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条文说明印刷版
煤矿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煤矿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一、前言煤矿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具有很高的爆炸性,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煤矿瓦斯防治方案至关重要。
二、煤矿瓦斯防治目标1. 降低瓦斯涌出量,减少瓦斯积聚。
2. 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 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管理体系,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三、煤矿瓦斯防治措施1. 通风换气(1)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的风量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2)定期检查矿井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完好、有效。
(3)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降低瓦斯积聚区域。
2. 瓦斯抽采(1)根据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制定合理的瓦斯抽采方案。
(2)采用先进的瓦斯抽采设备和技术,提高瓦斯抽采效果。
(3)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
3. 瓦斯监测与报警(1)安装瓦斯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
(2)设置瓦斯报警装置,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
(3)建立瓦斯监测与报警系统,实现瓦斯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分析。
4. 防突措施(1)根据矿井煤层特点,制定防突措施。
(2)加强煤层卸压排放,降低煤层压力。
(3)采用预抽瓦斯等技术,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5. 安全培训与教育(1)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开展瓦斯防治知识教育,使职工掌握瓦斯防治技能。
(3)定期组织瓦斯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矿井应对瓦斯事故的能力。
四、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1. 建立防治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瓦斯涌出量、瓦斯浓度、瓦斯爆炸事故率等。
2. 制定防治效果评价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3. 定期对瓦斯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4. 建立防治效果评价档案,记录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
五、执行情况说明1. 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满足生产需要。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为了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化瓦斯防汉,真抓实干,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抽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
突出矿井需要的编制矿井突出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高瓦斯矿井需编制相应瓦斯抽采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
第三条抽采瓦斯专职人员对抽采钻孔、瓦斯管路进行揗回检查,每天定人、定时对抽采管路排粉、放水,并作好记录。
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四条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瓦斯流量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设置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应符合下列要求: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箭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米。
第六条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根据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布置计量测点,测定抽采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
(1)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系统,并且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进行实时监控;(2)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抽采钻场、独立钻孔抽采分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测定装置;(3)计量装置要符合相关计量和安全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校检,确保计量准确、规范;(4)抽采泵站要由人工对照记录抽采参数,且每天应不少于3次,参数记录要形成管理台账。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所属煤矿生产证照齐全;(三)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
二、责任体系(一)煤矿企业负责人、矿井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二)煤矿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及配套政策措施;(三)瓦斯防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和矿井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四)煤矿企业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有涉及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总工程师决策机制。
三、机构人员(一)煤矿企业设有通风、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二)煤矿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三)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相关管理经历;(四)煤矿企业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五)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六)煤矿瓦斯防治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一)煤矿企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追查处理制度;(三)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奖罚制度;(四)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设计等技术措施审查制度;(六)瓦斯抽采效果安全技术评价制度;(七)瓦斯防治其他相关制度。
五、防治方案(一)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二)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三)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206-2006);(四)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每月不超过2次,其中年度内浓度大于3%的瓦斯超限不超过2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力定义)瓦斯防治能力是指煤矿企业防治瓦斯应具备的责任体系、基础设施、人才技术、资金投入等。
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方可组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
第三条(管理权限)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央煤矿企业、跨省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
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主体)已从事或拟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法人是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申请主体。
第五条(申请条件)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的煤矿企业,可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六条(申请材料)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应编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并提交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汇编。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企业概况;(二)评估范围:申请评估企业内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生产的子分公司名单,及子分公司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三)从事高瓦斯、煤与瓦斯矿井生产或从事煤矿生产业绩;(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六)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与瓦斯防治投入情况;(七)所属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情况;(八)主要瓦斯防治措施、技术方案及其实施效果;(九)煤矿企业有上级管理企业的,需附署上级企业意见。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汇编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二)近几年煤矿生产、建设安全事故情况;(三)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目录清单;(四)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机构设置文件复印件;(五)从事通风、地测、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六)近三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财务证明。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服务机制,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综合评估或在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进行的瓦斯防治能力单项评估,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按照统一管理、属地评估、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企业自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经评估合格后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有权进行核查,发现核查核查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时有权予以纠正。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实施第五条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含低瓦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每年按照本办法开展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结果按分级监管原则报属地监管主体单位。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六条煤矿存在瓦斯等级升级、整体托管、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时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含改建、扩建)开工、停产停建时间超过3个月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应及时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合格后方可按分级监管原则向属地监管主体单位申请复工复产验收。
