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法院关于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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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加强司法保障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和质量,确保借贷 纠纷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促进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
鼓励和支持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 机制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
强化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防控和预警机 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维护 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07
附录和参考文献
附录:调查问卷、数据统计表格等
出借人在借款前未对借款 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 等进行充分调查,盲目出 借。
高利诱惑
出借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息 ,不顾风险将资金借给信 用状况不佳的借款人。
合同不规范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 的借款合同不规范,存在 歧义或漏洞,导致纠纷产 生。
市场环境原因
监管缺失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 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纠纷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术论文
关于民间借贷、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学术论文,探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因、 特点、解决途径等问题。
案例资料
收集到的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包括案情介绍、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资料,用于 分析和比较不同类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VS
案例二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中,王 某向赵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 协议并约定了利息。后王某未按期还款, 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 订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应按约定归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 赵某的诉讼请求。
06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 解决机制和预防措施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篇一: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对全国法院近五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时间:20XX-04-14来源:法制晚报作者:gxmcA编辑04注:图表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统计,不包括企业间借贷案件20XX年至20XX年6月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

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

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

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增长1.47倍佟季(最高人民法院)一、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20XX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XX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

20XX年收案747809件,比20XX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借款合同的58.48%。

20XX年和20XX年增幅放缓,20XX年开始反弹,比20XX年增长22.90%。

20XX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涉案标的由20XX年案均金额12.75万元上升至20XX年上半年的31.60万元,增长1.47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标的越来越大,表明民间借贷高发、失范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

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一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小企业经营惨淡、利润滑坡,甚至停产歇业,相应的纠纷明显增加;二是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部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日益困难,与此同时,股市和楼市呈降温趋势,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相当一部分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三是债权人盲目追逐高额利润,风险意识不足,债务人诚信信用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助长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产生。

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该问题,我们进行了调研研究,并总结出以下情况和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案件主要聚焦在农村地区。

农民在生产、消费和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们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

然而,由于法律和监管的缺失,农民在进行借贷时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许多民间借贷者以高利率、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获取利益,从而导致了大量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民间借贷案件普遍存在着合同不明确、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双方常常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导致在争议发生时难以依法维权。

即使有合同,有些债务人也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债权人也缺乏有效的手段来追讨债务。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另外,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着诈骗、黑社会等非法行为。

一些人冒充借贷者,诱骗他人投资,然后逃避债务。

同时,一些借贷行为还会吸引黑社会等非法组织进行渗透,甚至以暴力手段来威胁、追讨债务,给借贷双方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

针对目前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立法和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同的约定和执法的责任。

同时,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借贷和诈骗等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教育和宣传。

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农民借贷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选择合法、安全的借贷方式。

同时,通过媒体、宣传片等方式对借贷风险进行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民间借贷风险的认知。

三是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协调机制,加强与农村信用社、农民合作社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借贷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案件在我国的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和风险。

只有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才能有效防止和解决民间借贷案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报浙江安吉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报浙江安吉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报——浙江安吉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调研报告受宏观市场环境和自身产业结构的影响,浙江省安吉县经济运行延续趋势性下降势头,涉及小微企业的金融借款纠纷急剧攀升,安吉县人民法院对今年1至11月审理和执行的金融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成因,提出预防、规范建议,促进“引金融之水,浇实业之田”。

一、金融借款纠纷基本特点1.金融债务处于高发期。

一些中小企业盲目扩张生产能力,遭遇国家银根紧缩及市场不景气,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大幅增长,企业倒闭破产持续不断。

今年前11个月,该院共受理473件,同比上升52.7%;标的8.55亿元,上升2.14倍;其中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6件,占6.7%,标的2.31亿元;执行收案338件,同比上升64%;执结280件,执结率82.8%;到位标的2.8亿元,上升41%。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件,审结4件,2件为商业银行申请启动。

2.合同风险防范控制不严。

一是多保反成空保。

为降低借贷资金风险,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企业既提供三四家公司担保,又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以及配偶担保,个案被告人数平均“一拖六”,多则十三四人。

