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总则《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节能要求制定的。
此细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行业的节能工作,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机构职责1.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2. 定期组织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节能评估与认证1. 开展对各类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确保建筑节能指标符合要求。
2. 加强对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节能产品,提高建筑能效。
四、能源管理措施1. 完善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立有效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
2. 优化建筑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
3.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能源节约型建筑的设计、建造和使用。
五、室内照明管理1. 推广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如LED灯具等,减少照明能耗。
2. 设置合理的照明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调光和智能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强化室内照明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
六、建筑外保温1. 加强建筑外保温工程,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
2. 推广使用保温材料,减少建筑的能量损失,节约供暖和制冷能源。
七、供暖与空调管理1. 合理设置供暖与空调系统,减少能耗,避免能源浪费。
2. 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系统优化调整,确保设备高效运行。
3. 提倡使用高效节能的供暖与空调设备,鼓励使用集中供暖和集中供冷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八、建筑节能宣传与培训1. 加强对民众和建筑从业人员的节能宣传,培养节能意识和习惯。
2. 组织建筑节能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技术水平。
3. 积极开展相关节能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节能的关注度。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一、引言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理是确保建筑项目能够达到节能要求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制定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以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高效进行。
二、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或建筑学专业背景,并持有国家认可的建筑监理工程师证书。
2. 监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具备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3. 监理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监理责任1. 监理人员应参与建筑节能工程的前期设计评审,并对设计方案的节能性进行评估和意见提出。
2.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进行审核,并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
3. 监理人员应抽查和检验建筑材料的质量,确保符合节能技术要求。
4. 监理人员应检查建筑设备的安装质量,确保设备的选型和调试满足节能要求。
5. 监理人员应参与竣工验收,并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实际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和验证。
四、监理程序与要求1. 监理人员应与业主、设计方、施工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明确监理方案、责任分工和任务时间节点。
2. 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监理计划进行分阶段的监理工作,每个阶段均需制定监理报告,并向业主和相关单位提交。
3. 监理人员应按照标准化的监理操作程序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法规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4. 监理人员应定期与业主进行监理进展汇报,确保监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沟通畅通。
五、资料管理与备案1. 监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理资料进行管理和备案,确保其完整、准确。
2. 监理人员应保存好监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报告、工作记录、通知函等。
六、监理结果评价1. 监理人员应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与设计要求进行对比,形成评估报告并向业主和有关单位提供。
2. 监理结果评价应客观、准确,包括了建筑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设计与实际效果的一致性等内容。
七、监理报告1. 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过程和结果编写监理报告,详细记录监理工作的内容、进展和结果。
北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告知书
北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告知书〔房屋建筑工程〕监督告知书说明:1、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站各执一份 2、质监站一份存入监督档案签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目录1、监督方案 (1)2、监督交底 (7)3、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专项监督交底 (11)4、钢结构〔网架〕、幕墙工程专项监督交底 (14)5、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专项监督交底 (16)6、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交底 (21)7、附表1: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形备案表 (25)8、附表2:幕墙监督登记表 (26)9、附表3:网架、钢结构质量监督登记表 (27)10、附表4:深基坑〔槽〕、高切坡工程开挖通知单 (28)11、附表5:承重支撑体系验收通知单 (29)12、附表6:主体/钢结构/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 (30)13、附表7:建筑节能分部中间/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 (31)14、附表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通知单 (32)15、附表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 (33)16、附表10: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及整改报告 (34)17、附表11:砼检测申请报告 (35)18、附表12:砖砌体、砂浆检测申请报告 (36)19、附表13:桩基工程检测方案 (37)20、附表14:基础/主体/钢结构实体抽样检测方案 (38)21、附表1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抽样检测方案 (40)22、附表16: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方案 (41)23、附表17:承重支撑架搭设分项检查验收表 (42)24、附表18: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43)25、附表19: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间验收记录表 (44)26、附表20: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5)27、附表21: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信息施工、销售现场公示表 (46)28、附表22:宁波市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施工、销售现场公示表 (47)29、附表2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形汇总表 (49)30、附表24:住宅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50)31、附表25:住宅工程室内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51)32、附表26:住宅工程公共部位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52)33、附表27: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证明 (53)34、附表28: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54)35、附表29: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6)36、附表30:竣工工程质量报告 (57)37、附表31: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61)38、附表32: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63)39、附表33:竣工验收报告 (64)40、附表34:施工监理关键岗位人员网上解锁申请表 (73)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质监登记编号为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范围与目标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
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二、节能设计监督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设计,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包括节能设计专篇,详细说明建筑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指标等。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三、施工过程监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编制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如需变更,应当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节能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节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和施工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采购应当符合节能标准的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构配件应当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中的节能验收内容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五、监督检查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 引言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保障民用建筑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监督工作的目标、原则、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目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目标是确保节能工程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理论和技术指南进行监督,确保监督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2)全面性原则: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包括设计、施工、材料选择、设备安装等。
