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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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分析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分析

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分析一、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保险行业起到承担风险、提供安全保障的重要角色。

然而,保险公司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客户满意度。

以下是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1.1. 缺乏透明度许多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理赔流程和费用结构方面缺乏透明度。

客户往往难以理解他们购买的具体保险政策,并且对于投保条件和理赔条款缺乏清晰的信息。

1.2. 低效率的服务一些保险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方面存在困难。

长时间等待理赔处理结果、复杂的文件准备和低效率的事务处理流程都导致了客户对于服务质量的不满意。

1.3. 不完善的风控机制风险管理是保险行业核心工作,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在风控机制上存在漏洞。

缺少有效评估和监测手段导致部分高风险个案未被及时发现,从而影响了整体利润状况。

1.4. 缺乏创新和多样化保险行业在产品和服务方面缺乏创新。

缺乏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对于不同风险和客户需求的适应能力较弱。

二、问题解决与改进措施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上述问题。

2.1. 加强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产品定价、费用结构和理赔条款等内容对客户清晰透明。

通过提供详细的说明书,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投保条件,并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变化。

2.2. 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采用现代技术手段来优化理赔流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

同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得有关理赔状态、费用清单等相关信息。

2.3. 强化风险管理与监测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通过引入先进技术来监测风险,并及时调整策略以防止潜在损失。

同时,加强对销售人员和代理人的培训,增加他们对风险的敏感度和识别能力。

2.4. 推动创新与多样化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探索创新,通过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

个性化风险评估、按需定制保险方案等都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等渠道提供更便捷、快速和个性化的服务。

关于保险诚信与制度建设分析

关于保险诚信与制度建设分析

分析》2023-11-01•保险诚信的重要性•保险诚信的缺失及原因•保险诚信制度建设•国外保险诚信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我国保险诚信制度建设的未来展望目•结论与建议录01保险诚信的重要性规范市场行为保险诚信要求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不诚信行为,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诚信能够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避免被误导或欺诈,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升行业形象保险诚信能够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使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产生信任和认可,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秉持诚信原则,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度,从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增强客户信任降低风险成本树立品牌形象保险公司通过诚信经营,能够降低因欺诈、误导等行为带来的风险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公司以诚信为核心价值观,能够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和知名度。

03提升保险公司信誉0201保险诚信能够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行业团结一致,共同应对挑战和困难。

促进保险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保险诚信鼓励保险公司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从而推动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推动创新与发展保险诚信有利于拓展保险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从而扩大市场规模。

扩大市场规模02保险诚信的缺失及原因保险诚信缺失的表现投保人隐瞒信息0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财产、收入、健康等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从而影响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保险公司隐瞒信息02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义务、费用等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导致投保人无法做出明智的决策。

合同欺诈03投保人或保险公司故意伪造、篡改、虚报或编造虚假信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和道德规范。

整理关于完善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思考

整理关于完善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思考

2023-10-28•引言•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价值•我国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现状及问题•完善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对策与建议•结论目录01引言保险市场的繁荣与诚信原则的缺失保险合同中的诚信原则及其重要性当前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诚信问题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探讨如何完善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提高保险市场的诚信水平。

研究方法文献综述、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

研究目的与方法02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价值定义守信践约合理预期信息披露真实陈述具体要求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欺骗行为或者重大疏漏。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各方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合同有关的事实,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

当事人应当遵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应当合理预期合同目的和效果,不得有超出合同目的和效果的过度期待。

当事人应当及时、充分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重大疏漏。

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保障合同正义0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或者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促进交易安全0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提高社会信任度03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信任体系的基础,通过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增强社会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提高保险市场的公信力和竞争力。

03我国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现状及问题《保险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双方应尽的义务,也是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浅析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缺失及对策

浅析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缺失及对策

收稿日期:2006-11-17作者简介:张丽萍(1974—),女,河北邯郸人,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摘要: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构建诚信保险业,切实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功能,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的适用与缺失及构建诚信保险业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订立;保险理赔;保险监管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288(2007)01-0107-03浅析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缺失及对策张丽萍(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山东潍坊261061)保险业在我国自1979年恢复以来,经历了一个迅猛发展时期,“十五”以来,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5.29%,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保险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促进改革、稳定社会、保障经济和造福民众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中国保险业在诚实信用方面遭遇了很多问题,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刘京生说,“保险业社会信誉状况不容乐观,仅仅是由于个别人和个别机构的误导、欺诈行为,就对整个行业诚信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行业发展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

