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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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职业健康监护: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情形的定期及特殊监护。

•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的各类员工,包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

•员工档案:指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1.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依据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定。

2.全部从业人员应当搭配体检工作,供应真实、准确的健康信息,不得隐瞒疾病史和职业暴露情况。

3.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并依据检查结果订立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本企业将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从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2.监测结果将作为调整工作环境、改进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紧要依据。

第六条职业卫生培训1.全部新进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备本领。

第七条应急救援措施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设置合适的急救设施和器材,并培训职业急救人员。

2.在突发职业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1.本企业应对全部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体检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2.档案建立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登记和归档,并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档案保管1.健康档案由企业负责管理,设置特地的档案保管室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2.档案应分类保管,确保安全、完整、准确。

第十条档案查询和使用1.从业人员可通过申请,查询本身的个人健康档案,而且有权对其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____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应及时____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安监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职业健康监护1目的1.1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____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2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职责2.1安全环保科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3定义/术语3.1职业病危害。

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____(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内容与要求4.1档案内容(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2)健康监护档案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将监护结果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具体来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监护对象: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对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借调工、劳务派遣工等)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2. 监护内容:明确监护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职业病相关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评估、职业病治疗和康复等。

3. 监护频次:规定监护频次,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为一年一次。

4. 监护记录:规定监护结果如何记录和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监护结果、诊断评估、治疗康复等相关信息。

5. 职工知情权:明确职工对自己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职业健康义务:明确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义务,包括企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监护条件和设备,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健康监护等。

7. 责任及监督:明确企事业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和职工等相关责任,建立一套监督机制,确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职业卫生监护是指对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进行的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护的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卫生监护数据、职业健康评价、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卫生技术培训等内容。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如下:1. 个人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从业年限、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职业卫生监护数据:包括职业卫生监护记录、体检结果、生化指标、职业病筛查结果等数据。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引言】职业健康监护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对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全面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

本文将介绍一套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目的】为了科学合理地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必要的。

【内容】1. 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

2.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机构,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3. 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包括监测内容、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

4. 进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5. 根据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制定相应的个体防护和康复措施。

6. 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从业人员,进行特殊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等。

7. 定期评估和改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二、档案管理制度】【目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内容】1. 确定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

2. 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 对从业人员进行档案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等。

4. 对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对不同人群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干预。

5. 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归档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 对档案进行保密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权。

7. 根据需要提供健康档案查询服务,方便管理人员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

8. 定期评估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培训】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制度的理解和操作方法等。

【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向从业人员宣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好处,增强从业人员的主动参与意识。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引言职业危害是在职业活动中引起职业病或其他职业伤害的隐患因素。

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暴露于职业环境中某种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病,它具有不可逆性和严重性,导致职业伤害、职业疾病和职业死亡,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职业病死亡人数达数万人,每年也有大量因职业病致残和致死的事件。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是指在各个行业、单位和工作场所从事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具有潜在危害的工作的人员。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面临着职业病和其他安全健康风险的威胁,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减少职业病和其他安全健康风险的发生。

具体的必要性包括: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利于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疾病诊断、危害因素评估、个体防护和职前、职中、职后管理。

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事故的发生。

提高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

通过监护档案中记录的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等信息,可以提醒从业人员注意职业健康和安全,做好个人防护。

促进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发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发展。

通过监护档案中记录的健康数据,可以及时诊断和治疗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促进从业人员健康发展和职业前景。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对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及相关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成规律性记录的文件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需要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标准:根据国家职业健康和相关法规、标准,建立符合行业实际情况、个体健康情况的监护档案参考标准;•档案内容: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各类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危害因素暴露情况、健康检查及诊断结果、个体防护情况等。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4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4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是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强化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保护。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程度、健康状况及工作相关健康问题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1.1 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监护的首要任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包括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测定,以确保从业人员的暴露程度符合国家标准。

评估则是根据监测结果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1.2 健康咨询和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还包括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咨询和培训。

健康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措施等,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培训的形式可以是定期的集中培训,也可以是现场辅导,以确保从业人员全面了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并能有效应用。

1.3 诊断和治疗如果从业人员存在职业病问题,职业健康监护还应包括诊断和治疗。

诊断通过对从业人员的体检、病史调查等手段进行,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

如果确诊,应及时给予治疗,以减少疾病对从业人员的影响。

二、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相关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2.1 档案建立档案建立是档案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

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需要对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职业暴露情况、健康状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以电子形式保存,以便于管理和检索。

2.2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分类、整理、储存和维护等工作。

档案应按照从业人员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检索效率。

档案应储存在安全、防火、防水的环境中,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止意外丢失。

同时,档案需要定期维护,例如更新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职业暴露情况等信息。

2.3 档案使用档案使用是档案管理制度的最终目标。

档案可以作为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评估和监测依据,也可以作为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就业资格审核依据。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1.1 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促进工作环境的改善和工作条件的提升,同时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和利益。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无论其从事何种工种和岗位。

三、职业健康监护3.1 公司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信息,并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3.2 公司应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检查、生物学检查和职业病筛查等,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从事相关工作的要求。