(3)公正性原则:依法公正执行监督任务,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4)及时性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有效性原则: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提高节能工程的质量,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4. 内容(1)设计审查: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具备良好的节能性能。
(2)施工监督: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材料选择、施工质量、设备安装等环节,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3)验收检查: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进行验收检查,确认其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运行维护监督:对已竣工的民用建筑进行运行维护监督,确保其长期保持良好的节能性能,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5. 措施(1)制定监督计划: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监督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加强技术指导: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提高他们的节能意识和技能水平。
(3)建立监督档案: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记录监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4)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共享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信息和经验教训。
(5)加强执法力度: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加大对不合格工程的整改力度,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023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节能质量,遵循国家节能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专门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五条建筑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罚,并通报公示。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建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落地实施;(二)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三)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咨询、培训和评估,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水平;(四)监督检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妥善处理节能纠纷;(五)监督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进行抽查,验证节能措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二)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三)接受群众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置;(四)对节能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设计节能措施,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设计文件;(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施工,确保节能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三)监理单位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节能效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对于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监督力度,定期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进行抽查检查;(二)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平台,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加大罚款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五)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水平。
2024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是在全面推进节能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建设的新形势下,配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以提高节能建设质量为目的,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详细讨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的意义、目标、应用范围、工作流程、监督要点等方面。
1、指导意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是提高节能工程质量水平,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指导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为,提高节能工程实施质量、节能效果和效益、降低工程能耗和运营成本,同时保证公众的利益和建筑环境的健康。
2、指导目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的指导目标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制度,确保节能工程的施工、验收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2)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防止事故和不合理的能源消耗;(3)加强对节能技术应用和使用的管理,推广绿色建筑和低碳生活观念;(4)保障建筑节能效果、节能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预期的节能效益。
3、适用范围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适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全过程。
具体而言,包括:(1)节能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规划、设计、立项和投资安排等方面;(2)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监督等方面;(3)验收、运行、维护、检修等方面的工作;(4)节能使用监督和能效监测等方面。
4、工作流程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细则的流程中,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督责任,建立起完整、严密、可行的质量监督检验制度;(2)制定明确的施工规范,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落实应缴费用,严禁质量不合格的工艺、材料与设备;(3)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实施逐级审核、检测、验收;(4)加强施工质量验收,建立完善的验收体系,依据法规和标准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5)建立健全的运行与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节能措施的稳定性;(6)加强节能技术推广和应用,提高节能观念和技术水平,促进科技创新与标准制定;(7)加强节能设计与优化,深入实施节能建筑标准和技术,充分发挥技术创新、技术转移的作用,提高节能评估和计量能力。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引言节能建筑是指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以最小限度地消耗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能减排的建筑。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是保证节能建筑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实施细则,确保节能建筑具备良好的施工质量,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2. 施工质量监督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 - 确保节能建筑施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 提高节能建筑的施工质量,减少缺陷和质量问题; - 有效预防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2.2 原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进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 管控全过程,从施工前、施工中到竣工验收全程监督; - 独立公正,依靠独立的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基于风险,针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防控; - 公开透明,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质量监督结果。
3. 施工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3.1 施工前的质量监督在施工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 - 审查勘察设计的合规性,确保设计满足节能建筑的要求; -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包括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 -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场地平整、材料准备等。
3.2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工艺、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 - 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关技术和施工能力; - 检查施工人员的操作规范和技能水平; - 监督施工工序的合理安排和施工要求的执行; - 检查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措施。
3.3 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前,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 - 检查施工质量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 检查节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进行检测和测量,验证建筑的节能性能; - 验收节能建筑相关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
建质[2008]19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0.3 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是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加强事前控制,把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放在首位。
1.0.4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1.0.5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
2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抽查内容2.0.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2.0.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情况。