诚信的问题破坏了保险业的声誉,成为中国保险业心中的痛。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保险法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其实,发展中的中国保险业早已明确意识到诚实信用的问题,并在2002年修订、2003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保险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四大原则之首明确地写进了法律,在新增的6条规定中有3条与诚信有关,“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经营的宗旨写进了第一章“总则”中,新的《保险法》还对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培训、管理、信息披露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投保人的诚信原则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问题分析1. 公众对于保险行业的不信任感保险行业长期以来受到公众的质疑和不信任,主要原因之一是保险合同复杂、条款繁琐,难以理解和诠释。

此外,在事故理赔方面,一些保险公司往往会采取种种手段拒绝或推迟赔付,进一步削弱了公众对于保险行业的信任感。

2. 信息不透明和产品差异化不明显目前,保险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但是由于信息不透明的缘故,普通消费者难以准确判断各个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和价值。

此外,许多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吸引客户购买,并未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特点和限制条件。

3. 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当前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监管层面上存在着监管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这使得某些企业可以违规操作或通过其他方式规避监管,损害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解决方案1. 提高信任度为了提高公众对于保险行业的信任感,首先应加强透明度。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优化合同条款,简化表述,减少隐晦语言的使用,使得客户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其次,在赔付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并及时履行义务。

此外,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和监督,增加整个行业的透明度。

2. 加强消费者教育面对复杂多变的保险产品市场,普通消费者需要更好地了解产品特点和购买原则。

因此,政府和监管部门可以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消费者教育活动,将相关知识传达给消费者。

同时,一些专业机构也应推出可靠的保险指南和比较评估工具供消费者参考。

3. 健全监管体系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是改进行业问题、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所在。

监管部门应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强化处罚力度,对于违规行为严肃处置。

同时,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管体系,例如增加中央银行和保险公司间的合作机制,提高监管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可靠性。

4. 推动科技创新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应积极跟进科技进步。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提高理赔效率和准确性,降低操作风险。

同时,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偏好,并推出个性化服务和产品。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1.保险条款不明确保险条款是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保险条款存在表述模糊、责任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客户在理解保险条款时产生困惑和疑虑。

2.保险理赔困难理赔流程复杂、等待时间长、手续繁琐等是客户对保险理赔不满意的主要原因。

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审核过于严格,导致客户在申请理赔时遇到诸多困难。

3.保险服务不满意服务质量是保险公司吸引客户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部分保险公司服务态度不佳、响应速度慢、投诉渠道不畅等问题,导致客户对保险服务产生不满。

4.保险费用过高保险费用是客户考虑购买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部分保险产品费用过高,使得客户在购买时产生犹豫和负担感。

5.保险条款难以理解由于保险条款涉及到许多专业术语和复杂的法律条文,许多客户在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时感到困难。

这不仅影响了客户的购买决策,也可能导致后期理赔时产生争议。

6.保险保障不足部分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额不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在购买后,客户可能会发现自己获得的保障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7.保险产品单一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保险产品相对单一,缺乏多样化选择。

这使得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只能选择有限的几种产品,无法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个性化需求。

8.保险购买渠道不足尽管互联网保险销售日益普遍,但部分客户仍习惯于线下购买保险。

然而,部分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较少,导致客户在购买保险时面临不便。

二、建议和措施1.明确保险条款,确保客户权益保险公司应确保保险条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避免模糊表述和歧义。

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阅读和理解能力,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阐述责任范围、理赔流程等相关信息。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确保其向客户传递的信息准确无误。

2.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应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

通过加强内部协作和信息共享,缩短理赔审核时间,加快理赔速度。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姓名:潘佩佩金融工程学号:26110120「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

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运用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

运用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

运用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什么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保险行业最根本的信用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告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该了解的一切重要事项,包括风险、保费计算方法和保险责任等。

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实事求是、省略无关、重要信息不得隐瞒,这样才能保证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权益的最大保护。