第七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合格的生产建设煤矿,监管主体单位接到自评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煤矿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情况逐级汇总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管主体单位对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步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复工复产的依据,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予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进一步提高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促进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国有企业、跨省(区、市)煤矿企业、私有企业及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三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或完成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下达整改通知,在整改期间内仍未申请并完成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工作的,应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或企业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实现兼并重组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并对其所属煤矿企业(公司)进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是指新建、整合、技改、生产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所具备的水平,包括从业经历、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人才资金、系统设施等。
经评估具备相应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方可组织相应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建设、整合、技改、生产。
第五条市级及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省内国有煤矿企业及跨省(区、市)煤矿企业(在两个及以上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区)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性质以外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瓦斯治理能力评估的对象包括新建、整合、技改、生产矿井,评估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但不得超过3年。
生产矿井进入新水平、新采区前也应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从事煤矿生产的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再兼并或整合达到或超过3个高瓦斯或突出矿井时,也应开展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工作。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方案报告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2〕105号)的要求,受某区XXXXXXX煤矿企业的委托,煤矿安全技术中心承担了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接到委托后,中心与煤矿企业签订了委托评估合同,成立了以元宝为项目组长的评估项目组,并于 2012年3月6日至 2012 年3月7日在煤矿企业开展了现场评估,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实、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全对策,对煤矿瓦斯防治提出了相关建议,并作出了该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结论。
本报告力求反映该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方面实际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该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也能为各级煤炭行业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目录一、企业以及所属矿井概况------------------------------ 3(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位置、交通情况 ------------------ 3(二)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生产、建设情况 ------------------ 4(三)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证照、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4二、煤矿企业综合管理评估情况-------------------------- 6(一)煤矿企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从业经历 ------------- 6(二)煤矿企业设置的职能部门、配备的人员情况以及所属矿井设置的职能部门、配备的人员--------------------------------------- 7(三)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的情况 ------- 8(四)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安全资金投入保障的情况 ---------- 8三、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系统评估情况---------------- 9(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制定瓦斯防治方案、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水文及瓦斯参数、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的情况 ------------- 9(二)煤矿企业所属矿井生产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 10(三)煤矿企业所属矿井淘汰命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的情况 ----- 12(四)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采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的情况 ---- 13四、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3(一)存在问题-------------------------------------------- 131.煤矿企业从业经历、机构(部门、队伍)、人员、管理制度方面------------------ 132.煤矿企业安全投入、资金保障方面------------------------------------------- 13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方面------------------------------------------------- 144.煤矿企业生产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14(二)安全对策-------------------------------------------- 141.煤矿企业从业经历、机构(部门、队伍)、人员、管理制度方面------------------ 142.煤矿企业安全投入、资金保障方面------------------------------------------- 15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方面------------------------------------------------- 154.煤矿企业生产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方面--------------- 15(三)相关建议-------------------------------------------- 161.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综合管理方面--------------------------------------------- 162.煤矿企业各系统与瓦斯治理匹配、设备方面----------------------------------- 233.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突措施方面-------------------------------------- 28五、评估结论----------------------------------------- 39一、企业以及所属矿井概况(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位置、交通情况。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microsoftoffice文档样本
目录一、目标与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成立瓦斯抽采效果评价领导小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领导小组成员瓦斯抽采职责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瓦斯抽采职责划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瓦斯抽采效果评价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钻孔设计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钻孔施工要求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钻孔封孔及接管抽放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抽采管路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抽放参数监测监控.................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抽采瓦斯计量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抽采参数检测和调整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钻孔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考核、奖罚和问责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袁仓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价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抽放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管 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化瓦斯防治,真抓实 干,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与职责二、成立瓦斯抽采效果评价领导小组1、组长:张书兰(矿长)昌自义(机电副总)副组长:王中秋(安全矿长) 刘景洋(总工程师) 冯星忠(生产矿长) 万汉文(机电矿长)曲文明(通风副总) 邹永新(地测副总)2、 1) 2) 3) 4) 5) 成员:各项目部、各部室、下设小组成员职责刘景洋, 冯星忠, 曲文明, 袁和平, 胡丙炎, 工区负责人负责全矿瓦斯抽采效果全面工作。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1227发文稿)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六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条文说明印刷版
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座谈会材料之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解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2012年3月23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煤矿瓦斯防治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瓦斯防治基础依然薄弱,重特大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十二五”时期,煤炭需求持续增长,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灾害威胁日趋严重,需要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更严格的措施,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力度。
