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购阶段项目管理内容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标采购阶段项目管理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组织建立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确定招标采购流程和实施方式,规定管理与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招标采购活动应当是在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下有秩序地进行的一项涉及面广、竞争性强、利益关系敏感的经济活动。
因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这对招标投标的当事人来说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范围很广,专业性又强,很难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而是由各个不同的部门根据规定和各自的具体职责分别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分工有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应同时遵守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定。
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招标采购阶段需要管理的内容(1)招标采购策划管理。
(2)招标采购制度管理。
(3)招标采购过程管理。
(4)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5)招标采购流程评价。
2.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人需求书、相关利益者需求分析、不同深度的勘察设计文件(含技术要求)、决策和设计阶段造价文件等。
(3)招标人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供应情况,项目工期计划等。
(4)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项目技术要求、投资人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的期望以及资金的充裕程度等。
(5)潜在投标人专业结构和市场供应能力分析。
(6)项目建设场地供应情况和周边基础设施的配套情况。
(7)招标过程所形成书面文件。
(8)合同范本。
3.内容(1)招标采购策划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招标策划:根据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费用投资估算或批准概算来进行招标策划,明确哪些须招标,哪些可不用招标,并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通过一系列的招标活动完成对中标人的招标。
(2)招标采购制度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协助招标人制定招标采购阶段的管理制度,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中应包含招标采购组织机构及职责、招标采购工作准则、招标采购工作流程、质疑投诉处理、资料移交、代理服务费支付、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制度、招标采购人员职业规范、奖励与处罚,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各参建方在招标采购过程的会签流程等内容,本着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招标人的根本利益,兼顾质量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原则,完善招标采购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新建标[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3〕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贯彻实施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2014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依法加强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意义及工作原则2003年以来,自治区加快推进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改革,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引导定额计价向清单计价过渡,先后编制完成了建筑安装、市政及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并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广工程量清单,完善评标规则,明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及投诉处理办法,有效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顺利推行,形成了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根本变革的共识,充分发挥了工程造价核心竞争机制作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有利于促进了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秩序的建立。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大力宣传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先进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环境,增强做好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齐心协力把握机会,通过组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大《规范》培训工作力度,营造一种浓烈的学习氛围。
以贯彻规范为工作主线,以修改完善制度为工作基础,以加强招投标管理为主要措施,加快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全面推行。
浅谈招标控制价的合理确定
浅谈招标控制价的合理确定
许 佳 亮 神华新Fra bibliotek能源有限责任公 司 新疆 鸟鲁木 齐 8 0 2 307
【 摘 要 】招标控制价可有效控制投资. 防止恶性投标和恶意降价带来的投资风险, 同时配合评标办法的合理使 用能够可有效防止 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合理确 定
招标控制价必须要有政策依据, 并严格监管执行, 设置招标控制价时|须依据市场价格作为参考 。 必 【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 市场价格
自 05 国家建设部颁布 了 《 20年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 目施工招标 投标 行政 监督 工作 的若干意见 )建市 [ 0]0号 2 528 0 文即:“ 提倡在工程项 目的施工招标 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招标控 制价, 以预防和遏制 串通 投标和 哄抬标价的行 为”以来。同时为贯彻 ( 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 B 00- 08) ( G5 50 20 以下简称 《 计价 规范 ) ) 解决现行计价依据与 ( 计价规范 》的衔接问题。 规范招标控 制价编制行为. 全国各地纷纷 响应, 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指导办 相继 法。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也分 别下发 了 < 关于发布<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 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 的通 知 》 新建造 [094 ( 于印 20 ]号. 关 发 <自 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 编制 指导意见 >的通知 > ( 建总 治 新 造字 [ 1]号 )结合 了我区 目 2 07 0 。 前的实际情况。招标控 制价这种限价 方式。 工程量 清单 计价 中限制哄抬标价 、低价抢 标的现 象起到了 对于 积极和 有效的防止 作用。 “ 招标 控制价 ”其实就是 我们在招投标过程 中常说的 ” 最高 限 价 ”或 “ 拦标价 ”。是指 招标 人在招标过程中 向投标 人公示的工程 项 目总价格的最高限制标准。 是招标人期 望的最高价格。 是按照工程量 清单 计价 规范和方 法计 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造价 。它要求投标 人 投标 报价 不能超过此限价. 为废标。招标控制价主要的体现方式 否则 就是 明确 告知招标 控制价 的具 体金额 。即: 根据工程 当地的相关实施 细则与计价 办法, 按照正常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组价。 并结合 当地 市场行情对人 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进行调 差所 得到的一个造价 金 额( 有的定额组价 后的项目单价 确实严重超 出市场价格 。需要采取 一 定的下浮 比例) 并将该结果在开标前 3 天告知各投标 人。 编制招标控制价一是可有效控制投 资。 防止恶性 投标 和恶意降价 带来的投资风险。二是淡化标底。 在限制大 力提倡无标底 招投标 的环 境下。 招标控制价 应运而生 提高了招标活动的透明鹿 真正做到 了 “ 看 得见 。摸得 着”。三是招标控 制价和 评标办法的合理 使用可有效防 止 串标 、围标现象的发生。 究竟如何 才能科学 、合理地 设置贴近市 场 实际的招标控 制价?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新建筹[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建筹[201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2月19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贯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多年来行业统筹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办法》。
该《办法》对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完善,进一步扩大了统筹费保障的范围,统一了区内外建筑企业统筹费的拨付比例,改变了拨付与调剂方式,规范了拨付和调剂条件,制定实施《办法》对有效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加强统筹费使用的监管,维护行业稳定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宣贯《办法》作为当前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建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施工许可部门、合同备案机构、执法机构及基层代办点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同时,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评标活动,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材料、设备的采购。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招标文件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阿:(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应随工程量清单一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本原则:(1)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2)对于尚未确定等级、品牌、规格、型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按随招标文件公布给投标人的暂估单价计算。
