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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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过 了关于在 日本建立植物 新品种保 护制 度 的议 案 , 于 18 并 92 年加入 了 U O P V公 约 17 98年文本 。这一 时期 , 日本 植 物新 品
规 划班 国际班 审查运 营班 审查 官
品 种登录 班
负责有关 规划 的制定和 法令的起 草 负 责有关 谈判 和执 行等 负责植物 品种登 录审查 标准的制 定 负 责植物 品种登 录的审查 负 责植物 品种 的申请 、 录及登 录品种 的保护 登 负责对种 苗的生产 、 和消 费的管理 流通
关键词 日本植 物新品种保 护 ;启 示;U O P V;D
文献 标识码

文章 编号
01 — 61 080 — 24 — 2 57 61( 0)7 09 1 0 2
J p m e P a tV r t r tcin S s a a N w ln a i y P oe t r t a d I n ihe rn e o  ̄ n sE l t l tt C t g ml e o
r t p t tnss m bte h a n pni l t f r pc ap e l l , xmn tn a d r etn i c r w r c pl , n iy r ei t e e C i dJ a n 诤 t e a eto p fa e a ea i i w ya o co r ty e m a e oco ye w n na a o h es sf i b w ao n p t i de o e o  ̄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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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农 业 科 学 , unlt nu .c.0 83 ()24 —24 。9 5 J ra oA hi o " A Si20 。67  ̄9 1 92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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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刘鑫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6期摘要:面对新的国际形势,我国应立足国情,在适当汲取UPOV公约1991年文本精华的同时,不断提高国内育种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构建具有本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UPOV公约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一)UPOV联盟的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UPOV联盟自1961年成立以来,逐渐发展壮大,从最初的3个成员,已经发展到72个成员(截至2014年5月)。

UPOV联盟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产业和经济的贡献日趋增加。

其成员主要包括美国、日本、韩国、越南、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

除中国加入公约1978年文本外,其与亚洲国家均加入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二)UPOV成员逐步向1991年文本过渡与1978年文本相比,保护范围更广、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期限更长的1991年文本是UPOV成员长期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经验积累,加大了对育种者权利保护强大,并且1991年文本的内容更加适应现代农业科技发展需求。

因此,1991年文本更为完善、科学、合理,与科技发展相适应,必然成为今后发展趋势。

已经加入1961年文本或者1978年文本的联盟成员逐步转向1991年文本;而新申请加入UPOV的成员必须加入1991年文本。

(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活动频繁,DUS测试逐步国际化随着国际贸易发展,UPOV成员之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活动及交流日渐频繁,这样就要求育种者在国外申请品种权保护,为了保证新品种审查测试等工作的效率及质量,UPOV制定了一系列的DUS审查测试的基本原则,同时制定了各个属种具体的测试指南。

目前,UPOV正在鼓励各成员间新品种测试的国际合作,根据国家具体情况(地理条件、资源状况、技术实力等)分配植物测试指南制定任务。

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相互信任、资源共享,降低各国在测试指南制定、行政审批上的成本,提高新品种审查、授权工作的效率。

第十四章-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新

第十四章-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新

由上可见, 虽然在美国和欧洲均可以采用“品种权”和“专利” 为植物育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的结 合程度以及各自的保护内容和水平是不同的。美国和欧洲都 为植物育种创新领域的“品种权”制度和“专利”制度添加了富有 特色的内容, 而这些内容正是它们根据各自不同的历史和现实 特点而选择的。中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也同样可以根据自 己的实践特点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前提下, 增减相关的规定以 及设计相关制度的具体内涵。这是从欧美保护模式的选择中 获得的最大启示。
随着育种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到了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制定的 年代,美国种子公司基本已经完成从早期以“简单的选择”和“过滤培育”为 特征的育种工作向从事更为严格和科学的品种培育阶段过渡。20世纪五 六十年代种子市场的混乱及恶性竞争本身也急需出现一种有力的育种创 新培育机制,为育种公司提供自由培育品种的动力。欧洲各国在当时也 在积极探索这样的激励机制,终于在1961年缔结了UPOV公约。UPOV公约 的出现为美国探索植物品种保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其中规定的“农民 特权”大大缓解了来自代表农民团体利益的反对,而“育种者例外”和“科研 例外”等制度设计平衡了来自要求保持种质资源交换自由的群体的利益。 这样,1970年通过了为有性繁殖的植物育种者提供了不同于专利的品种 权保护,这是一种专门为植物育种创新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尽管这种分享表面上与现代生物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目标是不相容的, 但本质上并无冲突, 这种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 有 助于促进遗传资源原产地中心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发展, 确保对粮 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因此以印度、巴西为首的 发展中国家正试图通过WTO下的TRIIPS议题谈判将遗传资源的利用 与保护, 尤其是其中的惠益分享问题纳入TRIPS协议确定的知识产权 保护机制之中。上述过程中所实施的很多规则、做法以及经验都为 中国完善目前植物品种保护机制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 启示。

