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企业标准登记备案通知书
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程序修订稿
3.企业需修改标准的,应持以上资料到省 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办理。
企业标准延续备案
1.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届满时,企业标准 内容不需修改的,可办理标准备案延续。延续备 案的标准应符合最新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的最新要求, 否则应经复审后重新办理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准备材料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至少应包括一般工作 概况,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与有关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
4.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需提供省食品安全 标准专家审查意见。
5.企业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没 有国家标准依据的,需要提供检测报告。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受理审查及处理
2.企业应提交的材料:标准延续备案审查意 见表1份,原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需 要延续备案的企业标准1份和标准文本Word文档。
3.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可于受理机构接收 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到受理机构领取标准延续 备案审查意见、备案凭证的电子文件。
受理机构存档资料
1.《企业标准备案受理通知单》(盖有受理机构有关人员名章) 2.《企业标准备案审查意见表》(盖有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名章) 3.《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盖有企业印章) 4.《企业标准编制说明》(盖有企业印章) 5.《企业标准文本》(盖有吉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章)
标准备案受理支持网站
《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提供企业标准是 否通过备案的信息、通过备案的企业目录,并可 下载以下用表及有关规定。
1.吉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吉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通知单 3.吉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意见表 4.吉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审查意见表 5.吉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审查意见表 6.吉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样式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津建设〔2018〕84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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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
津建设〔2018〕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为落实国家“放管服”决策部署,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要求,现对取消我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取消“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事项。
鼓励企业根据市场和创新需求制定企业标准,放开企业制定标准的资格,推动企业成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主体。
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不需行政备案。
二、采用工程建设规范之外且无相应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标准的创新性技术措施工程项目,该创新性技术措施需进行合规性判定。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采用合规性判定的主体责任,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对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性能要求进行论证判定,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合规性判定推广应用。
判定结论应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备案机构。
三、已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继续有效,到期不再进行续期。
特此通知。
2018年3月8日
——结束——。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在组织产品生产时,应当将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向其工商注册的同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只须报送产品标准目录。但执行标准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时,应当报送产品标准文本。
| | ---------顺序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顺序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八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统一编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13日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8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报送的产品标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到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了执行的产品标准;
(二)执行的标准被修订或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三条 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登记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生产产品的有效标准。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企业在产品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已备案和登记的产品标准。
企业标准去哪里备案
企业标准去哪里备案在中国,企业标准备案是企业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将企业内部制定的标准进行备案登记,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那么,企业标准该如何备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内容。
首先,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是指企业内部制定的各项标准。
企业标准可以包括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准、安全管理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各个方面。
这些标准的制定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证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制定企业标准时,企业需要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其次,企业标准备案的程序是指企业进行备案登记的具体步骤。
企业在备案登记之前,需要对制定的标准进行内部审查和评审,确保标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然后,企业需要将标准备案材料提交至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标准的制定依据、制定过程、技术要求、实施方案等内容。
监管部门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
再次,企业标准备案的意义在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备案登记,可以加强对企业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同时,备案登记也可以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信誉和竞争力,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最后,企业标准备案的注意事项包括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企业标准的合规性;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标准制定和备案管理制度;要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标准的认识和执行力度;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企业标准,与时俱进,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的变化。
总之,企业标准备案是企业必须要重视和严格执行的工作。
只有通过规范的备案登记程序,才能保证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
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
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除以上情形外,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或者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不再备案相关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企业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制定发布的企业标准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及受理凭证并不是企业食品安全的证明文件。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办理企业标准备案的省级机构。
省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市级卫生机构办理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
市级卫生机构开展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承担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卫生机构应成立专门科室,建立备案工作制度。
承担备案的省级机构负责开展全省企业标准备案的培训指导。
第五条企业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备案机构报送企业标准备案。
集团公司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授权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备案机构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委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
江苏省企业执行标准备案明细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告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执行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的事项告知如下:1、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应有执行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应有执行标准。
2、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必须向所在地标准化主管机关(苏州市常熟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登记。
市常熟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登记。
4、企业自行制定的产品标准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复审备案,过期视为无标生产。
案,过期视为无标生产。
5、企业应按照备案登记的标准组织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方可出厂销售。
6、企业应在生产的产品标识上明示其所备案登记的执行标准号。
准号。
7、企业若违反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将受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政处罚。
地址:常熟市外菱塘路23号 联系电话:52895862企业代表:企业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 月 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时应带齐以下资料:一、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红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企业红章);□ 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登记申请单》(二份);□ 4、《标准文本》(三份);□ 5、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 6、企业执行标准情况总结;、企业执行标准情况总结;、企业执行标准情况总结; □ 7、《标准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标准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 8、《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已领证企业);□ 9、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计量器具台帐、检定证明材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计量器具台帐、检定证明材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计量器具台帐、检定证明材料; □ 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企业注销简易注销登记范本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范本)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人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范本)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3.“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人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简易注销范本)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9“联络员信息”、附表10“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附表8相应的委托书。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标准中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是否严于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
