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一、前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合理确定管辖法院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两种方式。
本文将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法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因欠付租金而产生的纠纷,以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四、约定管辖的优先性在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具体,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则约定无效,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五、未约定管辖的情形下的管辖确定如果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物权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物权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商铺租赁合同法条例
商铺租赁合同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商铺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商铺租赁活动。
第三条租赁原则商铺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铺的名称、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使用范围;(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五)租赁用途;(六)商铺的维护和维修责任;(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租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租赁合同的备案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赁期限和租金第七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后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八条租金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但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租金支付方式租金可以按照月付、季付、年付的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商铺的使用和维修第十条商铺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商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商铺的维修出租人应当保证商铺的基本设施完好,并及时对商铺进行维修。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合理使用商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部分维修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租赁双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租赁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商铺。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tangsen12348:日期:2009-11-29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共篇.doc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_共10篇范文一: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关于租赁合同有关司法解释
关于租赁合同有关司法解释一、租赁合同有关司法解释嗨,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租赁合同有关的司法解释哈。
租赁合同呢,在咱们生活里可老常见了。
比如说你出去租房子,或者你有闲置的房子要租出去,这里面就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事儿。
从租赁物的交付说起吧。
就像你租房子,房东得把房子按照约定的样子交给你,不能说合同里写的是精装修,结果给你个毛坯房,这肯定不行呀。
要是这样,根据司法解释,你作为租客就有权利要求房东按照约定来,不然房东就是违约啦。
还有租金的事儿。
租金啥时候交,交多少,这些都得按照合同来。
要是房东突然说要涨租金,但是合同里没写这一条,那他可不能随便涨。
租客也不能说我就不按照合同交租金,该啥时候交就得啥时候交,不然也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这时候按照司法解释,另一方就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再说说租赁物的使用。
租客租了房子,可不能把房子用来干违法的事儿,比如说在居民区里搞个小作坊,天天制造噪音还污染环境。
房东要是发现租客这么干,是有权利制止的,要是租客不听,房东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解除租赁合同呢。
关于维修方面,也有讲究。
要是房子哪里坏了,是正常使用坏的,不是租客故意弄坏的,那一般来说房东得负责维修。
要是房东不管,租客自己修了,这笔费用是可以从租金里扣的哦,这也是有司法解释来撑腰的呢。
租赁期限也很重要。
合同里写了租多久就得租多久,要是租客想提前走,或者房东想提前把房子收回去,都得按照合同里约定的条件来。
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得根据司法解释里的一些规定来处理,不能说走就走或者说来收房就收房。
还有押金的问题。
押金是为了保证租客按照合同来使用房子的,等租约结束,要是房子没啥问题,房东就得把押金退给租客。
要是房东故意找理由不退押金,租客可以依据司法解释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转租方面,也不是租客想转就能转的。
要是合同里没说可以转租,租客私自转租了,那房东是可以不同意的,还可以追究租客的违约责任呢。
不过要是合同里允许转租,那租客在转租的时候也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比如得通知房东之类的,这都是司法解释里明确规定的哦。
商铺租赁合同法律
商铺租赁合同法律篇商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之间,就甲方将其商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支付租金等费用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商铺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其法律性质、内容和条款都具有特定的要求。
本文将从商铺租赁合同的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析商铺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商铺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法规定:商铺租赁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租赁合同范畴,适用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2. 物权法规定:商铺租赁合同涉及商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适用物权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铺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商铺租赁的相关规定。
二、商铺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1. 甲方信息:包括甲方名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乙方信息:包括乙方名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3. 商铺信息:包括商铺地址、建筑面积、业态等。
4. 租赁期限:租赁起始日期、租赁终止日期,以及租赁期限内的相关权益。
5.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金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6. 保证金: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以及合同期满后的退还方式。
7.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商铺的目的和用途,以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
8. 维修责任:甲方和乙方在租赁期间对商铺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9. 费用承担:租赁期间商铺及相关设施的费用承担方式,如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10. 违约责任: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 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12.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采取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三、商铺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1. 甲方应保证商铺的权属清晰,无租赁登记信息,避免合同纠纷。
2. 甲方应保证商铺可用于商业用途,符合乙方经营需求。
3. 双方应明确租金支付方式、时间,避免租金拖欠。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有关于自己的合同书写内容,为了可以进行制约们,可以经过协议书写内容。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选篇1)出租方: (甲方)承租方: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仓房租赁达成如下协议:一、仓房基本情况:甲方仓房位于二、仓房租赁用途:该仓房用途为,乙方不得任意改变仓房用途。
三、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期限自年 7 月日至四、租金:甲乙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计人民币元(大写: )五、付租金方式1、付租金方式按一季度支付一次天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20__年7月25日—20__年10月25日)计元。
2、第二期租金(20__年10月26日—20__年1月25日),应于20__年10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3、第三期租金(20__年01月25日—20__年4月24日),应于20__年1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
