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而其他附随义务从第六十条中用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当中还包括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
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负有对有关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
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
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
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论合同附随义务违反的归责原则与法律后果
d c s e f co n t e C U e o e i i g w e h r t e e h v n i e t b iai n r w e h r t e a e b e e — e ii a tri h O r fd c d n h t e h r a e i cd n a o l t s o h t e h y h v e n p r v s l g o
维普资讯
20 0 6年 7月
湖北警 官学院学报
Ju n lo b iUnv ri fP l e o ra fHu e iest o oi y c
Jl.06 uy 2 0
N . S rN . o4 e . o 91
第 4期 总第 9 1期
fr e .T eeoe ob s ibl iso ra h icd na b gto n d cr eo el e c si c od c t o d h rfr ,t ael it fbe c n ie t o l ain o o tn fn gi n e i n a c r a e wi m a ie l i i g n h
合 同解 除之 原 因。
【 关键词】 附随义务 ; 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 ; 解除合 同 【 中图分类号】 936 D 2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9 24 (06 0 04 - 7 10 — o8 20 )4— o1 0
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合同事务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是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等。
一、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是:(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
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三)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知识:(一)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
(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三者的关系表现为:首先,附随义务完全不同于主给付义务。
其表现为:1,从义务的确定性上分析,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因维护合同依法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而产生要求相对方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故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关系类型的限制。
什么是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除了要履⾏合同义务,还要履⾏附随义务的。
附随义务对合同义务有着协助的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为了维护当事⼈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附随义务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附随义务⽬前,各国⽴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致。
附随义务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存在较⼤的差异。
笔者倾向于采⽤前者,即⼴义的附随义务涵义。
先合同义务、合同履⾏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些⽅⾯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的利益,实践诚实信⽤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种共同性。
因此应将其统⼀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应当履⾏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
特定合同⼀经成⽴,不但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对于与债权⼈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在债务⼈与第三⼈之间产⽣了⼀种以诚实信⽤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
在诚实信⽤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因此诚实信⽤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合同当事⼈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诚实信⽤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的强制性,从⽽为确认与履⾏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在法律无明文的规定从而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的约定下,当事人为了确保双方的合同更好的利益化,从而所添加的附随义务,对于此义务只要违反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二、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
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
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三、附随义务的种类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
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
我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告知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附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合同条款。
它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还需要同时履行其他的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附随义务的具体含义,并介绍几个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
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信息披露义务: 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借贷合同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信用记录等资料,以证明偿还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也包括双方在合同期间需要及时更新互相的信息,确保合同有效性。
2、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有些合同主要义务无法由一方独立完成,需要双方或第三方的协助。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买方要求的文件和证书,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3、保密义务: 在合同中,有些敏感信息需要保密,如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
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可能会对双方利益造成损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有关的案例:1、某小学要招聘一位少儿英语教师,该校与一名教师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教师每周需要教授24学时的课程,每学时45分钟。
除此之外,合同还规定教师需要参加每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班、月底要将工资卡开户信息提交给校方、每周周报要提交一份小结等。
分析:这个案例中教师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是应付课堂教学任务,但同时合同中还附带了其他义务,如参加培训班、提交账户信息、周报等,这些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也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
2、一家制药公司与某家研发机构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
协议中规定公司需支付给研发机构一定的技术研发费用,并且研发机构开发出的新技术归公司所有。
同时,协议还规定,研发机构需要确保新技术的专有权不受侵犯,需要配合公司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
