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随着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频繁发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的应急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分为地震避难场所、台风避难场所、洪水避难场所等。
每个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要求1. 基础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具备稳定的供电、供水和通讯设施,保证在灾害发生时的正常运行。
2. 安全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设置灭火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3. 生活设施: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食品、饮水、卫生间等,以满足人员在避难期间的基本需求。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流程1. 避难场所的开启:当灾害发生时,责任人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启避难场所,确保人员及时进入避难场所。
2. 人员管理:避难场所需要进行人员登记和身份核实,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和救助。
3. 安全检查:避难场所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4. 应急物资管理:避难场所需要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如食品、水、医疗器械等,以应对灾害期间的需要。
5. 信息发布:避难场所需要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救援指南等,让避难人员了解灾害情况和自救方法。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要求1. 人员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禁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设施设备的维护: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4. 人员培训与演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
XX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XX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的统一领导,依托公园、广场、学校操场、绿地、景区开阔地带等场地,以及体育场馆、学校教室、公共场馆(所)、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等建筑,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认定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在满足该区域应急避难要求的前提下,重新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进行安全评估指导。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管辖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疏散安置点布局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县应急局备案。
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原则,合理选址、布局,设置标志标识、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厕所、应急排污、应急通风等基本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西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20修正)
西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实施日期】2020.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9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减轻突发性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事件,按照相关标准,经过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设施和功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场馆(所)、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主体项目预算;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提出预算。
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运行的演练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地震、城管、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水行政、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场所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和临时疏散安置点。
第四条【立法原则】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统筹规划、行业指导、平灾结合、多灾兼顾、充分有效、长期备用的原则。
第五条【事权划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乡村空旷地(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及体育场馆等室内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体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经费】新建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室内场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纳入投资总额,属于政府投资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室内场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资金,有经营收入的和大专院校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筹措,无经营收入的和中小学校按照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主体】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行政审批服务、体育、人防等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潜力、减轻灾害影响、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潜力的重要举措。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原则(一)以人为本。
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准绳,充分思考市民居住环境和建筑状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场地的实际条件,建设安全、宜居城市。
(二)科学规划。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作为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合理制订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
近期规划要适应当前防灾需要,远期规划要透过城市改造和发展,构成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三)就近布局。
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尽可能在居民区、校园、大型公用建筑等人群聚集的地区多安排应急避难场所,使市民可就近及时疏散。
(四)平灾结合。
应急避难场所应为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和健身的活动场所,配备救灾所需设施(设备)后,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二者兼顾,互不矛盾。
(五)一所多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抵御多灾种的特点,即在突发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事件时均可作为避难场所。
但多灾种运用时,应思考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需要的适用性,注意应急避难场所的区位环境、地质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思路根据国内外资料和经验,笔者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设想:(一)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结合城市行政区划、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特点以及居民疏散的要求,可将应急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级建设: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以上。
为个性重大灾难来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害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5万平方米,可容纳1万人以上。
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
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提高应急避难工作的效率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避难场所的分类和级别1. 按照避难场所的用途和功能,将避难场所分为居民避难场所、学校避难场所、企业避难场所等不同类型。
2. 根据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安全性能和承载能力等因素,确定避难场所的级别,包括甲级、乙级、丙级等。
第三章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责任1. 避难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为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负有责任,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维修工作。
2. 避难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避难场所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避难场所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内容1. 避难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避难场所的安全性能。
2. 避难场所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保证其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3. 避难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应急避难工作的效率和能力。
第五章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方责任和工作任务。
2.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制定避难场所的维护计划和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第六章避难场所的应急响应1. 在发生紧急情况或灾害事件时,避难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
2. 避难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工具和设备,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3. 避难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及时处理紧急情况,保障避难场所的安全。
第七章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督导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定期组织对避难场所进行评估和验收,对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定和考核。
3. 对于违规操作或不合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应急避难广场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广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广场管理,保障广场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应急避难广场是指面积较大、位置较开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为应对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提供人员疏散避难的场所。
第三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紧急情况。