二是风险意识不强。

银行对担保企业和个人资产实力和诚信指数缺乏认真核查,在同一借款人未清偿前一笔贷款的情况下,时隔不久又发放大额贷款。

三是合同订立不严谨。

登记的房产、土地与实物不相对应;办理商品房抵押不规范,对附属车库、储藏室不作登记,影响抵押资产评估拍卖等。

3.银行抵押资产处置困难。

抵押物设置不够规范。

抵押物存在特殊性,如一幢大楼登记多本房产证,甚至出现一层一证现象,而且抵押给不同的金融机构,导致商业银行抵押权难以及时实现。

抵押房产拍卖常遭流拍。

由于偏远县市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加上尚未与银行建立“房产司法拍卖按揭贷款机制”,造成抵押财产处置落空。

腾空抵押物遭遇障碍。

债务人在抵押的厂房上设定长期租赁,以租金抵债形式占据抵押物,造成带租拍卖,影响变现价值。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作者:杨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1期摘要:近几年,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诉讼呈逐年增加态势。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及所呈现的新趋势给法院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故法院应与时俱进,并提出相应审理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激增;新特点;审理对策我国民营经济发达,正规的金融服务已不能满足民营经济发展对资金的旺盛需求。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手段,有效地利用了民间闲置资产,满足了民营经济及个人的资本需求。

但由于民间借贷这种融资行为的随意性的自身特点以及个人诚信的缺失、监管体系的缺乏等外在原因,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诉讼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为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鉴于此,笔者统计了T法院近五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简要分析案件所呈现的新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审理对策。

一、T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2012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67件,涉案标的总额为6.38亿元;2013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04件,涉案标的总额为6.22亿元;2014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09件,涉案标的总额为7.56亿元;2015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99件,涉案标的总额为8.76亿元;2016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846件,涉案标的总额为9.5亿元;2017年1~7月份,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83件,涉案标的总额为6.86亿元。

从上述数据看,2012年至2015年,T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变化较为平缓,但标的额的增幅明显。

2016年~2017年上半年,T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大幅上升,其中2017年1~7月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同比增长45.8%,涉案标的总额同比增长15.5%。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1.借贷主体多元化、职业化除传统的个人、民营企业及正规的小额信贷公司等借贷主体外,目前涌现出一批新兴民间借贷主。

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或企业之间在没有借款机构的中介的情况下进行的非正式借贷活动。

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快捷性,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人的资金需求。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民间借贷活动也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给参与者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案件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并整理了以下报告。

二、调研方法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并选择了各个省市的不同地区的民间借贷参与者作为调查对象。

我们共发放了100份问卷,并成功收回了90份。

三、调研结果1. 借贷金额: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参与者的借贷金额在1万元以下,占比达76%。

少部分参与者借贷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占比为21%。

只有3%的参与者借贷金额超过10万元。

2. 借贷利率:仅有10%的参与者表示知道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并能够做到不超过法定上限。

大多数参与者对于借贷利率并不了解,也没有规范的利率协商过程。

3. 还款情况: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参与者表示曾经出现过还款困难的情况。

其中,24%的参与者需要向亲友借钱偿还债务,13%的参与者选择了其他借款渠道。

4. 纠纷处理:对于纠纷处理,超过一半的参与者选择了自行协商解决。

仅有28%的参与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四、调研总结从调研结果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金额大多较小,但风险仍然存在。

许多参与者对于借贷利率和还款情况的了解都不足,容易导致各种纠纷的发生。

而纠纷处理方面,很多参与者还倾向于通过自行协商解决,而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民间借贷活动,我们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民众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了解,使他们更加了解利率协商的方式和法律责任。

2. 设立监管机构: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加强对借贷机构的监管,保护参与者的权益。

3. 加强法律保护:制定明确的借贷利率上限,对于违规借贷行为进行处罚,并提供法律救济渠道,加强对纠纷的处理。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现象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现象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现象的调研报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过国家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以2009年之后花都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为蓝本开展调研,发现职业放贷现象较为严重,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征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形成报告如下:一、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年均增幅达24%2009年至2013年5年间,花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从377件持续上升至864件,升幅达129.18%;而2014年1至10月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052件,已达到2013年全年的1.22倍,同比2013年1至10月的830件增幅为26.75%。

与同类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相比,除2011年外,其余年份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量均远远高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

