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吕剑峰:有限责任公司发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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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报告_杭州临安化工建材民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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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15 5.11 股权冻结..................................................................................................................................................15 5.12 清算信息..................................................................................................................................................15 5.13 公示催告..................................................................................................................................................15 六、知识产权 .......................................................................................................................................................15 6.1 商标信息 ....................................................................................................................................................15 6.2 专利信息 ....................................................................................................................................................15 6.3 软件著作权................................................................................................................................................16 6.4 作品著作权................................................................................................................................................16 6.5 网站备案 ....................................................................................................................................................16 七、企业发展 .......................................................................................................................................................16 7.1 融资信息 ....................................................................................................................................................16 7.2 核心成员 ....................................................................................................................................................16 7.3 竞品信息 ....................................................................................................................................................17 7.4 企业品牌项目............................................................................................................................................17 八、经营状况 .......................................................................................................................................................17 8.1 招投标 ........................................................................................................................................................17 8.2 税务评级 ....................................................................................................................................................17 8.3 资质证书 ....................................................................................................................................................17 8.4 抽查检查 ....................................................................................................................................................17 8.5 进出口信用................................................................................................................................................18 8.6 行政许可 ....................................................................................................................................................18

企业信用报告_福建海创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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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被执行人 ....................................................................................................................................................13 5.2 失信信息 ....................................................................................................................................................13 5.3 裁判文书 ....................................................................................................................................................13 5.4 法院公告 ....................................................................................................................................................14 5.5 行政处罚 ....................................................................................................................................................14 5.6 严重违法 ....................................................................................................................................................14 5.7 股权出质 ....................................................................................................................................................14 5.8 动产抵押 ....................................................................................................................................................14 5.9 开庭公告 ....................................................................................................................................................14

最新南京市工商局公司章程参考范本2012

最新南京市工商局公司章程参考范本2012

最新南京市工商局公司章程参考范本2012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吕剑峰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一、重要提示:下列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仅供您开办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或或修改公司章程时作为参考~有关条款您一定要根据您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或修改~切不可照抄参考格式的内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吕剑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

第四条住所: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2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吕剑峰设立(截止变更登记认缴情况分期缴付股东姓名或名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证件号码) 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数额时间方式数额时间方式数额时间方式其中货币出资合计,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强制执行引发信托财产权纠纷

强制执行引发信托财产权纠纷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吕剑峰2012 强制执行引发信托财产权纠纷2008年12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般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般诺公司)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公司)诉上海易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易融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孚实业”16314575股股权归般诺公司,易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这起因信托引发的财产权属纠纷引起法学界及媒体的关注,在2009年2月17日在人民大学举行的专家论证会上,与会专家专门就此案进行了论证并有多家媒体记者旁听。

强制执行引发信托财产权纠纷2004年4月22日,易融公司与中融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易融公司为委托人,中融公司为受托人,由易融公司向中融公司交付1、03亿元人民币的信托资金,委托中融公司以中融公司名义自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豫联公司)受让该公司持有的中孚公司股份3250万股,信托期限自2004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28日。

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2004年7月28日,中融公司与豫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约定股份,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明确披露易融公司为中融公司所持股权的信托受益人。

由于种种原因,易融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1.03亿元的委托资金。

2005年4月13日,经中融公司介绍,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易融公司将《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权转让给般诺公司,转让价格确定为1.03亿元人民币;般诺公司应于2005年6月15日前向易融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受益权转让后,易融公司作为委托人的法律资格不变。

同时明确在签署该协议时,各当事人对《资金信托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有关文件已完全阅悉,均无异议。

协议签订后,中融公司作为受托人在该协议上盖章,协议生效。

据了解,上述合同签订后,般诺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2005年6月15日前向易融公司支付1.03亿元受益权转让价款,也未将上述协议项下的两笔付款义务内容列入其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账款科目下,且至今仍未向易融公司支付该笔款项。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上海格联(厦门)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上海格联(厦门)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上海格联(厦门)律师事务所
行政许可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09.15
•【字号】闽司许决〔2023〕109号
•【施行日期】2023.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上海格联(厦门)律师事务所行政许
可决定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设立上海格联(厦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9月15日。