简论植物新品种的国际法和各国实践研究

简论植物新品种的国际法和各国实践研究

简论植物新品种的国际法和各国实践研究论文摘要本文从植物新品种的世界性保护机制着手,结合哥伦比亚、肯尼亚、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和美国、欧洲、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具体保护机制、市场现状、科研动态、收费标准、民众反馈等方面详述了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在各国实施的异同和所面临的问题,通过宏观比较对该制度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植物品种保护农民权利培育者品种权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196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成立。

该公约在1972、1978和1991年经历三次修订,分别在保护对象范围、保护年限、免责和例外、保留种和种子交换制度方面都有变动,但秉承了其一贯宗旨——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为社会总体利益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发展。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在其国内法中体现和规定机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包括:判断植物新品种的创新性、差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四标准;申请和审批的程序;经认证培育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例外;培育者权利的保护年限;导致培育者权利被宣告无效的事件等。

受保护的培育者权利的内容类似美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既包括培育者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对其在培育过程中付出劳动和所得成就的承认。

该品种的推广、销售、进出口、仓储和再生产等活动,都必须得到培育者的授权。

这意味着培育者可以从任何公司对其产品的再生产营利活动中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

培育者同时还享有对新品种的命名权,但须遵从一定的规则规范以防止该名称产生误导性或与其他任一已有品种名称的雷同。

公约中还明确规定了培育者权利的例外情形,即“无效条款”,该条款将产生对受保护品种的使用无需经培育者批准的效力,具体情形包括:私人个体非营利性使用、为进一步研究的使用、科学实验中的使用和为种植其他作物的使用等。

最后,公约还规定了关于否定培育者权利的条款,此类条款发生培育者权利自始不成立的效力。

所列举的情形包括在授予权利之后发现该植物品种实际上不具有新颖性和区别性、或者发现其不能保持统一和稳定,以上事实将直接导致培育者权利的消灭。

国外种子产业集聚与创新发展经验与启示

国外种子产业集聚与创新发展经验与启示

西




国外 种 子产 业 集 聚 与创 新 发 展 经 验 与 启 示
苏 诚
( 西北农林 科技 大 学 经 济管理 学 院,陕 西 杨 凌

7 20 ) 1 1 0
要 : 对 发 达 国 家 的种 子 产 业发 展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和 总 结 的基 础 上 , 出 了 国外 种 子 产 业 发 展 的 八 大 创 新 在 提
础种 子 、 术 人 员 等 ,并 负 责 田问 管理 安 排 和 技 技
当广 , 而且 系 统性 和操作 性很 强 。以美 国为例 , 美
国 先后通 过 了《 度 进 口法 》 种 子 进 口法 》 联 邦 年 《 《
种子 法 》 等法令 , 所 有农 作 物 种 子 的进 口、 输 对 运 和商 业活 动都 做 了 明 确 的规 定 , 种 子标 签 和 颜 对
色 、 场 主之 间的种 子 交 换 、 农 种子 广 告 、 种子 发 芽
测 试 、 质 种 子 损 失 的 测 定 及 估 计 、 草 种 子 含 劣 杂
量、 种子 质量 俗语 和 种 子 样 品 的保 存 等 也作 出 明
确 的规定 。 1 2 有效 的知识 产权 保护 .
术 操作 指 导 。三 是 农 场 主 负 责 提 供 种 子 生 产 用 地 、 动力 和 其 他 生产 条 件 ,并 根 据种 子 公 司 的 劳
决定 了种 子公 司 的研 究 、 产 和经 营 活 动 必 须 以 生 市 场机制 调 节 为基 础 。为适 应 竞 争 激 烈 的 市 场 ,
各类 种 子公 司都 非 常重 视 企 业 的信 誉 , 建 立 自 为
己的 信誉 和 名 牌 , 种 子 袋 、 签 都 印有 公 司 名 连 标 称、 地址 和承诺 。