(见图一、图二)(图一)(图二)(二)近两年涉案标的呈现翻倍增长趋势2009年至2013年5年间,花都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从1.71亿骤然上升至4.68亿,升幅达173.68%,尤为突出的是2013年与2014年增幅已经达到翻倍水平,2014年1至10月同比2013年1至10月的4.34亿增幅为103.00%。

2013年以前平均每件案件诉讼标的额呈略有下降的平稳态势,2013年以后呈爆发式增长,意味着2013年以前案件数量与诉讼标的额基本是同步增长,但2013年以后诉讼标的额的增幅远远高于案件数量的增幅。

2014年平均每件案件诉讼标的额已达2012年的2.22倍。

(见图三、图四、图五)(图三)(图四)(图五)(三)大标的额案件数量急剧上涨如果把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定义为小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定义为大标的额,2013年以前小标的额案件还占民间借贷纠纷的主导地位,但从2013年开始,10-50万元标的额案件数量首次超过小标的额案件数量,居于主导地位,50-100万元标的额案件呈缓慢增长趋势。

厦门中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厦门中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一)厦门中院课题组,国际金融形势动荡,欧债危机持续蔓延,AAA顶级信评遭遇调降,全球遭遇恐慌性抛盘,股灾降临在全球主要经济体,进一步加大了世界经济二次探底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国内房价高起,通胀形势严竣。

中国政府为应对经济过热、防止通胀蔓延,央行多次加息并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银根紧缩造成了国内不少民营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被外电媒体称为“地下银行”、“影子银行”的民间借贷借机大肆蔓延,加剧了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福建厦门、泉州、南平等地相继发生民间高利贷崩盘事件,涉案金额动辄数亿甚至几十亿元,对地方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冲击也很大,新一轮的高利贷潮正在显现。

据初步统计,目前有各类、融资、担保等机构2000余家,按每家2000万元资本金测算,大约在400亿元的规模,其民间融资行为范围覆盖到整个闽南地区,成为闽南乃至福建重要的“民间金融中心”。

,仅厦门陆续发生的赖月香、钟明真以及厦门国际银行高管涉及的三个高利贷大案,涉案金额就高达数十亿元,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可见一斑。

[①]自以来,厦门相继发生了来雅百货挤兑事件、国贸金海岸开发商陈建华携款潜逃事件、融典担保公司关门事件,王滕、陈建华、赖月香、钟明真等系列高利贷崩盘事件,每一次的崩盘均引起成百近千起案件集中爆发。

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后背景下的民间借贷潮引起了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为此中院专门抽调研及业务骨干组成调研组,专题展开调研。

调研组对至五年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及相关案件的数据进行统计、对比和分析,归纳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和多发问题。

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市、区两级法院相关业务庭,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相关金融、业务机构,专业放贷的个人、律师、教授等专业人士,就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和分析,从法院的角度提出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明确具体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的建议。

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

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纠纷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流通对企业和个人来说愈发重要。

但是近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借贷难度增大,这样就促使了灵活、快速、简便的民间借贷在资本市场方兴未艾。

但由于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操作不规范、缺乏监管等问题存在较高风险,极易产生纠纷,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案件也成为法院案件来源的重要部分。

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重要利益,如果处理不妥会给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

因此,人民法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重要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笔者以近年来XXXX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就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几点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几点解决思路。

一、法院XXXX年以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XXXX年XXXX法院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1件,审结107件;XXXX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0件,审结74件;XXXX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1件,审结128件。

可以看出,自XXXX年以来XXXX 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呈平稳上升趋势。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及解决思路(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的支付、利息的支付等事实如何审查判断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1、借款交付方式的判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此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如何生效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应当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否则仅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合同不生效。

借款的交付方式在实践中多种多样,直接交付借款现金、金融机构转账、交付转账支票等票据、银行刷卡等方式都可以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如何认定是否交付则显得至关重要。

沧县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沧县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沧县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沧县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多元化,人们的借贷需求日益增加,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也越来越普遍。

针对这一现象,沧县法院开展了一次调研,并撰写了一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总体概况据沧县法院统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呈递增趋势,其中大部分是小额借贷纠纷。

