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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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罚金刑的法律价值选择——正义及效益

论罚金刑的法律价值选择——正义及效益
罚金 刑这 一法律 行 为, 是通 过主 体 ( 院) 法 对对 象 ( 犯) 罪 的惩 类 ) 和量 ( 量刑 幅度 ) 当 以对 象 ( 应 罪犯 ) 的不 法行 为对社 会所造 成
罚, 变客 体 ( 改 一定 的财产 法律 关系 ) 的存 在方 式 , 达到 适应 或接 危 害的形 式 和 程度 为尺 度来 选 择 , 以保证 刑 的正义 性 。 近 主体 ( 国家 ) 需要— — 实现 正义 及追 求 社会 秩序 的效 益 。因此 罚金 刑 作 为一项 法 定 的报应 手段 , 具有 剥夺 受刑 对象 ( 又 罪 正义 和效 益 , 这两项 现代 法 律价 值 的主 要 目标 , 是构筑 罚金 刑价 犯 ) 定 的经 济 能力 和财 产权 利 的功 能 因而 , 一 罚金 刑所对 应 主 值基 础 的两 大支 柱 。
报应 理 论及 罚金 刑执 行 的正 当性 , 映 了罚金 刑法 的正 义 。 反
主要 在于 破坏 社会 经济 、 管理 秩序 和利益 人对 相应 财产 享有 的权 益 。 因此 , 据 刑 罚报应 理 论 , 根 针对 经 济罪 犯和 财产 罪犯 出于 贪
对 予 任 何一种 法 都反 映着 某种 法权 关 系 , 并确 定 一定 主体 的基 本权 利 图财 的贪 欲 思想 而进 行 犯罪 的特 点 , 其判 处 罚金刑 , 以一 利和 义 务 。法 的正义 所解 决 的 主要 问题 就 是决 定 这种 权利 和义 定金 钱 的剥 夺 , 从经 济上 加 以制 裁 , 正是 罚当 其罪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e A d S ce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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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罚金刑 的法律 价值 选 择

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

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

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衡平【内容提要】刑罚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各有优缺点,只有将二者结合才能正确解释刑罚正义。

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的关系实质就是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在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中,应以报应正义的实现作为第一目标,报应的实现包含了功利的实现。

在依功利正义应当减轻犯罪人的刑罚时,则功利正义优先于报应正义。

【关键词】刑罚/报应/功利/衡平正义是刑罚所追求的至高目标,关于刑罚正义素有报应正义论和功利正义论(预防正义论)之分歧。

刑罚报应正义认为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和谴责;刑罚功利正义则认为刑罚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遏制。

在刑罚内在价值方面,报应正义认为刑罚是社会报复、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的共同产物,报复、谴责和惩罚赋予了刑罚内在的价值,刑罚的严厉程度应由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而功利正义则认为刑罚是社会维护自身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需要,刑罚根本就没有什么价值,刑罚不过是个工具而已,刑罚的严厉程度应由对犯罪有效遏制的需要,也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决定。

经历了百余年的争论与分歧后,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统一应当说是当今世界刑罚理论与实践的一种潮流。

“从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而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个正确的前提得出的结论,不应该是片面地夸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决定作用而把行为贬低为仅仅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而应当把两者的结合和统一作为量刑的根据,也就是说实行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

这是当前刑事立法的一个趋势。

”[1](P81-82)一、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统一在刑法学说史上有不少学者从理论上论证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的统一。

费尔巴哈、哈格等认为刑罚罪有应得地施加于犯罪人,使一般人对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得以确信,正是这种确信,打消了人们犯罪后逃脱刑罚惩罚的侥幸,使他们继续遵守法律,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报应虽然不是刑罚的目的,但是报应可以确保刑罚的正义性,正义的刑罚能够得到一般人的尊重,从而服务于一般预防,报应和功利统一于报应是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手段,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 (二)

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二)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约翰。

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21刑罚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当然在刑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位置。