如何运用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提高诚信意识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需要以客户利益为重,提前明确各种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范围限制、保费收费等方面,及时告知客户自身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并在签订合同前,对客户的基本信息做好充分核实和审查,以节约客户的临时问题。

同时,应对客户提出的问题作真实、准确、全面的回答。

这样的做法可以增强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进一步提高诚信意识。

完善保险产品设计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研究客户的需求,设计适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并在产品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客户的风险情况、承保能力等因素,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合同保障内容,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不会对客户产生任何误导和误解。

认真评估风险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从客户利益出发,全面、准确、安全地评估风险,并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全面的评估工作。

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认真调查风险事项的情况,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逐一分析风险,并及时给出明确的答复。

同时,还要注意化解合同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从而减少因合同纠纷对客户产生的负面影响。

加强内部管理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逐级加强风险控制,加强人员培训,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消除隐患,避免风险,避免保险诈骗的发生。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与外部监管部门的沟通,积极接受监管并及时上报真实数据,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保障客户利益。

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我国保险业中的诚信问题

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我国保险业中的诚信问题

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我国保险业中的诚信问题本文着重从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市场均衡等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保险业中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紧紧围绕“利益”这个点来展开讨论,并提出了一些有较大可行性的解决保险业中诚信问题的方案。

标签:保险诚信利益一、我国保险业诚信问题的现状1.保险诚信建设初见成效首先,诚信建设已被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

一方面,《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

二是在相关法规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对保险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作出了诚信方面的要求,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各保险公司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2.保险信用缺失导致的问题仍然存在由于我国保险起步比较晚,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不足,公民保险意识还不够高,导致出现了许多阻碍保险发展的问题,其中诚信问题尤为突出,长此以往,在这种“内忧外患”的环境下,我国保险业必将崩溃。

2006年被确定为我国保险诚信建设年,笔者认为,要做好诚信建设,必须找出产生信用危机的根源,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落实到实处。

二、保险诚信问题产生的经济学分析1.从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角度分析我们从博弈论的角度来分析在保险市场中从事保险活动的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以各自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在保险契约活动中,交易双方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二者可以选择的策略只有诚信和不诚信。

而且,选择不诚信可以给选择主体带来额外的收益。

这一假设前提是具有可行性依据的。

保险人选择不诚信,可以扩大业务规模,减少支出。

被保险人选择不诚信,可以减少保费金额,增加赔款金额。

而保险中介选择不诚信,可以增加中介费用。

这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都存在欺骗的动机。

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

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

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近年来,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思。

保险本应是一个安全和公正的行业,但是一些缺乏诚信的行为却给投保人和整个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原因和解决办法等方面来探讨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

一、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1.虚假宣传: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投保人,往往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能力,故意模糊条款,以致在理赔时投保人遭遇困境。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2.推销陷阱:为了提高销售业绩,一些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往往以隐瞒或者歪曲真相的方式向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

他们往往利用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薄弱来达到自己的利益,使投保人购买不符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

3.不诚信的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拖延、推脱责任的行为。

他们为了降低赔付成本,可能会故意找一些无关的条款来拒绝或者延迟赔付。

这不仅给投保人带来经济损失,也破坏了保险行业的形象。

二、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1.利益驱动:保险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盈利方式与规模相关。

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盲目追求业绩和利润,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业务诚信之上,导致出现一些不择手段手段。

2.监管不到位: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漏洞,不仅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也相对滞后,无法有效遏制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3.行业竞争激烈:保险行业竞争激烈,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代理人,都在争相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一些企业和从业人员为了保住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导致丧失了对客户和行业的诚信。

三、解决保险行业诚信缺失问题的建议1.加强行业自律:保险行业应建立更加完善的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标准,强化自律监管,严惩不诚信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2.加强监管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诚信行为。