近五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如下趋势:图1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趋势图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其中,2019年达到了一个峰值。

其中,大部分纠纷案件涉及到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因1. 借贷双方信任问题民间借贷的特点是信用,但信任是建立在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的,而现在,民间借贷往往是非亲非故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之间缺乏信任,输赢双方在出现争议时可能会将情感因素掺杂在其中。

2. 合同缺乏规范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往往缺乏规范性的合同,缺乏借贷条款的明确规定,使得借贷关系出现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加剧了双方出现争议的可能性。

3. 担保不足很多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不存在或者不够有财力偿还,或者是缺乏抵押和担保物。

借贷当事人缺乏对借贷对象的了解,也无法对其财务状况等个人情况进行评估,导致在出现逾期或者风险时,担保措施也无法得到很好地执行。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措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要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调解机制,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沧县法院在实践中采取了以下调解措施:1. 海选法官法院采用海选法官的方法,选取有较强背景和具备较好调解经验的法官来实施调解。

法官将在了解案件前,对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2. 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针对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也会采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方法来实现调解。

调解中介机构将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提供合理的调解建议,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

借贷情况调研报告

借贷情况调研报告

借贷情况调研报告借贷情况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借贷活动被广泛应用于个人和企业之间,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借贷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当前的借贷情况,我们开展了一项借贷情况的调研,旨在探索借贷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并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我们编制了一份针对借贷情况的问卷,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对广大民众进行调查。

同时,我们还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借贷案例进行深入访谈,以了解他们的借贷目的、方式和后果。

三、调研结果1. 借贷目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个人和企业借贷的主要目的是扩大经营、购买资产和应对紧急情况。

个人往往借贷购买房屋和汽车,而企业借贷则用于购买设备和扩大生产规模。

2. 借贷方式根据调查结果,借贷的主要方式有银行贷款、借债、亲朋好友借贷和第三方借贷平台。

其中,银行贷款依然是最主要的借贷方式,但第三方借贷平台的使用也在逐渐增加。

3. 借贷后果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借贷者在还款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

个别借贷者则陷入了恶性循环,无法摆脱债务的束缚。

此外,借贷也存在着对个人和家庭关系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破裂。

四、问题分析1. 缺乏理性借贷观念调研结果显示,很多人对借贷行为缺乏理性的认识,过度依赖借贷来满足消费需求,导致债务负担加重。

2. 借贷监管不到位第三方借贷平台的出现使借贷变得更加便捷,但也伴随着借贷乱象的出现。

监管体系尚未完善,导致一些借贷平台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加了借贷者的风险。

3. 还款压力过大许多调查对象在还款过程中感受到了巨大的经济压力,部分人甚至需要借新债来偿还旧债,进入了恶性循环。

缺乏良好的还款规划和管理能力是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

五、建议和对策1. 加强借贷教育我们建议加强借贷教育,培养市民理性借贷观念,引导合理借贷和储蓄消费的平衡。

2. 完善借贷监管机制应进一步完善借贷监管机制,加强对第三方借贷平台的监管,提高借贷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借贷风险。

借贷问题调研报告

借贷问题调研报告

借贷问题调研报告借贷问题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借贷行为在我国日益普遍。

为了了解和分析当前借贷问题的情况,我们进行了一项调研活动。

本报告将总结我们的调研结果,并提出一些建议。

调研结果显示,借贷问题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社会。

首先是个人借贷问题。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借贷来满足消费需求、支付日常生活开支或扩大经营。

个人借贷的主要困扰是高利率、难以偿还、借贷陷阱等。

其次,企业借贷问题也十分突出。

一方面,贷款难问题仍然困扰着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通过借贷来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导致债务违约和金融风险增加。

最后,政府部门的借贷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由于地方政府债务过高,部分地方政府陷入了债务危机,给地方经济和金融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借贷合同和借贷市场监管体系,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特别是要打击高利率贷款和非法放贷行为,加强对借贷陷阱的监管力度。

其次,要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公众对借贷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学校、社区、媒体等各界应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提供借贷操作技巧、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引导公众理性借贷、防范借贷风险。

再次,要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管。

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征信系统和信用红名单等机制,形成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信用不良、逃废债等问题。

