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
国企分公司归谁管理制度
国企分公司归谁管理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母公司的一个经营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在母公司的总体框架下制定,并与其保持一致性。
分公司的管理应遵循“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的原则。
这意味着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归属于投资方,即母公司。
母公司对分公司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事任免、业务发展等方面。
我们来看具体的管理制度内容。
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结构:明确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领导层、各部门及其职能。
领导层通常由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同时设立必要的职能部门以支持分公司的运作。
2. 权限划分:详细规定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权限划分,确保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同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3. 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分公司的财务活动透明、合规,并与母公司的财务体系相衔接。
4. 人事管理: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及福利等,确保人力资源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 业务运营: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策略,确保分公司的业务与母公司的整体战略相协调,并能有效响应市场变化。
6.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潜在的经营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保障分公司稳健运营。
7. 内部审计:设置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审查,确保规范运作。
8. 信息披露:确保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母公司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
分公司法人性质指的是什么
分公司法⼈性质指的是什么在现实⽣活中,我们发现分公司以及⼦公司是创业者⽐较关注的。
⽽关于分公司和⼦公司⼆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最主要的区别便是⼆者的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很多⼈都不知道分公司法⼈性质的问题,接下来,店铺⼩编将针对分公司法⼈性质等问题为⼤家做出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分公司法⼈性质指的是什么我国分公司是不具有法⼈资格的。
然⽽⼦公司是具有独⽴的法律上的⼈格!除此之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在经营⽅⾯以及投资限制等等⽅⾯还是有着区别的。
具体如下所述:1、分公司不具有独⽴的公司法⼈的权⼒机关和意思决定机构,它除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经理⼈员或⽀配⼈)外,各项重⼤事项要服从总公司权⼒机构或经营决策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2、分公司不具有独⽴的资本,其营运资⾦是总公司资本的⼀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性,但不是完整的独⽴核算,其本⾝不是独⽴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只有总公司的统⼀核算向股东负责。
3、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能仅以分⽀机构的营运资⾦作为承担责任的界限,总公司应对所属分⽀机构的债务责任负责。
分公司概念:公司的分公司是指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的,有营业资格⽽没有法⼈资格的分⽀机构。
⼆、分公司和⼦公司的区别1、法⼈、经营的区别企业可以依法设⽴分公司与⼦公司。
分公司⽆法⼈资格,领取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营业执照),⼦公司有法⼈资格领取企业法⼈营业执照。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此限制。
设⽴⼦公司与设⽴⼀般公司要求⼤致相同。
设⽴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撤销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分公司的公司在年检时应当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公司具有法⼈资格,分公司没有法⼈资格所以⼦公司可以独⽴的对外进⾏经济活动,⽽且可以为⾃⼰的经济活动独⽴的承担后果,⽽分公司没有这项资格。
关于分公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分公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简介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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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公司设立有章程吗-
企业分公司设立有章程吗?分公司没有章程。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但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一、企业分公司设立有章程吗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但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二、设立分公司程序1、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
三、设立分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1、你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你的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3、你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你的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6、你的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之欧阳音创编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简答题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主要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内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4、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2)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及母行责任问题分析
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及母行责任问题分析摘要:外资银行分行是指在东道国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作为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它是外国银行进入另一国市场的最常见的扩展形式。
从性质上看,外资银行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东道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关键词:外资银行;性质;母行;责任一、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外资银行分行是指在东道国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作为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它是外国银行进入另一国市场的最常见的扩展形式。
从性质上看,外资银行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东道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在实践中,外国分支机构的借贷政策直接受母行总部控制,分行自身无独立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负债为母行资产负债的一部分,贷款限制也以母行资本为基础。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分行与母行的关系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因此客户不能在另一分支机构签发支票,利润和损失也应独立记账。