荷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荷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占 世 界 的 4 % , 番 茄 、 马 铃 薯 、 物 和 观 赏 植 物 的 品 种 培 育 ,几 乎 8
一、荷 兰农业概 况
荷 兰 位 于 欧 洲 大 陆 西 北
洋 葱等 出 口额 占世 界 的 1%~ 3 年 年 都 能 推 出 新 的 品种 。马铃 薯 、 5 2 %,
石 竹 、 百 合 等 , 年 供 应 鲜 切 花 章 9 6项 条 款 。 作 为 欧 盟 成 员 之 量 检 测 工 作 由 荷 兰 花 卉 球 茎 检
达 50 0多种 、盆栽 植 物 20 0多 0 0 茎 产 业 也 非 常 引 人 注 目 ,每 年 出 口的球 茎有 7 0亿个 。
4品 种 培 育 是 种 植 业 发 达 的 突 .
验 , 为 中 国 相 关 政 策 的制 定 提 供 品 ,其 中 ,种 子 、种 苗 出 口额 占 出 亮 点 荷 兰 以欧 洲 花 园和 花 卉
借鉴 。
世界 的 2 %,花卉 、观 赏植物 等 王 国 而 驰 名 于 世 ,特 别 重 视 农 作 4
世寥 业 W r gcIr 震 od ruu lA i te
荷兰植 物新 品种保 护 制 度 的成功 经验及 对 中 国的启 示
张 新 明 杨 坤 周 云 龙
摘 要 : 荷 兰 是 国 际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联 盟 ( P V) 的 主 要 发 起 国 ,是 世 界 上 对 植 物 UO 新 品 种 实 施 法 律 保 护 最 早 的 国 家之 一 。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制 度 对 推 动 荷 兰 育 种 创 新 、
布 / ( 干 直物新 品种 保 护 条 例》,开 始 占 3 . 、种 植 业 占 1 % ,农 产 47 % 0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9 9 8年《 苗 法 》 种 正式 实 施 之后 , 日本 的植 物 新 品种 保护机构 由《 种苗 法 》 生效 前 的农林 水 产省 园艺
局 的种苗 科 负 责 , 移交 给 农 林水 产 省 生 产局 的种 苗
护 期一 般为 3 1 - 0年 。但 是 , 由于在 日本 主 要 农 作
17 9 8年 日本 国会 通 过 了关 于 在 日本 建 立 植 物
新 品种 保护 制 度 的议 案 , 于 1 8 并 9 2年 加 入 了 UP —
OV 公约 1 7 9 8年 文本 。这 一 时期 日本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制度 的适用 法律 就是 14 9 1年颁 布 的《 农业 种 子 和种 苗法 》 。 19 9 1年底 , 日本 学 术 界 开 始 讨 论 并 建 议 修 订 《 业种 子 和 种 苗 法 》 以使 其 与 UP V 公 约 1 9 农 , O 91 年 文本相 一致 。这 一 建议 得 到 农 林 水 产 省 的重 视 ,
物 是 由公共 研究 机 构 培 育 的 , 而且 其 种 子 交 易 在 其 他 法律 的严 格控 制之 下 , 以此 时的《 业种 子和 种 所 农 苗 法 》 把 主要 的粮食 作 物 , 水稻 、 麦 、 麦 和大 是 如 小 大 豆 等排 除在 保护 范 围之外 的。 为 了适 应植 物新 品种 培育 和种 子 国际 贸易 的发
1 日本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的 基 本 概 况
1 1 日本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发 展 .
着 日本植 物新 品种保护制度 的进一步完 善和成熟 。
1 2 机 构 设 置 .
E本 的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有 着 非 常悠 久 的历 史 , l 它 是亚 洲 最 早 实 行 新 品种 保 护 制 度 的 国家 。1 4 91 年 E本 公布 了《 业 种 子 和 种 苗法 》 明确 提 出 了种 l 农 , 苗 注册 制度 , 品种优 良的植 物新 品种 进行保 护 , 对 保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得 保护 技术试 验 由 同一 组织 承担 的做法 。育种 家育 成
的新 品种要 列入官 方 品种名 录 。必 须通 过官方 登记试 验 即要 通 过D S 验 。还需 要验 证 其农学 和工 业加 工 U试 价值( 称为V T A 试验 ) 列入 名 录的品 种才允 许 推广 , , 承 担这个 双重试 验 的机 构是部 分 附属于 国立农业 研究 院 的 品种和种 子研 究与 管理组 织圈 。 2 . 英国 2 1 6 年8 9 8 月加 入U O P V。随着公 约 的修 改 ,
只有在 品种 权所 有者 的授 权情 况下 才能这样 做 。
植 物新 品种 不但要 具 有新颖 性 。而且其 特性 特征 要 符合 特 异性 ( 、 致 性 ( 和稳 定性 ( ) D)一 U) S 的要 求 , 同
行政 和经济 的 干扰 , 而保 证 了测试 的公正性 , 从 测试 经
费主 要来 自政 府 和农场 主 ( 科技 服务 ) U 测 试 仅是 。D S
关 键 词 : 物 新 品 种保 护 ; 物 育 种 者 ; 植 植 审查 ; 试 测
而且各 国的 国情都 有 不 同 , 因此 , 国实施 的植物新 品 各 种保 护在管 理模 式 、 审查制 度 、 术规则 等方 面也 各不 技 随着 国际经 济贸 易 的发展 。新 品种 的种 子 贸易交 流经 常超 出一个 国家 的范 围 。为 了使 育种 家权 益在 其
在签 订公 约 的基 础上 成 立 了 “ 国际植物新个 政 府 间 的机 构 。 部设 在 日 , P V, 总
内瓦 , 至2 0 年8 截 0 6 月止 , 共有 成员 国6 个 。 中有3 个 1 其 4 国家加 入1 9 年文 本 、 5 国家加 入 17 年文 本 , 有 91 2个 98 还 2 国家加入 1 6 年文本 。我 国是 19 年4 3 个 91 9 9 月2 日正式 加 入U O 成为 联盟 的第3 位 成员 。有些 成员 国对植 P V, 9