最后,要加强政府借贷监管和风险防范。

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力度,通过建立地方政府债务上报制度、审计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等,及时发现和解决债务风险。

总之,当前借贷问题在我国社会中广泛存在,解决这一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改革和措施。

我们应采取综合措施,加大监管、加强教育、完善信用体系和加强政府借贷监管,从而使借贷行为更加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市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市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市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关于市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近年来,XX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20**年,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类案件1935件,20**年增至2594件,20**年增加到了史无前例的3129件,与此同时,此类案件的结案率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20**年两级法院民间借贷类案件一审结案率为87.73%,20** 年下降至835%,201X年更下跌至77.5%。

因民间借贷类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为了妥善处理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们通过对近三年两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情况进行调研,总结出此类案件激增的主要原因以及在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民间借贷类案件呈现出新特点1、民间借贷类案件发生的区域性明显,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

从地域看,各县区均有此类案件发生,但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较好的XX区、XX区;从案件标的看,民间借贷的数额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少数案件涉案金额数千万元;从案件主体看,数十名乃至数百名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告身份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其中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人为主,此类人群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较差,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面对纠纷容易采取过激方式的特点。

2、出现大量职业化借贷经营主体,并呈现出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方式多样性。

由于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银行贷款政策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

一些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房地产、商贸、金融向等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行业渗透。

3、民间融资纠纷突发性较强,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多,案件处理难度大。

多数未经金融审批的公司、企业向社会融资,一般都经历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一旦资金链断裂,容易引发群体性诉讼,甚至导致围堵政府部门、堵塞公共道路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民间借贷案件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以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一定数量的借贷双方进行,以了解借贷行为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案例分析主要通过收集统计局和法院公开的相关数据,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分析。

三、调研结果1. 借贷主体特点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借贷主体主要是个人(占65%)和小微型企业(占35%)。

个体借贷者多为老年人和农民工,因为他们往往面临收入不稳定和资金短缺的困境。

小微型企业借贷者多数为创业者,他们往往因为资金需求无法满足而转向民间借贷。

2. 借贷利率问题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但个别案例中出现了过高的利率,甚至高达百分之几十。

这种高利率主要是因为借贷市场缺乏监管。

另外,一些借贷主体因为资金需求迫切,对利率问题不够重视,容易陷入高利贷的陷阱。

3. 合同约定问题调查还发现,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方面存在问题。

一方面,由于借贷主体大多为初次借贷,对合同条款了解不够,容易被不合理的条款捆绑;另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为获得更高的借贷额度,故意隐瞒真实的借贷用途和还款计划。

4. 违约问题在借贷行为中,违约问题遭遇率较高。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者无力按时还款,使得借贷本金和利息不断累积;二是借贷者恶意逃避还款,导致借贷风险加大。

这些违约行为给借贷主体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五、解决办法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利率上限和借贷合同的公平性要求。

2. 增加借贷主体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其对借贷行为的认识和风险意识,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

3. 鼓励发展信用体系,减少借贷风险,建立诚信借贷者黑名单,对违约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

4. 鼓励发展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为个人和小微型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和低利率的借贷渠道。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应对的调研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应对的调研

应用11.2012本期策划编者按:自去年以来,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呈高发态势,这类案件反映了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下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给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近期先后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和《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等司法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从服务大局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高度,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服务审判工作大局,《人民司法》杂志社于2012年4月13日在江苏无锡举办了“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应对”研讨会,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民间借贷案件与相关案件的交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与金融管理创新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本期我们选取部分会议成果刊发,以交流审判经验,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2011年下半年以来,温州市的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各方面的重视。

民间借贷的涉诉情况是民间借贷问题的晴雨表。

为了掌握民间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应对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严峻形势,笔者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温州市民间借贷涉诉的基本情况与特点收、结案数和案件标的额逐年大幅增长2006年至2011年间,温州全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从2785件增加到12052件,占全国的1.98%;收案标的额从3.2714亿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应对的调研文/陶蛟龙011应用11.2012增加到115.7606亿元,占全国的10.13%;审结案件数从2815件增加到10371件;结案标的额从3.9498亿元增加到53.8689亿元。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关于借贷纠纷的案件分析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关于借贷纠纷的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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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名个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发生借贷纠纷。