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要求加快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按照两个文件精神,国家能源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目前煤矿瓦斯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吸纳煤矿企业的先进经验,针对瓦斯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并于2011年12月26日以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印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解读:煤矿企业是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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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座谈会材料之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解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2012年3月23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 号),制定本办法。
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煤矿瓦斯防治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瓦斯防治基础依然薄弱,重特大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十二五”时期,煤炭需求持续增长,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灾害威胁日趋严重,需要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更严格的措施,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力度。
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 号),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要求加快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按照两个文件精神,国家能源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目前煤矿瓦斯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吸纳煤矿企业的先进经验,针对瓦斯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并于2011年12月26日以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印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解读:煤矿企业是瓦斯防治的责任主体。
从实践看,煤矿瓦斯防治需要高投入和高素质的人才,需要从产量安排、采掘部署等生产源头落实瓦斯防治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这方面的决策权都在煤矿企业。
分析近年来的瓦斯事故,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主要原因之一。
为此,国务院和国办文件都明确要求把煤矿企业作为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对象,重点从企业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方面,对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中部分条款涉及到矿井,主要是通过对矿井相关工作的评估,来检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矿井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纳入评估范围,不单独进行评估。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解读:参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等工作的管理权限,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国家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考虑到部分省(区、市)煤矿企业数量多,评估工作量大,在具体评估过程中,可安排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评,评估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解读: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国家能源局或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申请截止日之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评估申请截止日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2012年内完成评估工作。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申请评估。
鉴于此类煤矿企业评估内容和标准,与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差异性较大,其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解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企业,目前未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今后拟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须经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评估。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企业,目前已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今后拟在已跨省(区、市)外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应分别在属地评估合格后,由煤矿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评估。
已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目前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企业,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别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评估。
第六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 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 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 年以上。
解读:本办法明确了以后拟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标准,即煤矿企业(含控股子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或煤矿企业所有矿井(含核准在建)总数超过25个,且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解读:为提高评估效率和效果,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原则上由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具有法人资格、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最高层级的煤矿企业申请评估。
申请评估的煤矿企业管辖的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一并评估。
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由下属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最高层级煤矿企业申请评估,申请评估的煤矿企业管辖的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一并评估。
第八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要求进行。
解读:为便于各省(区、市)把握基本标准评分尺度,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下属每个层级的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进行评估。
第三章评估实施第九条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三)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四)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七)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解读:为便于煤矿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编制提纲》,供煤矿企业申报时参考。
第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分。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 分以上的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 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解读:基本标准共设置了6项必备指标和26项评分指标。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经历、瓦斯抽采系统、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瓦斯防治方案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等6项必备指标全部达到标准要求,并且26项评分指标得分在70 分以上的煤矿企业,方可认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本办法下发前,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第十一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
解读: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中介机构的资格和专家的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评审费用由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筹措,原则上由本级财政安排。
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中介机构应提交评审报告;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应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作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定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 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解读: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立即按《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健全机构人员、完善系统设施、制定管理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在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达到标准要求,并提出评估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由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煤矿企业名单须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解读: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由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将评估结果函告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