口J严于口不严于
备案承诺书
本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及其资料的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企业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盖章):XXX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XXX
年月日
上述备案的食品安全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动废止。企业更新标准备案后,原备案自行废止。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标准名称
干制蔬菜
标准编号
Q/XXXOOO1S-2O21
制定(J)修பைடு நூலகம்()
企业名称
XX食品生产企业
注册地址
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XX
联系电话
XX
适用的食品类别
其他蔬菜制品(按照GB2762附录A填写相应的类别)
网上公示情况
已完成备案前公示(2021.07.25∙2021.08.25),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或收到X条建议,采纳情况如下:未采纳的理由如下:)(备案前公示时不填此项)
废止(),原因:
备案承诺书
本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及其资料的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企业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盖章):XXX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XXX
年月曰
上述备案的食品安全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动废止。企业更新标准备案后,原备案自行废止。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
企业标准名称
干制蔬菜
标准编号
Q/XXX0001S-2021
企业名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告知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告知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现发布《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应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对企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核准。
所称“备案”,是指对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的审查、确定。
企业依法制定的内控标准不备案。
第四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
企业标准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备案。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方能作为生产、销售、产品鉴定及质量检验、仲裁的依据。
企业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在陕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由省或企业所在地(市)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特殊产品的执行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产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特殊产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七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一)企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登记时应提供该标准的代号和名称;(二)备案企业标准,应提供: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3份);2、企业标准文本(5-10份);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3份);4、企业标准验证报告(3份);5、企业标准审定意见(3份)。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12.01•【字号】鲁标标字[1992]32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日山东省标准计量局鲁标标字[1992]329号发布)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产品在国内销售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不需备案。
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听取用户和专家的意见。
第五条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编写标准的有关规定。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见附录一)。
第六条企业产品标准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医疗器械;(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调控系统;(三)消防设备与器材和防火建筑材料;(四)农药(原药和试剂)、化肥、植物生长促进剂;(五)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六)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第七条应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天内办理备案。
备案报送材料包括:标准文本、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录二)各3份,标准编制说明和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等附件各2份。
第八条企业办理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先将材料报送受理备案的行政(或行业,下同)主管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即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全部材料转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粤质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6日以粤质监〔2016〕77号发布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精神,广东省质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建设质量强省为目标,以转变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方式和扩大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供给为突破,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标准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产品创新能力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和标准化技术服务水平。
通过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突出产品和服务标准是企业对市场的硬承诺,强化企业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引导企业将执行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1.加快法治化建设。
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紧制修订《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机制,形成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用法治化手段不断巩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改革成果。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企业标准备案流程一、引言。
企业标准是企业生产、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规范性文件,是企业实施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的依据。
企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将介绍企业标准的备案流程,以便企业能够规范地进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备案申请。
企业标准的备案申请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表格,并提供标准起草的必要材料和依据。
备案申请表格应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制定单位、制定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备案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签字盖章。
同时,备案申请人还需提交标准起草的背景资料、行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评审意见等相关文件。
三、备案审查。
备案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一致性等方面。
审查人员将对备案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果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审查人员将要求备案申请人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备案登记。
经过审查合格后,备案申请将被登记在备案登记系统中,获得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是标准备案工作的唯一标识,用于标识和管理备案标准。
备案登记完成后,备案标准将进入备案审批阶段。
五、备案审批。
备案审批是备案流程的关键环节,备案标准需要经过备案审批机构的审批才能正式生效。
备案审批机构将对备案标准的内容、结构、术语、表述等进行审查,确保备案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审批人员将对备案标准进行逐条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备案标准经过审批机构的审批后,将正式生效并颁布实施。
六、备案公告。
备案标准生效后,备案审批机构将发布备案公告,公布备案标准的名称、编号、生效日期、实施范围等信息。
备案公告是向社会公众宣布备案标准生效的通知,也是备案标准的宣传和推广。
备案公告将通过官方网站、行业媒体、标准化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发布,以便广大用户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备案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兰溪市企业标准取消备案公告
企业名称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华亿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双牛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兰溪市双牛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兰溪市双牛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兰溪芥子园酒业有限公司 兰溪芥子园酒业有限公司 兰溪芥子园酒业有限公司 兰溪芥子园酒业有限公司 兰溪芥子园酒业有限公司 浙江一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一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兰溪市港味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港味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港味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港味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港味食品有限公司 Q330781
Q/ZYXY03-2004 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 加钙调味王 鸡精 特鲜王调味料 麻辣鲜调味料 水萝卜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X51 Q330781 ·G71 Q330781 ·G71 Q330781 ·G71 Q330781 ·X62 Q330781 ·X62 Q330781 ·X62 Q330781 ·X62 Q330781 ·X62 Q330781 ·C14 Q330781 ·C15 Q330781 ·X Q330781 ·X Q330781 ·X66 Q330781 ·X66 Q330781 ·X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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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企业标准登记备案通知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标委农轻联________号)和《________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标准清理工作方案》(________质监标函________号)精神,现对你单位登记备案的下列企业执行标准取消登记备案: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取消登记
备案原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1
2
3
4
特此通知。
注:取消登记备案主要原因包括: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3.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产品不属于我局标准登记备案行政管辖;5.产品标准规范性技术要素与qs管理办法冲突;6.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复审;7.标准存在不科学与不合理性;8.执行过期、废止上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