第四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演练,提高员工和广场内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广场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应急物资充足,保障广场安全。
第二章应急预案第六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疏散途径、集合地点、避难地点等。
第七条应急预案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分别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广场内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避难并得到救助。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演练,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在实际应急情况下能够有效运行。
第三章应急设施第九条应急避难广场应设立标识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提示应急疏散途径和集合地点。
第十条应急避难广场应设置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提供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广场应配备灭火器、应急药品、急救设备等应急物资,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应急人员第十二条应急避难广场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广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避难广场应组建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演练和实战处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
第十四条应急避难广场应定期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广场内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意识。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广场内人员及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应急避难广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广场内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一、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构1、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委员会,由地方政府设置,组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2、成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确定和建设1、根据各类灾害的不同特点和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求,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和数量。
2、建设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要求的场所设施,包括住宿设施、生活设施、医疗设施等。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规定1、建立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受避难群众的责任制度。
2、制定避难场所的开放条件和关闭条件。
3、建立有序疏散和安置制度。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物资管理1、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储备物资的充足和更新。
2、对物资的采购、储存、保管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3、定期检查和维护物资设施的完好性。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管理1、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制度和相关规定。
2、确保避难场所的防火、防爆、防震等安全设施完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确保在发生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受避难人员的安全。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卫生管理1、每日进行卫生清洁,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2、定期进行卫生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3、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受避难群众的身体健康。
七、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管理1、建立受避难人员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2、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避难场所的开放信息、物资使用情况以及应对灾害的指导信息。
八、应急避难场所的社会参与1、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参与避难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开展避难场所的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避难意识和能力。
九、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1、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确保避难场所的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
2、定期进行应急避难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以上就是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定义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1. 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2)因地制宜,确保安全;(3)平灾结合,综合利用;(4)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 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场址选择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2)场地面积应满足应急避难人数需求;(3)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电、卫生、医疗等;(4)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
四、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1.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2.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场所的正常运行。
3.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场所进行巡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
4.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1. 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安全,防止拥挤;(2)优先保障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3)遵守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2. 在应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居民疏散、安置。
六、应急避难场所的保障措施1. 保障资金: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的投入,确保场所的正常运行。
2. 保障物资:应急避难场所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食品、药品、帐篷等。
3. 保障人员: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确保场所的有序管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避难场所管理应急预案
避难场所管理应急预案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接踵而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避难场所在这些灾害事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了最后的安全线。
因此,避难场所的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变得极为重要。
本文就避难场所管理应急预案展开探讨。
一、避难场所管理避难场所作为紧急情况下出现的疏散场所,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维护。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要负责避难场所的巡查、设施维护、储备物资等方面的工作。
其次,要开展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避难场所的位置、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最后,要建立督查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避难场所的问题,确保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在避难场所的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逃生通道的顺畅。
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这些制度包括疏散预案、安全预警系统、排险预案等,能够帮助管理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地做出反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在危机出现时保护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
制定应急预案需要依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制定不同的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以下列举几个制定应急预案的建议。
1.定期地进行演练避难场所的应急预案必须得到验证才能确信其实际效果。
定期的演练有助于发掘漏洞并校验应对方案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同时还可以加强组织间的协作、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并让人们逐渐熟悉应急预案的流程和步骤,使真正的紧急情况下能处置自如。
2.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一个专门的应急指挥中心,来进行协调和控制所有的紧急响应行动。
这个指挥中心为各方面的应急资源整合了一个契合的中心点,有助于减轻灾害给人们的伤害。
3.建立科学的应急处理机制不同类型的灾难在处理上采取不同的应急方案。
有的数据显示,地震等自然灾害为最可能危及我们生命安全的事件。
处理地震等大灾难,需要采用完善的科学的救援和医疗资源以及设备。
与此同时,处理病毒型爆发和其他的紧急情况,如较化学泄漏等则需要以其他手段来应对,所以需要科学的应急处理机制。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适用本办法。
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改造,用于群众避险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类型,分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两类。
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公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以外)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汇总、报送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并对外公布;组织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及关闭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属高等院校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区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技工学校等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文化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开展区属体育设施、文化馆(站)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首先,应急避难场所的选择和分配应该按照科学的原则进行。
需要考虑到场所的容纳能力、结构安全性、通风条件、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尽量选择宽敞、安全、便捷的场所,保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应根据受灾情况以及受灾人口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避难场所,避免出现拥挤或资源浪费的情况。