信托产品代销协议模版

信托产品代销协议模版
四、咨询费用的支付
1、客户认购金额的确认:每期信托计划资金募集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 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信托产品销售确认函(第【】期)》的格式要求就该期客户名单及客户 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2、每期咨询费用计算: 1)本期咨询费用计算: 1) 2) 3、咨询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咨询费用将从信托财产中列支:每期信托利益分配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以下统称“计 提日”)计提,并与计提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期全部咨询费用。
七、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信托计划兑付 情况的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XX 重庆、XX 地产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 利变化等)时,甲方有义务督促 XX 重庆和 XX 地产在相关事件发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 乙方,并配合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合理的范围内就该事件进行调查。
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合同编号:

XX 信托•XX 公司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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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XX 信托•XX 公司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合作协议
甲方:XX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应就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发行规模、预期收益等相关信息向其客户,并视甲方 要求针对其客户开展信托产品的投资流程培训(培训内容以甲方书面为准)。
3、乙方须在甲方提供的信托文件的范围内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和咨询服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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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2012
误导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具有夸大宣传或掩盖信托计划风险性质的行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保本保收益或其它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乙方须对推介客户是否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合规投 资者身份进行识别,须按信托文件规定收集客户资料并及时提供给甲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4正文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日某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日某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

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同某强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浙甬知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日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宋迎,被上诉人同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李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同日立案),请求法院判令:日某停止涉案垄断行为(包括搭售行为和拒绝交易行为),并赔偿因垄断行为给同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550万元(本判决所涉货币除特别注明为外币外,以下均指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日某滥用其在烧结钕铁硼必要专利全球许可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和拒绝交易行为,排除和限制下游烧结钕铁硼市场的正常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同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企业信用报告_洛阳洛百烟酒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洛阳洛百烟酒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洛阳洛百烟酒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6 1.4 主要人员 ......................................................................................................................................................9 1.5 联系方式 ....................................................................................................................................................10

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苏工商注(2006)60号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司登记管辖,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方便公司申请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的公司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省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和省辖市的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局)。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公司。

第三条公司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管辖权选择登记机关。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登记管辖情形的,应当调整登记机关。

公司因变更登记事项而符合本规定的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管辖情形的,可以申请调整登记机关。

第五条下列公司应当由省局登记:(一)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分局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授权省局登记的公司。

第六条下列公司可以由省局登记:(一)住所在南京市区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首次出资2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控股的公司;(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三)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控股的公司;(四)省属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控股的公司;(五)中央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设立的公司。

第七条下列公司应当由市局登记:(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应当由总局和省局登记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总局和省局授权市局登记的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青岛华龙包装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青岛华龙包装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10)1.5 联系方式 (10)二、股东信息 (10)三、对外投资信息 (11)四、企业年报 (11)五、重点关注 (12)5.1 被执行人 (12)5.2 失信信息 (13)5.3 裁判文书 (13)5.4 法院公告 (14)5.5 行政处罚 (14)5.6 严重违法 (14)5.7 股权出质 (15)5.8 动产抵押 (15)5.9 开庭公告 (15)5.11 股权冻结 (15)5.12 清算信息 (15)5.13 公示催告 (15)六、知识产权 (16)6.1 商标信息 (16)6.2 专利信息 (16)6.3 软件著作权 (17)6.4 作品著作权 (18)6.5 网站备案 (18)七、企业发展 (18)7.1 融资信息 (18)7.2 核心成员 (18)7.3 竞品信息 (18)7.4 企业品牌项目 (18)八、经营状况 (19)8.1 招投标 (19)8.2 税务评级 (19)8.3 资质证书 (19)8.4 抽查检查 (20)8.5 进出口信用 (20)8.6 行政许可 (20)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青岛华龙包装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70282400005488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6143055113法定代表人:刘建栋组织机构代码:61430551-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所属行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700万(元)注册时间:1992-11-27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阳春路10号营业期限:1992-11-27 至 2022-11-26经营范围:生产纸包装和塑料包装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普通货运(印刷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高晓峰与北京燕昌石化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晓峰与北京燕昌石化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晓峰与北京燕昌石化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2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军【审理法官】邢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晓峰;北京燕昌石化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高晓峰北京燕昌石化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晓峰【当事人-公司】北京燕昌石化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亮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周绍维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亮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周绍维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亮周绍维【代理律所】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晓峰【被告】北京燕昌石化制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燕昌石化公司与高晓峰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这一焦点问题,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即,燕昌石化公司依据高晓峰于2018年6月29日出具的借条、董萌向高晓峰的银行转账记录和董萌出庭陈述的证言,彼此相互呼应,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确认燕昌石化公司向高晓峰出借100万元的事实。

高晓峰就上述理由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向一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已对此作出了审查认定,并就分析的过程和作出相关认定的理由作了充分的阐释与说明。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燕昌石化公司与高晓峰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这一焦点问题,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即,燕昌石化公司依据高晓峰于2018年6月29日出具的借条、董萌向高晓峰的银行转账记录和董萌出庭陈述的证言,彼此相互呼应,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确认燕昌石化公司向高晓峰出借100万元的事实。

如何区分委托代理与信托?