事实上,“正义肇始于对犯罪、惩罚和债务的简单而又易懂的规则。

”22这不仅表明了长期作为社会热门话题的正义与刑罚有着悠久而永远不可割舍的关系,而且还说明了刑罚是作为正义而存在的。

因此,如同法律被看成是正义的化身一样,刑罚也常常被当作对犯罪的公正反应。

(这里是以善法和善的刑罚为推理前提。

)尽管如此,当人们面对这样的事实──“犯罪人B将被害人A杀死,国家对B判处死刑”之时,人们不能不思考这样的问题:既然杀人是恶,为什么国家还要杀人?由此便引出一个重大的刑罚哲学问题:国家的刑罚权的公正性何在,或者说其合理依据是什么?(一)刑罚权根据学说国家刑罚权属于公权的范畴,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基本内容是指国家动用刑罚处罚犯罪的权力。

鉴于刑罚的特别严厉性,一旦发动,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重则可能危及生命,故对国家何以有刑罚权,或者说国家刑罚权的合理依据是什么,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思索,试图找出一个满意解答。

关于刑罚权根据学说较为复杂。

日本学者泉二新熊将其概括为:社会契约说、神授说、法律必要说、进化论的必要说。

23但此种分类似乎有所遗漏。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曾将有关刑罚权的学说分为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功利说、纯正正义说、社会防卫说与折衷说。

24这里,我谨按自己的理解,把刑罚权根据的学说分为如下几种:1.神授说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对刑罚权的解释。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它都奠基于君权神授的理论。

德国学者斯塔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

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

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

关于死刑的价值观

关于死刑的价值观

死刑又称生命刑 , 乃刑之极端 , 以又称极刑 。死刑是 以国 所 家的名义 , 由特定 的国家 机关 实施 的剥夺犯 罪分子生命 的刑罚 方法。死刑是最严厉 的刑罚方 法。在 人类 刑罚史上 , 始终是 它 领街的主刑 , 其历史与刑法同样悠久 , 至今仍 属刑事法理论 中重 要的课题之 一。几千年来 , 从奴 隶制社 会到封建 制社会 直至现 今, 它从未 受到否定 的评价 , 从统 治阶级 到普通 民众 , 都认 同死
显现其价值所 在。刑罚 的功能 , 是指 国家创制 、 裁量 和执行刑罚
预 防理论 , 包括特 殊预 防理论 和一般预 防理 论。特殊预 防 理 论主张 , 过刑罚对 行为人 的适用 来保护 一般公众 免受其 侵 通 害 , 行为人不得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 威慑 矫正行为人来 防止其再 犯罪。一般预防理论认 为 , 刑罚在对行为人施 加影 响的同时 , 更 是对潜在犯罪 人和公众施加 影 响。通 过刑罚 的执行 , 促使潜在 犯罪人 和公众掌握法律 的禁止 性规定 并避 免违反这些 规定 , 同
国家理论的基本观点 是 , 刑作 为国家暴力 手段 中最 严历 死 的一种方式 , 国家统治权的表现 ; 是 死刑 的合理性最根本地是来
自国家政权 的合理性 ; 留和适 用死 刑的合 理性可 以来 自维护 保
国家政权的需要之合 理性 。 报应理论 , 准确地说 应称 为正义 性报应 理论。其基 本观点
是, 通过使罪犯承担痛苦的方法 , 为人 由于 自 使行 身行为而加 于 自身的罪责 , 在正义的方式下得到报复 和赎 罪。对 于死刑 犯 , 报
应理论 中的等量报应 与等价报应 , 杀人偿命” 剥夺杀人 者生 即“ , 命 。此观念在我 国家喻 户晓 , 深人人 心 , 深蒂 固, 根 是合情 合理 的道德与法律的准则。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

[作者简介] 肖陆平(1964-),男,湖南邵阳人,高级讲师。

研究方向:监狱学。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肖陆平(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摘 要] 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

惩罚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功利。

本文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要求论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应该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

[关键词] 刑罚 目的公正预防 报应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关于我国刑罚的目的,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教育改造说。