分析:这个案例中,双方之间的主要义务是技术研发和技术产权的转移,但协议中还涉及了一部分保密和维权的附随义务。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6篇
试论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6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购销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履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违反合同中附随义务之责任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附随义务概述合同中附随义务是指在主合同基础上产生的辅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协助义务、告知义务等。
本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作为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交易的关键性义务。
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应的附随义务。
二、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及责任承担(一)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若一方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此时,受损方有权要求泄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因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同时泄露方须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恢复信誉。
若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协助义务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协助对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视为违反协助义务。
此时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导致的对方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受阻所产生的声誉损失等。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助问题,如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一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对方作出错误决策或遭受损失时,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合同履行受阻所产生的其他损失等。
同时双方应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程序合同双方发生违反附随义务的争议时,首先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无果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违约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无过错或减轻责任。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摘要]意思自治对维护契约自由和促进交易的顺利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过分的强调意思自治,导致交易过程形式上的公平和自由,最终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为避免这一弊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并日益得到人们重视。
文章在论述附随义务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附随义务提出建议,以期对附随义务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附随义务;表现形式;法律后果;完善建议一、附随义务涵义之界定关于附随义务的涵义,国内外学者有不同见解。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蕴含着一系列旨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而附随义务就是义务网络中的重要一环;日本学者指出:附随义务系“对于契约目的之达成并非不可或缺之给付”义务;我国学者王泽鉴认为:“附随义务,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义务”;韩世远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存续及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述学者对附随义务涵义的界定角度包括:第一个角度是附随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第二个角度是附随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个角度则是附随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同的角度体现了附随义务涵义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务存在于合同整个存续过程中。
而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存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存在于合同整个存续过程中,为确保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表现出来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以及竞业禁止等义务。
二、附随义务之表现形式依《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附随义务表现为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
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列举的附随义务不全面,附随义务的表现形式应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为确保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互通信息的义务。
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之前,告知买受人充分做好接受货物的准备,就是履行了通知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进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根底,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要紧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要害词]附随义务诚信原那么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附随义务的雏形。
在罗马法中,合同领域的诚信是课加于合同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义务,该诚信尽管要求使用客瞧的标准评价当事人的行人,但并不排除对主体成心或者过失等主瞧因素的考虑。
罗马法中的诚信〔bonafides〕[1]契约要求债务人除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外,还要履行老实、善良的契约外义务。
与之对应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审判员能够而且应该依据善意〔exfidebona〕往探究当事人达成的是什么东西[2],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到法律全面的保卫。
在诚信诉讼中当事人能够向审判员提出任何涉及诚信的请求,而不必采纳抗辩等方式[3].承审员可斟酌案情,依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应该老实信用,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为适当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
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为的标准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要求当事人担当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依据正义、衡平的原那么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干预,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衡平。
在这种契约及诉讼中,基于诚信而要求当事人担当的义务用现代法的眼光来瞧,即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进进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依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那么、适应或法律给予的义务。
〞也确实是基本讲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适应和法律是善意、老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根底。
如法国法中大夫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大夫,应向同意手术的病人讲明手术的危险性。
