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基本知识点及相关习题答案-(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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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1)标识对象不同。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商号与特定经营主体相联系。

2)显著性不同。商号只是企业称谓,不要求一定具有显著性。

3)产生的权利不同。商标有独占性,只能一注册人。商号可多个使用人。

4)功能不同。商号是称谓,商标是标记。

商标与商务用语的区别:

1)商务标语虽具有区分功能,但不及商标的区分功能强。

2)商务标语不能由原创人独占使用;商标则以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为特征。

3)商务标语稳定性差,常常因时因地改变;而商标则不能随意变更。

4)具有独创性的商务标语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受商标法保护。

商标与外观设计

1. 外观设计及与商标的联系。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

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外观设计同商标一样,都是是一种工业产权。

3. 使用目的不同。外观设计是为了装饰商品,使商品美观,吸引消费;而商标是为识别和区别。

4. 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不同。同一图案,可作商标注册,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法律后果不同。外观设计

有保护期;而商标的保护期可通过续展实现永久保护。美国“可口可乐”开始以外观设计保护,期满后采用商标保护,至今100 多年历史。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区别与联系: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对最先创设的商标都起着一定的防护作用。二者的区别:

1)联合商标主要是在同种商品中起防护作用,而防御商标则是在非同类商品中起防护作用。

2)防御商标要求驰名商标使用,联合商标无此要求。

商标法调整的对象一是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二是横向平等主体间的商标关系;三是商标管理机关内部的商标关系。

商标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司法解释

五)国际公约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内容

2013 年8月颁布,2014年5月1日施行。主要修改5 点:第一,新商标法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9 个月

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第二,新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三,新商标法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 1 到3 倍的范

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新商标法还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 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第四,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可视听性的标志可以分解为四种情形

一)平面标志。文字、图形、数字、图案。多为组合标志。

二)立体商标。我国规定三维标志:1.和商品无关的立体形状;2.商品的容器、包装形状;

3. 商品本身外形。第三种受限制,须是非功能性的。

三)颜色组合。指两种颜色以上,不包括单一颜色。只有组合才具有显著性。

四)声音商标。新商标法规定声音可单独注册商标。

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4 种:第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第二种,叙述性商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及其他特点的,则属于不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情形,不能被核准注册。

第三种,功能性三维标记:《商标法》第12 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四种,通用标识:在其他领域中已经具有公认含义的通用标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不得违法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商标法第10 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几类主要在先权利

1. 在先商标权

2. 侵犯在先著作权

3. 在先商号权

4. 知名商品名称权

5. 著名人物或虚构人物的形象也可能构成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

6. 姓名权、肖像权使用地名商标的3 例外第一,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所谓其他含义,有两层意思:一是有的地名有多种含义,而地名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仙桃、和平等。二是有的地名作为商标已使用多年,消费者已经公认为是商标的,如贵州茅台、青岛啤酒等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具有显著性,起到了商标的区别作用,法律承认其具有“第二含义” ,即商标的特征。第二,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点,决定了这类商标有时不可避免要把地名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比如“河田鸡” 、“金华火腿” 等,对这种使用地名的商标,法律不禁止。

第二,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指在1988 年《商标法实施细则》明令禁止前已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其他情形的申请

1. 申请烟草制品商标注册须提交国家烟草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2. 申请报刊、杂志商标注册的,应提供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3. 申请人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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