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

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采教育和改造他们。

它绝对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

2 惩罚改造说。

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因力对少数犯罪人适用刑罚不能不部分地以惩罚和报复为目的。

3 双重预防目的说。

这是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4 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

认为 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

5 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 ,终极目的是 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6 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犯罪,伸张社会主义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刑法理论

刑法理论

专题一近代刑法理论一、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中世纪刑法:法与道德不可分、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和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严苛性、基于身份的处罚的不平等17、18世纪:人道主义与自由主义发展——社会契约论(刑法的平等性、合理性)、刑罚的目的(预防)——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1、格老修斯:脱离教会、自然法。

法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

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刑。

刑罚目的在于犯人的改善和犯罪的预防。

2、霍布斯:刑法是成文法。

刑罚的根据——社会契约论。

刑罚的本质是痛苦。

刑罚目的是对第三者的威吓和对犯人的改善。

3、洛克:刑罚权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反对酷刑;死刑慎重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罪刑法定基础);刑罚的威吓及宽和化;罪刑适当。

5、卢梭:社会契约论;反对频繁使用刑罚,用教育预防犯罪二、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1、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罪刑均衡:“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行为有一个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有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2、费尔巴哈刑法思想犯罪本质:权利侵害说。

客观主义:客观行为是处罚的对象。

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一般预防论:向一般人预告刑罚,预防犯罪于未然3、康德(1)正义:服从无上的命令。

对侵犯正义的犯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

(2)刑罚权:不法行为是对自由的侵害,为了抑制不法,需要强制力(3)绝对主义: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科处,不是作为手段促进犯人改善——刑罚仅仅是报应(4)支持死刑4、黑格尔的刑法思想(1)辩证法:犯罪是客观的法的否定,刑罚是否定之否定,由于是对否定法的犯罪的再否定而“恢复”法。

(2)刑罚不止是为了使犯人痛苦而科处,是为了作为理性者被尊敬而科处。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引言: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犯罪的预防和改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刑罚的意义和应用。

一、刑罚的目的1. 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刑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

刑罚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维护公平正义刑罚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

刑罚机制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实现对罪犯的公正惩罚,让罪有应得。

这样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也能平衡和抵消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可以产生警示作用,威慑犯罪分子,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同时,罪犯在刑罚过程中也会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刑罚的功能1. 惩罚功能惩罚是刑罚的主要功能之一。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既可以让犯罪分子承担法律责任,也能产生对犯罪行为的强烈警示作用,以起到威慑效果。

刑罚的惩罚功能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也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

2. 预防功能刑罚的预防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使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阻止他们在考虑犯罪之前。

这种威慑效应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引导。

通过改造功能,刑罚能够改变罪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降低再犯率,构建和谐社会。

4. 治安维护功能刑罚的治安维护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制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刑罚能够使罪犯失去自由,削弱他们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1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

[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

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

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

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68种。

[2]直到2022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22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2022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