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第(卷第!%期#!!!!!!!!!!!!!!!.,/0123,4562,161789:616;<02<6,1=,33>7>"?,3-(-+,-!%###################################################民主与法制论合同的附随义务熊!伟"武汉大学!湖北武汉@$#####!摘!要"!!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关键词"!!合同)附随义务)主合同义务!中图分类号"H )%$-&!!!文献标识码"8!!!文章编号"!##(#@#"$$%##&%#!%###@###%!!一&合同附随义务概述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的是当事人的合意!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所以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承担因合同产生的义务!对合同负责%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论%在传统理论上!合同自由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合同当事人决定!反映于合同当中!而另一方面!合同中不存在的义务不能强令当事人承担%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交易的日益复杂!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合同中可能涉及到一方当事人的秘密’合同的履行仅靠债务人无法完成’某些合同的标的具有高技术性和危险性!不能为合同相对人所了解等%而当事人一般在合同中并未对合同中的保密$协助$说明$通知等问题作出约定%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确定义务!则可能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到损害!导致不公%所以!德国在判例法上发展起来了附随义务制度%它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扩大了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当事人除承担约定义务以外!还在诚实信用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这一制度在现代为各国所采纳%我国(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将附随义务明文化!值得称道%但在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理解尚存在歧义%因为附随义务直接的依据来自诚实信用这一弹性极大的原则!所以学界对其涵义的界定往往十分的模糊%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虽然学界对附随义务产生的前提$目的$基于的原则都无异议!但对于附随义务所涵盖的内容!调整的范围确依然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附随义务是否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理论的先河起源于!(&!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契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探讨了对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关系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均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于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这三类义务在诚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所以可以说!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都是基于同先合同义务一样理念那就是诚信原则而产生!三者可谓同根同宗!因此台湾学者王泽鉴把附随义务定义为*债之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义务!其主要的有协力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及忠实义务+!其意是把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统称为附随义务%但是三者确具有不同功能$承担不同的责任!所以不能简单的把三者义务同时归为附随义务%所以附随义务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但我国(合同法)第四章中的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按(合同法)整个体系来解释的话!附随义务应仅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附随义务是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的!是依附于给付义务!是为了保证合同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基于诚信原则而规定产生的!它的内容是随着合同给付义务完成的情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而先合同义务则是从缔约磋商到合同生效前的这段时间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由于合同未成立!给付义务尚未产生!所以它不依附于给付义务而存在!是独立存在的!是内容也是比较确定的%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对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同样不依附于给付义务而存在%因此!严格意义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应确定附随义务存在的范围$功能$产生的原则$内容%所以狭义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应定义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采用的即是此狭义概念%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二&合同的附随通知义务合同的通知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各阶段!一方将有关合同具体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条$第!)!条$第%%(条等分别作了规定%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该通知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合同能否成立%我国的(合同法)规定&要约$承诺均采用到达主义!即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要约或*下转第@%页+#@!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熊!伟"!)($’#!男!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中国近现代史%##"级硕士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杨天宝!律师广告牌"与司法机关之间#距离条款探析H>I-%##&##################################################?,3-(-+,-!%的$更何况设立律师事务所%这一法律漏洞的存在使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集中于是司法机关附近$司法局&法院$律所集中于一处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在司法机关办公楼下办公%这种情况下$’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不但不能起到积极作用$反而会导致不公平的产生!在司法机关附近的律师事务所因为其离司法机关很近的特殊地理位置而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位置)反之$其他律师事物所则处于不利的地位%为此$要必要在*规范+$甚至*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国家权力&审判&检察&侦查&司法行政等机关和党的政法委员会内和附近一定范围内设立律师事务所(%!三"需要对%##米的距离限制做出修改为什么要将禁止在司法机关附近设立律师广告牌的距离为什么要定为%##米无从知晓$但这个%##米是不科学的!"!#%##米在实践中难以认定%这里的%##米是指司法机关住所地中心点外%##米$还是司法机关住所地基线任意一点外%##米$’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全国有成千上万的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差异巨大$%##米的距离限制难以得到顺利执行%"%#%##米的限制不能完全起到实质作用%某律师广告牌设立在距离司法机关%#!米的地方$并不违返规定$但与在!))米设立律师广告牌的效果是一样的)如果司法机关附近是一片空旷的地方$司法机关外%"#米处一个巨大醒目的律师广告牌和!))米外一个普通律师广告牌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异%基于这两点$需要对%##米的距离限制做出修改$但不应是单纯的增加距离$而应制定灵活性强&操作方便的规定$如’禁止在司法机关内或从司法机关任意角度可以清晰见到的位置设立律师广告牌(%即使是规定一定距离$如%##米$应该规定为司法机住所中心点或基线任意一点以外的%##米$而不应该笼统定之$含糊不清%!四"对司法机关附近律师事务所广告的相对严格规定大量律师事务所处于司法机关附近已成为事实$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为了防止这部分律师事所滥用由特殊地理位置形成的优势$需要对其广告和实质广告行为做出较其他律师事务所更为严格的限制!首先$不得变相将律师事务所标志牌设置成律师广告牌%凡是可以起到’广而告之(作用的媒介$都可以称作’广告($广告牌是广告的载体之一$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标志牌也是广告牌$因为它具有向公众发布信息的作用)但标志牌又是以表明单位的名称为主要内容$通常情况下面积较小$样式单一的特殊广告牌%为了防止处于司法机关附近的律师事务所变相将标志牌设置为广告牌$需要对其标志牌做出较其他律师事务所更为严格的规定!"