借贷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借贷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将借款交付给了乙。

然而,借款到期后,乙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甲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4.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三、法律分析(一)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借款合同有效。

(二)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10%,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借款利息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三)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乙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四)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1. 借款本金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2. 借款利息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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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法院关于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法院关于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各银行金融机构在相关政策的影响下,金融基层机构不断的扩张网点,贷款对象也逐渐转向农户、民间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等对象,这大大支持了县域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大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户向金融机构贷款创业的积极性。

在实践中,借贷来源大约可分为两种渠道:一是民间借贷方式。

一些家庭富裕的老百姓在生活中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他们把充裕的闲散资金闲置下来,这为民间借贷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形成了民间放贷热的现状,民间借贷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从而,民间借贷关系由此产生,且它占借贷关系中的大多数。

二是金融借款方式。

从XX县人民法院近两年收接的案件来看,当地百姓面向借贷具有最密切联系的金融机构,大约有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这三大类银行。

众所周知,借贷的活跃程度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

活跃的借贷关系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地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的现状。

借贷对经济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宜采取相应的政策与司法措施予以规范和引导。

XX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积极秉承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限制高利率。

同时,密切关注全县经济金融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金融经济的维稳工作和借贷问题的司法应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至20XX年期间,XX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呈递增状态,且增幅趋势较快。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XX县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总数为335件。

其中审结借贷纠纷案件共52件,占全年%。

这其中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5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7件。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期间,XX县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总数为182件。

其中审结借贷纠纷案件共63件,占全年%。

其中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7件。

20XX年1月至4月,XX县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总数为105件。

其中审理借贷纠纷案件30件,占1月至4月总数﹪;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2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8件。

二、借贷纠纷案件的现状分析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一方面是因为债权人的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不再局限于满足大中企业的资金需求,而逐渐面向个体工商户和普通农户创业的资金需求。

这种借贷对象的转变,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即利于解决老百姓借贷难和创业资金难筹的困境,另一方面又因为金融机构放贷门槛过低,审查不严格,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追索债务的难度。

(一)金融借款的现状分析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对公众提供贷款时遵循着安全性、盈利性的原则,严格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押。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放低贷款门槛的同时,仍将信贷风险与防止烂、坏帐比率上升作为其最基础的保障。

我县是西南部发展较快的县之一,但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主要靠茶叶、农作物支撑县域经济,致使金融部门投资方向也相对集中、单一。

近几年为了鼓动就业、加强农民收入,加大了对小额贷款的引导和政策倾斜,小额贷款逐渐增多,相关纠纷也大大增加。

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都是:涉案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不大;借贷人多为农户,担保人多为同村农户;更有的是为了双方贷款利益,私下约定互为担保人;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同时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约定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针对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出现了寻找当事人难和送达法律文书难的情况。

开庭时,缺席审理则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大。

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债务人对贷款事实是基本予以认可的,只是自身现状无还款能力。

担保人则认为贷款的金额并不是他使用的,和他没有任何关系,担保人不应该替贷款人还款。

所以,开庭时贷款人和担保人经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承办法官也只能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

当然在证据方面,银行与贷款人、担保人签订的程序是合法的,内容是完备的。

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均有书面的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详细的借款中数额、用途、利率、违约责任等。

承办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根据双方的调解意愿来主持法庭调解,但在面对贷款人实在无偿还能力,也没法说服、动员担保人的情况下,法官也只能宣判或者缺席判决。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随着民间放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利息率远高于实体产业的利润率。

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中借条里约定的利息大都是一个具体约定的数字,并没有正规利息计算的依据。

债权人大都以谋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润为主要目的而放贷的。

在XX县经济正快速发展的同时,农业、橡胶种植、茶叶经营、房地产业的发展为我县部分群众积累了一定的资金。

受我县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的制约,导致了这部分闲置资金成为了民间借贷的主要资金源泉。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十分庞杂,既包括公务人员、个体户、农户等,且该部分群体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的数量增多。

也还包括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其中最典型的如抵押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借贷用途也从起初的生活性、消费性借款,发展为生产、经营等投资性借款为主,近期又出现了以高利率融资的目的的投机活动。