美国种业科技创新及品种管理的见闻与启示

美国种业科技创新及品种管理的见闻与启示
1 . 3 种 业科 技成 果知 识产 权 保护 体 系
美 国于 1 9 3 9年颁布 了《 联邦 种子法》 ( F S A ) 。
2 0 1 4年 究
8 3
客观 、 公正 鉴 定 品种 特性 , 筛选 出适应 性 、 安 全性好 、
对无 性繁 殖植 物 品种 提 供 专利 保 护 。 1 9 5 2年 , 美 国 将 普 通 专利 法 的 专 利 权 扩 展 到农 业 领 域 的 发 明 创 造, 将 其定 义 为实 用新 型 专利 , 保 护期 为 2 0年 , 藤 本 等无 性繁 殖植 物 品种 保 护 期 为 2 5年 。1 9 7 0年颁 布 《 美 国植 物新 品 种保 护法 》 , 1 9 8 3年美 国加 入 国际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联 盟 ( U P O V) 。1 9 9 4年 国会 通 过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法修 订 案 , 并于 1 9 9 9年 2月 2 2 日加 入 U P O V公 约 1 9 9 1年 文 本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和 植 物 专 利 由美 国商务部 专 利 商 标 局 负 责 审查 授 权 , 植 物 新
处 申请 登记 注册 品种 名称 。申请 品种名 称 只需提 供
品种名称申请材料 , 如在刊物上有发表文章可一并 附上 , 经主管机构审查 品种名称符合命名惯例 且不
重 复 即算通 过 记 。
因导人品种的田问测试 。孟山都公司品种测试项 目
全面 、 布 点广 泛 、 评价 客 观 , 其 品种 测试 结 果 深 受用 户信任。
识 产权 。
适应性鉴定 体系 ( G T O) 的常规育 种测试体 系包 括 分布在 5 0个 国家的上百万个测试小区 , 其 中全球常 规玉 米 测 试 站 有 6 0 个。 生 物 技 术 测 试 体 系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总结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总结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总结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指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法律保护,确保其独特性和创新性得到充分保护,以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下面就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政府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农民和农业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和授权工作,提高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水平。