关于保险业存在的诚信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保险业存在的诚信问题及对策思考
学,2012. [2] 陈 妍. 公 共 医 疗 保 障 基 金 筹 资 机 制 研 究[D]. 天 津: 南 开 大
关键词: 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出现 了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 平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增大等方面。而这些问题导致社会民众在生病 时,并不是人人都能看得起病。人们购买保险一是为自己增加一份保 障,二是通过保险分担疾病风险。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更加依赖 保险,但诚信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 保险代理人肆意夸大保险力度 保险代理人也称业务员。随着保险行业在中国内地发展迅速,品牌 公司、合资公司、新兴公司层出不穷,也让投保人目不暇接,不知道如 何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大部分投保人选择购买保险的依据是通过保险 代理人的介绍,也有通过自己对不同保险公司的印象购买保险的。但事 实是,业务员的行为中也存在诚信缺失问题,为了拿到提成,恶意隐瞒 合同的重要信息,夸大保险责任,私自像投保人承诺并不存在的高额回 报,从而误导投保人签保险合同。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是,业务员与保 险公司之间并没有正式的用工合同签订,也没有对其明确的责任监管, 所以业务员即使 “吹嘘”保险力度,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 保险行业 “三假” 问题 假保单、假费用、假赔案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今 年初,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携程网的 “保单门” 事件,使得假保单问 题一下子成为公众的焦点。其次是假费用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保 险中介业务 “突飞猛进” 的原因之一。最突出的是假手续费,明明 是直销的业务,但为了获得更高的费用,就将其 “变性处理”,联 系中介机构 “走账”,将直销改为代理,后来更加简化为自己弄几 个代理证,直接对其操作。就假赔案现象来说,内因也是造成其现 象产生的一个关键因素,必定与 “内鬼” 里应外合,可以做到瞒天 过海,无形中造成假赔案现象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 “三假” 问 题依然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 3. 惜赔现象屡禁不止 所谓惜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出险后,在不存在正当拒赔 理由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试图逃避责任。在投保人理赔保险出 单时,保险公司嫌弃 保 险 手 续 繁 琐, 对 投 保 人 理 赔 保 险 服 务 不 到 位,从而导致在客户中存在不良影响,致使 “投保易,理赔难” 的 恶劣印象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4. 投保人骗保现象时候发生 骗保的意思骗取医保资金,主要通过医生和病人之间内外勾结 达到目的,通俗的讲,病人是演的,诊断是假的,病房是空的。医 院违规多收费用、替换项目多收费、分解住院或者医务人员虚构就 诊记录、参保人伪造医疗票据、持多张医保卡重复开药等方式已然 成为骗保的典型手法。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任何套取基 金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 二、针对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思考

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问题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主要功能是风险转移。

然而,在当前的保险行业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限制了其发展和客户满意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 信息不对称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通常缺乏充分的信息来做出明智的选择。

与之相反,保险公司拥有大量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个人背景及情况的信息。

这使得投保人在谈判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并可能导致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1.2 理赔难、速度慢当投保人需要理赔时,他们往往面临许多麻烦和困难。

有时,保险公司会拖延理赔流程或寻找借口拒绝支付索赔金额。

这种情况给投保人带来了沮丧感,并破坏了他们对于保险行业的信任。

1.3 缺乏国家统一监管标准由于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各地区的市场监管机构存在差异,导致保险公司的行为不一致。

一些不良的市场行为,如虚假宣传、销售误导、非法销售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给广大投保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隐患。

二、建议与措施鉴于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措施,以改善保险行业的现状,并提高客户满意度。

2.1 加强信息透明度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

他们应该提供详细而清晰的产品说明,包括产品性质、承保范围、理赔流程和条件等。

此外,监管机构也应加大力度推动公开信息,并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

2.2 改善理赔流程为了提高理赔效率和用户体验,在理赔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简化理赔流程,让客户能够方便快捷地提交索赔申请并获取回应。

其次,在理赔过程中引入新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以提高数据分析和核实的准确性和效率。

最后,建立健全的客服体系,加强客户沟通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2.3 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为了保护广大投保人的权益,建议各国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准则来规范保险行业。

这有助于打击虚假宣传、销售误导等不良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并提高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其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信是商业运作中的重要准则,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更具有重要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公司的商誉。

本文将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向其充分披露与投保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产品的特性、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

保险公司要全面、准确地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信息,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策。

2.遵守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进行。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信息上的优势,采取不公平的条款或做法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理赔机制,确保理赔过程中的公平性。

3.遵守保险费率原则:保险费率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且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调整。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来违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基于科学、公平的评估,并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

其次,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业务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业务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重大利益,因此,在商业行为中体现诚实守信的原则尤其重要。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相互信任、尊重和诚实守信,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权益的得到保障。

