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
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
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摘要刑法的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介入因素也会影响刑法的定罪量刑。
刑法原则上讲究的就是公平公正,所以说在刑法的定罪量刑上就要考虑的非常全面,介入因素就是之一。
法律就是无情的,对犯罪分子无情,但是又是有情的,要从很多方面来全方面的判断,那么本文就从不同的介入因素和介入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来叙述。
关键词: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定罪量刑一、不同的介入因素1.自然因素的介入第一,自然事件发生在前。
大家都知道,自然事件是人们所不能控制的,而先行行为是是自然人所做出的。
两者都有可能造成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自认事件不是行为人可以凭借主观一念可以控制的,而先行行为是自然人可以控制的。
所以说如果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能够预料到自然事件的发生会有利于自己先行行为计划的实施,并且行为人恰好利用了自然因素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就会将其认定该行为与危害之间是设有因果关系的。
例如,张三和李四一起去王五家盗窃,正好遇到了在远处树底下打牌的王五,他俩在想恰好可以趁此机会采取行动,张三和李四觉得实施盗窃的路上,看到王五家发生了火灾,大火弥漫,房屋倒塌,这就是自然事件发生在前,王五家的财产遭到损失,是自然事件,不是由于张三和李四肆意想要去盗窃引起的。
所以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自然事件发生在后。
在行为人作出先行行为之后,或者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并且发生的事情对危害结果没有什么严重的影响,那么他们之间就不会存在因果关系。
也可以说,如果没有自然事件即行为人主观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不会有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自然因素的发生并未对行为造成什么影响,最终也没有危害结果的产生,则两者没有因果关系。
2.人为因素的介入(1)被害人本身行为的介入。
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发生在前,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导致自己受害的危害结果更为严重,而其本身却不曾预料到其行为会加重自身受到的侵害,但是如果被害人的精神意志已经不受自己的自由控制,而是人为的受到先行行为行为人的控制,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加重,则两者之间就构成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三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三标准1,被害人行为,2,第三者的行为,3,自然事件。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因素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介入第三人因素,上面提到的青青老师驾车横冲直撞,二车碰撞、翠花当场死亡,就是属于介入第三人因素;二是介入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因素,比如说二毛点燃三娃子的衣服,三娃子跳入水中,结果溺水死亡;或者甲追杀乙,乙在逃跑的过程中从高楼上跳下摔死。
无论是介入第三人因素还是介入被害人自己行为因素,核心的依据就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以及是否能够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是说,如果介入因素是必然发生的或者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不阻断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上面提到的介入被害人自己行为因素的两个案例中,被点燃衣服后,三娃子跳水灭火是人之常情,乙在逃跑的时候从高楼摔下均是出现频率很高的事件,这两者都是通常情况,因此此介入因素并未阻断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甚至与前面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那么介入因素就是异常情况。
异常的情况下,如果介入因素能够独立的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阻断了前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知识稍微提前了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不阻断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铁柱开车撞伤翠花,伤情严重根本不可能就救活的情况下,青青老师的驾车肇事行为只是提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阻断铁柱危险行为与翠花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仍然归属于铁柱。
如果翠花伤情及时送到医院可以救治成功,因为青青老师驾车肇事行为导致翠花当场死亡的,那么死亡结果归属于青青老师。
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和介入因素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应该将结果归属于二者。
举例来说,铁柱和二毛同时朝翠花开枪,都没有击中要害部位,但由于两个伤口同时出血导致翠花死亡,那么死亡结果就归属于二者的行为。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都具有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
3、都具有相对性。
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
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4、都具有规律性。
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5、都具有复杂性。
哲学上所讲的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等现象,在刑法上同样存在。
三、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一、概述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因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作用和适用方法等问题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含义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刑法中,所说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三、因果关系的作用刑法规定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刑法规定的犯罪,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结果。
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导致的结果,才是真正构成犯罪的实质内容。
因此,必须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犯罪事实。
如果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法官就可能会依据个人主观认识对犯罪事实加以扩大或减少,导致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四、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在刑法适用中,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分析具体情况来定性。
关于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 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因果关系的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因果。
2. 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因果关系的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联系。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从若干个环节分析其相关性,然后结合事实情况与定罪标准来确定。
3. 因果关系的追溯性因果关系的追溯性是指行为发生后,时间上可能存在某些因素的介入,影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追溯并分析相关因素从而定性。