相关立法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

[3]2022年10月27日,《刑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

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刑罚的另一面——刑罚价值的理性探讨

刑罚的另一面——刑罚价值的理性探讨

(u. 0 6 J1 2 0 )
刑 罚 的 另 一 面

刑 罚 价 值 的 理 性 探 讨
庄乾 龙东
【 摘
24 0 ) 60 5
要 】刑 罚 作 为抗 制犯 罪 的 有 效 手段 和 武 器 , 预 防 、 制 、 罚犯 罪 方 面表 现 出 了积 极 的 作 用 , 来 受到 在 遏 惩 历
然 , 罚 所 具有 的否 定 、 造 、 慑 、 育 、 励 和 安 刑 改 威 教 鼓
价值 , 即刑罚 的消极价 值或 者 反价值 , 刑罚 所具 亦 指 有 的消极 的 、 背人 们 主观 意 愿 与 需 求 的影 响 与作 违
用, 主要表 现 为 :
( ) 费 人力 物力 一 耗
人 们 的重 视 。 然 而 , 罚 在 另一 方 面 , 给 社 会 带 来 了消 极 的 影 响 。为 了更 全 面 、 刻 地 i w 刑 罚 的价 值 , 分 、 刑 也 深 A-. 充 有
效 地 发 挥 刑 罚 的 正价 值 , 现 刑 罚 的 目的 , 必 要 对 刑 罚 的 负价 值 与 非价 值 进 行 重 点探 讨 。 实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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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 8卷 第 7期 (o 6年 7月 ) 2o
山 西 高等 学校 社会 科 学 学报
S C AL S E E O O I CI NC S J URNAL OF COUL GE HAN E S OF S XI
Vo1 1 . 8 No. 7
然或 许对 于某 种疾 病 的抗 制 具 有 特 殊 效力 , 是 可 但
能 由于其 对 身体 的不 良副作 用 而有极 为严 重 的后遗 症 。刑罚 作 为抗 制犯 罪 的法 律 手 段 , 与 药 品 具有 也 同样 的现 象 , 它必 然 对 于社 会 及 其 个 体 具 有 某 种程 度 的不 良副作 用 。 L 这 些 科 学 论 断 深刻 地 揭 示 出 ”3 了刑 罚负 价值 存 在 的 不 容置 疑性 。 这 里 , 刑罚 的 负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

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刑法是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公平正义。

然而,在执行刑法的过程中,很容易忽略人的尊严和人道主义价值。

本文将讨论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并强调刑法应该为人民服务,而非反过来。

首先,在论述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之前,我们需要理清两个概念:人道主义和人权。

人道主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和伦理规范,强调人类对人类的关爱和照顾。

而人权则是指个人享有的特定权利,这些权利是因其地位和尊严而被赋予的。

在很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和人权是密不可分的,但并不总是如此。

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主要体现在刑罚的执行上。

一方面,刑罚必须要符合人权的要求。

例如,罚款不能超过被罚款人的经济能力,监禁不能超过法定期限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判罚的人的尊严和人权。

另一方面,刑罚也应该满足人道主义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刑罚对被罚者造成的负面影响。

例如,监狱应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医疗保障,而不应该让囚犯陷入身心崩溃的状况。

此外,在执行死刑时,也应该尽可能减少犯人的痛苦,例如使用麻药等手段。

除了刑罚的执行,刑法本身也应该具有人道主义的价值。

刑法应该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惩罚来达到对社会的治理。

因此,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人权的保障和人道主义的要求。

例如,对于那些表现良好、有悔改意愿的罪犯,应该给予积极的帮助和引导,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刑法的执行还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而不是简单地将刑罚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来处理。

例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宽大处理或者与缓刑等措施,可能更适合一些犯罪行为。

此时,刑法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被罚者的背景、家庭情况、人生经历等因素。

总之,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应该成为我们制定和执行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刑罚对被罚者造成的伤害,保护他们的人权和尊严,同时注重对罪犯进行社会引导和教育。

只有这样,刑法才能够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和人类尊严的重要工具。

刑罚目(精)

刑罚目(精)

刑罚目引言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

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

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

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

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

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

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

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

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

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析报应主义刑罚价值观正义性

析报应主义刑罚价值观正义性
仅 只 是一 种外 在 的强制 ,一种 他律 , 日- 具 有 内 是
节 制 的 反 应 。这 种 反 应 除 了 要 与 犯 罪 的 严 重 程 度 、
在 道 义 根 据 的 价 值 判 断 , 也 才 使 得 作 为 法 律 范 畴 的 刑 罚 与 社 会 道 德 有 了不 可 分 割 的 联 系 。
没 有 节 制 的 反 应 ; 而 报 应 是 十 分 理 智 的 行 为 ,是 有