2.0.3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2.0.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
2.0.5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2.0.6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一、前言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导则。
二、监督对象(一)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单位;(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单位;(三)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材料供应商;(四)民用建筑节能设备制造商。
三、监督内容(一)设计阶段: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技术标准等。
(二)施工阶段: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现场勘查、验收、试验和检测等。
(三)竣工阶段:对竣工文件进行审核,包括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和竣工规划等。
四、监督要求(一)监督人员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二)监督人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监督人员应该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干扰,并且保守商业机密;(四)监督人员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方法(一)抽查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其质量和合规性;(二)现场检查法: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技术鉴定法: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关键技术进行鉴定,确保其符合要求。
六、监督结果处理(一)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且要求整改;(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行为,应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总结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导则旨在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水平,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提高。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细则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的工程。
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细则是在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达到设计要求,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套细则。
以下是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一、监理人员资质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持有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同时,监理人员还需要参加相关培训,掌握最新的节能技术和施工监理方法。
二、监理范围和职责: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住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人员需要参与每个施工阶段的施工计划编制和审查,提出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员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安全措施、材料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三、节能技术的应用:住宅建筑节能工程需要采用一系列节能技术,如保温隔热技术、节能照明技术、能源管理系统等。
监理人员需要对这些技术的应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节能措施得到正确实施,并与设计要求相符。
四、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对建筑的节能性能有着重要影响。
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材料使用进行监督,确保选取符合要求的高效节能材料,并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工程验收和监测: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人员需要对工程进行验收。
同时,还需要对建筑节能性能进行监测和评估,检测节能措施的实际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住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高空作业、电气施工等。
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七、工程管理和文件报备: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进行监督,包括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等。
同时,还需要及时、准确地填写工程监理日志和报告,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和项目经理。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是指在建筑节能监理工作中的具体操作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的常见内容:
1. 监理目标:明确建筑节能监理的目标和任务,包括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能效、降低环境影响等。
2. 监理范围:规定建筑节能监理的范围,包括建筑设计、施工过程、材料选用等方面。
3. 监理要求:详细列出建筑节能监理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筑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应用、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
4. 监理程序:规定建筑节能监理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初次评估、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
5. 监理标准:制定建筑节能监理的评价标准,通过对建筑能源消耗、能源利用率、室内环境质量等指标进行评估。
6. 监理责任:明确建筑节能监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7. 监理报告: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提交建筑节能监理报告,包括监理过程、监测结果、问题分析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8. 数据管理:规定建筑节能监理的数据管理要求,包括能源消耗数据、能效指标数据等的采集、存储和分析。
9. 监理验收:规定建筑节能监理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包括对监理工作结果的评价和认可。
以上是一些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的常见内容,具体细则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实践经验进行调整和补充。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引言为了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社会的战略,宁波市全力推进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以推进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主体1.主管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监察机构:宁波市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站监督内容1.施工现场监督:监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
2.材料检测: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规定。
3.施工质量验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其达到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4.施工组织与管理监督:监督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监督程序1.自检: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留下记录,并将其提交给监察机构。
2.抽查:监察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并进行检测,对抽查结果进行备案和通报。
3.验收:经过自检和抽查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给监察机构。
4.处理: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监察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监察责任监察机构在实施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监察权利,对监管失职、失责、失信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总结本细则对宁波市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保障建筑节能领域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也提醒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人员,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努力保障工程的质量,为建设绿色、宜居的城市贡献力量。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水平,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各方,应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保障节能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和规范,落实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进行监督。
(四)指导和培训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人员,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五)协调解决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有序进行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施工,确保符合相关节能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进行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确保节能性能达到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认真组织施工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材料、设备的安装质量,提高整体节能效果。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自查、定向监督、风险监控的原则,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二)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相关要求进行节能设计。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附表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附表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制定本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它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注册及施工前期监督检查内容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核查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情况(《宁夏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附表3、附表4)。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未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监督注册时提交的建筑节能相关资料在编制的监督工作方案中就以下方面明确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一)重点监督检查的隐蔽工程的部位和方式;(二)重点监督检查的专项工程、部位、节点及方式;(三)重点监督检查的建筑节能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产品质量及方式;包括节能工程监督内容的监督工作方案应在第一次监督工作会议上进行监督交底。
