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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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2版)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

防设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

积之和火灾延续时

间(h)

消防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1000㎡<面积≤5000

㎡ 1

10 5

面积>5000㎡15 5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

积火灾延续时

间(h)

消防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10000m³<体积≤

30000 m³

1 15 5 体积>30000 m³

2 10 5

5.3.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表5.3.5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单体)火灾延续时

间(h)

消防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24m<建筑高度≤50m

或30000m³<体积≤

50000 m³

1 10 5

建筑高度>50m

体积>50000 m³

1 15 5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场地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装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2.0.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3.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1.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1.6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门窗,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4.2.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3.4.3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2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

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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