其 内涵 , 以正视 听,进 而指导招 标采 购 实践就是 一件 十分 有意 义 的工作 。本文 从法理 与 实践角度 ,结合招标 采 购项 目 管理对 该条规定进 行 了辨析 ,以期 正确 引导这 一规定在 招标采购 实践 中的应用 。 关键词 : 经评 审的最低投标 价法 诚 实 守信 公平 竞争 合 同签订与履 约 中图分 类号 : F 2 8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2 0 9 5 — 6 0 9 2 ( 2 0 1 4 ) 0 1 — 0 0 0 4 — 0 7
新招标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是什么意思
新招标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是什么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
1 现行的判定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
现行的判定办法为: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
1.2 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本。
2 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之处2.1 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2.3 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
211116374_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如何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文/王硕【摘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低于成本竞标会扰乱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评审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本文基于案例分析,阐述了投标成本的定义以及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投标报价;成本价《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的情况时常发生。
事实上,投标报价是越低越好吗?遇到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呢?笔者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案例介绍某应用软件开发项目,采购总预算为500余万元人民币,采购内容为不超过几百个节点的软件许可,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为“每节点的单价”。
开标当日共有三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含报价文件)。
当日公开唱价结果为:A公司每节点单价4800.00元人民币(不含税),B公司每节点单价253.00元人民币(不含税),C公司每节点单价1.00元人民币(不含税)。
开标期间A公司提出异议“B公司和C公司报价低于成本”,同时B公司也提出异议“C公司报价低于成本”,招标代理机构将开标的情况进行了如实记录。
该项目进入评审阶段后,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三家投标单位进行了资格检查和技术符合性检查,发现三家投标单位均合格,均进入价格评审。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及时将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书面记录交于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针对该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价格评审中“防范恶意低价”的有关规定,向B公司和C公司发出关于投标报价澄清文件,要求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回复,说明价格的组成及合理性。
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探讨
自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招 投 标 法 》 公 布 并 实 施 以 后 ,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标 人 不 得 低 于 成 本 核 算 该 投
的报 价 竞 标 ” 起 了 同仁 们 浓 厚 的兴 趣 , 于 如 何 正 引 对 确 界 定 成 本 价 的 问 题 展 开 了 热 烈 讨 论 。 因 为 这 条 规 定 既涉 及 到招 投 标 活 动 中 的关 键 问 题 ,又 涉 及 到 业
根 据 以上 分 析 ,可 以 推 断 出 某 一 具 体 工 程 的 价
格收入为 : 工程价格收入: 固定 成 本 + 动 成 本 + 利 变 盈
=
建 设 工 程 的实 际 成 本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技 术 水平 和 管 理 水 平 相 关 ,技 术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高 者 则 实 际 成 本 低 , 之 则 实 际 成 本 高 。 际 成 本 是 根 据 某 一具 体 反 实
对 产 品 成 本 C V的 内容 作 了 外延 的 有 关 规 定 _, 一 + 】把 ] 些 非 生 产 性 的 消 耗 费作 为 成 本 计 入 ,如 工 程 停 工期
收 稿 日期 : 0 2 0 — 0 2 0 — 1 1
当 ( 程 价 格 收 入一 动 成 本 ) 固定 成 本 时 , 工 变 = 该 工程保 本 。
() 际成本 ( 本成本 ) 3边 保 在 讨 论 边 际成 本 之 前 ,首 先 要 明确 固 定 成 本 和
主 与承 包 商 的经 济 利 益 这 一 问题 的 研 究 与探 讨 对 投 标 报 价 的编 制 及 评 标 定 标 都 有 重 要 意 义 。
1 成 本 价 的 概 念
( ) 论 成本 价 I理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分析
2.1成本价的概念
所谓成本价,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阶段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费用。建筑工程作为商品,同样不失其色彩,也是工程建设花费在建筑产品上的全部费用。这其中有社会平均水平成本价,个别企业成本价。从《招标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分析,明显是指个别企业成本价标准。显然在市场的招投标运行中很可能出现两种价格水平,一种是以政府指导价所组成的市场中准成本价水平,另一种为企业的成本价水平。作为我国解放后实施工程造价管理,这种政府指导成本价水平是可以随时制作的――即以社会平均水平,以社会平均消耗确定工程基本价格,以达到价格法中提出的确定价格标准。关于个别企业成本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有待研究的问题。建筑工程个别成本相对于制造成本是很难测算的。所以企业的个别成本应该说是以往的成本,并不是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分析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我们认为,企业投标时,投标价格不能低于以往同类工程经修正后的价格水平。这样就引起了一个具体问题,是对现有工程招标,还是对以往工程招标的问题。对这样一个复杂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不可能仅靠《招标法》中对其市场行为的基本约束来作为操作的惟一依据,这显然是十分困难的,需要对其可操作性,个别成本价的确定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有关法规,以实现成本价的操作性。