如何区分委托代理与信托?

如何区分委托代理与信托?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吕剑峰委托和信托都有“托”,信托是委托他人进行财产管理的支付,委托他人管理或者处分自己的财产在社会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并且,因为代理人是为被代理人管理或处分财产,在经济功能上也与信托类似。

那么信托和代理是一回事吗,两者有何区别呢?下面笔者简单总结如下:1、财产的转移。

信托是将财产权利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

而代理则不进行财产转移,被代理人仍然继续占有财产。

2、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

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后,受托人即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委托人即便拥有对受托人指示的权利,也不得直接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必须通过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

而代理则与之不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管理、处分权经常会发生竞合,甚至在受托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还会发生委托人的追认问题。

而信托因为受托人本身即享有管理、处分权,自然也就不会发生此类问题。

3、信托关系的独立性。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即发生消灭。

而信托则不同,即使受托人死亡,信托仍然存续,信托关系由新选定的新受托人予以承继。

4、行为效果的归属。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有权代理行为,法律效果上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而信托关系中,行为效果直接归属受托人,受托人的行为直接约束信托财产,但是对受益人不形成直接约束。

5、与第三人的关系。

在信托情形下,如果信托财产存在瑕疵因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名义的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也可直接对信托财产提出赔偿请求,受托人以信托财产赔偿第三人。

而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交付的财产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6、追及权在信托关系中,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有权行使对信托财产的追及权,从取得人处取回信托财产,或请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补偿损失等。

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一般不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只能向代理人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事务所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书

律师事务所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书

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丙方:[丙方名称]
鉴于各方均有意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从事律师事务所业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同意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各方按照约定比例持有企业份额,享有相应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企业设立后,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1。

呼和某公司、壳牌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呼和某公司、壳牌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呼和某公司、壳牌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3正文呼和某公司、壳牌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8)内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0月12日、2022年4月20日进行询问,于2022年8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周雯,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赵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物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某物资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某公司协调、组织经销商投标,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侵权;2.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协调、组织经销商投标的横向垄断协议侵权行为;3.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某公司是A国某公司(注册地在A 国)通过其子公司某中国控股私有有限公司(注册地在A国)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罗林与昆山莱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林与昆山莱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林与昆山莱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7【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104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毅颖【审理法官】蒋毅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林;昆山莱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当事人】罗林昆山莱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林【当事人-公司】昆山莱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召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姜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卜贤生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邹丽燕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召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姜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卜贤生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邹丽燕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建召姜军卜贤生邹丽燕【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林【被告】昆山莱捷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罚款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7000元/月,结合莱捷公司在2019年已向罗林发放的工资数额看,罗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除上述合同约定之外,双方之间对工资、年终奖等另有约定。

一审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发放方式及数额,从而未支持罗林主张2019年的30000元,并无不当。

律师事务所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书

律师事务所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书

律师事务所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乙双方拟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并就设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1.1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1.2 住所:________________1.3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_1.4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伙人及出资2.1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2.2 普通合伙人:(1)姓名: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万元。

(2)姓名: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万元。

2.3 有限合伙人:(1)姓名: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万元。

(2)姓名: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万元。

2.4 全体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5 全体合伙人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合伙企业资金,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合伙事务执行3.1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姓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2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3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4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

ipo审计师 警示函

ipo审计师 警示函

ipo审计师警示函
摘要:
1.IPO 审计师的作用和重要性
2.警示函的内容和目的
3.警示函的影响和应对方法
正文:
IPO 审计师在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确保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近年来,IPO 审计师收到了越来越多的警示函,这不仅给他们带来了压力,也对企业的IPO 进程产生了影响。

警示函是由监管部门发出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旨在提醒IPO 审计师注意企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警示函的内容通常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质疑、对内部控制的批评以及对审计程序的建议等。