4、第四期租金(20__年04月25日—20__年07月25日),应于20__年4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六、维修养护责任合同生效之日起正常的仓房检修、装修费用乙方负责;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修复。
七、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八、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仓房租赁期间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房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仓房在能正常使用状态下退还甲方,否则负责恢复。
十、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签约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仓库,并不退还租金。
合同法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怎么能解除合同?
The better to have loved and lost; Than never to have loved at 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合同法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怎么能解除合同?合同法租赁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怎么能解除合同?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改变主体结构、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承租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房屋和物品损坏、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情形都属于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
出租人在利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详细解读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综合《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6、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当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受到损害时,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不受任何期限限制。
但当出租人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时,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承租人在此期限内不予恢复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二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商铺租赁法律依据
商铺租赁法律依据商铺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涉及到商铺的出租和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铺租赁过程中,租赁双方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交易。
本文将介绍商铺租赁的法律依据,并对商铺租赁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进行说明。
一、商铺租赁法律依据总述在中国,商铺租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这两部法律是商铺租赁合同的主要依据,规范了商铺出租和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效力和生效以及合同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在商铺租赁过程中,商铺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环节都需要参照《合同法》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对不动产及其附着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商铺租赁涉及的商铺属于不动产,在租赁过程中,租赁人需要依法享有商铺的占有和使用权,而出租人需要依法保障商铺的权益。
《物权法》为商铺租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商铺租赁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商铺租赁合同是商铺租赁双方之间约定的重要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将介绍商铺租赁合同中租赁人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租赁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人是商铺租赁合同中指定的商铺租赁受益人,他们享有以下权利:(1)占有和使用商铺的权利:租赁人在租约期限内享有占有和使用商铺的权利,可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商业活动。
(2)要求出租人提供合法的商铺:租赁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按照合同约定合法的商铺,包括商铺的面积、质量、设施等。
租赁人需要履行以下义务:(1)按时支付租金:租赁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确保出租人合法权益。
(2)维护商铺的使用环境:租赁人需要维护商铺的使用环境,保持商铺的整洁和安全。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涉及的纠纷主要集中于租赁物的交付、租金支付、租赁物的维修或者添加附属物、转租、租赁期限、租赁物到期返还等问题,对一以上问题,我国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都有了处理依据。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资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属于的转租行为。
(2)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此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商铺租赁合同法条
商铺租赁合同法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企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商铺并支付租金等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
第二条定义本合同中的以下词语,除非文中有其他规定,否则,其含义如下:甲方:指拥有商铺产权的当事人。
乙方:指承租甲方商铺的当事人。
商铺:指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业经营场所。
租金: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用于使用商铺。
租期: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使用商铺的期限。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二章商铺基本情况及用途第四条商铺基本情况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详细地址)的商铺出租给乙方,商铺的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商铺的现状及配套设施等情况已在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商铺用途乙方承租商铺用于_______(经营范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商铺的经营用途。
第三章租赁期限及租金第六条租赁期限本合同的租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七条租金及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_______元,租金每_______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的租金为_______元。
乙方应在每月的_______日前将租金支付给甲方。
第八条租金调整租赁期内,如遇市场行情变化,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对租金进行调整,但租金调整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四章商铺的交付及归还第九条商铺的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十条商铺的归还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商铺房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铺房租是指商铺出租人将商铺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的行为。
商铺房租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框架下,对商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商铺租金的约定、支付、调整、违约等问题的规范。
本文将从商铺房租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铺房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对商铺房租的法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对商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使用、收益其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其中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对商铺房租的法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租金、租赁押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商铺房租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对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违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商铺房租的约定与支付1.商铺房租的约定商铺房租的约定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对租金的约定作出明确规定。
(1)租金数额: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商铺位置、租赁用途等因素协商确定,并明确约定租金的计量单位(如元/平方米·月)。
(2)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票支付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商铺租赁法律责任界定