刑 罚 中 所 占 的 比重 及 其 表 现 方 式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但 是 ,正义 贯 穿 于 刑 罚 过 程 的始 终 ,却 是 永 恒 不 变
的 。 正 是 由于 刑 罚 具 有 的 正 义 性 ,才 使 得 刑 罚 不 仅
民 ,以维 护社 会 的稳定 和 公 民的安 宁 。尽 管在 历史
刑 罚 不 仅 仅 是 一 种 针 对 犯 罪 人 的 行 为 , 同 时 还
是 一 种 针 对 全 社 会 所 有 公 民 的 制 度 。 刑 罚 是 由 国 家
发 展 的 各 个 时 期 中 , 由 于 刑 罚 观 念 的 不 同 ,正 义 在
(二 ) 正 义 是 刑 罚 可 以 发 动 的 理 由
犯 罪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以及 刑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相 适 应
以外 , 还 要 对 社 会 道 德 起 到 非 常 明 显 的 示 范 作 用 。
闲 此 ,刑 罚 的手 段 必 然 受 到 社 会 道 德 承 受 能 力 的 限
法 律 之 所 以 认 定 某 种 行 为 是 犯 罪 行 为 ,必 定 是
制 。 国 家 在 动 用 刑 罚 T- 的 时 候 ,如 果 不 考 虑 一 定 段

死刑辩论

死刑辩论

我主要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讲死刑是否符合道德,或者从道德的角度是否能证明它是正当的;第二讲我国应不应该、能不能够废除死刑。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的立论是:死刑是经不起道德检验的,是不正当的。

由此得出结论,死刑应被废除。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要说能也能,要说不能也不能。

说能,是因为假如谁有胆废除了,也没什么了不起的。

说不能废除,是因为要废除,正如我后面要谈到的,会涉及很多问题。

这不是指现在所流行的说法,即我们物质生活水平还低,犯罪率还很高,因此,不能废除死刑那一套,而是与此完全不同的一些东西。

我先讲第一个问题:死刑是否符合道德?从道德的角度来评价一种刑罚制度,看它是否正当,可有多个视角。

从西方死刑存废之争来看,有关死刑是否正当的争点有不下十余个。

我想找一个既定的分析框架,即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按照传统刑罚理论中的报应与功利这两个视角,来考察死刑的德性。

现在,让我们首先从报应的角度来看死刑是否必要。

英国法理学家哈特为报应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

认为报应解决了这样三个问题: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什么样的人施加刑罚?所施加的刑罚应多重?以及所施加的刑罚为什么是正当的?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讲应不应施以刑罚,即刑罚的分配资格,报应论的回答是,刑罚只能在一个人有罪的情况下对犯罪者本人施加。

第二个问题指的是所分配的刑罚的分量,报应论的回答是,刑罚应该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

第三个问题针对的是用什么来证明刑罚的正当性。

报应论认为,使犯罪者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本身便是正当的,因为它表达了对犯罪的恰当的谴责。

至于这样适用的刑罚有没有用,不在正当根据考虑之列。

在报应论所回答的以上三个问题中,唯一也是至关重要的是第二个问题,刑罚应该多重。

为什么这一问题会与死刑的正当性结合在一起,是因为众所周知,刑罚是剥夺人的权益的,而人大不了就是一死,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死刑,当然是最严厉的。

正因为是最严厉的,所以我们要质问,是不是有这个必要?因此,死刑的正当性与刑罚的分量问题即第二个问题最为相关。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引言刑罚是一种法律制度,它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达到一定的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本文将探讨刑罚的目的及其意义。

一、保护社会安全刑罚的第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的安全。

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刑罚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将其从社会中隔离出来,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安全的目标。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社会能够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刑罚的第二个目的是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更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来起到威慑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因此,刑罚在社会中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教育和纠正。

刑罚不仅仅是剥夺自由,还可以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犯罪者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悔过自新。

在刑罚的过程中,犯罪者有机会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技能,改变自己的思维和价值观念。

同时,刑罚还可以通过改造犯罪者的行为和思想,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结论刑罚是一种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的手段。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同时,通过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刑罚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使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重塑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漶”。

“漉,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薦,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_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刑法正义的真正体现

刑法正义的真正体现

刑法正义的真正体现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刑法正义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方面,同样地要体现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

具体的体现在于明确罪刑关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有罪必罚;司法人员要在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不能因为所谓的司法惯例办案而放弃对刑法正义的坚守。