民间借贷的利益十分诱人,这也是其发展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同时,借款人认为民间借款总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可以免去很多申请银行贷款的审查程序。

债务人可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即使利息稍高于银行贷款同期利息,也是可以接受和默许的。

出借人在面对银行系统存款利率的连续调低的情况下,他们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存款收益高很多,即可以不缴银行存款的利息税,还可以赚取颇丰盛的利息。

三、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隐患(一)金融部门的原因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少许瑕疵,未能自身有效的控制贷款风险。

常在自身难以实现收贷的情况下,把问题转移给法院,养成了凡是收贷难以实现时,就交由法院来处理。

靠依赖于法院来处理收贷难的问题,这给法院带来了不小的诉讼压力和执行难的困扰。

金融机构在贷款前的审查往往只注重程序问题,至于实体问题则存在漏洞。

对借款人的资信状态和具体的还款能力审查不实,盲目放贷,导致最后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诉至法院。

当然,金融机构往往怠于行使对贷后贷款资金流转问题和资金用途问题的监督。

最重要的是担保制度偏重于形式,对担保人的实际可代为清偿的能力未作严格审查,总会出现贷款人为了尽快贷到款,而找到同时也想申请贷款的人,私下约定互为贷款的担保人,这大大加据了还款风险。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虽然对担保人明确了其担保的权利义务,但由于担保人的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在真正意义上了解到所谓的连带责任。

因此,在贷款期限届满后,金融机构找到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则拒不承担,总是以贷款资金并不是由他使用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高额利息的驱使民间借贷的活跃发展,对解决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农户的短期资金流通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原本只是短期的借贷投资,现实中往往会逐步演变为多级转贷、追逐高额利息的投机行为。

借款人大都是因为着急用钱,在没有办法尽快筹到资金的情况下,不得已向债权人借款。

债权人轻易不会借款,而出借出去的款项都是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进行的高息贷款。

最常用的方式是把一定时间段内所产生的利息全部计入本金,在出具借条时以增大本金数额。

等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借据就成了打官司的一张正规的借条凭证。

有的也会在借据中约定了高额利息,若对方不按期归还借款,形成所谓的“违约”,便把已产生的利息加入未归还的本金,重新更换借条,依次类推,谋取高利。

民间借贷的利息率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出3—4倍或者更高。

过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债务人的财务负担,不利于债务人按时还款,从而出现纠纷;另一方面容易引起暴力事件。

因为借贷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安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有的则通过私下暴力收回借款,致使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

(三)执行难的隐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骤增,使得执行案件也随之大幅度增加。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大多是多家债务缠身,数额颇大,除了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外,还存在很多其他民间债务。

而许多被执行人有的根本就无财产可供执行,除了基本住房和基本生活所需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找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有的甚至为了逃避执行跑到外地,致使法院难以查找其下落。

上述种种逃债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很难采取有效的对策,虽然有的采取了执行黑名单政策,但仍然是难以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往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操作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较多困难,这急需有关部门共同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联动机制,妥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四、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及措施(一)加强法制宣传、树立司法权威法院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而树立司法权威。

要逐渐重视利用巡回开庭以案释法、咨询、接访等多种便民的司法服务功能,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以追求高额利息为目的和以放贷为职业的民间借贷纠纷。

从思想上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制定出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具体规定,逐渐形成一套实际可行的措施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了,这其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要求。

希望在此基础前提下,可以形成我国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一整套的法律法规。

(三)强化审理过程的审查力度法院通过正确的行使审判职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查明案件是否存在借款合同违法以及高利贷等情形;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借贷纠纷掩盖实质的把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

细致的审查案件,是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承办法官应加强对诉讼保全的适用,做到及时、全面地开展诉讼保全工作,对可能存有财产的线索调查确认,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并对一些未提起诉讼保全申请的,及时向其释明,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

因财产保全的适用,大大限制了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对促其尽快履行债务方面有着很大的帮助。

很多情况下,他们大多数会选择双方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既节省时间,又能减少判决后难执行的情形。

(四)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完善执行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对恶意逃避债务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将信息录入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求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在各方面的权利,让失信人处处受限,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全面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保障借贷案件的执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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