这些举措为植物新品种的创新和推广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其次,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限,尤其是对传统农作物品种的保护不足。

二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仍然较为普遍,侵权成本低、风险小,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和授权流程相对繁琐,审批周期长,影响了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和农业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是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简化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和授权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周期。

总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继续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完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植物新品种权,推动我国农业的创新和发展。

林业生态系统恢复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林业生态系统恢复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林业生态系统恢复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在全球不同地区,林业生态系统的破坏和退化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许多国家积极采取措施,以恢复和保护这些生态系统。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上成功的林业生态系统恢复案例,并从中汲取启示,以指导未来的林业生态系统管理工作。

近年来,一些国家在林业生态系统恢复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例如,巴西的亚马逊雨林恢复项目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该项目通过植树造林、监测和管理等措施,成功地恢复了大片被破坏的雨林。

这一案例表明,积极采取行动以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至关重要。

同样,加拿大的森林保护政策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

其中包括限制对森林资源的开采,促进可持续的林业管理以及保护重要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改善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还提供了可持续的经济利益。

此外,日本也在林业生态系统恢复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日本政府通过推行造林项目和强化林地保护等措施,成功地保护了许多濒临灭绝的野生物种,并促进了生态系统的恢复。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需要长期的坚持和持续的管理。

从这些国际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和经验。

首先,政府在保护和恢复林业生态系统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加强资源管理和监测。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和知识共享对于有效的生态系统恢复至关重要。

各国可以通过交流经验和技术,相互借鉴最佳实践。

最后,持续的投资和长期的承诺是实现林业生态系统恢复的关键。

只有通过长期的持续努力,才能保证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恢复。

总结起来,林业生态系统的恢复是全球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通过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启示,各国可以制定并实施适合本国情况的政策和措施,以保护和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只有通过政府的领导、国际合作和持续的投资,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的林业生态系统管理,为未来的世代提供一个更加美丽、健康的环境。

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培局搽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

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培局搽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

Ke r s p a tv r t r tci n;T I S UP V y wo d : l n a ey p oe t i o RP ; O


引言
植物 新 品种保 护 ( l t a e r etn Pa r t P t i ,简 称 n V iy o co PP V )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的重点领域,是 WT 《 O 与
a eh o g ,a gig7 2 0 , hn ) d n Tcn l y Y n l 1 10 C ia o n
Ab ta t s r c :De eo e ai n o v l p d n t s c mmo l u h te p t r o srn te h n e e t o o o n y p s h at n t te gh n t e it rss f c mmec a re es t r u h e r il b e d r h o g T IS R P .Ye e eo i g c u t e r o k n ra p t r rtc in n to y frt erb e d r u lof rte r a me td v lp n o nr sa e lo i gf at n p o e t o n i r e e b t s i r r i o e o l o h s a o h f s a d lc o n a c mmu i e .T i a e n y e i e e t o ui n h e a it so l n r tc in b t e n d v l p d ol nt s h sp p r a z sd f rn l t st t e n w v rei fp a t o e t ew e e eo e i al s o o e p o c u t e n e eo i g c u t e .I g v st r e r ltd s g e t n rc i a o n r s a d d v l p n o n r s t ie h e ea e u g si sf h n . i i o o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述及其借鉴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述及其借鉴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概述及其借鉴作者:崔野韩,杨扬来源:《中国种业》 2018年第12期崔野韩杨扬(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100122)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现代种业发展的核心。

欧盟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中为数不多的实施区域保护的成员,其制度设计科学高效、审查流程简单实用、日常管理规范透明,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和规范管理等方面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始建于1994年,1995年成立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负责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与授权工作。

根据《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100/94号)》规定,通过CPVO审查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可在欧盟28个成员国范围内获得同等有效的品种权保护。