另外,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有效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可能出现虚增保险金额、隐藏保险费率等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的行为。

其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保险法的执行难度等原因,这些问题可能无法完全避免。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保险业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的主体,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引起人们对于保险业的重视和关注。

一、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1. 诚信问题保险作为一种信任关系,保险公司需要维护良好的诚信形象,但实际上存在许多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弃诚信,甚至存在做出虚假承诺、拖延理赔等行为,这会极大地伤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和诚信基础。

2. 销售方式不当一些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强制性的方式,利用消费者对于保险知识的不了解,诱导其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甚至出现强制买保险的情况。

这样会对消费者既不负责也不公正,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产品过于复杂保险产品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投资和风险计算,一些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过程中过于复杂,消费者难以理解,也难以对其投保进行评估,从而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让消费者难以做出明智的保险决策。

4. 投诉方面存在缺陷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机制既没有强制性、也没有规范性,消费者的投诉意见通常被忽视或不当处理,这对于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也阻碍了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对策1. 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对于保险公司的行为要进行监管,对保险公司开展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排查和考核,关注其诚信形象的进展,并针对保险公司在销售方式、合同文述等方面细化监管要求和标准,加强保险公司的违规处罚行为,严格监管投保人投保的收费和承保的风险。

2. 建立完善的保险行业信用体系行业不能依赖于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还需建立完整的保险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将保险行业的诚信、经营情况、用户体验等指标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于保险行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管,时刻维护行业信用。

3. 加强消费者的保险知识普及教育保险产品的购买需要有相关的保险知识作为支撑,对于保险知识不足的消费者,化难为易进行保险理财培训,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保险技能,使消费者良性参与到自己的投保决策中,减少偏差,加速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保险业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困扰着消费者。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价格方面存在问题当前市场上,有许多保险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价格在竞争中逐渐降低,可是眼下经济问题严重,消费者却要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

这种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花费昂贵的保险费用购买保险,更不愿意花费更多的钱来投资保险产品。

对此,建议保险公司应该注重价格战略和产品的适销性。

通过调整价格,打造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提升产品价值,重新树立保险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保障和意义。

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消费者投保后在购买、理赔以及理财等方面都面临着各种问题,服务态度差、理赔流程复杂繁琐等问题极其突出。

建议保险公司不仅应注重保险产品的销售,更应注重对保险消费者的服务。

在沟通与交流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重视客户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意见反馈,并及时解决问题。

同时,建立保险服务的全渠道体系,让消费者能够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更优质和更便捷的服务。

三、信息泄露问题面对现今的社会和互联网发展,保险公司在信息安全方面也面临着挑战。

个人信息泄漏、保密性问题成为当前保险公司所要面对的问题。

建议保险公司重视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提高保密性和安全性。

采用国际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安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容灾解决方案。

同时,通过加大对保险公司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以提升员工的保密意识,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隐私。

四、风险管理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在风险管理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经营风险。

建议保险公司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准则,保障财务透明度和资金安全,同时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的监测和预测,设立风险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从而降低外部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运用(赞)险的(赞)大诚信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运用(赞)险的(赞)大诚信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运用(赞)险的(赞)大诚信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运用最大诚信原则时,应注意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合同双方的诚信行为以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等。

具体如下:
1.投保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所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如果投保人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合同双方的诚信行为: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后都必须遵循诚信原则。

这意味着双方都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有任何欺骗或隐瞒的行为。

3.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保险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投保方通常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

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主要依赖于投保方的告知情况。

如果告知不真实,将会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决策。

4.诚信缺失现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来加强对这些行为的监管和惩罚。

5.完善诚信体系: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并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同时加大诚信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认识和遵守。

综上所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在整个合同过程中都应保持最大程度的诚信。

这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也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条件。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缘故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缘故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看起来一个险恶的漩涡,大伙儿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专门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抗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爱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

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差不多是中国社会中专门普遍的现象、专门危险的事实、专门可怕的后果。

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关于诚信危机的显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峻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同意、不能被人们良知所同意。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专门重视那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进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确实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确实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显现。

专门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显现。

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判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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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

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

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

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

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

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

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

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

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

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

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

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

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

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

《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XX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道德风险防范困难。

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

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

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

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

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

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

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

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

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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