五、结论因果关系是刑法的基础概念之一,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要联系的重要途径。
因为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必须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关知识,才能准确地应用到刑法适用中。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和中断(一)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和中断(一)“内容提要”在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之间介入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这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内外对此有许多不同的见解。
根据因果关系的客观联系的有无,判断的依据应首先确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则继续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判断所采用的标准不同。
对不同情况下的介入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衡量。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中断“正文”刑事司法机关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经常发现在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第三个因素的情况。
这种因素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他人的行为,还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由于这种因素的介入,导致原来因果联系的方向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
这时,能否认为前一危害行为仍是最后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介入因素的存在能否中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中外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研究中常被关注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如果认识不一致,就可能导致对案件处理的不同结论。
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主张“条件说”的学者中,曾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中断”理论,认为介入因素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因素具有这种中断作用,各种观点看法也不相同。
有的主张只要介入了不能预料到的异常情况时,就可以中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的柏尔);有的主张人在自己的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他人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时,就能中断因果关系(德国的奥尔特曼、李斯特);有的主张第三者利用故意干涉或作为因果系列的支配者亲自行动,给以决定性的方向,以及自然现象介入因果系列之中的情况,都可能中断因果关系(德国的巴海费尔)(注:以上观点参阅(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52页。
);有的主张凡介入人的自由、故意且明知的行为,或者异常性因素,才能中断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法院经常通过借助根植于普通观念中的因果区别,同时强调自愿介入和非正常或者偶合事件作为否定责任的因素”(注:哈特霍雷诺着:《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第二编。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和中断
介入可能导致因果关系的复杂化;而中断则可能导致原有因果关系的终止或 改变。
参考内容
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 事责任的承担。在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的运用也面临着许多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本次演示将从概念解析、理论基础、实践分析、争议探讨和结论等方面,全面深 入地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三、刑法因果关系论在实践中的 应用
下面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刑法因果关系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例如,在一 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甲某因与乙某发生口角后,用刀将乙某刺成重伤。在本案中, 甲某的行为与乙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甲某的行为是故意 伤害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了乙某的重伤结果。根据刑法因果关系论,可以认定 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五、结论
通过对刑法因果关系论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刑法因果关系论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对于确定犯罪行为和危害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在考察刑法因果关系时,需要遵循定罪 要素、证据规则和事实认定等基本要求,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最后,刑法因果关系论在实践中的应用表明,其对于定罪量刑以及赔偿责任 等方面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与其他法律因果关系论相比,刑法因果关系论具有 其独特性和重要性。
2、证据规则
在考察刑法因果关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在 认定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遵循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则。 只有在证据充分证明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认定两者之 间的因果关系。
3、事实认定
事实认定是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重要环节。在认定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时,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分析。这包括对犯罪行 为的实施方式、危害结果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进行全面调 查和分析。
刑法中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原因
刑法中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原因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考虑的就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制定辩护策略的大前提。
一、因果关系的分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形式上可以分为简单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三种。
简单因果关系,是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的、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者几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复杂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先后衔接产生一个或者几个危害结果。
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者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另一个原因的介入,例如第三者行为的介入、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使原来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情形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之前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中断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