根据国外的经验,评审价格应是符合招标实质性条件的全部费用,而不是报价最低就可以中标。1996年,笔者随省建委组织的工程造价管理考察团考察美国时,美国人谈了他们对综合评审价格的看法:他们认为工程招标时,报价不是定标的惟一依据,而是综合评审价格低者才能得标。评审时应考虑工期、质量等因素。如他们介绍了纽约一段高速公路的评标情况,可供我们考虑。
2.3推荐企业确定成本价的方法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政府在建筑工程的定价,由当初的定额定价(也就是政府定价)逐步转变为政府指导价(有的地方提出了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以市场因素为主的浮动价格体系)。企业可以根据政府的指导价(或浮动因素)结合企业的特点、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工程成本。(应该说政府有关部门在掌握工程成本价的数量上要较之企业来说是数十倍的关系,确定的正态公布图有可能更准确)这样就有一个如何确定中准成本价确定问题。
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违法
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违法首先来定义什么是“低于成本价”。
在建设工程领域,成本价通常指完成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程项目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以及管理费等。
当企业为了竞标成功而压低报价至成本价以下时,即构成了低于成本价的行为。
我们来看一个虚构的例子。
某建筑工程公司A为了赢得一项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故意低估了材料和人工成本,最终以低于成本价10%的报价获得了项目。
合同签订后,由于实际成本远大于预期,公司A不得不采取降低材料标准、减少工人待遇等方式来降低成本,结果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甚至发生了安全事故。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如果被发现违反该规定,不仅会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为什么企业还会选择这种高风险的做法呢?原因可能包括市场竞争激烈、业绩压力大、对法律认识不足等。
但无论原因如何,这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它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更严重的是对公众安全构成了威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和从业者应当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报价。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也应发挥作用,提供成本核算、风险评估等服务,帮助企业合理制定报价策略。
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企业应当摒弃这种短视的做法,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以质量和信誉赢得市场。
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上述虚构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低于成本价的工程合同不仅违法,而且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因此,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估算成本,确保报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陈钢
【期刊名称】《三峡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年(卷),期】2002(024)006
【摘要】由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价格竞标.本文通过对<招标投标法>中所提及的成本价格和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建设的危害的分析,给出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合理低价的判别.对正确执行<招标投标法>具有实践价值.
【总页数】3页(P547-549)
【作者】陈钢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
【相关文献】
1.建筑工程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界定 [J], 徐峰;丰景春
2.建设工程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格的判定 [J], 赵云桃;周妮娜;祁文前
3.论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不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界定 [J], 杨培育
4.关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J], 郑远;施幸儿
5.论工程招标评标中“低于成本价”的界定 [J], 朱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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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标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
1 现行的判定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
现行的判定办法为: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
1.2 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
本。
2 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之处2.1 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2.3 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
第二种方法舍弃了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必须上缴的,不能参与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 投标报价判定的改进措施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分为三步进行分析:3.1 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价格分为:①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②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
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
③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3.2 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3.3 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
否则为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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