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2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与《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下列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下列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与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与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与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含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与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31日经第4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2001年6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挪、仲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01-06—01【颁布单位】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0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31日经第4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2001年6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挪、仲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号: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颁布⽇期:2019-03-13执⾏⽇期:2019-03-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2001年6⽉1⽇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 根据2018年9⽉28⽇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标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效⼒等级部门规章公布⽇期200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施⾏⽇期2001.06.01>的决定》、2019年3⽉13⽇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依法必须进⾏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以下简称⼯程),其施⼯招标投标活动,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程及室内外装修⼯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排⽔、燃⽓、热⼒、园林、环卫、污⽔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建、管道、设备安装⼯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程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程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作,可以委托⼯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式⾮法⼲涉施⼯招标投标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修改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06.01【实施日期】200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00一年六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是城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以期推进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二、招标投标管理基本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投标应当公开,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招标人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招标过程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实现公正、公平。
2. 诚信原则各方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涉或影响招标过程,保证招标过程的真实、准确、完整。
3. 经济、合理原则招标应当以经济合理为基础,不得过度浪费公共资源,同时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寻求最优方案。
三、招标投标流程1.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然后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人报名。
招标公告应清晰明确,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和报名截止时间等。
2. 招标人组织开标招标截止时间到达后,招标人组织开标,对所有报名的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
3. 评审专家评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会由专家组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应当经过招标人审核后确认,确定中标人。
4. 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缴纳保证金。
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四、招标投标管理注意事项1. 招标人应当制定专业、严谨的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需求和技术要求等,以便确保招标人的投标能够符合要求,同时,招标人应该制定合理的评审标准,以免因评审不公而导致争议。
2. 招标人应当充分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投标人。
3. 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充分理解工程要求和技术规范等,确保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为了确保这些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合理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范本,旨在提供一套标准化、系统化的管理流程。
###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章招标条件和程序1. **项目立项**: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的立项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2. **招标公告**: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间。
3. **资格预审**:对意向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要求、合同条款等关键信息。
5. **投标保证金**: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方式,确保投标的严肃性。
### 第三章投标条件和程序1. **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2. **投标截止**: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3. **开标会议**: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举行开标会议,确保所有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评标与中标1. **评标委员会**:成立评标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2. **评标标准**: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评分、商务评分等。
3. **中标公示**: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签订合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气、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规范》的定义。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提供,是反映工程拟建情况、拟建数量,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二)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根据《清单规范》进行编制:⒈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
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换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页码,1/12file://I:\法规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ht2002-9-1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六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换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页码,2/12file://I:\法规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ht2002-9-1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而招标投标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投标效率和建设质量,制定了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所有招标和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电力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
3.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3.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通过媒体广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竞标。
3.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预先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
邀请招标一般适用于对投标人有特定要求或者限制的情况。
3.3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殊性质,通过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以获取最有利的合同。
4. 投标过程和要求4.1 投标准备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并确保具备参与招标的条件和能力。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技术方案、工期计划、商务方案等。
4.2 投标提交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和人员,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
4.3 接受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初步评审。
4.4 评标与中标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5. 招标文件和合同5.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和要求、技术规格、合同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以确保投标人能够全面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5.2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尽快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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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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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但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以下单位可以做为项目代建单位参加投标:(一)代建单位资格按照代建项目性质,分为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
1.房屋建筑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建筑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房屋建筑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
2.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市政公用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市政公用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
壹级及以上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园林设计资质且同时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可参加单独园林绿化项目投标。
(二)以下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代建单位参加投标:1.市政府及部门直属的具有投资职能的政府投资公司;2.从事本行业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3.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且仍持有国有股份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
以上单位需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代建投标:(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业务的;(二)上三年度发生过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按照青岛市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市场主体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被停止承接代建的;(四)不按财政部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或不配合、阻挠项目预算评审或预算未经评审擅自实施的;(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代建单位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以下任一执业资格: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工程咨询师;项目投资管理师等。
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实行押证管理制度,确保到岗到位。
总投资额(不含征迁费)2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单位应配备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职称及从业年限应不低于项目负责人标准。
项目代建机构应由规划、工程(包括土建和安装)、材料设备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业技术负责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任一项执业资格或山东省工程类专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及项目代建机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且必须到位,不得随意更换。
如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其证件须与前任项目负责人的证件共同存放在招投标管理部门。
更换项目负责人后,该项目造价完成大于等于三分之二的作为前任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造价完成小于三分之一的作为后任项目负责人业绩。
项目总工程师及代建机构成员变更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于开标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等级和业绩。
第十一条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依法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公开招标的公告实行公开发布制度。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青岛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网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代理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投标人提供的单位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材料应能够充分证明本办法评分标准所要求事项。
因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本办法作为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
单位注册资本金情况、单位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十五条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工程项目预算,应作为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上限,不得突破;招标价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可与项目代建招标同步进行,支出预算下达后,方可组织开标;抢险和应急等工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评分标准中的有关业绩等的期限界定为:工程竣工日期以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材料、设备采购以合同交付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评分标准中的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
同类工程是指投标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时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同类工程应只界定工程类别、建筑面积(项目造价)、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产品型号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
同类工程建筑面积和项目造价的界定应不多于或者少于招标规模的30%。
第十八条评分标准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家以上的,建设单位可通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九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九家及以下的,应当准其全部参加投标。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投标,逾期投标的,招标人将按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代建招标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投标代建费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组成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标准详见附表2),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投标书中商务标书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定。
投标书中技术标书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各自打分。
技术标书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去掉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对所评出的每一项得分负责,以各评委对每一投标人评出的得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后的平均值为基数,多于或者少于基数20%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出两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第二十七条中标结果自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依据招投标程序选定代建单位后,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签定合同15日内,到项目所属的招投标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存档。
代建合同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代建范围、代建标准、代建时限、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文明施工责任、造价控制、保修期服务、代建费用、奖罚原则、合同中止条件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代建的项目不得再委托。
第二十九条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招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附件2 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招标评标定标标准注:1、各条款涉及的资质、证书、文件、报告、证明、认证等均以原件为准,否则相关评分项目不得分。
2、项目代建管理费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青财基【2003】78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