!#样式应该为矩型$不得奇形怪样$不得使用萤光灯&闪烁式灯光等不适宜的样式)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不同情况$分等级或按照律师事务所占地面积设置标志牌的面积上限)再次$每个律师事务所标志牌的数量应以一块为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律师事务所广告牌的样式&增加数量和面积的$需要得到所属律师协会的许可%另外$律师律所的名片&礼仪状&专用纸张和其他可以起到广告作用的媒介上都不得标注律师事务所在某司法机关内或者附近$介绍律师事务所的地理位置不得以司法机关为参照物$律师在口头介绍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时也尽量不使用此类词句%三!结语中国的律师行业比较整个世界而言$起步很晚$快速发展还只是近十年左右的事情%处于成长状态的中国律师行业$虽然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但在一代代法律人的努力之下$律师业立法正在逐渐完善$规则也日趋详尽%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细微复杂而有具有宪政意义的问题需要解决$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利于律师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也有利于推动中国宪政的前进%"参考文献!!王进喜$陈宜-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王进喜-律师广告行为规则引论,T]--B<<K!..32L P>0I B>1##*-Q3,7I B612-I,:$!陈忠诚-关于律师广告的思考,.--中国律师$!))"$ "!%#@!王俊民-论律师执业回避,.--法学$!))""责任编辑#文哲.................................................#!上接第@#页"承诺生效%要约的撤回&撤销$承诺的撤回均要求一方履行通知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民法通则+& *合同法+均提到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履行该义务$则可能应就对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国际贸易中$V F]&=V N也均涉及到买卖双方都要给予对方充分通知的义务$如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使买方及时投保%否则由此造成的买方漏保引起的损失要由卖方负责%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看似简单的通知在合同的各个阶段均扮演着不小的角色$在很多时侯决定了风险的转移及责任的承担%三!合同的附随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特别是在定作方提供技术图样情况下$因为承揽方可能存在对图纸的不了解或本身某些技术不足等情况%定作方若不协助$一来影响了承揽工作的进度$二来可能造成工作无法完成或完成的工作质量不合格%因此而产生不必要纠纷$作为定作方并不是有足够的理由占有优势%同时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要求一方应积极协助$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否则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在国际贸易中$一负责出口清关或进口清关$由于对是属所在国$对本国的法律&政策较理解$其应积极协助办理清关手续$以便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开展%可见$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关系的成立&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做为合同的当事人应给予必要的重视$以减少合同纠纷$顺利实现合同目的$维持双方友好的长久的合作关系%四!合同的附随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合同法+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等作出了规定%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现实中合同所涉及的领域将更多地与商业秘密密切联系%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给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做为一个公司的资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任何对其的泄露&窃取将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而现实中此类案子并不少见%在合同关系中$一方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守合同中接触到对方的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由定作方提供技术图样$承揽方接其要求进行加工)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技术秘密均要求一方履行保守秘密%不得对其造成非法侵害$否则侵害方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上的责任%"参考文献!!张春普-附随义务涵义和价值理念的探析-河北法学$%##!年#%期%!方龙华$吴根发-论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法律适用$%##!年!#期$!梁三利$陆军-合同附随义务理论发展演变及其思考-学海$%##"年#!期@!龙长安$李虹燕-统一*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探讨-改革与战略$%##"年#!期"责任编辑#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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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定合同附随义务的标准
人的利益, 进而平衡彼此的利益。 1 密切联系标准
避免损失。 4限制 标 准
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根据合 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 合同附随义务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双方订立的合同,存在 惯, 因此 任 何 形式 和 内容 的 附随 义 务 都应 当与 合 同关 系 、 合 同 的一 种特 定 的 关 系 , 是对 合 同义 务 的扩 大 化 , 由此 当事人 之 间 目的密切联系, 依合 同性质 、 交易习惯确 定。 能够产生合 同附 由非 特 定 关系 变 成 特 定 关系 , 双方 密 切 联 系 , 彼此 信 任 。由于 随义务的只能是合同本身的 目的,不能对超 出合同之外 的其 彼此之间存在合理的期待,侵害对 方利益的情况较一般人而 他 目的主张 附随义务, 因交易习惯产生的附随义务, 其内容应 言 更 容 易发 生 , 也更严重, 因 此法 律 对 当 事人 课 以一 定 的特 殊 与交 易习惯的 内容一致。不能将合同义务扩大到侵权领域 , 义 务— — 附随 义 务 ,使 他 们 在 主 给 付义 务 之外 仍 需 维护 合 同 特别是对于负有保护一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上利益的附随义 中的利害关系 , 以保障合同 目的的实现。但 同时, 对附随义务 务,一般不 能强行要求一方对相对方绝对权利 的侵害承担合 的界 定应 当采 用 严 格 限制 的标 准 ,防止 不 正 当扩 大 化和 司 法 同责任,即使一些特殊 的强势主体基于社会本位承担更多的 裁量权的滥用 。 保护义务也不能绝对 化, 超过必要 的限度 。 不能将 附随义务和道德义务混淆,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 2合理性标准 信用原则对合同义务 的道德化要求 , 因此, 法律或合同规定是 附 随义 务在 大 多 数情 况 下 表 现 为方 式性 义 务 ,而 非 结 果 人 们 最低 的行 为 标 准 ,附 随义 务 是 较高 的行 为准 则 。道 德 毕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的附随义务[摘要]本文从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入手,阐述了附随义务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列举了附随义务的几种主要类型,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关键词]附随义务诚信原则给付义务责任形态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
在法国法中,公平、习惯和法律是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基础。
如法国法中医生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医生,应向接受手术的病人说明手术的危险性。
[4]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从罗马法的司法义务到《法国民法典》的法定义务,应当是一个重大进步,然而法国法院并没有在审判活动中明确适用它,而是在对合同义务进行分类来扩张合同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当时法国处于启蒙运动时期,理性的光辉照耀一切,意思自治原则主宰一切。
因此法官在审判中,更多的是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案件。
附随义务因此与法国司法实践失之交臂。
从司法上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曲折过程,附随义务走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罗马法为适应经济生活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承审员”的自由裁量权,发展出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
