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法草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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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77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77页)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
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 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 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
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 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副董事长---过半数董 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10%股东可自行 召集和主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和修 改公司章程,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优缺点
优点:广泛筹集资金,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享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股票上市后可 自由交易,股东投资风险较小。
缺点:设立条件程序比较严格,易被少数大 股东操控,中小股东缺乏责任感,公司财 务经营信息不能保密。
累积投票制指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 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 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 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 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 在的弊端。
工代表组成,职工比例不少于1/3,具体比 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5、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六)、工会
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特别规定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解读课件PPT模板(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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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 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投资促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 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 供服务和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 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投资促进
投资促进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 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 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外商投资法PPT课件

外商投资法PPT课件
▪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 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 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1、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 (1)成员 ▪ 不少于3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名额由合营各方
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属合 营各方担任。 ▪ (2)会议 ▪ 董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有2/3以上董 事出席。 ▪ 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 ▪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 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 2、出资比例
▪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人)、中 外合资股份公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 低于注册资本的25%。
▪ 外资企业: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 中外合作企业(合伙):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比例由商务部规定。
▪ 2、审批机关:商务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 3、法律程序
▪ (1)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 (2)审批机关审批:3个月;
▪ (3)办理工商登记:1个月内申请工商登记。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 1、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应符合公
▪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 外方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 率;
▪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 (5)其他财产权
▪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 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

外资企业法完美版PPT

外资企业法完美版PPT
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end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
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
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概念 •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 支机构。 •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是中国 企业; •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 3)外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独立进行管理。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外2)资资•外企 企资业业企外 需清为业算有国的的结限全束责投设部,任资资备其公本资司者。由产的外净,以该国额外投机机和国资剩投器器者余资投财者设设资产对;备备超企过业作的注的册责价 作资任出 价本以的其资 不部认分缴的 得视的, 高同出利资该 于润额,为机 同应限器 类当。依设 机照中备 器国应 设税法当备缴纳是当所外时得税资的。 企国业际生市产场所正必常 价格。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 1)资•外企资业企外的业组国是织依形投照式中资为国有者法限律责以的任规工公定司业在。中产国境权内、设立专的企有业技,是术中国作企价业;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 外资企业当是指为依照外中国国有投关法资律者在中所国境有内。设立该的全工部业资本产由外权国、投资专者投有资技的企术业,的不作包括价外国应的当企业与和其国他际经济上组织通在常中国的境内 的经分批支 准机也作构可。以价为其原他则责任相形式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外资企外业资的全企部资业本的由外出国投资资期者投限资; 3外)资•外企资业企分的业组期由织外形缴国式投付为资有出者限独责资立任进:公行司3管。年理。,15%,90天,30天。

《外商企业法》PPT课件

《外商企业法》PPT课件
❖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 全部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例题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 资额应为( )。(2008年)
❖ A、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 B、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 ❖ C、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15% ❖ D、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例题2】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 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00万美元,并以该 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4年4月1 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
概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注册资本 ❖1、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25% ❖3、合营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
模发生变化,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 审批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例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6年)
❖A、以机器设备出资 ❖B、以工业产权出资 ❖C、以已作质物的专利出资 ❖D、以外币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例题2】外国合营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6年)
❖ A、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 B、以美元缴付出资 ❖ C、以劳务作价出资 ❖ D、以已设立担保物权的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 ❖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
赁的设备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 自己的出资 ❖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合营他 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owerpoint29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owerpoint29页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届满而不申请延长合营期限,合营企业自然解散,这属于正常解散。(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二)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定明;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届满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与出资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企业的出资方式
三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产、供、销方面的规定(二)会计、税收方面的规定(三)雇佣中国职工和建立工会组织方面的规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owerpoint53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owerpoint53页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二)设立的程序1、申请 :2、审批 :3、登记 合营企业申请者应在获得审批后一个月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概念及来源
比例要求
变更
增资
4、出资违约责任
(1)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A: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 B: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C: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5、经营期限不同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订明合作期限;一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订明合营期限,但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订明合营期限。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二)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无股东会和监事会。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1、人数:不少于3人,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任期:4年。3、会议:A:召开频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B:临时会议提议权人: 经1/3以上的董事 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C:会议有效性: 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 才能举行。4、议事规则:由合营企业章程载明,但下列议案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章程的修改,企业的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

企业法——外商投资法PPT文档共55页

企业法——外商投资法PPT文档共55页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企业法——外商投资法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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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草案解读
主讲人:朱泽宇 易星健 车佳美
2015年1-8月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情况
据统计,2015年1-8月,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 业16827家,同比增长10.7%;实际使用外资金 额5252.8亿元人民币(折853.4亿美元),同 比增长9.2%。

8 月当月,全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418 家,同比 增长 23.9%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542 亿元人民币 (折87.1亿美元),同比增长22%。
我国对VIE模式的态度

新浪公司第一个走通 VIE架构这条路并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 架构就一 发而不可收拾地成为中国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几乎唯一 方式。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VIE协议使外国的资本、技术、 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使中国有了自己独立的互联网产业,在很 多领域推动中国快速变革,从政府到整个产业的国内外资本、创业者以 及网民都获益匪浅,毫不夸张的说,VIE结构创造了一个多赢的格局。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政府对于VIE架构的态度一直比较暧昧,既不肯放弃 权威和管制的权力,认可VIE架构的合法性,同时,政府也在享受 VIE架 构带动的产业高速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进步、就业、税收等红利,不愿意 冒利益受损和社会动荡的风险将VIE架构一概斥之违法。 但灰色的地带总是无法长久,相对社会发展而言,政府的管制和法律永 远是滞后的,VIE架构所绕过的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很多并 不合理,还有不少管制涉及出版、文化等意识形态问题,在该领域尚未 开始改革的中国政府明知管制可能阻碍社会发展却不能放弃之,这些交 织在一起使得对任何领域的解除管制都困难重重。同时,互联网快速发 展导致的信息流动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暴露和激化的速度,当社会稳定受 到互联网影响时,中国政府可能也有了更强的控制互联网企业的意愿。 因此,他们升级了对于VIE架构的管制。
VIE模式产生的背景