本文围绕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机构、审查测试体系以及如何利用品种保护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在线申请、受理审查、公报编辑、命名检索、安排测试任务、开展DUS测试、已知品种数据库构建及运行维护等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从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

1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设计科学且运转高效1.1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根据《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100/94号)》规定,1994年欧盟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欧盟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在其28个成员国同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28个成员中只有希腊、卢森堡、马耳他和塞浦路斯还不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

欧盟及其成员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存,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到欧盟或其成员国进行申请。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与UPOV公约1991年文本相一致,并于2005年以政府间区域组织身份加入UPOV。

在保护期限上,欧盟规定对一般植物至少为25年,对葡萄、马铃薯和树木至少为30年。

1.2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于1995年成立,负责受理审查来自欧盟内外的品种权申请。

upov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

upov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

upov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UPOV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发布的案例,用于指导各国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以下是几个相关的案例:1. 法国安吉洛提诉法国农业部和法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局案:此案涉及的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问题。

法国安吉洛提公司培育出了一种新的甜玉米品种,并申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

然而,法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局却拒绝了其申请,理由是该品种与现有品种相比没有显著区别。

安吉洛提公司不服,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其申请符合UPOV公约的规定。

法院认为,安吉洛提公司所申请的甜玉米品种具有新颖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符合UPOV公约的规定,因此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2. 韩国金氏公司诉中国国家林业局案:此案涉及的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问题。

韩国金氏公司培育出了一种新的杨树品种,并在中国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然而,中国国家林业局却认定该品种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拒绝给予其保护。

金氏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品种属于植物新品种,并要求中国国家林业局给予其保护。

法院认为,该品种具有新颖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符合UPOV公约的规定,因此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3. 美国孟山都公司诉欧盟委员会案:此案涉及的是欧盟对转基因作物的监管问题。

孟山都公司培育出了一种抗草甘膦的转基因大豆品种,并申请了欧洲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保护。

然而,欧盟委员会却认定该品种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拒绝给予其保护。

孟山都公司不服,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品种属于植物新品种,并要求欧盟委员会给予其保护。

法院认为,该品种具有新颖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符合UPOV公约的规定,因此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情况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学者对植物新品种保护

学者对植物新品种保护

学者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对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在大量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之下,自然界的众多生物也受到了巨大的威胁,植物也不能幸免。

而为了维护植物的生存空间和增添可持续发展的能量,保护植物的新品种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需要从植物种类的多样性出发,大力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种类的多样性是自然界和环境资源的核心,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可以维护整个植物种类的多样性,保护植物的生存空间,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其次,要从技术进步出发,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研究。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可以利用最新技术,建立标准的保护网络,建立保护场所,密切监测特有物种动态,有效防止特有物种灭绝,建立并完善资源和保护信息系统,改进现有技术,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另外,在植物新品种的研究方面,要加强植物生态和资源的研究,搜集大量特有物种的数据,收集特有物种的分布状况,及时监测特有物种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再者,要从法律和政策出发,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在法律上,要完善国家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破坏植物新品种环境的违法行为,建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制度,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提供有力的保证。

另外,在政策上,可以通过资助、保险等政府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研究,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提供可持续的动力。

最后,要强化科普宣传,提升社会关注度。

要积极开展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科普宣传,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念和精神传播到社会各个角落,引起社会大众的重视,让大家都能认识到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

同时,还要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促进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更加系统化、规模化、标准化。

总之,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对于维护自然界的平衡,增加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能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何维护植物新品种,便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积极参与的话题。

德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在历史上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分支,是一国政府通过授予育种者对其所育成或发现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利,并保护育种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体系。

实践证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在保护育种者权益,提高育种者的积极性,鼓励品种创新,推动种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起真正带有现代色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53年政府就颁布了《保护植物和人工栽培植物种子法》,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 )创始国之一,并于1998年加入UP -OV 公约1991年文本,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和运用方面有着鲜明的特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值得我们借鉴。

1德国新品种保护的特点德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了与大多数国家一致的专门立法的管理模式和官方集中测试的审查方式,遵守UPOV 公约1991年文本的相关规定,为育种者权利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其在新品种保护的注册、实施等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

