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死胎及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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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死胎及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
根据国家卫计委有关规定,就引产死胎及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
二、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死胎及病死婴儿遗体由医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置,患者不得自行处理。
三、委托我院处理遗体的,医院按照《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规定》,由科室人员移交遗体存放处保存,再由太平间人员转运至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
四、监护人自行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病死婴幼儿遗体;
2、监护人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
五、委托我院处理遗体的,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的费用由病死婴幼儿监护人负担,医院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处理遗体费用。
六、病死婴幼儿遗体火化后,骨灰由医院委托殡仪火化人员进行处理。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本人选择:
□自行处置;□由医院处置;
监护人签字:与当事人关系:日期:年月日时分授权委托人签字:与当事人关系:日期:年月日时分
医务人员签字:日期:年月日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