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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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它旨在通过公正、公平、合法的方式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仲裁过程的规范和有序,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下面将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引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仲裁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揽子规则,旨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整个过程。

它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仲裁程序、证据收集和调查、庭审程序、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二、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仲裁员等职位设置。

其中,主任负责仲裁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仲裁员负责处理具体案件。

仲裁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仲裁员的独立、公正和专业能力。

三、仲裁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仲裁的程序和时限。

当一方提起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成立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履行举证责任。

仲裁机构应就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四、证据收集和调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证据收集和调查的程序。

仲裁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应采取必要的合法手段,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提供不实证据,仲裁机构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如视为对方当事人的有利证据予以采纳。

五、庭审程序六、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仲裁裁决的要求和效力。

仲裁机构应及时作出仲裁裁决,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裁决应明确表达仲裁庭的意见和决定,如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等。

裁决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裁决履行义务。

七、申诉和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明确申诉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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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一、仲裁机构和仲裁员:1.仲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资格,自行内设一个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2.仲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劳动争议仲裁实践经验,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二、仲裁申请: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书面仲裁申请。

2.仲裁申请应当包含劳动争议的事实、理由以及请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总结审理:1.仲裁庭在接受仲裁案件后,应当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出席并提出证据和辩论。

3.听证结束后,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审理,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四、仲裁决定:1.仲裁庭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决定。

2.仲裁决定应当明确提出事实、理由和裁决结果。

3.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当及时送达给当事人。

五、执行仲裁决定:1.仲裁决定被当事人接受的,应当遵守执行。

2.仲裁决定被当事人不接受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步废止原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职业操守。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据。

4.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有。

以上便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规范,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希望本规则的实施能够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的渠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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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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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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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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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 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仲裁参加人及仲裁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已于二OO九年一月一日废止。 新规则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章
仲裁费用
第六十条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办法》收取仲裁 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 预付。
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 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第四十九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 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九章
归档 第五十二条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 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 复写纸复写。 第五十三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 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建议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等。副 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 表等。 第五十四条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第五十五条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1.01•【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9年1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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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办案规则一、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什么1、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1、申请,当事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3、开庭,仲裁庭调查事实、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等环节;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5、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引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劳动关系参与主体之间就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仲裁的一种机制。

为了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江苏省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细则。

一、适用范围1.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

二、仲裁案件受理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1)劳动合同纠纷;(2)劳动报酬纠纷;(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4)社会保险待遇纠纷;(5)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其他争议。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条件:(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必须是属于本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内的争议;(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系的劳动关系参与主体。

三、仲裁申请的递交1.仲裁申请的递交方式:(1)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递交仲裁申请;(2)申请人可以电子邮件形式递交仲裁申请。

2.仲裁申请的内容要求:(2)仲裁申请书应当明确争议案件的事实经过、理由及请求;(3)仲裁申请书应当提交与申请的仲裁事项所依据的证据材料;(4)仲裁申请书应当附有劳动合同或其他与争议有关的文书副本。

四、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2)仲裁庭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2.仲裁庭成员的任职条件:(1)首席仲裁员应当具有法学、社会学、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以上;(2)陪审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3)仲裁庭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仲裁实践经验。

五、仲裁程序与裁决1.仲裁程序的基本顺序:(1)仲裁庭成立;(2)受理原告方的仲裁申请;(3)向被告方送达仲裁通知书;(4)调解环节(可根据情况进行);(5)举行仲裁庭审;(6)作出仲裁裁决。

2.仲裁裁决的效力:(1)裁决书即时生效;(2)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江苏省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进行了规范和指导,旨在维护劳动关系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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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中的权益争议,通过仲裁观点的仲裁机构进行协商调解或者裁决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仲裁法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

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在办理争议仲裁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

2.公正原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坚持公正原则,即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办案,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3.效率原则:劳动法事争议仲裁应当追求效率原则,即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快速、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4.交流原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坚持交流原则,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尊重对方的意见,通过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和立案1.受理条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争议发生时间、当事人的主体条件、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范畴等。

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这些条件作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

2.立案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受理、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等程序。

仲裁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对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立案决定。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调解和裁决1.调解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调解程序包括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等。

仲裁机构可以通过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2.裁决程序:如果劳动人事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仲裁机构将进行裁决程序,包括召开裁决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等。