这些内容对于IPO 审计师来说,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责任。

面对警示函,IPO 审计师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他们需要重新审视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以确保不存在潜在的问题。

同时,他们还需要与企业进行沟通,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帮助企业改进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此外,IPO 审计师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汇报警示函的处理情况,以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警示函对于企业的IPO 进程也会产生影响。

如果警示函中涉及到的问题比较严重,可能会导致企业的IPO 进程被暂停或终止。

因此,企业需要积极
配合IPO 审计师的工作,及时改进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以避免受到警示函的影响。

总的来说,IPO 审计师收到警示函是一种常见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于他们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压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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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 吕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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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甲方:南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南京**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公司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发起设立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本公司 的设立行为, 明确发起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在平等自愿、 友好协商的基础上,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本公司拟以“南京东南**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办理预核准,若因该名称无法通过 工商登记机关审核的,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名称重新办理名称核准登记。 本公司拟登记住所:______________,该住所系 租金费用向 租赁使用。 所有,双方拟以不超过元的年
第十一条 承诺和保证 1、本协议各方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并有权签署本协议及 相关文件; 2、在缴付出资或办理验资手续过程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向其他各方详细提供各自的 有关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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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各方作为本公司的共同发起人,在缴付出资或者交付抵作出资的资产后,除 双方一致同意不设立本公司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退股,也不得抽回其股本; 4、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对本公司的设立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 得知的其他发起人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组织机构 1、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2、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人,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甲
方有权在其委派的人选中指定一名董事担任董事长,本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员 人,其中甲方委派 。 人,乙方委派 人,
乙方有权在其委派的人选中指定一名监事担任监事长,
甲方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150 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股权比例为 49%。 乙方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股权比例为 51%。 双方确认,本公司成立后,由乙方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产、产品 研发、销售、资质办理等;甲方仅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参与公司具体工作,但甲方享有作为 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缴付时间 本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具体分期缴纳期限如下: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公司成立之日起 日内,甲方缴纳 日内,甲方缴纳 元出资,乙方缴纳 元出资,乙方缴纳 元出资。 元出资。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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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 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协议文本及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六份,甲、乙各执二份,其余用于工 商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南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南京** 公司
4、本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由甲方指定的人员担任,总经理有权聘请副总经理和财务 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类型 本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由甲方、乙方共同作为发起人发出资设立。
第七条 注册资本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 万元。 第八条 发起人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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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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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管理形式 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共同缴纳,甲乙双方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发起人作为本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本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 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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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立费用 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 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待本公司成立后, 列入本公司的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条款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 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本公司发起人,而致使本公司无 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设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 限责任公司以及另一方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本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 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本公司的 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本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本公司股东承担 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或变更 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协议的终止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经营宗旨无法达到、或发起人严重违约,使本协 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经发起人一致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可以终止本协议。
双方认缴出资到位后应由注册会计师对本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 份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
第十条 发起人之间的职责分工 各发起人一致同意, 授权甲方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的各项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协同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 估、财务审计、法律审查、方案论证等工作,并进行工商、税收登记等事宜。乙方应积极协 助办理各项手续。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作者简介: 吕剑峰律师,南大精英律师团发起人、首席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江苏汇商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 吕律师获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 (最高级) 、 银行从业资格(最高级) 、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等金融从业资格,是专业的 金融律师。吕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股权纠纷、保险纠纷、银行纠纷、理财纠纷和建筑工程 纠纷等重大民商事纠纷的案件代理; 对于公司并购、 股权转让和信托投融资等非诉业务有丰 富经验;同时,吕律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也有丰富实践,所办案件入选”江苏十大知识 产权案件”;同时吕律师对刑事业务有深入研究,尤其擅长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重大 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有需要与吕律师进行深入探讨的,请拨打南大精英律师团热线电话: 13770682249,或发邮件到南大精英律师团团队邮箱:njulawyer@。 学术研究: 1、 浅谈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载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1 年第 9 期。 2、 浅谈公司印章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于胡道才等主编《参阅案例研究.商事卷(第二辑) 》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 5 月第一版。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不成立的后果 本公司不能设立时, 各发起人按其出资比例承担设立本公司所产生的费用。 但因本协议 一方的行为或过错致使本公司不能成立的,由该方承担全部设立费用。
第十二条 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本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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