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销-意外伤害保险-阳光人寿阳光365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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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3.2分红是不保证的 ....................................................................... 4.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11)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 5.2 宽限期 10.2 未还款项1.3 犹豫期 10.3 合同内容变更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 11.1 保单年度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 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3 保险期间延长选择权 6.3 减额交清 11.3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2.4 保险责任 11.4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 11.5 毒品11.6 酒后驾驶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 无有效行驶证3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1.9 现金价值3.1 受益人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10 净保险费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1.11 条款约定利率3.3 保险金申请 11.12 周岁3.4 保险金给付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8 合同解除3.6 诉讼时效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4 保单红利 9 如实告知4.1保单红利的确定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8-1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汇总

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汇总

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丽人两全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是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的疾病,是指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

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助动车期间遭受的伤害;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七、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8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 周岁1.2 合同生效及风险8.2 团体1.3 投保范围8.3 汽车8.4 意外伤害8.5 毒品8.6 承运人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8.7 酒后驾驶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2 保险期间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9 无有效行驶证2.3 保险责任8.10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2.4 责任免除病毒8.11 净保险费8.12 未满期净保险费3 保险金的申请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3 未满期保险费3.1 受益人7.1 被保险人年龄错误处理3.2 保险事故通知7.2 被保险人变动3.3 保险金申请7.3 合同内容变更3.4 保险金给付7.4 联系方式变更3.5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7.5 争议处理3.6 诉讼时效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4 保险费的交纳附表二: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4.1 保险费的交纳表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阳光财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阳光财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一、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 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金。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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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 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 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 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 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相应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

阳光人寿保险手册

阳光人寿保险手册

24 24 82341 166432 166432
0 1000 34427 119344 119344 100000 35253
25 25 88163 170599 170599
0 1000 36459 120150 120150 100000 37713
26 26 94241 174919 174919
产品演示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 第3页 共6页
普姚女士 寿险顾问:
综合保障计划 业务代码: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我们对您投保的附加十全十美额外重疾(90天)、附加重疾豁免A(90天)、附加住院费用B(30天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无等待期,详见保险条款。
0 1000 50003 124180 124180 100000 52868
32 32 132513 202614 202614
0 1000 52503 124180 124180 100000 54079
33 33 138366 207215 207215
0 1000 55078 124180 124180 100000 55331
保证续保
附加住院费用B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每六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 续保年龄对应费率交纳续期保费,合同将延续有效。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 龄超过65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0 1000 38553 120956 120956 100000 40279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 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2.3 2.3.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以变更后的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 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8-2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3.3 2.3.4
其他身故、全残给 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 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 2.3.2“一般意外 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 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 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5天的犹豫期..................................................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9.2合同内容变更1.3 犹豫期9.3联系方式变更9.4争议处理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10 释义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10.1 保单年度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10.2 意外伤害2.3 保险责任10.3 乘客身份2.4 年金转换选择权10.4 公共交通工具2.5 责任免除10.5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10.6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10.7 毒品10.8 酒后驾驶3保险金的申请7 合同解除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1 受益人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10 无有效行驶证3.2 保险事故通知手续及风险10.11 现金价值3.3 保险金申请10.12 条款约定利率3.4 保险金给付10.13 周岁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单红利8 如实告知4.1保单红利的确定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 保单红利的领取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4.4 特别红利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阳光人寿真心满溢两全保险产品介绍

阳光人寿真心满溢两全保险产品介绍

6倍保额
卖点一:意外给付更高(2/2)
与其他公司电销返本意外险相比,真心满溢意外给付金额、给 付类别占明显优势。
各寿险公司电销返还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公司
产品
普通意外
阳光
真心满溢 保额*2+已交保费118%
平安 中美大都会
乐翔人生 乐逸人生
保额+已交保费118% 保额+已交保费118%
如意三保 保额+已交保费
真心满溢——减额交清、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
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 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 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单贷款详见条款“6.2保单贷款”
真心满溢——除外责任(2/2)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 身故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阳光人寿节假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阳光人寿节假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3 2.3.1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 及伤残给 付条款
在 2.2 内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 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 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 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 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5 合同解除
8 释义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 风险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处理 7.2 合同内容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7.4 争议处理
8.1 法定节日 8.2 调休日 8.3 意外伤害 8.4 毒品 8.5 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7 无有效行驶证 8.8 机动车 8.9 精神疾患 8.10 医疗事故 8.11 非处方药 8.12 潜水 8.13 攀岩 8.14 探险 8.15 武术比赛 8.16 特技表演 8.17 净保险费 8.18 未满期净保险费 8.19 周岁 8.20 猝死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十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 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二)、(三)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 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 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 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 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 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 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六条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 险合同终止。

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保险条款

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保险条款

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保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概述2.保险条款详细内容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期间2.4 保险金额2.5 保险赔偿2.6 保险续保2.7 保险合同的终止正文一、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概述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是一款结合了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的综合性保险产品,旨在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该产品具有保险责任广泛、保障力度强、保费低廉等优点,适合各类人群购买。