其次,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应具备专业性。
应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避难场所的运营管理。
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应急管理知识和经验,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管理人员需要实施24小时巡查制度,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包括场所进出、宿舍分配、食品供应、疾病防控、卫生保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避难场所内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选择避难场所时,需要考虑到供水供电、通风条件、卫生设施等方面的条件,确保受灾群众在避难场所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还需要配备应急设备,包括灭火器、应急电源、应急照明等,以提供基本的应急保障。
在日常管理中,还需要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功能性和完好性,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最后,应急避难场所的信息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迅速了解避难场所的使用情况和受灾群众的基本情况,以便进行合理的资源调配和救援安排。
因此,需要建立避难场所和受灾人员信息的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受灾群众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这个制度需要考虑到场所选择和分配、管理专业化、设施设备的条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能够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和救援。
只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在突发事件中发挥应急避难场所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避难场所制度大全
应急避难场所制度大全
应急避难场所制度大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尽量远离危险区域,且交通便利。
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场所的抗灾能力。
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平面布局应合理,设置足够数量和规格的避难设备和生活物资,以满足应急需求。
2.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场所的设置标准和建设要求。
同时,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3. 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明确启用条件、程序和方法。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按照预案快速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
4. 应急避难场所的撤离:一旦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案组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人员有序撤离。
撤离过程中要确保人员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5. 应急避难场所的善后工作:灾害结束后,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清理和修缮,恢复其原有功能。
同时,对受灾人员进行安抚和救助,确保其生活恢复正常。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利用应急避难场所,保障人员的安全和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决策、协同应对、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修,以及应急事件时的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第二章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公共应急避难场所和单位自建应急避难场所两类。
第六条公共应急避难场所是指由政府或相关单位建设的供市民集中避难的场所,包括地下避难所、应急避难点等。
第七条单位自建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本单位人员疏散避难的场所,包括避难室、安全疏散通道等。
第八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场所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场所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应急避难场所用途或破坏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保证场所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第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应急通讯设备、应急灯具等。
第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和损坏。
第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场所管理制度,确保场所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拆除或损坏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应急事件时的人员疏散和救援第十六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熟悉疏散和救援程序。
第十七条在发生应急事件时,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核心理念,积极热情为避灾群众服务。
2、按照属地和归属原则,应急避难场所业主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接受所在地民政、地震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3、地震或其它灾情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由场所所在地政府宣布启动。
4、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或其它应急预案,相关责任单位迅速做好灾民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处置、治安和秩序维护,以及交通运输、供电、供水、通讯应急保障(祥见附件1).5、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根据灾害预警信息或上级指令接收安置避灾群众,并提供食宿和其他基本生活保障。
6、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周围进行改扩建时,必须经规划、市政等部门审批。
7、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时的服务管理工作。
附件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地震灾情,市政府宣布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后,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1、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组成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灾民的基本生活。
2、救灾物资保障组组成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集团公司、宁德石油分公司.组长单位:市发改委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成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十字会。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迅速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和安置伤员;帮助应急避难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组织检查、监测避难场所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
迅速组织协调有关药品经营储备单位向避难场所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次生灾害处理工作组组成单位:武警消防支队、市环保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电业局、住建局、教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无线电管理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及关闭管理,适用本办法。
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场所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政府规划、建设或改造,用于群众避险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场所分类】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类型,分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两类。
第五条【基本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职责划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公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以外)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汇总、报送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并对外公布;组织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及关闭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属高等院校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区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技工学校等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淄政办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2〕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5日淄博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包括: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场所(疏散基地、疏散地域、人员掩蔽工程)、室内公共的场馆(所)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分类管理、平灾结合、注重实用”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及维护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
市、区县应急、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建设、交通、水利、体育、规划、城管、人防、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安政办〔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5〕60号安阳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由政府投资,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三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要坚持属地为主、管理方便、功能完好、启动快速、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用途,不得擅自撤消应急避难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占为私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为所在场地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不是所建场地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在建成后移交给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
地震部门应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和使用予以业务指导。
第三章日常维护与管理第六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管理部门承担,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七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保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随时启用。
(二)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确保应急通道畅通和应急设施正常使用。