1.1德国新品种保护还需遵守欧盟的相关规定德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由育种者自愿申请,在联邦种子局注册,通过法院实施,联邦种子局负责品种权的申请受理、DUS 测试和品种授权。

截止到2014年12月德国共保护植物新品种21576个,平均每年大约有2400个品种受到保护,以观赏植物为主,以2012年为例,受保护的观赏植物占49%,农作物占27%,蔬菜占16%,水果占8%。

由于欧盟实行统一的新品种权保护体系,德国作为成员国之一,还需遵守《欧盟植物品种保护规则》(EC2100/94),育种者可以申请德国新品种保护,也可以申请欧盟或其他国家的保护,获得单一国家的品种保护权,保护只在该申请国有效,获得欧盟授予的品种保护权,即在整个欧盟内有效。

1.2DUS 测试结果客观,注册机制运行高效育种者育成或发现的新品种,只要有适当命名,就可以向联邦种子局提出品种权申请。

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评价及启示

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评价及启示

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评价及启示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印度植物品种的保护体制探究【第一章】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分析导论【第二章】植物新品种权、农民特权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第三章】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国际背景【4.1 4.2】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法律依据【4.3】《印度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4.4】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第五章】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评价及启示【结论/参考文献】印度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第五章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评价及启示5.1 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特点5.1.1 强化农民权利《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法》与公约及其他国家保护植物品种的制度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赋予农民与育种者同等保护,农民权利是该法最大的特色,也是重要内容之一,该法专门有一章内容规定了农民权利。

农民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利范围,在购买种子价格上,受植物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也要满足社会公众需求,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同时,农民作为栽培者、保存者和育种者,有权对农民品种进行注册。

当农民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和数量获取种子/遗传材料时,则可申请注册品种的强制许可。

该法也承认从事农业的农民和农村社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所做出的贡献,尊重他们在保存和改良植物遗传资源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并为他们因保存农业生物多样做出贡献而予以奖励和授权。

还有专门针对农民的豁免条款,如在品种权注册的行政程序中和在涉及品种权的诉讼程序中,都应免除农民的有关费用。

这都为农民权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在发展中国家行列,印度对农民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都是排名前列的。