按暂估单价计算的材料、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招标采购价、共同市场询价调差或其它调差办法。
(3)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计价依据编制,不应上浮或下浮。
(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附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2010]7号文件
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浏览次数:1265 来自:科技设计科 发布时间:2010-04-22巴建设〔2010〕13号 签发:吐尔逊·哈德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开发区)建设局、库尔勒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委员会,农二师建设局,州造价站、州招标办,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新建造〔2009〕4号),解决现行计价依据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衔接问题,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10〕7号文)巴州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新建总造字〔2010〕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我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新建造〔2009〕4号),解决现行计价依据与《计价规范》的衔接问题,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结合我区实际,我站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
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招标控制价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规定,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控制价水平。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国家、自治区、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等;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自治区级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正常合理条件下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加强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其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按照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方法计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造价。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负责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学习知识测试卷习题二包括答案.doc
二★单选题,共40 题,每题 1 分,请选择正确答案第 1 题 : 投标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提出异议。
A 、其他投标人B 、招标人C、行政监督部门D 、交易中心第 2 题 : 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在评标方法上宜实行()评标。
A 、一阶段;B 、两阶段;C、技术性评标;D 、商务性评标。
第 3 题 : 关于中标项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但可以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B、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C、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且可以再次分包;D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4 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中标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B、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C、招标人和中标人也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D、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 5 题 : 关于联合体投标,下列哪一种表述不正确()A、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B、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C、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D、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仍有效。
电业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000台变压器项目工程施工招标项
关于领取桂林天湖水利电业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000台变压器项目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营改增版《工程量清单》及上限控制价公布的通知各潜在投标人:受招标人委托,现对桂林天湖水利电业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000台变压器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备案编号:GLTHKJCF-201501)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要求,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及相关内容重新进行了调整,请各潜在投标人至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新《工程量清单》(含限价项目的《主要项目清单》)。
二、招标文件有关“营改增”内容的修改三、招标文件其它修改补充内容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2 开标程序(6)相关原件检查”之“经桂林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修改为“.经.灵川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备案的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中有关“外来建筑行业企业在桂林参与招标投标人员信息核查表”修改为“外来建筑行业企业在桂林灵川县参与招标投标人员信息核查表”。
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总则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之“(12)外来建筑行业企业在桂林参与招标投”修改为“外来建筑行业企业在桂林灵川县参与招标投标人员信息核查表”。
4、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否决投标条件”之“B1.7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5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修改为“B1.7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之“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项目经理准时参加”修改为“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准时参加”。
四、潜在投标人疑问答复1、问:综合楼工程屋面网架为钢结构公司专项二次设计(中联西北院语),是否包含在本次招标预算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001]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 /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三条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计价规范》和各专业计算规范。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州、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合同备案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时,应当对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进行监督。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时,应当对招标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及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计价规范》、各专业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法函[2005]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法函[2005]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县(市)建设局:《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但目前各地仍然存在着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干预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扩大招标范围,擅自降低招标规模标准等问题。
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建设市场,营造有利于建设各方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推动自治区建设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2001年,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新政办[2001]79号)。