但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霸占着契约法理论以及实务,附随义务被掩埋在契约自由的呼声中。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
现代关系契约主张根据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要求他们承担不同的义务,而所有这些义务可归纳为一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法则。
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特约定以下附随义务:
1. 保密义务。
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对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保密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2. 合规义务。
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合规义务,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3. 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当相互协助,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4. 通知义务。
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重大事项或变动,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以确保双方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5. 其他附随义务。
除上述附随义务外,双方还约定__________(其他附随义务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附随义务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附件,__________(其他附随义务内容)。
合同中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哪些?
合同中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哪些?一、合同中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哪些?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二、特点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前提。
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超级调整规范”之称。
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
诚信原则偏重于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乃至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上的具体化。
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
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至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16].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立,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
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1. 引言在合同中,除了主要的义务条款外,有时也会包含一些附随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常常是为了保证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的概念、种类以及其在合同中的重要性。
2. 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顾名思义,是指与合同主要义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义务。
它们通常是对主要义务的补充、保障或约束。
附随义务的存在可以使得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完善和可靠。
3. 附随义务的种类3.1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一种常见的附随义务。
在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对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技术或商业秘密等进行保密。
这种保密义务可以确保双方在商业交往中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从而保护各方的利益。
3.2 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交付时间可能需要双方共同协调、配合以确保按时交付。
3.3 宣传义务有些合同可能对一方提供宣传或推广的义务。
这种义务常见于代言或合作宣传合同中。
一方可能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以提升产品或品牌的知名度。
3.4 维护义务维护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维护和保养。
例如,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可能需要在开发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3.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看作是一种附随义务。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设立可以对合同执行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以保证合同的正常进行。
4. 附随义务的重要性附随义务在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的存在可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附随义务的重要性:4.1 保证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附随义务的设立可以帮助双方更加清晰地了解各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可以减少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从而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
4.2 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可以加强对合同执行方的约束力。
附随义务 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合同目的,除了主要的履行义务外,还需要承担的附加义务。
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通常是对主要义务的补充或者衍生,旨在完善合同关系并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本文将对附随义务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该主题的全面了解。
一、附随义务的定义及作用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达成合同目的,除了主要的履行义务外,合同中所附带的一些次要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要义务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互为补充和衍生关系。
附随义务的存在和履行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完善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附随义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补充合同内容:附随义务可以对主要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使得合同的内容更加完整和具体。
2. 明确义务边界:附随义务可以更加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争议和歧义。
3. 保障合同目的:附随义务的存在可以进一步保障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确保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达成交易结果。
4. 确保合同有效性:附随义务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其附随义务,以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附随义务的种类及范围根据合同类型和具体业务领域的不同,附随义务的种类和范围也会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随义务的种类:1. 保密义务:如果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者机构运营中需要保密的信息,合同双方可能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确保将相关信息保密,以防泄露和损害利益。
2. 知识产权义务:当合同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时,合同双方可能需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技术支持义务:如果合同涉及到产品销售或者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确保产品能够正常使用或者服务能够顺利提供。
