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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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的三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三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三大基本原则
保险的三大基本原则是:
1. 合同原则:保险是基于合同的,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了一份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2. 等价原则:保险的交换是基于等价交换的原则,即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补偿,保险公司则承诺在发生风险事件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等价原则保证了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分散风险原则:保险的目的是分散个体的风险,通过将大量的个体风险集中起来,以便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分摊损失。

分散风险原则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提供经济安全感。

保险公司利用数学和统计学方法来评估和管理风险,确保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分散和转移。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 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 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 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 步其后尘,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 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 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 买的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 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为梅妈日 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上面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 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 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 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 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 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 用途,而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 赔。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 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 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他用后未 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 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 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warranty)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 作出许诺。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 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 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 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 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 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 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 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 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 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 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 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3保险的基本原则解析

3保险的基本原则解析

3保险的基本原则解析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通过合同约定,在发生特定风险或不确定事件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减轻或消除损失。

保险业的运作依据着一些基本原则,下面将对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进行解析。

1.互助原则: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共同承担风险,通过众多人的共同契约来为所有人提供保障。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吸纳很多客户的支付,以便能够在需要时提供赔付。

每个投保人都根据其风险情况向保险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费,这些保费以共同基金的形式储备起来,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这种互助方式让每个投保人都能够分享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共同保障,减少了个人承担风险的压力。

2.分散原则:保险的分散原则是指通过在保险公司的保险合约中收集大量的风险,从而将个别风险分散到整个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中。

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庞大的客户群体来分散风险,从而有效降低风险。

因为风险分散后,保险公司能够预测未来赔付的结果更加准确,从而可以更好地确定保费的定价,并且保险公司能够将赔付风险与投保人分担,使得个别投保人不会因为风险事件而承担巨大损失。

3.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险公司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保险活动获取利润。

保险公司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风险评估来制定保费定价,确保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通过投资保费收入来获得额外的回报。

保险公司通常会将保费的一部分用于运营成本和未来赔付的储备金,而余额将被作为投资资金来获取收益。

通过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保险公司能够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保险产品和更好的服务。

总结来说,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互助原则、分散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

互助原则使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共同契约为所有投保人提供保障,分散原则通过将风险分散到整个保险组合中来减轻个别投保人的风险,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合理定价和投资运作获得利润。

这些基本原则为保险行业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指导,确保了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二、保险作用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1. 合法性原则: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独立性原则:保险合同独立于其他合同,不受其他合同的影响。

4. 分散风险原则: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将风险分散到各个投保人身上,减轻单个投保人的风险压力。

5. 公平交换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等价原则,对投保人进行公平的风险评估和保险费计算,保障双方的利益平衡。

6. 风险共担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由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

7. 最大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尽可能地使受益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8. 投保自愿原则:投保人应自愿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不得加以强制。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外:通货膨胀影响下,重置价值保险中重置或 重建标的的花费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额。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 保险委付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 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 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 的利益。 方式: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 保险赔偿,弥补其损失,但其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 外的利益。 含义:
补偿以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以实际损失为限
意义:
维护双方权益,发挥经济补偿职能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为骗保而制造损失)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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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客观存在且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货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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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 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 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 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 险人应付的该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 责任。 • 公式: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含义: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 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 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 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4、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 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1、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 2、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 3、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有效期 内都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 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 险利益问题。
菲律宾泥石流致200人死亡 际在线
来源:国
云南地震使房屋倒塌 来源:北方网
2006.11.3衡阳电影院火灾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
2、处理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 责。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多种原因中既 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原因 (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 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 币讲师。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 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第3章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第3章
徐州工程学院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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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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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 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 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 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 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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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 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 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 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 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 实向投保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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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2)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 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 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 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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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 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订立:在保险实务中,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 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 章后,保险合同及告成立。
生效:(案例)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 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 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 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将 保险单带走(当时在保险条款上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一直末收到保 费。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 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 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 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 不 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 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 %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article.jsp?oid=87 3845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005年,原告王松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面包 车,并于同年4月在被告下属的金堂营销部投保,约定车 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营销部出具的综合保险单也 载明:此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4月;车辆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等,并约定保险 期限为1年,且为不计免赔。
3、近因原则Βιβλιοθήκη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时,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 或给付。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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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 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 定具体要依据各国的法律 要依据各国的法律, 定具体要依据各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 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 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 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 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立法和实 务基本上是实行“ 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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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 括夫妻、父母子女(含非婚生、继父母继子女)、 括夫妻、父母子女(含非婚生、继父母继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家庭 自然也就是指这些人。 成员自然也就是指这些人 成员自然也就是指这些人。 • 所以根据新《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有抚养、 所以根据新 保险法》 条的规定,有抚养、 条的规定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 其他家庭成员,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就是有抚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 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具有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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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 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 •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 强调的是诚实 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 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 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 则强调守信 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 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 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 知更为严格。 知更为严格。 • 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 此外, 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 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 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 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 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 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2)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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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保证的限制
(1)保证的事项必须是重要事实
(2)投保单中的保证条款在保险单中必须得到确

