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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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
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东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是城市经济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基础,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适应市委四届九次全会提出的站在新起点、着眼新阶段、树立新目标、开创新局面的要求,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培植以东营为中心的环渤海经济圈新的经济增长极和城镇发展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
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房地产开发
(一)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近期与中长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根据不同地块区位特点,合理确定户型结构比例,实行“总体规划、区域平衡”,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层次住房需求。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由各级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测算提出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发计划,凡未列入开发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
(三)合理调控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年度供地计划要与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相衔接,未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予出让。实行“熟地”出让,不具备“熟地”条件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出让的土地应无权属纠纷、无债务纠纷、无地上附着物,地块具备通路、通水、通电等基本建设条件。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坚决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四)积极搞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配套。由建设部门负责,根据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计划,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计划。开发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供暖、供气等配套问题。对已出让且已收取配套费而尚未配套的地块,要优先配套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开发企业自行配套的,按《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15号)办理。
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开发、诚信销售
(五)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划条件提出意见,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是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开发企业竞得土地后,必须按照意见书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小区配套、拆迁补偿和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意见书要求对开发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依次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项目核准、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工程规划许可、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施工许可、预售土地登记、预售许可、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初始登记。相关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应严格遵守以上工作流程,形成齐抓共管、配套联动的管理体系。
(七)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建设部门要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完善由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组成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落实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对住宅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深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加大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八)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参加。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