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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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船舶航行时,值班人员须时刻牢记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就是首要职责。它包括开航准备,航行中的了望、避让、定位、海图作业与填写《航海日志》等所有保证船舶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驾驶台规则》,值班时不得随意说笑闲谈或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条航行值班时间应按规定执行,每班必须有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驾驶员与二名胜任的水手值班。

第四条提前半小时叫班,交接班必须在驾驶台进行,值班驾驶员与值班水手应提前5——15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工作。当双方确认交清接明,在《航海日志》上签名后,交班者方可离岗。

第五条当接近口岸、礁区、渔区、狭水道等险要地段,或在大风浪天气、能见度不良时,值班人员不准坐椅子。根据情况需要,船长有权临时增加值班人员。

第六条值班1600——2000班的人员用餐时,大副由三副代班,水手由水手长或空班水手代班,代班时按规定认真交接,用餐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其它时间的值班人员用餐须等

到下班后进行。

第七条交班时间已到,无人接班或接班人员有意见分岐时,交班人员要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离岗,并应立即报告船长作出决定,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章开航准备

第八条船舶必须具备各种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设备及资料以及有关文本。

第九条船员人数配备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最低配员标准。

第十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以及相关特种训练证书,并与所在船舶相匹配。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各待命点船舶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海上救助待命船舶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十二条对救生、消防、堵漏、拖曳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对航海仪器要进行检查试验,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四条检查航行灯、信号灯、信号旗、汽笛、电话、扩音机等就是否适用。

第十五条同机舱核对车钟、船钟、舵机指针与驾驶台的指针就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备齐航行用的全部图书、表册等。所有图书资料必须就是在有效期

内,海图改正至最近一期。

第十七条填写《船舶出航报告书》,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在船队、局安

全监督管理处、救助处审批同意后,各留一份,另一份自留。

第十八条备齐船舶需要的燃料、物料、主副食、淡水与药品等物品。

第十九条备车活车时,驾驶台必须向大副、二副问清船头、船尾的缆绳情

况,在确认没有障碍与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向机舱下达活车指令,同时通知大副、二副注意观察。

第二十条收好跳板、舷梯、安全网等。

第三章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与有关当局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二条能见度不良时,要严格执行雾航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海图作业规定与GB18093----2000《航海日志》中有关

要求,正确进行海图作业与填写《航海日志》。

第二十四条要及时发现来往船舶并运用各种助航仪器

掌握其动向,要正确判断,协调避让,早让宽让。尤其当接近口岸、狭水道、渔区等险要地段时,更要注意。

第二十五条正确使用助航仪器测定船位,准确使用风流压差。海上航行每班至少定位二次,沿岸航行每隔半小时定位一次,同时将航经的主要航标、转向点等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十六条航行中正常情况下未经船长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航向与主机转速以及船长布置的其它安全航行措施,但危及船舶安全与紧急应变时除外。船长如临时决定变更航向、车速时,应事先告知值班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值班航行时,船长同在驾驶台,在未讲明其操纵前,值班驾驶员不得放弃职责。当船长亲自操纵时,驾驶员也要认真了望与执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遇到紧急情况,船长认为需要自行操纵船舶以及恢复驾驶员操纵时,船长均应事先向驾驶员声明清楚。

第二十九条值班驾驶员每班应对电罗经与磁罗经核对一次,并注意校对罗经差。要经常注意电罗经的主罗经与复示器的同步。

第三十条正确使用各种号灯、号型及旗号,并经常检查其就是否正常。要密切注意来往船舶的信号,按规定开启VHF,注意联系,协调避让。

第三十一条准确清晰地下达舵、车钟口令及其它命令,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船长命令,如遇情况变化应及时报告船长。

第三十三条午时,驾驶台与机舱要校对船钟。

第三十四条如拖带遇险船航行时,要随时注意被拖物的动向,并派人了尾,如有怀疑,在气象允许的情况下,可放艇检查。

第三十五条值班驾驶员进入海图室定位作业时,应尽量缩短停留时间,并嘱咐值班水手了望。在无船长同意或其它驾驶员正式接替时,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台。

第三十六条航行中发生海事,应将当时船位、事故经过及所采取的措施等详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并经船长审查签字。如涉及她船,应将其船名、国籍、船籍港等情况同时记入《航海日志》。条件允许应取得对方签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存海图作业,直到下次开航前方可擦去。如有海事,则需保留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完毕为止。

第三十八条航行中遇有任何疑难时(如天气突变、复杂水域、收到遇险信号、对船位有怀疑等)应谨慎驾驶,并立即报告船长处理。

第四章值班驾驶员交接班

第三十九条接班驾驶员应提前10----15分钟上驾驶台,并认真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查瞧海图,了解船位,包括航向、航速、罗经差、风流压差以及助航仪器的使用状况等。

2.熟悉船舶周围水域情况,包括航经的物标、水深、岛屿、航标、障碍物、来往船舶动态及本船正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3.检查航行灯、被拖物等就是否正常。

4.阅签《船长命令簿》与其它指示。

第四十条交接内容:

1.计划航向、电罗经航向与磁罗经航向、罗经差及风流压差。

2.船位及其测定方式(如GPS、EF、RF、EP等)。

3.使用车速与实际航速。

4.来往船舶动态及本船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5.显示的号灯、号型及各种助航仪器的工作情况。

6.有关无线电航行警告。

7.能见度不良时,交清从雷达荧光屏上获得的四周信息情况,以及了望人员名单。

8.被拖物的有关情况。

9.船长特别交代的注意事项。

10.交班驾驶员认为需要提醒接班驾驶员注意的事项及其需了解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交接驾驶员正在避让、转向时,应暂不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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