刑法上的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是中断的因果关系:1、必须有另外的一个原因介入;2、介入的原因必须是异常原因,也就是说是在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者自然力;3、中途介入的原因必须是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中断因果关系。
三、中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及运用。
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先前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的作用大,说明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先前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的作用小,则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杨某用生锈的尖刀将王某的手臂刺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王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但是由于王某缺乏基本的常识,未采取措施防止破伤风,后王某因破伤风引发死亡。
对这种情形就不能认定杨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杨某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结果的作用很小,杨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刑法总则表2: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形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例15: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都准备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都打中了丙的心脏,丙死亡。
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死亡之间均存在刑法因果关系。【考试标准:无论是上述什么学说,均可以得出此结论,且归责于甲和乙。】
例5:甲故意杀乙,对乙下毒,原本足以致死,但丙开枪致乙当场死亡。
A和C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但B和C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考试标准:例4属于必然因果关系说;例5属于所有的条件说。】【注意!个人观点:虽然A和C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但A和C1之间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什么是C1呢?我的理解就是C的可能性或曰危险性,即乙死亡的可能性或曰危险性。本人在“有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中,将这种可能性或危险性定义为“抽象的危害结果(Ⅰ型)”。当然,即便这种可能性为100%,对行为人也可能按照未遂犯来处理的,如本例5。】
刑法总则表2: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犯罪因果关系)
个人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分类
1、介入型的刑法因果关系
①介入因素为甲的后续行为A1
例1: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行为(A和A1的整体)和乙的死亡结果(C)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身行为介入力度小(异常性小)
例9:甲欲致乙于死地,在乙的碗中投入足以致乙死亡的毒药,乙吃后因腹痛难忍,自缢身亡。例10:甲持刀上楼欲杀死乙,乙逃跑至楼顶,在无路可逃的情形下被迫跳楼,结果摔死。
甲的A行为(投入大剂量的毒药或持刀追杀)和乙的死亡结果C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考试标准:无论是上述什么学说,均可以得出此结论,且归责于甲。】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作者:张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6期摘要:在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的理论一直是难题,理论争议非常多,本文在充分研究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刑法中的理论运用实践,对因果关系理论做一些明确的梳理。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难点之一,在学术届一直存有众说纷纭的理论。
笔者在研究了诸多理论之后,逐渐形成了一套明确的体系与思维方式,当然“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必须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当然也包括德国刑法学理论中的“客观归责理论”。
一、“因果关系”之定性因素研究探讨因果关系应建立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因为“条件关系”是“因果关系”的前提。
条件关系就是说,先不要将某一事实置于刑法的角度之中,而是先从自然法则出发,属于刑法评价之前的纯粹事实概念。
条件关系的公式是“若没有一定之先行事实(行为),则必不会发生后续事实(结果)”。
这一公式只是从自然科学或伦理道德的方面去评价结果与行为之间的条件关系,当然还有下一步,就是从刑法评价的角度从“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筛选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分析因果关系采用从“条件关系”到“因果关系”两个层面的思考角度,逐级深入,对理解因果关系有重要作用。
故先从条件关系入手,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刑法角度的评价,即何种条件关系可以被评价为构成要件要素之一的“因果关系”,继而才能认定犯罪。
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条件说。
条件说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条件关系”,也就是自然因果法则之判断,属于客观性的、事实性的判断,不加入刑法的评价。
这种学说,会扩大刑法中应当调整的范围,比如说因第三人的介入而时行为人的因果关系断绝的情况,在条件说中,行为人也会被认为其行为与断绝之后发生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第二,原因说。
原因说是指在结果发生之后,从发生结果的各种条件之中,依据某种标准区别哪种属于原因,哪种属于条件,仅于认定有原因时,才认定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属于原因的其他条件,就与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探讨
民事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减 少,可能承担民 事责任
侵权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增 加,可能承担侵 权责任
合同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减 少,可能承担合 同责任
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 因果关系决定了行为人的责任大小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有关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有关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既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并且已经造成犯罪结果 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刑事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增 加,可能承担刑 事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如控方提出证据证明辩方主张的事 实存在,辩方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刑法中的重要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刑 法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转移:在特定 情况下,证明 责任由一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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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发生的关系。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对犯罪结果负责的重要依据。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时间、空间、条件等因素。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遵循客观性、合理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间接因果关系的特点: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偶然的联系,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没 有故意或过失。