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扩大招标范围,对使用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或私营、个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只要不属于新政办[2001]79号规定的法定招标项目,不得强迫业主招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自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编制计价依据,采集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以及为计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审定后统一颁布,为全区建设工程提供指导性计价依据。
新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2012
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新建造[2009]4号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加强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十一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其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按照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方法计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造价。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负责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新疆建设网和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供免费下载。
第五条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二)招标文件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三)工程量清单;(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编制单位、主要编制人及审核人姓名。
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提交资料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验:(一)报送资料完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招标控制价未超出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来源:保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8-01-03 11:57•(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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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造[2009]4号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加强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十一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其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按照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方法计算的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造价。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负责限额以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新疆建设网和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供免费下载。
第五条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二)招标文件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
(三)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编制单位、主要编制人及审核人姓名。
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造价管理机构收到提交资料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验:
(一)报送资料完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招标控制价未超出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三)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第七条经查验提交资料符合前款规定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中加盖“备案资料收讫”章,对招标控制价予以备案。
招标控制价资料查验及备案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告知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资料予以补正的,所需时间另行计算。
第八条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备案情况及时抄送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的不得开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招标人申请备案。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公布后,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一)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二)未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计价的;
(三)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或者委托编制单位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编制
业务的;
(四)明显低于工程合理造价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计价规范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投诉书需明确投诉事由、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并由投诉人签名或盖章。
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对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投诉事由成立,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转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尚未开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招标人停止开标,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属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的,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核查意见。
核查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核查组成员或者被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控制价计算资料等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复核、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经投诉人同意,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投诉事由进行质证。
核查完后应当形成书面核查结论,由核查组成员签字,加盖核查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经核查招标控制价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招标控制价,重新发布、备案,顺延开标时间并告知所有投标人。
受理投诉时已经确定中标人,经审核认定招标控制价的错误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作出中标无效决定,招标失败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受理投诉的日期距离开标日期不足5个工作日的,不影响开标和评标的正常进行,但受理投诉的机构认定继续开标、评标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后果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暂停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完结后,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并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核查组核查招标控制价不得收取核查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核查意见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由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投诉不实的,由投诉人支付。
第十六条投诉人对投诉受理机构不受理投诉,或者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诉,申诉不影响开标正常进行,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申诉事由成立,要求停止开标的除外。
第十七条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超过3%的,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承担编制任务的注
册执业人员予以不良信息记录;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罚,或者转交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延误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招标控制价备案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备案,或者对符合要求的资料不予备案的;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招标控制价投诉受理、核查职责的;对违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处罚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及投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二日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