(三)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的管理,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四)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第八条市地震局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安全、有序、高效地投入使用;2. 提高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水平,确保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3. 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指挥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全面管理工作。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2)设施管理小组: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3)宣传教育小组: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4)物资保障小组: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物资储备和供应;(5)后勤保障小组: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措施1. 设施管理(1)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2)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厕所、淋浴间、医疗点等;(3)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方便群众识别和使用。
2. 物资保障(1)应急避难场所应储备必要的物资,如食品、饮用水、帐篷、急救药品等;(2)物资储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物资充足、及时供应。
3. 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2)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应急避难场所的作用和功能;(3)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五、应急响应1.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 应急避难场所内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应急疏散、安置、救援等工作;3. 后勤保障小组应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内物资供应充足,为应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六、预案实施与评估1. 本预案由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2. 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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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疏散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本市应急避难场所按照避难时间长短分为三类:中长期应急避难场所、短期应急避难场所、暂时应急避难场所。
中长期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较完备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中长期、短期和暂时避难功能,可安置避难人员30天以上的应急避难场所。
短期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一定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短期、暂时避难功能,可安置避难人员3―30天的应急避难场所。
暂时应急避难场所,是指设置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设施,具备暂时避难功能,可临时安置避难人员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是指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或实际经营、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办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区)减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减灾委应当依托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展览场(馆)、学校和其他符合避难条件的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和基础服务设施。
第八条教育、建设、交通、商业、公安、民政、国土、环保、市政、卫生计生、体育、民防、园林、消防、气象、通信、地震、电力、水务、燃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
第九条县(区)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制定建设计划,并结合城市建设同步实施,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十条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应当包括应急通道、功能设置与分区、配套设施、应急标志等内容。
应急避难场所的配套设施应整体规划,可分步实施。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应当包括应急指挥点、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
防疫、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应急排污、应急垃圾储运、应急厕所、治安保卫点等基本设施,其他配套设施结合各县(区)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分为场所内标志和场所外标志。
应急标志应当中、英文双语标识。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统一负责场所内和场所外标志的制作、安装,市政管理部门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进行场所外标志的安装。
第十一条规划有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用地,其开发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应当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一)县(区)减灾委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设计方案评审、验收等环节进行指导,并负责申请建设费用。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县政府应急办意见,具备评审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和部门评审的方式研究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方案。
(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成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区)减灾委组织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已建成投用的应急避难场所确需进行局部调
整的,应当在满足该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要求前提下规划新增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新增的应急避难场所未建成投用前,原应急避难场所拟局部调整部分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程序。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与维护,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使用。
市减灾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外标志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与维护费用由属地区减灾委保障。
第十六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场地应急疏散安置预案,并向其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县(区)减灾委备案;
(二)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做好维护、保养及检修工作,确保完好无损、无锈迹斑点、清洁光亮、图文清晰,能正常使用;
(三)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或堵塞;
(四)固定式标志不得移动、损毁,指示方向应准确;移动式标志应就近集中存放并妥善保管;
(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设施设备综合性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建立相关台账;
(六)组织职工开展本单位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急疏散安置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宣传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的应急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出入口通畅情况、标志维护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市减灾委定期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疏散安置预案、演练、宣传、设施设备维护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章启用与关闭
第十九条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市减灾委决定启用。
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市减灾委授权部门(单位)决定启用。
第二十条接到启用通知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开启所有出入口,组织人员确保所有疏散交通通道畅通、维护现场秩序、检查设施设备、安装移动式标志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疏散安置预案,组织和动员居民进行有序疏散,妥善安置。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疏散安置预案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各种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避难人员疏散工作;
(二)商业部门应当保障避难人员的饮食饮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三)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四)民政部门应当保障避难人员的帐篷、衣物等基本生活安置需要;
(五)市政部门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应急移动厕所和垃圾收集、排污设施,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
(六)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应急避难场所内建立临时医疗点,负责避难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七)通信部门应当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通信;
(八)供电单位应当配备移动供电设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九)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
(十)其他部门或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急避难场所关闭通知由市减灾委发布。
第二十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停止使用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对应急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损坏的要做好修缮恢复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减灾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
(二)未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经费的;
(三)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未按照规定履行保障职责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减灾委责令改正:
(一)不认真履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和维护职责的;
(二)不按要求执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通知的;
(三)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不编制疏散方案,不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及宣传工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移动、挪用、侵占、损坏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或者设施
设备,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