商铺租赁法律责任界定商铺租赁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作为商业活动的基础组成部分,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维护。
然而,商铺租赁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这就需要法律对商铺租赁的责任进行明确和界定。
本文将探讨商铺租赁法律责任的界定,旨在使租赁双方能够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依法维权。
一、商铺租赁的基本法律责任商铺租赁是一种双方共同约定的合同关系,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租赁人作为商铺所有权人,有义务将商铺出租给承租人,并保证商铺符合租赁目的的使用条件。
承租人作为商铺使用人,有义务按照约定使用商铺,并支付租金等费用。
二、商铺租赁中的违约责任商铺租赁中,双方当事人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将涉及到违约责任的界定。
例如,如果租赁人未按期将商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租赁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进行赔偿。
同样,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赁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滞纳金或解除合同。
因此,在商铺租赁中,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三、商铺租赁中的保证责任商铺租赁合同中,租赁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承租人能够按时支付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租赁人有权使用保证金或担保措施进行相应的索赔或追偿。
保证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地保护租赁人的利益,并促使承租人按时履行义务。
四、商铺租赁中的争议解决责任商铺租赁中的争议解决责任是指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租赁双方应当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争议。
一般而言,商铺租赁合同中会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途径解决。
若租赁双方不能自行解决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责任的明确有助于租赁双方在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论商铺租赁法律责任的界定,为租赁双方提供了一个明确、公正、合法的框架,使得商铺租赁能够有效进行。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使用权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租金并履行其他约定的合同。
租赁合同具有合同法的一般特点,即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租赁物的交付和归还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交付和归还的方式和责任。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将租赁物交付给对方,并在租赁期满之时按照约定归还。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或归还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租金的支付问题,司法解释对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作出了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金通常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
再次,对于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果当事人未履行维修和保养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另外,如果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和变更问题,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另外,当事人一方认为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变更。
总体来说,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着重规定了交付和归还、租金支付、维修和保养、违约责任、解除和变更等问题。
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为各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的权益保护和纠纷处理提供一定的指引和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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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商铺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篇一:商铺租赁合同法商铺租赁合同法商铺经营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但是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制。
商铺经营权作为现代商事租赁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合同法上的租赁合同制度不敷堪用,商铺经营权应被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物权种类。
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铺租赁相关合同法。
欢迎阅读和参考!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1(:商铺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
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
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
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
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
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
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
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
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
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
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
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
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
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
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
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
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
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
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
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
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
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
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
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
《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
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
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
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
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
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负赔偿责任。
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
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
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
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1、合同的签订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篇二:商铺租赁合同法务认定版商铺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铺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慈善街95号《岁金3D广场》铺位(下称该铺位)作为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贰个月,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费用及缴费期限:l、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租赁保证金;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乙方欠付的费用时,甲方将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保证金。
2、该铺位租金为元/月(其中不含垃圾清理、物业管理费);3、垃圾清理、物业管理费按月支付,先支付后使用,每月共元(人民币大写:整)首期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
5、乙方应当独立计量并承担所承租商铺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含热水、采暖)等能源费用,以上费用在本协议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用。
能耗费以租户单元内安装之独立计量表读数加上总表读数差异分摊的方式计收。
本物业公用事业费用按如下约定处理:(1)用水单价为【元/立方米】(2)用电单价为【元/度】(3)燃气费用以燃气公司出具账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