一、刑法正义的内涵从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三种形态;奥古斯丁认为真正地正义只有虔诚的信徒借助神的恩典才可能达到,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以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一大批启蒙思想家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为理论基础导出他们的正义理念;到现代的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论,其两项原则包括“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人们都难以给正义下一个准确的注释,似乎每个观点都有道理,但谁都说不清。

但有一个基本内核却始终不变的: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

①刑法作为一部保障法,是自由人和犯罪人的大宪章;作为一部后盾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得以顺利施行的强大后盾。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强制力最高、惩罚力度最严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保障人权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

刑法正义自然的就要体现在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上,而其中罪刑关系又是刑法学的学科主线,所以真正的把握好罪刑关系,使之真正体现罪当其责、刑当其罪,那么也就基本上体现了刑法正义。

同时,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的正确定位和执行同样也是重要的层面,一部好的法律得不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如同一张废纸。

故笔者认为,刑法正义的真正体现在于追求科学正义的罪刑关系,使得刑事立法更加准确;司法人员树立公正的司法实践观,坚决维护刑法的实施,使得刑法成为保障人权的坚强堡垒。

二、从罪刑关系探求刑法正义在刑法领域具体来说就是罪与非罪、罪与刑、刑与刑之间的均衡问题,亦即刑法罪刑关系问题。

康德和黑格尔刑罚论品读

康德和黑格尔刑罚论品读

无 条件 先天 存在 ,而 人们 必须 无条件 地 自觉遵 守 ,故其 成为 “ 对命 令 ”。又 由于作 为 “ 绝 绝对 命令 ”
的道德 规律 在构 成规 范人 们行 为 的基本 总则 的 同时又 是 国家 立法 必须 遵守 的准据 ,故体现 着道 德规 律
的刑法在康德那里也是一种 “ 绝对命令 ” ,或者说刑法是道德规律这种 “ 绝对命令 ”的坚实盾牌 ,
道德 规律 的罪行 或侵 犯 他人 尊严 的 罪行 为绝 对 原因 ,而 违反 作 为普 遍规 律 的道德 规律 的罪行 又是 以刑
罚为 绝对 结 果 。“ 绝对 报 应 ”只 是强 调 :有报 应 的原 因 ,必 有报 应 的结果 。也就 是说 ,“ 对 报应 ”只 绝
是强 调报 应 的质 的规 定性 。到这 个 时候 ,康 德还 没 有 从 “ 绝对 报应 ”论 中导 出 “ 量 报应 论 ” 等 ,而 直至 其 将 “ 对报 应 ”与平 等观 念相 联 系时 “ 量报 应论 ”才得 以出笼 :“ 何 一个 人对 别人 所作 的恶行 , 绝 等 任 可 以看作 对他 自 己作 恶 。因此 ,也可 以这 样 说 :‘ 果你 诽谤 别人 ,你 就 是诽 谤 了你 自己;如 果你偷 了 如
收 稿 日期 :2 1-40 0 10 -1
作者简介 :傅亮 ( 9 5),男,江苏东海人 ,汉族 ,江苏省东海县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苏东海,2 2 0 。 16 . 2 3 0 马荣春 (9 8),男,江 苏东海 人,汉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 究人员,江苏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16 . 法 学博士 ,江 苏省镇江 市丹徒 区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 ,江苏镇江 ,2 2 1 。 10 3 ① ② ③ 康德 :《 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 人民出版社 1 8 道 9 6年版 ,第 12页,第 7 ,第 5 0 2页 1页。 ④ 《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8 年版 ,第 4 44 5页。 93 2 -2