植物品种与农民权利保护管理局赢得了农民、研究者、植物育种者、科学家、学生、NGOs 以及公共和私人组织的传颂。

在过去八年中,该局为培训兼宣传项目提供资金,使农民这类利益相关者有机会参加农业博览会、全国研讨会以及国际会议。

为了让农民树立权利意识,管理局建立了一些农民组织,其目标在于保障农民权利能够得以实现,还负责为各利益相关者或组织的培训兼宣传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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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议 。 关键 词 : 物 新 品种 保 护 ; 验 ; 示 ; 鉴 植 经 启 借
中 图 分 类 号 :3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2 6 (0 1 0 —1 90 10 —7 7 2 1 ) 70 4 —3
为保护 育种 家 的权 利 与 利 益 , 美 国家在 先 欧
后修 订 了植 物新 品种 保护 文本 后 , 立 了“ 成 国际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联 盟 ” 简 称 为 UP , OV, 有 6 现 4个
成员 国 , 国是 1 9 我 9 9年 4月 2 3日正 式 加 入 UP —
试、 实质 审 查 、 权 等 环 节 , 般 需 要 3a左 右 的 授 一
2 1 美 国 .
1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 内涵
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 叫“ 物 育种 者权利 ” 是 也 植 , 授 予植 物新 品种 培 育者利 用其 品种 排 他 的独 占权 利, 是知 识产 权 的一 种 形 式 。获 得 授 权 的植 物 新 品种在法 律 层 面上 赋 予 了品 种 育成 者一 种 权 利 ,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 人 未 经 品种 权 所 有 人 许 可 , 得 不
为商 业 目的 生产 或 者 销 售 该 授 权 品种 的 繁 殖 材 料 , 得 为商业 目的 将 该 授权 品种 的繁 殖 材 料 重 不 复使用 于 生产 另 一 品种 的繁 殖 材 料 L ] 】 。通 过 植 物 新 品种保 护工 作 的实 施 , 护 了 品种 育成 者 的 保 利 益 , 加 了品种 育 成者 的效 益 , 进 了新 品种 的 增 促 选 育与 推广 , 高 了 国际 竞 争力 。在 我 国要 获 得 提
织 中的各成 员 国 的 国情 不 同 , 立 的植 物新 品种 设 保 护实施 机 构 、 物新 品种 保护 条例 与文 本 、 植 管理 模式 、 审查 制 度 、 术 规则 等 方 面 都各 不 相 同 , 技 各 有各 的特 点 , 有 各 的优 点 。现 总 结 了 美 国、日 各 本 、 国 、 国 、 兰等 国家 的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实 韩 法 荷 施 形 式 , 中学 习国外先 进经 验 , 从 为我所 用 。
的新 品 种 , 不包 括 块 根 、 茎植 物 ; 一 种是 由 但 块 另
美 国农 业 部农业 市场 服 务 司设 立 的植物 新 品种保 护 办公 室 实 施 的保 护 有 性 繁 殖 和其 它植 物 新 品
种 。美 国对 植 物 新 品 种 进 行 DUS测 试 是 所 有 UP 0V成 员 国 中 唯 一 通 过 书 面 材 料 进 行 实 质 性 审 查 的 国家 , 用 生长 试 验 、 利 因特 网 、 品种 释 放 通
美 国于 1 8 9 3年加 入 UP OV。1 9 9 4年 国会 通 过 植物 新 品 种保 护 法 修 订 案 , 于 1 9 并 9 9年 2月 2 2日加 人 UP OV 公 约 1 9 9 1年 文 本 公 约 。美 国 的植 物新 品种国专 利 与商标 局实 施 的植物 专利 法保 护无 性繁殖
江 哈 尔滨 1 0 6 ;. 5 0 9 3 黑龙 江省农 业科 学院 成 果产 业 处 ,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0 8 ;. 5 O 6 4 黑龙 江省农 业科 学 院 耕 作栽 培研 究所 ,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0 8 ) 5 0 6
摘 要 :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是 知 识 产 权 的一 种 形 式 , 国 家赋 予 品 种 育 成 者 的权 利 。 我 国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工 作 起 植 是 步稍 晚 , 世 界 其 它 国 家在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方 面 还 存 在 差 距 , 分 析 其 它 国 家 的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实施 形 式 的 与 在 基 础 上 , 鉴 其 发展 的 先 进 经 验 为 我 所 用 , 出 了准 备 各 项 基 础 材 料 、 立 完 备 品 种 权 审 查 数 据 库 、 立 独 立 借 提 建 建 的D US测 试 机 构 和 将 品 种 浸 试 与 品 比 试 验 同时 进 行 , 4 实现 共 赢 等 促 进 和 完善 我 国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工 作 事 业
知 、 子 目录 、 VP 申请 和 其 它 出版 物 获 得 品 种 种 P
植物 新 品 种权 , 要经 过 递 交 申请 书 、 审查 、 间测 田
描绘信 息 , 立完整 的植 物性 状 审查数 据库 , 申 建 对
时 间获得 植物 新 品种权 。
2 国外植物新 品种保护实施经验
国际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联盟 ( 称“ O ) 简 UP V” 组
O 成 为联 盟 的第 3 V, 9位 成 员 。植 物新 品种 保 护 作 为科 技创 新 的促 进 动 力 , 已成 为 各 国农 业 部 门 的重点 工作 之一 , 别是 有些 UP 特 OV 成员 国的植 物 新 品种保 护工 作 已开 展 了几 十 年 , 索 出很 多 探 好 的做 法 , 累 了许 多宝 贵 经 验 , 此 , 积 因 现通 过 简 述 一些成 员 国 的发 展 经 验 , 出 了其 对 我 国植 物 提 新 品种保 护事 业发 展 的启示 。
黑龙江农业科 学 21()l9 11 0 17 :4 ~ 5
Heln j n rc lu a ce c s i gi g Ag iut rlS in e o a
国外 植 物 新 品种 保 护 工 作 的经 验 与启 示
孙 璃琪 。, 张成 亮。 周世 伟。 肖佳 雷 。 ,
(. 1 东北农 业 大 学 园艺学 院 ,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0 3 ; . 龙 江省农 业 科 学院 园艺分 院, 50 0 2 黑 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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