必然因果关系:指在特定条件下,某一事 件必然导致另一事件的发生,如犯罪行为 必然导致犯罪结果。
介入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
・理论探讨・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J Chongqing Technol Business Univ.(W est Foru m)第18卷增刊 2008年11月Vol.18 Sup. Nov.2008介入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3王守萍(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重庆潼南402660)摘 要:因果关系理论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因果关系中有一种更为复杂的情况,就是在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中偶然介入了一种新的因素,这种介入因素可能会打断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原有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发展规律。
本文从介入因素的提出和类型,介入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作用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索。
关键词:因果关系;必然性;偶然性;介入因素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39(2008)S1-0218-03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理论难点,围绕着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特点、范围等内容都有着激烈的讨论。
因果关系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即由因推果,以果溯因,是世人处事明理最常用的法则,是一种理解和预测事物变化发展的基本方法,乃是人们认识未知世界的重要途径”[1],这是哲学上对因果关系所下的定义,表现为一个动态的探寻过程。
日本刑法学家川端博认为,“刑法上所谓因果关系意味着对于一定犯罪之成立,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应存在之必然关系”[2]。
可见,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是行为的作用过程,是一定的因果历程能否归结于行为人的问题,考查的是行为与结果的归结可能性问题,它对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性质严重程度如何,量刑的轻重层次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一、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之介入因素的提出实践中,一个行为直接引起一个结果,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目了然的。
甲开枪打进乙的心脏造成死亡,丙把丁打成重伤,其因果关系都是不会产生疑问的。
问题往往发生在所谓间接联系或者偶然联系的情况下,在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条中偶然介入了一种新的因素,这种介入因素是否会打断原有的发展规律,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这种介入因素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严格意义,都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浅析刑法的因果关系
浅析刑法的因果关系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选择性要件,是其在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进一步选择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观价值夹杂的过程。
其中各方学者对此更是争论很久没有定论。
我在这篇文章中对很多传统说法提出了质疑并且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条件说,我推崇条件说也给了原因。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阐述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讨论了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特殊体质下因果关系认定,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并给了自己的结论。
因为作为第二学位,平时学的不精,因此我在本文多有浅薄无知的地方,希望老师宽容一些,不足地方让我改正。
主题词:刑法因果关系质疑结论目录一刑法关系的一般原理和概念 (3)(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3)(二)条件说 (3)二特殊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重新思考 (4)(一)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 (4)(二)特殊体质中刑法因果关系 (6)(三)不作为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 (8)三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说及实践应用及重新思考 (9)(一)司法解释太少导致现实中难以操作…………………………………………… .9(一)刑法因果关系并不等价于犯罪构成 (10)结语.................................................................. .. (11)参考文献 (12)一刑法因果关系中条件说新应用(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因果关系是指某个危害行为本身包含孕育着发生危害行为的本质或非本质因素,必然或者偶然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是由于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才引起的,没有这一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就不可能发生。
(二)条件说条件说认为在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只有存在“如果没有前者的话,也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看来,凡是有助于结果发生的条件,其作用都是一样的,并没有大小之分。
条件说这种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具有直观性和简便性特点,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寻找因果链条,迅速将与危害结果无关的行为从因果联系中排除出去。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学者争论最大的一个理论问题之一。
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很多学者习惯于直接将一些哲学概念和范畴引入刑法学研究,忽略刑法中因关系的特性,使问题略显复杂。
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重构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①]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了。
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对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
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
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
因此,笔者力图基于已有的理论,取其优弃其粕,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构,以期该问题的解决。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