刑罚何以正义?——以天津“摆摊打气球案”为例

刑罚何以正义?——以天津“摆摊打气球案”为例
非法 属性 ,就 意 味着不 符 合非 法持 有枪 支罪 的构成要 件 , 自然 不能 被评 价 为犯 罪 。还有 论 者兼 采
法教 义学 与法 政策 学 的双 重路 径 ,在法 教义 学 领域 内 ,从 客观 违法 和 主观有 责 两个 层 面否定 赵 春
华 案 件 的犯罪 性 。在法 政 策学 层面 强调 应 当 以司法 良知 这种 超 法规 和超 技 术 的范畴 作 为司法 者 适 用法 律 的重要 依 据 ,认 为 缺乏 司法 良知 的法 律 适用 无 法实 现 司法正 义 ,而 赵春 华案 件 的判 决则 正
的 问题 争议 颇 大 ,争议 的 焦点在 于刑 罚正 义与 否 的评 价 标 准 。法政 策 学上 的刑 罚正 义 可 区 分为 两个 层 面 :刑 罚设 置 的正 当性 ;个案刑 罚 裁量 的效 益性 。法教 义 学上 的刑 罚 正义 则分
为 三 个 层 面 :作 为 刑 罚 发 动 前 提 的 实 定 法 上 成 立 犯 罪 ; 法 定 刑 幅 度 的 确 定 ; 宣 告 刑 的 权

项 具 体法 律规 定相 抵 触 ,而是 指 与 包 括 成 文 要 素 和 不 成 文 要 素 的 整个 法 秩 序 不 相 容 。 ” 因此 ,
摆 射气 球 的游 戏摊 ,用 气枪 和 塑料 弹 的方式 ,即使从 形 式上 来看 违 反 了实定 法 意义 上 的枪支 管 理
规 定 ,但 在整 体性 的法 秩序 评 价 中 ,仍 可 以认 为 其 不 具 有 “ 非法 ”要素。 ② 那 么 ,既 然 不 具 有


问题 的 提 出
2 0 1 6年年 末 ,天津 市 河北 区人 民 法 院对 赵 春 华 一 案作 出 一 审判 决 ,认 定 赵 春华 构 成 非 法 持 有枪 支罪 ,并 判处 有期 徒 刑 3年 6个 月 。 ① 赵 春 华 不 服 一 审判 决 上 诉 ,2 0 1 7年 1月 2 6 1 3,天 津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411105)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

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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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罚价值的正义(一)
正义这个原则本身要求产生最大限度的快乐或幸福。

正义要求我站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来看待人间关系,而不对自己的的偏爱有所留恋。

正义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原则,它在一切可能影响人类幸福的事情上都规定出一种明确的行为方式。

-威廉。

葛德文:《政治正义论》
目次:
一、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
(一)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
(二)启蒙时期的正义理念
(三)当代西方的正义理念
二、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
(一)刑罚权根据学说
(二)刑罚权根据学说评析
(三)我的刑罚权根据观
三、公平的正义:刑罚权的理性运作
(一)刑罚权的基本内容
(二)制刑中的正义理念
(三)量刑与行刑中的正义理念
一、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
古希腊“正义”一词,来源于象征正义的女神狄凯(DIKE〕。

在希腊神话中,狄凯被塑造为手持标尺的形象,而手中的标尺则是用来衡量事物和事件是否合适、适当和公平,或用以确定土地的分界。

当代美国杰出哲学家阿拉斯戴尔。

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tyre,1929
-)指出:“自从荷马史诗第一次被译成英文以来,荷马史诗中的‘dike’这个词便一直被译为‘正义’(justice)。

”2然而,究竟什么是正义?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的热点和争论的中心。

由于人们寄居于各不相同的历史传统之中,而“每一种传统都有一种与众不同的正义和实践合理性的解释。

”3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对什么是正义的理解存在严重分岐。

美国学者麦金太尔曾经根据西方文化传统,把西方哲学与伦理学对正义及其合理性的认识分为四大道德探究传统,即: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狭义的)的对立和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

4然而,由于本书的写作意旨,我不能且无需完全按照麦氏的思路去重述正义,故这里只对人类历史上有关正义的认识作一简短回顾。

(一)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
在人类文明史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古希腊,曾经孕育了一大批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