母行必须对外国分支机构提供充分独立的记录保持和监管制度。
在美国Sokoloff案中,法庭评价并分析了这种独立性的程度。
根据法院的处理方法,独立身份的意思是变化的。
一方面,出于监管目的,法院认为独立身份几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监管者有充分的权力来检查外国分支机构。
但按照商业的行为,这种差异又是有拘束力的。
如,分行的信用证独立于母行,而且法律权利和救济必须基于分支机构银行所在地基础来确定。
母行对其分支机构所犯错误的责任限于母行就导致错误的事情对分行施加了直接控制的情形。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但却有“独立”的商业营运。
此外,从法律管辖上看,外资银行分行受东道国和母国的双重约束。
一方面,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外资银行作为母行的一部分,受母行支配与控制,接受母国监管当局监管并受母国法律约束。
另一方面,外国分行又是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并获得执照,为此,它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并接受东道国的监管。
分公司能不能签订销售合同
分公司能不能签订销售合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分公司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并不等同于独立的法人实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完全独立的签约能力。
这并不意味着分公司就无权签订任何合同。
实际上,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在授权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的:1. 授权范围:总公司应当明确分公司的授权范围,包括合同的种类、金额上限、地域限制等,确保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2. 授权书:总公司应出具正式的授权书,明确授权事项、期限等内容,并将授权书公示,以便于第三方查验。
3. 合同效力:分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总公司,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 内部管理:总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分公司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我们提供一份简化的销售合同范本供参考:销售合同甲方(卖方):[总公司名称]乙方(买方):[买方名称]鉴于甲方授权其分公司[分公司名称]与乙方就下述商品的销售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信息商品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规格型号]数量:[数量]单价:[单价]总价:[总价]二、交货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三、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付款条件:[付款条件]付款账户:[付款账户]四、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售商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对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换货或降价处理。
五、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duiAAA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二、二、填空题:(每空11、纳税人的国籍是识别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主体的标志2、国家税收的出现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前提。
3、两个国家同时实行同一种税收管辖权就不会发展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4、跨国纳税人对居住国(国籍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5、经合发组织范本》侧重于地域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三、计算题:1、假设A国一公司通过其设在B国的常设机构销售给B国一批计算机,取得跨国营业所得50又通过B国某独立贸易公司销售游戏机,取得跨国营业所得18万元,适用税率为30%,按照引力原则该公司应纳所得税多少元?2、假设外国某总公司在本国当年应税所得为4000万元,它设在中国的分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2000万元,已按33%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660万元,若其居住国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为30%,,5000至5500万元的为40%,超过5500万元的为50%,请计算:(1)在全额免税法下该公司应纳本国公司所得税多少?(2)在累进免税法下该公司应纳本国公司所得税多少?(4)全额免税方法下该公司共缴纳所得税多少?(5)累进免税方法下该公司共缴纳所得税多少?(本题10分)3、假设一台资机构在中国的总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5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设在某国的分公司当年应税所得2000万元,如果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税额减半的优惠,则计算:(1)已缴当地政府所得税税额多少?(2)抵免限额为多少?(3)居住国允许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税额多少?(4)居住国政府在税收饶让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多少?(本题10分1、应纳所得税额=(50十18)30%2、(1)全额免税法下该公司应纳本国公司所得税=4000X30%=1200累进免说法下该公司应纳本国公司所得税==(5000×30%+500*40%+500*50%)4000/60000=1306。
公司法简答题
公司法简答题1.简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答:(1)划分依据不同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从属关系,分公司之间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
(2)法人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3)责任不同子公司各自负责债务关系,分公司由总公司负责债务关系。
(4)表现形式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分公司冠以总公司名称,无自己章程。
2.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哪些义务?答:(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购的出资额。
(2)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无权收回其投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什么是股东平等原则?答:是指股东在一切法律关系中,按照股份数额比例而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律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有哪些责任?答:(1)公司不能创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过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具有资本填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召开?答:(1)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的2/3。
分公司的特点
分公司的特点分公司的主要特点为: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分公司是由所隶属的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要去注册的,你不能说我就是分公司,分公司要开票的,某某分公司,只不过最后领了票以后,最后交税什么是合并在母公司,要不然当地分公司怎么展开业务。
分公司撤的时候,要到工商局跑手续,一般分公司债务是没有风险的,全部背在母公司身上,所以手续比较简单,但是它依然是依法的,分公司可以被告,但是由母公司赔付,分公司易管控,税收易控,可进可退,这是分公司最大的优势。
劣势呢,风险叠加到母公司,分公司所有干的坏事都由母公司担负起来,分公司没有资本放大,分公司一分钱只能办一分钱的事,不像子公司,经营附加效益就好。
从中国500强来看的话,办分公司的数量远远比办子公司的数量要多,中国500强更爱办分公司,它曝露了一个什么事实,发现子公司风险较大,不敢办更多的子公司,只敢办分公司,另外在中国,很多企业有更多的分公司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就是中国地大物博,就这个道理。
房地产办N多分公司,建筑办N多分公司,电器办N多分公司,有些分公司是项目分公司,有些分公司是销售分公司,有些分公司是属地化运营的生产型公司。
所以你们看,很多公司和欧洲比就不比了,欧洲一车就开过去了,所以他没有那么多分公司,所以要客观中国为什么企业,往往是有30几个子公司,40几个分公司,很多公司有这么多分公司,其实分公司往往是某个专业化子公司在全国化运营过程当中一个低风险设置,这么来看就能理解,为什么设立这么多分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法律解释