(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应向被保险 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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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与抗辩权。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
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
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 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 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
利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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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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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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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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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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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
1、含义
2、分类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 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 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 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 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 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 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 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 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 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 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 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2)询问回答告知。 (二)保证 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事实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是指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 人主张这种权利。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总结:
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 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漏报 (2) 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 导致的误告;——误告 (3)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2、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 担赔偿责任。 (1)故意:不赔偿,不退保费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定义 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的基本内容 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的定义
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 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何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 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 费的数额。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 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2、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 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又称禁止抗辩。 3、构成保险人弃权的必备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 抗辩权或解除权。
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末安装消 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末尽 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损的保险 标的物市场价格近期大幅度下降,按账面记载价值索赔人 民币4000万元,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应该等待 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予赔付。 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 库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称仓库安装有消防自动喷淋设 施,纺织品公司并末充分检查,纺织品公司也是受他人欺 骗。接受损财产的账面记载索赔,证据清楚,有利于快速 定损。保险公司应该马上按照保险标的账面价值赔付。双 方为此发生争议。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三、举例
1、贾某的车于2008年初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2008
年5月25日8时许,贾某的司机申某驾驶大货车在加油站内排
队加油时,其左前轮轧住一石头,石头飞起后将站在一加油 站内的行人刘某砸伤。刘某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事后, 经交警队调解,贾某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的伤不能证明是贾某投保的车辆造成,
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举例
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房屋后的
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导致该住户的
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 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内容
1、告知: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利益(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预期利益(农民对农产品的收成利 益) 预期利益: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具有客观 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不可。
三、保险利益种类
1、所有权: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
益; 2、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住房 抵押贷款); 3、保管权: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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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试图消除保险合同双方在订 约阶段是否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而产生的 不公平待遇上,不是通过立法加以弥补, 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大多由保险代理人具体 操作这个情况,通过一方面加强对保险人 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保险代理人告知规则,对其展业 行为加以规范。 这种平衡模式,只适用于保险市场完善、 国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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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 明示保证 ) (express warranty)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 展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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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保证 (emplied warranty) )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 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在海上保险中有较多的运用。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 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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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弃权的使用范围 (1)放弃解约权 ) 如投保人违反保险条件,没能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 费,保险人可以解约,但保险人知悉后,不为解约的 意思表示,反而寻求其他救济如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 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约权。 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约。 但保险人在知悉情况后,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继续 收取保险费,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应视为保险 人放弃解约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不得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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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中,原告在被 告申请生命保险投保时曾询问其是否曾向其他保 险公司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公司是否愿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承保。被告说他在两家保险公司申请 过,但隐瞒了他曾向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被 拒绝的情况。法院裁决: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属于 实质性事实,其保险单无效。法院的判例规则认 为,只要所隐瞒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订 约意愿,则应属于实质性事实。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1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保险标的 物-财产险(被保险人) 人-人身险保险利益原则: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须是合法的利益须是确定的利益 —现有的、预期的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索赔时,预期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 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 划清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线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一) 来源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等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二) 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三) 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保险利益的来源财产保险: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利益主义原则—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