1、解决融资困境:企业的发展通常需要大量资金,但在企业前期发展阶段可能 并不盈利,从而不符合境内上市的标准,迫不得已选择境外上市融资。境外直 接上市需要满足证监会的诸多条款,财务门槛较高,通过VIE模式在海外“造壳” 上市,可以避开直接上市遇到的问题,使企业实现融资的目的。 2、规避产业政策的监管:国家对一些产业,例如互联网企业或电信企业禁止或 限制外资进入,而境外上市必然要有外资进入,这使得产业政策与融资需求产 生了矛盾。采用VIE 架构,令境内运营实体从事产业政策中禁止或限制外资进 入的经营业务,境外公司或其设立的境内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协议来实际控制境 内运营实体的经营,可以实现规避产业政策限制的目的。 3、规避并购政策的监管:2006 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 号文”)。新规定要求 “关联并购”应报 商务部审批。而在股权控制型红筹架构中,境外公司或其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并购境内运营实体的操作恰属于“10 号文”中规定的“关联并购”。而出于对 保护产业安全等公共政策的考虑,企业取得商务部就“关联并购”作出的批准 难度极大。这使得通过股权控制型模式来进行境外间接上市遭到了监管部门的 严密控制。但 VIE 架构下,由于不涉及收购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资产,因此 可以绕开 10 号文中所规定的“关联并购”须经商务部批准的要求。这也使VIE 模式成为了规避并购政策监管的重要手段。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投资保护
投诉协调处理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则
第十一章 附
现有制度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 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 简称外国投资者)……………… 以国籍或注册地为划分标准,投资者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注 册在中国境外的(包括港澳台),即认定为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地区的投资,即认定为外国投资 例:某中国企业在香港地区注册的子公司,即为外国投资 者。若该子公司在中国内地投资,该投资应被认定为外国 投资。
外商投资从前由哪些法律规制?
合称“外资三法”
外资三法存在的问题

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 放的需要。 一是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 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 府职能; 二是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 三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 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以下主体: (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
(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 (四)国际组织。


受前款规定的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


【禁止实施目录】 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 额或者其他权益、表决权,该境内企业不得投资禁止实施目录 中列明的领域,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实施目录】 限制实施目录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金额标准的投资;
(二)限制实施外国投资的领域。 外国投资涉及限制实施目录所列情形的,应符合限制实施目录 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本法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外国投资准 入许可。 未在限制实施目录中列明的,无需申请准入许可。


对第四十五条的理解 (1)本条仅适用于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外国企业。 ( 2 )该外国企业的性质仍然是外国投资者,只是可以个 案地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3)该投资并非自动被认定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外资
(五)取得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 (六)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 境外交易导致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向外国投资者转移的,视同外国 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四十五条【实际控制情形下视为内资】

本法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外国投资者, 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从事限制实施目录范围内的投资, 在申请准入许可时,可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申请将其投资视作中国投 资者的投资。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准入许可审查时,应对外国投资者依据前款 规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审查意 见,并在准入许可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 极有效地利用外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十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 2014 年立法工作计划》,商务部启动了《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修改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可能拒绝外国企业的申请,即使认定为 内资仍然需要进行准入审查。
( 4 )对于禁止投资领域不存在个案申请和认定的机会,对 于目录之外的投资也不能申请个案认定。
外资法草案对VIE 模式的影响

什么是VIE模式? 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 益实体”),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 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 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 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3. 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技 术等施加决定性影响的。



设有境内企业A 若A全部由中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则A是纯内资企业, 不适用本法 若A有外国投资者部分投资,但由中国投资者控制,则A是 外国投资企业,应适用本法;A应被视为中国投资者。 若 A 由外国投资者控制,则无论是否有中国投资者部分投 资A,均适用本法;A被视同为外国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也 适用本法。

受前款规定的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 外国投资者。

第十二条【中国投资者】


本法所称的中国投资者,是指以下主体: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中国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 (三)受前两项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

第十八条 【控制】(略)
本法所称的控制,就某一企业而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


制定《外国投资法》坚持的四大原则

一是明确法律基本定位—— 《外国投资法》定位 于统一的管理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不 再将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规范对象。
二是创新外资管理模式—— 改革外资准入制度, 减少外商投资限制,加强信息报告制度 三是完善外资管理制度——加入安全审查制度、 外资并购制度等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 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 者其他类似权益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有权直接或者间接任命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成 员;



2. 有能力确保其提名人员取得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 上席位;
制定《外国投资法》坚持的四大原则

一是明确法律基本定位—— 《外国投资法》定位于统一 的管理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不再将企业的组织 形式作为规范对象。

二是创新外资管理模式—— 改革外资准入制度,减少外 商投资限制,加强信息报告制度
三是完善外资管理制度——加入安全审查制度、外资并购 制度等 四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事前审批向提供公共服务和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政府对投资的促进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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