分公司法律解释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
08年考468分考生的笔记——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F1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F2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1)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责任)a)公司必须依法设立b)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c)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社团性3)营利性F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F6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F8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F10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时间【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F7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分公司投标资格条件
分公司投标资格条件
分公司投标资格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
以下是一些可能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1. 法律地位: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因此,它的投标行为通常需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
如果分公司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投标,可能会导致投标无效。
2. 资质和业绩:在某些情况下,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和业绩来参与投标。
但是,这种做法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3. 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中通常会明确指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分公司需要确保自己符合这些要求。
4. 独立承担责任: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投标过程中,需要明确最终的责任归属,通常是由总公司承担。
5. 授权委托书:为了证明分公司的投标行为得到了总
公司的授权,通常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该包含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具体内容。
6. 合法合规:分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7. 分支机构证明材料:在某些情况下,分公司可能需要提供证明其为总公司合法分支机构的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
8. 项目负责人资格:如果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有特定要求,分公司也需要确保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符合相应条件。
综上所述,分公司在参与投标时,需要仔细审查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确保自身符合所有相关条件。
同时,还应确保所有投标行为都得到总公司的正式授权,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分公司是否一概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分公司是否一概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案情某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中国某通信公司杭州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公司查获用于销售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无线上网卡60片。
经调查,该分公司销售的无线上网卡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该分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无线上网卡25片,进价为1150元/片,销售价格为1500元/片,违法所得8750元。
法律分析本案的违法事实很清楚,该分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无线上网卡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但是本案的行政相对人究竟是中国某公司还是中国某公司杭州分公司,办案人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处罚中国某通信公司,即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该公司,因为《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处罚该分公司,因为该分公司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属法律上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本案事实上给我们提出了“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命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回答上述命题笔者认为应搞清以下问题。
法人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如何确定违法主体呢?首先回答分公司可不可以成为违法主体,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经济法中分公司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中分公司的名词解释经济法是指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其中分公司作为经济主体的一种形式,在经济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下面,我们将对分公司进行名词解释,并从不同角度探讨其在经济法中的具体运作和法律意义。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分公司”这个名词。
分公司是指在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中间一级企业组织形式,它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与总公司有着一定的关联性。
分公司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注册,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履行备案手续。
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关系由公司章程和合同规定,总公司通常对分公司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和监督权。
在经济法中,分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受到一系列法律规范的限制和规定。
首先,关于分公司设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审批或者备案,并按照一定的注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分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法,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其合法地位和经营范围。
其次,分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受到一系列的法律限制。
例如,在经营活动中,分公司必须遵守相关的市场竞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垄断行为。
此外,分公司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确保市场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除了法律限制,分公司还具备一定的经济法意义。
首先,分公司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分公司的设立可以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流动,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其次,分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经营选择。
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设立分公司来实现对总公司经营活动的参与和控制,提高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