第三章施工阶段监督内容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加强事前控制,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建筑节能质量行为,并填写《建筑节能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1)。
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建筑节能质量行为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备案;(三)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情况;(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提出修改意见落实情况;(五)建设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六)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资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情况;(七)施工单位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八)施工单位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九)监理单位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十)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十一)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工程旁站、巡视检查情况;(十二)建设、设计、施工(含专业分包)、监理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工程建设中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节能效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提高其节能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
三、主要内容(一)设计阶段1.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合理选取建筑材料、构造和设备,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编制相应专项报告。
2. 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主要注意是否满足相关节能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合理选用材料和设备,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2. 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严密管理,确保施工效果。
(三)验收阶段1. 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2.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和认可,特别注意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使用阶段1. 业主应按照建筑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设施,合理利用能源。
2. 建筑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节能效果。
(五)维护阶段1. 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建筑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老旧建筑设施,应考虑进行节能改造和更新,提高其节能效果。
四、监督检查1. 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弄虚作假。
2. 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质量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严厉处罚。
五、奖励与惩罚1. 对于优秀的节能工程,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于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年。
2.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民用建筑的节能效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拆除等工程活动。
第三条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目标和要求应当贯彻到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各个环节中,建立和完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效能。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民用建筑工程应当在设计阶段确定节能目标和要求,并由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节能设计。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设计资质,并在设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节能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详细说明建筑的节能措施和技术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和计算依据。
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应包括节能目标的合理性、节能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节能技术的先进性等方面。
第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对节能设计方案审核通过的民用建筑工程,应予以备案,并出具相应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设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节能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使用符合要求的建材和设备。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和把关,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质量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查、检测以及验收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和材料。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doc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细则。
1.3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相关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对民用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4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2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2.1 建设单位2.1.1是否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2.1.2 是否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是否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2.1.3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2.1.4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是否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2.1.5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否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2.1.6 在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是否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是否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2.2 设计单位2.2.1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是否有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
2.2.2 在进行设计交底的同时,是否有建筑节能交底内容。
2.2.3 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
宁波市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察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察管理工作,增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查收管理,提升建筑工程节能成效,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查收规范》 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 2007〕365 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例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宁波市里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查收均应恪守本实行细则。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实行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筑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耗费,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察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例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按本实行细则的要务实时做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的查收,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质量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依照建筑节能标准拜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应送施工图审察机构进行审察,当设计更改波及建筑节能成效时,应送原审图机构从头审察。
全部施工图及设计改正图纸均应加盖审察机构专用审图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察登记手续时,应供给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察建议,并填写《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审察存案登记表》(或《宁波市公共建筑节能审察存案登记表》)。
建筑节能工程采纳的新技术、新设备、新资料、新工艺,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判定及存案。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察不合格或未经审察的项目,不予办理监察登记手续。
第七条建筑工程推行总承包制。
建筑节能工程推行分包时,分包单位应拥有相应的资质。
施工单位应付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需的实质操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