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也处于纵说纷纭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此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作者:艾娴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因为其重要性和复杂性的关系,一直都是刑法学领域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时至今日,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具体的认定,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刑法因果关系存在着多种理论和学说,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中,中断和介入是最复杂的问题,怎样在刑事案件中准确判断介入后的因果关系,是刑事案件中关键的一环。
只有解决了介入因素这个环节,才能正确认定刑事责任中的是非问题。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存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非具体的、抽象的因果关系。
一个人只能对自身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因果关系成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责的必要条件。
(二)相关因果关系学说因果关系学说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有着不同的发展,不同法系之间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学说主要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学说主要包括近因说和预见说。
两个法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都各有长处和不足,必须综合运用才能全面剖析[1]。
二、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两种形式。
相对于单一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更加常见。
《犯罪通论》的观点认为,可以中断原先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介入另一个确实存在与危害结果性质相同的原因,及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存在这同一性;二是阻断原先因果关系的因素必须是异常的;三是介入的因素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合乎规律的。
而介入的因素又是多种多样的,它可能是自然因素、可能是第三人、甚至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2]。
(二)介入因素的分类因果关系的介入主要存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类型,自然因素的介入比较简单,在此主要分析人为因素的介入。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和中断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和中断「内容提要」在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之间介入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这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内外对此有许多不同的见解。
根据因果关系的客观联系的有无,判断的依据应首先确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则继续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判断所采用的标准不同。
对不同情况下的介入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衡量。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中断「正文」刑事司法机关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经常发现在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第三个因素的情况。
这种因素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他人的行为,还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由于这种因素的介入,导致原来因果联系的方向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
这时,能否认为前一危害行为仍是最后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介入因素的存在能否中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中外刑法学关于因果关系研究中常被关注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如果认识不一致,就可能导致对案件处理的不同结论。
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主张“条件说”的学者中,曾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中断”理论,认为介入因素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因素具有这种中断作用,各种观点看法也不相同。
有的主张只要介入了不能预料到的异常情况时,就可以中断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德国的柏尔);有的主张人在自己的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他人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时,就能中断因果关系(德国的奥尔特曼、李斯特);有的主张第三者利用故意干涉或作为因果系列的支配者亲自行动,给以决定性的方向,以及自然现象介入因果系列之中的情况,都可能中断因果关系(德国的巴海费尔)(注:以上观点参阅(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52页。
);有的主张凡介入人的自由、故意且明知的行为,或者异常性因素,才能中断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法院经常通过借助根植于普通观念中的因果区别,同时强调自愿介入和非正常或者偶合事件作为否定责任的因素”(注:哈特霍雷诺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第二编。
试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
前行为有 因果关系。( 2 ) 被害人虽遭到不法 侵害 , 但不足以压制被害人 , 被 害人 尚有意 志选择 的 自由,而做出的行为 。 在这种情形 下 ,也 需要进 行具体 的分析去 判断 因果关 系。( 3 )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 , 被害人的 特殊体 质也应属于介人因素 , 而与上述两种 情形不同的是 。 被 害人 的特殊体质并不是 由 于被害人行为所致 ,而是一种 既存 的事实 , 但其的引发是 由于行为人的危 害行为 , 危害
因果关系中最为复杂的便是存在 了介入 因素 , 介入 因素 的判 断对因果关 系的认定有决定性作用。对于介入 因素的类型分析 , 有 助于厘 清介入 因素对因果关 系的影响,
进而认 定先前行为、介入 因素与结果的 因果 关系。
关键词 :刑法 ;因果关 系;介入 因素
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 的关 系,刑法 中的因果关 系是指实行 行为 与危害 结果之
亡 与甲的伤害行为存在 因果关系 ; 若 甲仅对 乙造成了轻微伤势 ,不影响乙逃生 ,则火灾 中断 了 甲的伤 害行为 与乙 的死 亡结果 之 间
的因果关 系。 ( 二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 在现实情况 中,行为人在实行 了危害行
杀死丙 ,便潜入丙 的住所 ,将足以致死量 的 1 0 0 %的毒药投入丙的水壶 内,乙也想要杀
的 ,是 乙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因而与甲的行 为没有 因果关 系。 ( 2 ) 第三人介入的过失行 为, 此时要考虑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可能
为后 。 常常会导致被害人行为的介入 , 在介 入被害人行 为的情形下 , 我们可以分为 以下 几个方面来讨论 。( 1 ) 被害人在 遭到危 害行 为时 , 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 ,甚至丧失 了 意志 自由 ,因此在无法理性选择 的情况下 ,
刑法课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介入因素
刑法课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介⼊因素
重要知识
在不法⾏为与客观结果的因果流程中,如果出现了“异常”的介⼊因素,在⼀定程度上说明,因果
流程的⽅向发⽣了改变,原⾏为与客观结果之间可能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了,相反,如果在不法
⾏为实施后,出现了“正常”的介⼊因素,换⾔之,实施前⾏为通常⽽⾔会出现介⼊因素,那么,
介⼊因素并不会改变因果流程的⽅向,介⼊因素的出现是前⾏为通常⽽⾔会导致的,前⾏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17号
杨某某、杜某某放⽕案
被告⼈杨某某因⾼某某与其断绝不正当男⼥关系,产⽣了报复⾼某某的想法,与杜某某⼀起去
⾼某某家放⽕实施报复。
某⽇晚,⼆被告⼈见被害⼈⾼某某⼊睡后,断了⾼某某家的电源开