而这些人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都曾对正义有过深刻论述。

如果将他们对正义的认识加以概括,则可归纳为:古希腊时代存在两种相互对应且含义不同的正义概念:
其一,按照优秀或完美来定义的正义,可称之为“美德正义”。

此种定义把正义作为一种社会的道德理想。

按此定义方法,正义是指一种个人的美德品质,即给予每一个个人(包括自己)以应得的善或按照每个人的功德来给予善的回应的品质。

这也就是人的公道、正直的品质。

所以柏拉图在其《理想国》(该书的附标题为:《论正义》)中首先便指出,“正义被认为是守法或决意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即根据法律属于他人的东西”。

(但柏氏也指出:并非一切服从法律的行为都符合正义,法律有好坏之分,只有服以好法律才是正义所要求的。

5)
其二,按照有效性来定义正义,即把正义理解为社会成员对一种社会合作的有效性规则的服从和遵行,我把此种方法定义的正义称之为“规则正义”。

按此种定义的理解,正义就是指个人遵守正义规则的品质。

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这个词的意义之一,就是被用来指法律所要求的一切,即是说,它是指一个公民与其他公民的关系中要实践所有的美德;而正如其他美德一样,正义使我们能够避免与这种生活的继续不相容的那些邪恶的品格。

6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古希腊的正义理念包括两个基本含义,即:(1)正义是一种最高的美德,而这种美德通过公平、正直体现出来,其实质是给予每一个个人以应得的善或按照每个人的功德来给予相
应的回报。

查士丁尼(Justinus Martyr,约100-约166)皇帝后来在《法学阶梯》中把正义界定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7无疑是受到了古希腊这一有关正义本性认识的影响。

(2)同时,正义还是一种有效性规则,因而对人们的行为能产生规范作用。

所以,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看作是一种秩序的善,8而亚里士多德则宣称“正义是城邦的秩序。

”9
(二)启蒙时期的正义理念
18世纪的爱尔兰哲学家赫起逊(Francis Hutcheson)在其所著《道德哲学创立纲要》(1747)一书中,对正义作了如下定义:正义是“经常关注共同利益的习惯,并在服从这一习惯时,对每个人给予或践行根据自然权利所应做的任何东西。

”而这种“习惯”,则包括那些“心地善良的品性,由此可在人与人之间保持友好交往,或导致我们把某些东西奉献给共同利益。

”根据美国学者麦金太尔的分析,赫起逊实际上是把正义理解为一种美德习惯,而这种习惯就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各种自然权利”提供了基础的自然法则。

10
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Helvetius,1715-1771)在《论人的理智能力与教育》(1773)一书中指出:“正义是维持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

”11虽然,他把正义视为公民的生命线,但他并没有从正面来界定正义,而是从反面指出了什么是不义。

他说:“一种不义,实际上是什么东
西呢?是违犯一种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协议或法律。

因此不义不能先于一种协议、一种法律和一种共同利益的建立。

”“在没有法律之先,是没有不义的”(Si non esset lex,non esset peccatum)。

“12不难理解,在爱尔维修看来,正义便是法律,正义与法律具有同一性格。

诚如他自己所言:正义以既立的法律为前提;正义是孤立的野蛮人所不知道的,如果说文明人对它有点观念那是因为他承认一些法律。

13
然而,在休谟(Davud hume,1711-1776)看来,正义乃是人类为了应付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它是一种使人快乐和赞许的德。

14“依休谟之见,正义这一问题,其核心是关于财产规则及其实施问题。

”15关于财产规则及其实施怎样才是正义的呢?休谟指出:我们以及每一位其他人,一方面想在社会对等交换与交易中,在提供和平、秩序和稳定的框架之内,能够完全达到我们的目的(无论这些目的是什么);另一方面,我们以及任何别人偶尔也由特殊的紧急情况和自身的利益所驱动,会打破这种和平、秩序和稳定。

面对这种情况,就应该通过让前者占据首位并控制(如有必要,则压抑)后者,才能达到我们和任何他人最广泛持久的满足。

简言之,在休谟看来,正义是一种人为之物,它为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服务,而这一服务给我们提供了情感最广泛和最持久的满足。

16不难看出,休谟的正义观点带有十足的功利主义色彩。

(三)当代西方的正义理念
在当代西方社会中,美国哲学家约翰。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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