仲裁庭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进行裁决,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书。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执行1.裁决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仲裁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履行裁决,当事人不得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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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则和程序,用于指导和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办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当确保公正、公平、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适用范围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明确争议事实和请求。

2.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形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建仲裁庭,包括主任仲裁员、仲裁员和人民调解员等。

4.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组建仲裁庭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参加仲裁庭审。

三、庭审程序1.庭前准备:仲裁庭在开庭前应组织庭前集中调解或庭前准备会议,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证据争议。

2.调解程序:仲裁庭在庭前或庭审中可以进行和解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应作出调解裁决。

3.证据提交: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提交证据,并可根据需要提请仲裁庭质证或辩论。

4.作证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传唤证人,并将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

5.辩论程序:仲裁庭应在质证和辩论后,向当事人征询意见,并口头宣布审理期满。

四、仲裁裁决1.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应合议进行裁决,裁决应明确争议事实、法律依据和裁决结果,并签署裁决书。

2.送达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裁决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当事人应按照裁决执行或提起申诉。

五、特殊规定对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可以制定特殊的仲裁程序,例如对集体劳动争议、破产企业劳动争议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当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制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公正、中立的司法精神,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公正、公正、高效地解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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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人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而规范的办案规则对于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首先要明确的是,哪些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来解决。

一般来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纯粹的民事纠纷,如基于民事合同产生的纠纷,通常不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内。

二、仲裁申请与受理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内容。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仲裁委员会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仲裁案件的审理机构。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仲裁。

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案情复杂、涉及金额较大或者群体争议案件,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仲裁。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当事人选定。

四、证据规则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有些情况下,如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也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五、开庭与审理仲裁庭在开庭前,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事项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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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加强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办理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

第三条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创新,提高调解仲裁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并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工作计划。

第二章调解第五条调解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有法律知识和公正的品质,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第六条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对矛盾和争议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结果和影响进行适当预测,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予以综合考虑,提出调解方案。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在调解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在三日内向人民调解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电话号码、id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二)劳动争议的基本情况、矛盾的焦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三)调解意见和调解方案;(四)协议生效条件和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发现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争议系侵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或者涉及信访、控告、纠错、追回经济损失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人民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报告。

第三章仲裁第九条仲裁人员应当具有法律知识和公正的品质,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第十条人民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协调、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依据和资料,维护劳动仲裁机构独立行使仲裁权。

劳动人事争仪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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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6 条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内容:
1. 仲裁申请得搞明白呀!比如说,你想想,要是你不把自己的诉求清楚地写出来,这不就像上战场没带武器一样嘛!小王就曾经因为申请写得不清不楚吃了亏呢,咱可不能这样啊!
2. 证据那可是相当重要啊!这不就跟打官司要拿证据说话一个样嘛,没证据你怎么让仲裁委相信你呀?就像小李,没准备好证据,白白错失了机会,多可惜呀!
3. 仲裁庭的程序咱得遵守啊!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在一个规则明确的游戏里,不遵守规则能行吗?小张那次就是没注意,结果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呢!
4. 双方得好好沟通呀!仲裁又不是吵架,得有理有据地说,这不就像好好谈生意一样嘛!难道非要剑拔弩张的?你看人家小赵和老孙那次,好好沟通,问题不就解决得顺利多啦?
5. 仲裁员的决定咱得尊重呀!人家那是专业的判断,可不是随便说说的,这就好比医生看病的诊断,咱得相信不是?上次老周不尊重仲裁员的决定,结果后悔不已呢!
6. 仲裁结果出来可别不当回事啊!不管是好是坏,都得面对呀,这就像考试成绩出来了,咱得接受呀!别像老吴,不接受结果还瞎折腾,有啥用呢!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很重要,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按照规则来,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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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一、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什么1、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1、申请,当事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3、开庭,仲裁庭调查事实、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等环节;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5、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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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办案规则是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而制定的。

具体规则如下:1.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 处理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3. 仲裁委员会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4. 立案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优先审理。

对于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5. 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开庭、调解、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

6. 调解和裁决: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7. 撤诉和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 办案期限: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六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9. 特别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的争议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实用公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实用公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

据此,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将被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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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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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

据此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将被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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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第十六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条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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