关,将汽油泼洒房⼦上。
被害⼈⾼某某的⽗母惊醒后,使⽤警⽤⼿电照明后开启点击功能击打
出电⽕花,引发⼤⽕将多⼈烧伤、房屋烧坏。
法院认为,杨某某、杜某某的犯罪⾏为与⾼某某家⽕灾的发⽣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
裁判理由指出:被害⼈被惊醒后因⽆法开灯,不得不使⽤照明⼯具。
即⼆被告⼈实施了上述泼
洒汽油、切断电源等⼀系列⾏为后,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导致被害⼈使⽤照明⼯具这这⼀介⼊⾏为。
也就是说,被害⼈使⽤照明的⾏为系被告⼈先前切断电源⾏为所致。
因果关系和介入因素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点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顺序性、条件性、必然性和偶然性。
(1)客观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对性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相对的;(2)时间顺序性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且二者不能相互颠倒;(3)条件性即任何危害结果都不是直接形成的,而是必须作用于各种各样的条件下,简单来说也就是如果没有1,就没有2;(4)必然性即危害行为总是必然的、合乎规律的产生危害结果;(5)偶然性即危害行为正在产生危害结果的过程中偶然介入了其他的因素,从而使介入的其他因素导致了新的危害结果。
2、具体性理论上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的现实化说等学说等。
(1)条件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条件说存在最大的缺陷是,会导致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2)原因说,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挑选出来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要从对结果起作用的诸多条件中挑选出一个条件作为原因,不仅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而且会导致因果关系认定的随意性。
况且,结果的发生,有一个条件作用的,也有多个条件共同作用的。
(3)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是相对于条件说过于扩大的范围而言的,即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相当性”,是指该行为产生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
(4)实行行为危险的现实化说,即因果关系讨论的是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因果关系应先立足于条件说进行判断,如果某一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就可以直接否定因果关系。
在存在条件关系的场合,需要进一步地判断,结果是不是实行行为的危险之现实化。
3.在作因果关系的判断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的联系,一般应进行客观的判断。
《大话刑法》第二十二讲:客观要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大话刑法》第二十二讲:客观要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今天我们讲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介入因素就是造成实害结果的因可能是危害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所以我们在价值评价阶段要重点分析,也就是找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可以按照介入因素两步走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第一步先把介入因素找出来,然后看这个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这个介入因素不异常,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个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先前的犯罪行为引发的,那么这个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也要算到先行行为头上。
这就是我们说,如果介入因素不异常,那最终的实害结果和先前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
所谓异常,就是这个介入因素跟先前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不是引发关系,如果介入因素异常,那就走到第二步,比较先前犯罪行为和这个介入因素,谁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谁作用大就跟谁有因果关系,如果作用一样大,都有因果关系。
案例一:狗蛋想杀害小芳,在举枪射击的时候,小芳剧烈反抗,在抢枪的过程中不慎触动扳机把自己打死了。
首先在这个案件中小芳夺取枪支,不慎触动扳机的行为为介入因素,这个介入因素不异常,因为别人举枪杀你,你不可能在那等死,所以小芳的死还是要算到狗蛋头上。
案例二:甲把乙打成重伤,甲后悔又把乙送往医院,然后医生在抢救的时候,医生存在轻微的过失,最后乙抢救无效死了。
那现在问乙死亡和甲的重伤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首先此案的介入因素是医生的轻微过失,这个行为和甲先前的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所以我们认为介入因素异常,两者没有引发关系,接下来判断第二步,死亡结果的造成有两个因素,一个是甲的重伤行为,一个是医生的轻微过失行为,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的作用更大,所以死亡结果要算到甲到头上。
案例三:甲把乙打成重伤,甲后悔又把乙送往医院,然后医生在抢救的时候,医生存在重大的过失,最后乙抢救无效死了。
那现在问乙死亡和甲的重伤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首先介入因素是医生的重大过失,这个介入因素很异常,和先前的犯罪行为是独立关系,然后进入第二步,比较重伤行为和医生的重大过失,很明显医生的重大过失对死亡作用大,死亡结果要算到医生的头上,就不能算到先前的甲的重伤行为。
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王丽枝安琪王佳伟
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王丽枝安琪王佳伟发布时间:2021-04-14T14:15:41.360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4月作者:王丽枝安琪王佳伟[导读] 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关键一环,但在司法实践具体案件中,单一的危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情况是罕见的,介入因素的存在时常会打断因果关系发展规律。
本文旨在探究介入因素的特点以明晰因果关系的框架。
华北理工大学王丽枝安琪王佳伟 063210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关键一环,但在司法实践具体案件中,单一的危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情况是罕见的,介入因素的存在时常会打断因果关系发展规律。
本文旨在探究介入因素的特点以明晰因果关系的框架。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1.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学说概述:1.1条件说条件说创始自奥地利法学家格拉泽开始,该学说主张“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依此认为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前者和后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的内核是“自然逻辑”,在时间序列性上先于结果发生,并且是结果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即为原因。
但是条件说也有两点缺陷:一、条件说将原因划分的范围可能过于广泛。
二、若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介入因素的出现,难以判定因果关系。
1.2原因说原因说由德国宾丁、库雷尔等人提出,为了弥补条件说将原因划分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
原因说主张从引起结果的诸多原因中选择其中一个,其他原因与结果的产生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
原因说内部也分为:有利条件说、最终条件说、优势条件说、异常行为原因说。
但是原因说的缺陷在于司法实践缺乏可操性。
