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防范及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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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防范及事故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和差错,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医疗秩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医疗安全防范预案

(一)总则

1、各医疗、相关科室必须围绕确保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和完善与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抢救医疗设施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3、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全局观念,科室之间、医护之间应积极互相配合;

4、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5、禁止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6、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任何情况下,对危、急、重病人,都要实行先救治的原则;

7、任何情况下,未具备执业资格的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处理病人和独立参加各种会诊。

8、诊所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主治医生提出,报请负责人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患者同意后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

(二)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自费和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或情绪偏激者;

7、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已经产生医药费用欠费者;

10、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1、由于交通事故可能有推诿责任者;

12、患者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

(三)常规要求

1、对于有出现医疗纠纷苗头的病员,负责人必须亲自过问和参与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员其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2、所有“绿色通道”在开通的同时,必须向病员或其家属讲明预计医疗费用,要留有充分的余地,并且要履行知情同意和有患者或其家属的签字认可;

3、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

包括阳性结果及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结果,应认真分析,所有资料需要妥善保管;

4、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的配伍禁忌和毒副作用。严禁滥用抗菌药物及激素,使用二线抗菌药物时经主治医生、负责人签字。

5、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内感染监控小组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6、药房要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四)病历书写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1、门诊病历的书写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去书写,内容要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与医师签名等;

2、为保证“三次确诊率”,对于就诊两次不能明确诊断的患者,必须请上级医师或相关专科专家会诊;

3、处方必须符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且需与病历记载一致,抄方取药不得超过三次;

4、任何时间,医师不得推诿病人或拒绝收治病人治疗。

(五)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

1、疾病的诊断、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药物的毒副作用;

2.医疗费用情况,或患者和家属需了解的内容;

3、检查、治疗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4、手术、麻醉及其他非护理性侵袭性操作的实施医务人员;

5、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灶;

上述第3条至第5条,均应在病历上有记载和患者或其受托人有签字同意书。

二、医疗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纠纷时,启动本预案。

(2)切实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组织领导,诊所负责人总领,成员由有关科室主任、护士担任。

2、医疗事故及争议纠纷的处理原则

(1)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纠纷,需立即通知报告负责人,由负责人向卫生局和当地司法所报告,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采取挽救患者生命。

(2)由负责人组织共同查找原因。

(3)负责人指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由专人负责解释病情。(4)由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根据患者或亲属的要求,决定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历资料。

(5)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卫生局和患者或其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由诊所保管。

(6)如患者死亡,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进行尸解,病历上应有记录,如患者家属同意尸解的要其签署尸检同意书。

(7)如患者需转院治疗,各医务人员必须竭尽协作。

(8)当事医生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书面报告负责人,并根据要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9)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减免患者住院医疗费用。

(10)遇患者或其家属情绪激动,不听劝阻或聚众闹事,影响诊所正常工作秩序者,立即通知派出所人员到场按治安管理原则办理。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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