(英美法系国家)(2)同意主义原则—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

(我国)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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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尽告知义务
(2)本案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车辆过户转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棉麻公司)对该保险车辆不再具有保 险利益。而车辆新的所有人(李某)由于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 险人,当然也不能向保险人索赔。该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因被 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效。
四、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四种情形:
(1)漏报;(2)误告;(3)隐瞒;(4)欺诈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要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
告知案例1:
1999 年 11 月 12 日,张某因患肝腹水等疾病住院治疗,同年 12月6日,张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福馨两全保险 (A型)合同 一份,保险金额3万元;附加医疗保险一份。张某指定自己的妻 子何某为受益人。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 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 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张某向保 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 2000 年 9 月,张某又因患肝腹水等疾病 住院。 2001 年 1 月,保险公司继续向张某收取这份保单的保险 费,但拒绝承保附加医疗保险。 2001 年 3 月 22 日,张某病故。 张某的妻子何某作为受益人 ,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同年 11 月29日,保险公司向何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张某在投保前 已经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等疾病,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 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何某向德清县人民法院起 诉。
3、保险人的告之
(1)告之形式
明确列示: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之投保人。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 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中国)
(2)告知内容 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 如实履行赔偿,若拒赔应发拒赔通知书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定义 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的基本内容 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的定义
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 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 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何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 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 费的数额。如有关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标的、 危险因素及变化、以往损失赔付情况,以往遭 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等。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 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2、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 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又称禁止抗辩。 3、构成保险人弃权的必备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 抗辩权或解除权。
案例2:
2004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公司企业财产一 切险,保险金额5亿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12月31日到 2005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 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纺 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 2005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存放成品的仓库 损失严重,经消防部门鉴定火灾系人为纵火,但未确定 纵火人。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 险公司按受损保险标的账面记载价值赔偿人民币4000万 元。
询问回答告之: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之,
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之。(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采用)
(2)告之内容(详见《保险法》第17条、28条、37条) 第一、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重要 事实如实告之;(17条) 第二、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应 及时告之保险人;(37条) 第三、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方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8条) 第五、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之保险 人。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案例:
1996年12月26日,王某为丈夫张某投保办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王某。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 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是妻子王某代签。1997年4月5日,张 荫虎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王某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 并要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绝, 并继续要求王某续交保费。2001年4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 张荫虎死亡。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随即,王以被保险人 死亡,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 法院针对“代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展开调查,认为保险公司或 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 知投保人(需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义务,对那代张荫虎签字予以 认可,故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那72000元。
案例:

1997年3月28日,某市刘女士经不住保险代理人的多次劝导, 同意为其丈夫沈先生投保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 合同生效后不久,沈先生外出发生车祸,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理赔过程中,刘女士承认,因其丈夫外出而代其在保单上签名, 但当时在场的保险代理人表示,夫妻代签名不会影响理赔。 而保险公司认为,没有沈先生签字同意认可的保单无效,拒绝 给付保险金。拒赔理由是,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 金额的,合同无效”。 对此,刘女士感到十分不满,认为保险公司有欺骗的嫌疑。 她想咨询保险法专家,在明知代签名将影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代理人不事先告知就收取保费和签发 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固然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 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从人身保险的实务来看,保险人一般经由代理人推销而购买保 险。如果保险代理人明知代签名而不做任何告知或补救措施,并 对保险公司隐瞒而最终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应当认定保险代理人 及保险人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缺乏保险知识的消费者来说,对于代签名行为的后果,他 们并不清楚。由于代理人的不告知行为,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拒 绝理赔的后果,保险公司、代理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为 保户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事故车辆
制动和灯光不合格为由提出拒赔。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4日,运输公司之司机驾驶东风牌 自卸汽车,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肇事汽车被 交警扣留。2000年5月27日,该车经市机动车检测线检测,结论为 制动和灯光不合格。同年6月市公安交通警察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的形式认定,原告司机驾驶制动和灯光不合格的东风牌大 货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道造成事故,负事故主要责 任。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该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此认定书即 发生法律效力。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的约定,被 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 定检验合格。因此,法院认定运输公司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义务。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30条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 人可以拒赔。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运输公司不服 法院判决,认为自己已依约交付保费,却不能享受保险保障,很 不公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证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 实相同,于是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三)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 不确定性决定的 危险事故发生是不确定的,要求投保人必须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保险活动,否则保 险人可能将无法长久进行保险经营。
三、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1、含义:狭义与广义之分
(1) 狭义告之仅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 时,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保证。——动作、行为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指Βιβλιοθήκη 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国际 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保险游戏规则, 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保证。它是以往法庭 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海上保险运 用较多)
案例:
某棉麻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 责任险,棉麻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将该车转让给李某,并同时在车 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严重受 损,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棉麻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 改手续为由拒赔。 案情分析:
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发现,其成品仓库并末安装消 防自动喷淋设施。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纺织品公司末尽 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损的保险 标的物市场价格近期大幅度下降,按账面记载价值索赔人 民币4000万元,不符合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规定,应该等待 损失情况调查清楚后再予赔付。 纺织品公司则认为,自己并非有意欺骗保险公司,该仓 库系向他人租赁,出租人声称仓库安装有消防自动喷淋设 施,纺织品公司并末充分检查,纺织品公司也是受他人欺 骗。接受损财产的账面记载索赔,证据清楚,有利于快速 定损。保险公司应该马上按照保险标的账面价值赔付。双 方为此发生争议。
二、规定最大诚信的原因
(一)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 保险的经营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危险的性质 和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的高低;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情况最为了解。 (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 信。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或者格式合同,合同 的内容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这要求保险人基于 最大诚信原则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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