4. 维护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可能需要互相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合同的持续有效性和顺利履行。
附随义务的范围是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的。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和利益来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合同附随义务理论综述
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主要义务之外的、根据合同目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增加合同的效力,对于购买房屋、租赁、贷款、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附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密义务:在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会获得对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
为了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和防止泄漏,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一方不得将获得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
2.协助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双方需要相互协助和配合。
比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雇员需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客需要按时缴纳房租,维护房屋的清洁和安全。
3.提供信息和证明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需要向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以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比如,在贷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等信息。
在投保合同中,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和保险理赔所需的证明材料。
4.维护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可能会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或提供第三方保险等方式,以确保其债权利益的安全性和保障。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产生的风险和争议。
5.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义务:在销售合同或技术合作合同中,常常需要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义务。
一方需要向对方提供使用产品的操作指南、维修保养方法等相关信息,并在必要时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和质量问题的解决。
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是合同主要义务的补充和完善,它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增加合同的可靠性和效力。
同时,在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附随义务的约定进行解决,减少争议的发生和纠纷的产生。
在约定合同附随义务时,应明确其内容、范围和履行方式,并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如罚款、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附随义务
买卖合同附随义务买卖合同附随义务:企业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买卖合同不仅仅是商品交换的工具,还牵涉到合同双方的附随义务。
买卖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交易过程中,除了商品的交付和支付价款,卖方还要履行一系列与商品交易相关的义务,包括企业品牌保护和售后服务。
本文将围绕这个主题展开探讨。
首先,企业品牌保护是买卖合同附随义务中的重要一环。
作为卖方,企业除了提供商品本身,还需要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企业品牌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一旦品牌形象受损,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因此,企业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商品质量、包装和标识等方面都要有一定的要求和标准,以保证销售的商品符合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品质标准。
其次,售后服务也是买卖合同附随义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售后服务已经成为企业赢得消费者信任和用户口碑的重要手段。
卖方在买卖合同中要承诺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维修、更换、退货等。
在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或消费者对商品有不满意的情况下,卖方应主动积极地为消费者提供解决方案。
通过优质的售后服务,不仅可以确保客户的购物体验,还能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买卖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并非一帆风顺。
在实际操作中,卖方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卖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履行附随义务,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压力。
其次,卖方需要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客服团队、维修团队和退货处理流程等,这需要企业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此外,卖方还要面对来自消费者的各种意见和投诉,需要合理处理和回应,以维护好企业的声誉和客户关系。
为了更好地履行买卖合同附随义务,卖方可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出厂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
其次,培养专业的售后服务团队,提供全天候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同时,通过客户调研和市场反馈,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和优化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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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摘要: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
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
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
经济法扩展了附随义务,使其作用更为凸现,实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
关键词:附随义务合同义务绪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全面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诸如保密、注意、通知协助等义务,它完善了合同上的义务群,使合同更适应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对附随义务的概念、特征、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作了介绍。
本论一、附随义务的概念与特征1、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①。
附随义务理论的先河起源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契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探讨了对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关系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均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
于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
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这三类义务在诚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
所以可以说,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都是基于同先合同义务一样理念那就是诚信原则而产生,三者可谓同根同宗,因此台湾学者王泽鉴把附随义务定义为“债之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 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 或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 尚应履行其他行为义务, 其主要的有协力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及忠实义务”,其意是把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统称为附随义务。