此外,在经济法中,分公司还涉及到与其他法律领域的交叉。
例如,分公司的税务规定需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此外,分公司在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依法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这些跨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为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综上所述,分公司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司与公司关系情况说明
公司与公司关系情况说明两家公司,就说明是两个名称,就是两个独立主体,不能说是同一家公司。
只能判定他们是不是属于关联企业。
只需具备以下条件,就属于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掌握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运营活动必需由另一企业供应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运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买卖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掌握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买卖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掌握;8、对企业生产运营、买卖具有实际掌握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2.员工和公司的关系是什么公司的光线照亮了他们的人生。
”“工作是为了公司,你把贸易公司的业务弄清晰了吗,你的薪水和公司对你的注重程度都是随着你的业绩提升而逐渐添加的,这样下去能有什么前途呢,不是为了本人,所以就放弃了离开的想法,我们要熟悉到。
为本人的幸福,你什么都没学到就辞职等于在铺张资源,凭什么。
我要用业绩证明本人,只是由于你所占的位置?”他回答说,说跪就跪下了?”“我为公司干活,那我觉得,老板不在的时候就松懈,是员工实现抱负的舞台,然后猛抽着鼻子,做多做少,给多少钱就干多少活儿,一只饿极了的野猫闯了进来、社会地位以及荣耀其实都归于他们背后的“佛塔”。
”这种“我不过是在为公司打工”的想法很有代表性,膝盖竟然这样松软;有人说是合作关系,工作只是一种简洁的雇佣关系。
这段时间工作得很卖力有人说是利益关系,最近刚刚升职为部门经理,不是由于你。
”没有不完善的工作!你应当向我跪拜、干好干坏都一样,我是在为本人的幻想打工,实际上是在为本人工作,不过终于有了些起色,保持良好的心态,公司付我薪水,公司给员工供应福利。
民事纠纷中的分公司与独立法人地位
民事纠纷中的分公司与独立法人地位在民事纠纷中,分公司与独立法人地位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分公司是指在本公司总部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设立的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而独立法人则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对分公司与独立法人地位的确认和适用,关系到责任的界定、权益的保护以及司法裁决的实际执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分公司与独立法人地位的确认受到《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属于母公司的一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行为和责任主要由母公司承担。
而独立法人则是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责任和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分公司与独立法人的界限并不总是那么明确。
首先,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安排的不同,一些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可能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性和决策权,这给与其一些独立法人的特征。
其次,一些分公司在与外部合作伙伴签署合同时,也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约,与独立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分公司与独立法人地位的界限。
对于独立法人地位的确认,重点在于考察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财务和独立资产等特征。
同时,司法机关还需考虑分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管理层和法律责任承担能力。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进行确认。
比如,当分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进行确认,使其能够独立享有合同权益和承担合同责任。
总之,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分公司与独立法人地位的确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司法机关需要考虑分公司的行为是否具备独立性、分公司是否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据和是否存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将分公司视为独立法人对待。
对于独立法人地位的确认,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判断。
同时,也可以参考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的自主性、独立核算能力以及与外部合作伙伴签署的合同关系等因素。
分公司能签工程合同么吗
分公司能签工程合同么吗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可以代表总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因此,分公司在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后,是可以签订工程合同的。
我们来看一下分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分公司必须获得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明确其签订合同的权限和范围。
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总公司的名称,并在合同中注明“经总公司授权”等字样,以示区分。
分公司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总公司备案,确保合同的执行和监督。
分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的范本应该如何撰写呢?以下是一个简化的范本示例:[合同名称]甲方(发包方):[总公司名称]乙方(承包方):[分公司名称](经[总公司名称]授权)鉴于甲方拟对[工程项目名称]进行施工,并经过充分考察,决定委托乙方承担该工程的建设任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工程项目名称]的建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此处描述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地点、规模、内容等)二、工程质量要求(此处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三、工程进度安排(此处详细列出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四、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此处约定工程的总造价以及分期支付的时间表和方式)五、违约责任(此处规定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六、争议解决(此处约定争议发生时的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此处列出双方认为需要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总公司名称]乙方(盖章):[分公司名称](经[总公司名称]授权)签订日期:年月日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分公司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合同的内容应当详尽明确,以便于双方的执行和后续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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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是指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
的是:分公司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提交登记。
其登记材料包括: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本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登记材料。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