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2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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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但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以下单位可以做为项目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一)代建单位资格按照代建项目性质,分为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

1.房屋建筑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建筑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房屋建筑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

2.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市政公用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市政公用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壹级及以上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园林设计资质且同时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可参加单独园林绿化项目投标。

(二)以下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1.市政府及部门直属的具有投资职能的政府投资公司;

2.从事本行业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且仍持有国有股份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

以上单位需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代建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业务的;

(二)上三年度发生过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按照青岛市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市场主体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被停止承接代建的;

(四)不按财政部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或不配合、阻挠项目预算评审或预算未经评审擅自实施的;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代建单位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以下任一执业资格: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工程咨询师;项目投资管理师等。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实行押证管理制度,确保到岗到位。

总投资额(不含征迁费)2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单位应配备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职称及从业年限应不低于项目负责人标准。

项目代建机构应由规划、工程(包括土建和安装)、材料设备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负责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任一项执业资格或山东省工程类专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及项目代建机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且必须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其证件须与前任项目负责人的证件共同存放在招投标管理部门。更换项目负责人后,该项目造价完成大于等于三分之二的作为前任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造价完成小于三分之一的作为后任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总工程师及代建机构成员变更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于开标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负责人等级和业绩。

第十一条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依法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公开招标的公告实行公开发布制度。招标公告应当通过青岛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网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代理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投标人提供的单位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材料应能够充分证明本办法评分标准所要求事项。

因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将被拒绝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本办法作为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单位注册资本金情况、单位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40%计分。

第十五条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工程项目预算,应作为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上限,不得突破;招标价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可与项目代建招标同步进行,支出预算下达后,方可组织开标;抢险和应急等工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评分标准中的有关业绩等的期限界定为:工程竣工日期以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材料、设备采购以合同交付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评分标准中的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工程是指投标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时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同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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