二、保险条款详细内容2.1 保险责任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2 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抓捕导致伤亡的;(2)被保险人自杀、自伤或因酗酒、吸毒等行为导致伤亡的;(3)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的伤亡;(4)被保险人因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伤亡;(5)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艾滋病等疾病导致的伤亡。

2.3 保险期间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4 保险金额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的保险金额由客户在购买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根据客户的年龄、职业、风险等因素确定。

2.5 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理赔申请后,经审核确认符合保险责任的,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赔偿金。

2.6 保险续保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后,客户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新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事项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2.7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抓捕导致伤亡的;(2)被保险人自杀、自伤或因酗酒、吸毒等行为导致伤亡的;(3)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的伤亡;(4)被保险人因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伤亡;(5)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艾滋病等疾病导致的伤亡。

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 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8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意外伤害1.2 合同生效及风险8.2 实际住院日数8.3 毒品8.4 酒后驾驶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6 无有效行驶证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8.7 机动车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 精神疾患2.2 保险期间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9 医疗事故2.3 保险责任8.10 非处方药2.4 责任免除8.11潜水8.12攀岩8.13探险3 保险金的申请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4武术比赛3.1 受益人7.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15 特技表演3.2 保险事故通知7.2 年龄错误处理8.16净保险费3.3 保险金申请7.3 合同内容变更8.17未满期净保险费3.4 保险金给付7.4 联系方式变更8.18周岁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7.5 争议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4.1 保险费的交纳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条款

总则第一条阳光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年龄在90天(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阳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阳光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8 释义1.1 合同订立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8.1 周岁1.2 合同生效手续及风险8.2 团体1.3 投保范围8.3 意外伤害8.4 毒品8.5 酒后驾驶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8.7 无有效行驶证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8 机动车2.2 保险期间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9 医疗事故2.3 保险责任8.10 非处方药2.4 责任免除8.11 潜水8.12 攀岩8.13 探险3 保险金的申请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4 武术比赛3.1 受益人7.1年龄错误处理8.15 特技表演3.2 保险事故通知7.2被保险人变动8.16 净保险费3.3 保险金申请7.3 合同效力终止8.17 未满期净保险费3.4 保险金给付7.4合同内容变更8.18 未满期保险费3.5 诉讼时效 7.5联系方式变更8.19 医院7.6争议处理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阳光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凡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建设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

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

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甲方,阳光保险公司。

乙方,(客户姓名)。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地区)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乙方希望购买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保险产品。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1.2 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为(具体期限),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具体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条保险费用。

2.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为(具体金额)。

2.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乙方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理赔。

3.1 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理赔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支付。

3.2 乙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理赔资料,如有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情况,甲方有权拒绝理赔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合同解除。

4.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4.2 若乙方有违反合同约定或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约定。

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释均适用(地区)法律。

5.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阳光保险公司合同范本,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同条款的调整和补充。

专家提示,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专家。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款(分红型)条款(2011年4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10释义1.1合同构成 5.1保险费的交纳10.1保单年度1.2合同生效10.2飞机乘客意外伤害1.3犹豫期10.3全残6现金价值权益10.4意外伤害6.1现金价值10.5周岁2我们提供的保障 6.2保单贷款10.6毒品2.1保险金额10.7酒后驾驶2.2保险期间7合同解除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3保险责任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9无有效行驶证2.4年金转换选择权手续及风险10.10现金价值2.5责任免除10.11医疗事故10.12非处方药8如实告知10.13潜水3保险金的申请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4攀岩3.1受益人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5探险3.2保险事故通知10.16武术比赛3.3保险金申请10.17特技表演3.4保险金给付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8净保险费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0.19条款约定利率3.6诉讼时效9.2未还款项9.3合同内容变更9.4联系方式变更4保单红利9.5争议处理4.1保单红利的确定4.2保单红利的领取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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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阳光人寿阳光365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条款(2010年6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合同构成 5.1合同效力中止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合同生效 5.2合同效力恢复(复效)9.2未还款项1.3犹豫期9.3合同内容变更9.4联系方式变更9.5争议处理2我们提供的保障6保单权益10释义2.1保险金额 6.1现金价值10.1保单年度2.2保险期间 6.2保单贷款10.2意外伤害2.3保险责任10.3全残2.4责任免除10.4乘客身份10.5公共交通工具10.6公共交通意外伤害10.7毒品10.8酒后驾驶3保险金的申请7合同解除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1受益人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10无有效行驶证3.2保险事故通知手续及风险10.11医疗事故3.3保险金申请10.12非处方药3.4保险金给付10.13潜水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10.14攀岩3.6诉讼时效10.15探险10.16武术比赛10.17特技表演4保险费的交纳8如实告知10.18现金价值4.1保险费的交纳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9条款约定利率4.2宽限期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20周岁阳光人寿阳光365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365两全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其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2.3.1约定意外身故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6%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满期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6%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2)被保险人醉酒;(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3.1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和资料;(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满期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5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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