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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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6]18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7
【实施日期】2006.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综〔2006〕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福州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为同级人民政府兵役执行机关;征兵办人员由兵役机关和公安、财政、交通、卫生、民政、宣传、监察、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征集时集中办公。
第四条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把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实行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兵员征集
第五条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适龄公民必须依法进行兵役登记。
凡远离户口所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返回的,必须委托他人代理登记,必要时兵役机关要主动巡回登记;
履行兵役登记手续的青年,由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兵役登记证》为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证明。
第六条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办理出境、劳务输出,申请土地、滩涂使用权、贷款,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时,应出示《兵役登记证》。
有关单位,在乡(镇)上年户均优待金的三倍处以罚款;在乡(镇)上年户均优待金的三倍处以罚款;e ud 对没有《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不得办理前款所列手续,如有违反,有关单位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兵役机关提请上级主管或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兵役机关要重视属地内在校大学生(含全日制大学、民办大学和其他职业学校,下同)的宣传和征集工作,尽量加大征集比例。
在校大学生优待金按照城镇兵标准,由院校所在县(市)区发放。
第八条征兵经费开支。
征集新兵和兵役登记所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