1.3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起源于德国柯利仕,该学说主张“依据日常的生活经验进行相关性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内部分为:依照行为人主观可预见性的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依照客观情况说明行为人具有可预见性的折中相当因果关系说、依照一般人可预见性的折中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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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因为其重要性和复杂性的关系,一直都是刑法学领域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时至今日,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具体的认定,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刑法因果关系存在着多种理论和学说,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中,中断和介入是最复杂的问题,怎样在刑事案件中准确判断介入后的因果关系,是刑事案件中关键的一环。
只有解决了介入因素这个环节,才能正确认定刑事责任中的是非问题。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存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非具体的、抽象的因果关系。
一个人只能对自身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因果关系成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责的必要条件。
(二)相关因果关系学说
因果关系学说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有着不同的发展,不同法系之间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学说主要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学说主要包括近因说和预见说。
两个法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都各有长处和不足,必须综合运用才能全面剖析[1]。
二、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两种形式。
相对于单一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更加常见。
《犯罪通论》的观点认为,可以中断原先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介入另一个确实存在与危害结果性质相同的原因,及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存在这同一性;二是阻断原先因果关系的因素必须是异常的;三是介入的因素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合乎规律的。
而介入的因素又是多种多样的,它可能是自然因素、可能是第三人、甚至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2]。
(二)介入因素的分类
因果关系的介入主要存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类型,自然因素的介入比较简单,在此主要分析人为因素的介入。
人为因素阻断因果关系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个环节的判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第三人的介入
第三人故意行为的介入。
若第三人的故意介入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而之前实行人的危害行为只能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而存在,是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基础和前提,这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则不存在因果关系[3]。
另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第三人的介入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辅助的作用时,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还是成立因果关系。
第三人过失或无过错行为的介入。
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出现了第三人过失或者无过错行为介入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该实行行为包含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即使是第三人的介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直接发生,也应成立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
2.受害人自身的介入
受害人不受控制、无意识能力的介入。
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在遭受到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后,可能会出现意志不清醒甚至丧失意识的情形,在此基础上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受害人自我保护行为的介入。
当受害人遭到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生财产安全而本能的进行反抗,甚至有时会超出合理的行为范畴。
在此情形下,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存在,那么虽然受害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成立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
例如:甲欲拿枪杀死乙,乙与甲搏斗中,在混乱的情况下被工地的钢筋刺死。
可以看出,甲的行为具有能够使乙的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甲的实行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在另一情况下,若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不具备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结果的发生时有受害人自己采取的保护措施而导致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应该具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介入导致的结果
当介入因果关系后,原先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基本上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介入因素是受先前实行行为所支配的,危害结果是在之前的危害行为之下而合乎情理的发生的。
在此情况下,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是由之前的实行行为而决定的。
第二种情况:介入因素全然的断绝了之前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链,这就属于因果关系之间中断的情况。
此时之前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种情况:介入因素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并非完全依赖也并非完全独立于之前的实行行为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之前的实行行为是最终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之一。
此时,若前行为对最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着最为重要、决定性的作用时,两者之间成立因果关系。
反之,若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介入因素引起的,介入因素起着决定性、关键性的作用,而先行行为只是一个可能性条件而存在时,那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5]。
在实践中,不同的国家、学者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从不同的角度有着各自独特的见解,不可否认因果关系的分析在刑法学中的重要性,以及因果关系之正确判断对于刑事案件的最终认定和解决的关键性,只有解决了这个核心的问题,才能在此环节的基础之上全面分析刑法学的相关的后续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李莉辉.试论介入情况下的刑法因果关系[J].刑事法学,2007,(3).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李迪.论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J].法学,2010,(5).
[4]毛玲玲.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路径之探索[J].社会科学,2009,(8).
[5]白先亮,何永东.论刑法因果关系分层次的司法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