3.3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设备,如防护服、呼吸器等,并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管理4.1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健康信息、培训记录等,并负责保管和管理这些档案。

4.2 公司应对从业人员的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档案的及时完整和准确性。

4.3 公司应对从业人员的档案进行保密管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外部人员透露或共享档案内容。

五、应急处理5.1 公司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等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

5.2 公司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应急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技能。

六、责任与监督6.1 公司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6.2 相关部门和岗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对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七、违规处理7.1 对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等。

7.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附则8.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与职业危害防控工作的有效实施,订立本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本制度的订立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在职业病危害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1.从业人员:指在企业从事工作的人员,包含员工、外聘人员等。

2.职业危害: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或工作方式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信息、数据的记录与管理系统。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与管理第四条档案的建立1.企业应依据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体健康情形、职业接触史、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相关信息。

3.档案的建立应由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档案的及时建立和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的管理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采用电子化管理,并具备数据备份和加密功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2.企业应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复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3.档案管理人员应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档案信息。

第六条档案内容1.个人基本信息:包含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职业健康情形:包含从业人员的体检结果、职业病筛查情况等。

3.职业接触史:包含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的有害因素、接触时间等。

4.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包含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合的防护设施等。

第七条特殊情况的档案管理1.对于从业人员因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被诊断或治疗的,应将相应的诊疗记录纳入档案,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对于在职期间离岗或离职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妥当保管其档案,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旨在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雇主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健康监测,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心理健康评估等。

2. 环境监测:雇主应配备专业人员对工作环境进行监测,包括空气质量、噪音、有害物质等,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卫生标准,不影响从业人员的健康。

3. 职业病防护:雇主应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包括改善工作条件、提供个人防护用具、培训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备等。

4. 健康宣教:雇主应提供相关的健康宣教活动,向从业人员普及职业病的预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

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健康档案建立:雇主应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体检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2. 档案保存:雇主应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档案查询:从业人员有权查询自己的健康档案,并提出异议或申请档案修改。

4. 档案保密:雇主应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的保密性,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

以上即是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有效的监护和档案管理,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问题,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制度
2023-11-04
contents
目录
• 制度概述 • 管理要求 • 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利用 • 相关文件与附件
01
制度概述
目的和意义
01
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危害 的发生。
02
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质量和
档案内容要求
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个人信 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基本
信息。
还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记录、 职业病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相关资料。
档案内容应定期更新,保持最 新状态。
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和安全性。
对于电子档案,应建立备份制度,防止数据丢失和损 坏。
01
03
委员会审查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确定是否受理该鉴定申请。
鉴定结果
专家组根据调查和分析结果,给出职 业病的鉴定结果,包括是否患有职业 病、患有何种职业病等。
05
04
专家鉴定
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的鉴定, 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分析、现场调查等 。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保障
医疗保障
职业病患者有权获得医疗保 障,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 用等。
归还规定
借阅档案后,借阅者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 或丢失档案。若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损坏或丢失,借阅者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档案的销毁与保密
销毁规定
对于不再需要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时需有专人监督,确 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最新)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最新)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环保科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职工在上岗前和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会组织女职工定期的健康检查,安全环保科和生产单位按照《绩效监测与测量》程序,组织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安全环保科,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由公司安全环保科、人力资源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可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工种,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并产生健康损害征兆的职工,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第七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八条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安全环保科应为其配备齐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不定期检查考核,生产单位应督促其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并懂使用应急处置设施。

第九条安全环保科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劳动力素质的提升,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员工的工作安全,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员工的工作安全。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本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以及临时工。

第四章职责4.1 企业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方案;(2)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的培训和教育工作;(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对特殊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4)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评估和体检;(5)对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6)根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防护措施。

4.2 从业人员职责(1)配合企业进行健康监护工作,接受健康检查和评估;(2)及时向企业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病情变化;(3)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4)遵守企业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

第五章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管理5.1 建立健康监护档案(1)档案建立的对象:全体从业人员(2)档案建立的时间: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日起(3)档案建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职业史、健康评估结果、体检报告、接受的治疗和康复措施等。

5.2 档案管理(1)健康监护档案由企业健康监护机构负责管理,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2)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3)健康监护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4)离职的从业人员可以申请将其档案转交给个人保管,但必须经过企业的批准。

第六章健康监护工作程序和频次6.1 健康监护工作程序(1)登记和建档:根据企业的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填写健康监护登记表,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2)健康评估和体检: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评估和体检,包括常规项目和特殊项目。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职工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岗位。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1、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管理相关的职业健康技术数据资料。

2、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员工本人。

4、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

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公司安全委员会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7、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8、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新工人入厂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4、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9、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11、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2、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二)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安健环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____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健康监护工作而建立的一套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档案建立和管理:针对从业人员进行档案建立和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职业教育情况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2. 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职业病防护等,发现健康问题及时进行跟踪和处理。

3. 职业教育: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职业技能培训等,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 档案保密:对从业人员的档案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性,同时能够在必要时进行查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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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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