但是三者确具有不同功能、承担不同的责任,所以不能简单的把三者义务同时归为附随义务。
所以附随义务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但我国《合同法》第四章中的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按《合同法》整个体系来解释的话,附随义务应仅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因为附随义务是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的,是依附于给付义务,是为了保证合同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基于诚信原则而规定产生的,它的内容是随着合同给付义务完成的情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而先合同义务则是从缔约磋商到合同生效前的这段时间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由于合同未成立,给付义务尚未产生,所以它不依附于给付义务而存在,是独立存在的,是内容也是比较确定的①。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对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同样不依附于给付义务而存在。
因此,严格意义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应确定附随义务存在的范围、功能、产生的原则、内容。
所以狭义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应定义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②。
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附随义务的从属性附随义务的从属性主要是针对附随义务在合同中的地位而言的。
依债法理论,“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③,这就说明了给付义务为债务人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仅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行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的义务。
它附随于当事人从一般关系进入相互信赖的特殊关系一直延伸到结束特殊关系后的整个过程。
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
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一是合同运行的何种阶段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
这不仅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有极大关系,也与该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履行完毕后的具体情况息息相关。
二是附随义务的内容也是不确定的。
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以至合同履行以后,可能发生的附随义务有告知、说明、照顾、保密、不为不当竞业等内容,但是具体就某个合同而言,究竟发生什么内容的附随义务还是以该合同关系的实际需要为依归。
3、附随义务的辅助性附随义务的辅助性主要是针对附随义务的作用而言的。
附随义务理论的运用使债的效力从依附于既定的债之内容扩大及当事人间事先并不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目的主要在于使当事人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
这里提到的利益并不局限于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还包括给付利益外的其它人身或财产利益。
因此,附随义务的辅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附随义务可促进实现给付义务,使债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蓝蓝:“对缔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于《南开学报》2000年第6期②道文著:《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载于《法学》1999年第10期,第26页。
③王泽鉴. 债法原理. 第一册.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4人的给付利益得到充分的满足。
虽然有法律和当事人的约定都追求对给付义务作全面、详尽的规定,但交易关系纷繁复杂,只要一方当事人过分追求私利,总能设法减轻自己的义务,这时法律就要确立一个防范措施对发生与法律精神不符的结果予以必要的修正和救济。
该防范措施就是要求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除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外,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
二是附随义务要求当事人一方保护对方的其它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
在当事人加入到债之关系中时,除了希望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给付利益外,其肯定也不希望自己因参加债之关系而使其它方面的利益受损。
但当事人的后一愿望因交易关系的千变万化,并不能通过制定完备的固定的法律来实现,只能通过附随义务这一灵活多变的制度来保障。
正如有位学者所言“当事人因社会接触而进入彼此可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自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保护相对人人身和财产上的利益”①,。
4、附随义务的法定性附随义务的法定性也可称为附随义务的强制性。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协商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此为约定义务。
但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所以即使没有双方约定,此义务也自然发生。
同时,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被排除适用,所以,原则上当事人也不得以约定排除附随义务的适用,附随义务出于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能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直接作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但是,附随义务并不等同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并非绝对的不能排除适用。
具体的说,辅助性功能的附随义务可以排除适用,但保护性的附随义务则不能约定排除适用。
二、附随义务的种类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
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
我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告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第191条、第228条、第230条、第232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78条、第298条、第309条第338条、第370条、第373条、第384条、第389条、第390条、第399条、第413条等分别作了规定。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合同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责或限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外,还在分则第199条、第231条、第304条、第307条、第324条、第356条、第383条等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合同法》第259条、第260条、第275条、第277条、第289条、第309条、第331条、第335条、第35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85条、第386条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王泽鉴. 民法学说判例. 第四册.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01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
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
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合同法》法第266条、第324条、第346条、第347条、第350条、第351条、第352条作出了规定。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合同法》第333条、第282条、第303条亦有规定。
上述情形表明,我国合同法对附随义务给予了全面的认可。
可以说,附随义务使社会对合同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严密、更加细腻。
虽然附随义务及其法定化,对维护社会权利,追求衡平正义意义重大,但是如果认为依靠合同法对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可以完全达到现代合同关系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衡平,实现实质正义,则期望值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