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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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制度

1.首诊医师为法定传染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医院配备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每日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及时登记、核对,并进行网络直报。

3.预防保健科通过医院信息化系统对全院传染病诊断、报告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4.责任报告人接诊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必须立即填报《传染病报告卡》,逐项详细填写,不得漏项,并做好传染病疫情登记。

5.责任报告人发现已报病例诊断变更或疑似患者诊断明确时,须及时进行订正报告,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报告,并注明订正前报告病名。

6.门诊、住院部各科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留存资料备查,至少存放三年。

7.发现甲类及按甲类管理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立即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节假日和下班时间报告院总值班),同时填报卡,预防保健科2h内进行电话报告和网络直报。乙类、丙类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患者在24h内填报卡。

8.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按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上报。

9.各科传染病报告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报告率100%、及时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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