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排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农委[97]第186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农委(97)第186号)为了加强本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上海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家畜家禽防疫管理规定》、《上海市家畜屠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屠宰商品畜禽时,必须由驻场兽医卫生检疫人员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
检出的病害肉,一律按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
(一)检疫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应当经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考核、发证,由辖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委派。
(二)活畜禽上市必须经辖区兽医卫生检疫人员进行产地检疫,开具检疫证明;所有经营单位、户和屠宰场必须凭证收购、屠宰和代加工;无证的,禁止收购、进场交易和屠宰加工。
第三条兽医卫生检疫人员的职责是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分割肉检验、冷藏肉检验和化验室检验等。
(一)宰前检疫1、畜禽进场查证验收;2、指导饲养人员按产地分批分圈饲养;3、候宰检疫,防止病死畜禽进入屠宰车间;4、急宰检疫;5、监督处理病死畜禽和场地、通道、工具的清洗消毒等工作,并及时向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沪农委[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32号)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7]45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
经商市环保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组建机构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太湖流域(上海青浦)农村生活等四部分内容,根据国办发[2007]37号、农办科[2007]45号要求,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成立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组,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抓紧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并从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部门抽调业务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细化普查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市第一次污染源普农业组已制定了《上海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见附件),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细化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各区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
三、明确责任,确保普查质量各地要充分认识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按照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明确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村生活源的具体负责部门。
要认真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要根据普查总体要求,严格按照本市普查进度计划安排,认真做好普查表格填报、数据录入、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农委〔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一)抽查组织。
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
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
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
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沪环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0日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本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卓越全球城市的生态环境安全为落脚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范围,推动本市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稳定充足供应,坚决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促进生态环境与畜牧生产协调、健康、永续发展。
二、适用对象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三、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上海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和调整专项规划》《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四、划定结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将以下范围纳入禁养区:1.《上海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和调整专项规划》和《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中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沪农委〔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对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和经营秩序,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通知》(农牧发〔2023〕17号)有关要求,我委将开展《上海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为确保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依据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市场引领、严把标准、转型升级”原则。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坚持市场主导”“坚持政策引导”原则,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一体化经营;健全冷链加工配送体系,推动畜禽就地屠宰;提高畜禽产品追溯智能化水平,构建现代屠宰加工流通体系。
三是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优化企业布局,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二、规划内容(一)基本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屠宰产能与养殖布局相结合。
二是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鼓励升级改造和标准化示范创建,支持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
三是质量优先,冷链供应。
严格执行规程规范,推进智慧监管和信息化溯源,完善冷链储运体系,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
四是压实责任,保障安全。
压实屠宰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沪农委〔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为进一步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市场管理秩序,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保障本市畜禽养殖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农办牧〔2024〕8号)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组织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以及把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等违法行为,提升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水平;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实现用药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提高养殖场(户)辨别兽药真伪的能力,不购买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未批准为兽药的物质等,严格遵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使用兽药,持续提升养殖环节规范用药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饲料冒充兽药和非法添加药物行为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商品饲料中除农业农村部批准允许使用的兽药外,不得添加其他任何药物成分。
1. 商品饲料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他药物的行为;重点检查批准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其标签和说明书“注意事项”是否标注“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等字样,其“用法用量”标注的使用动物是否符合所生产商品饲料标示动物的品种及阶段。
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药饲同源植物饲料原料及其提取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是否标注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正文:----------------------------------------------------------------------------------------------------------------------------------------------------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黄浦江上游水源,保障全市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黄浦江上游水源的保护范围:(一)自闵行西界至淀峰四十五公里的黄浦江水域,淀山湖与元荡湖体,沿江湖两岸纵深五公里陆域以及大泖港、园泄泾上溯十公里的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二)自龙华港至闵行西界三十公里的黄浦江水域以及沿江两岸纵深五公里陆域,划为准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在上游来水符合国家二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确保达到国家二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三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对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
规划、水利、市政、渔政、卫生、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原已形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第五条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第六条为确保黄浦江上游水质达到国家二、三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浓度排放标准应严于下游地区。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7•【字号】沪农委〔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为扎实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从2023年3月至12月,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二、工作任务(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
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
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
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沪农委〔2023〕170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为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全力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19号)要求,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对象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执法检查重点(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
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对按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其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渔业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二)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养殖证或采取了其他整改措施。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沪农委[2013]483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通知(沪农委〔2013〕483号)各区、县农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在制度上明确养殖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主体、激励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为做好本市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大《条例》宣传力度。
要采取网络、媒体、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措施,务必将《条例》宣传到基层和畜禽养殖场,让养殖者尽快熟悉掌握《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养殖者的环保意识和生态养殖的理念。
二、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农委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畜禽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广新的污染物处理技术,指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减排工作。
三、做好相关扶持政策的争取工作。
《条例》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利用、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面税收、资金扶持、电价和新能源优惠等政策,区县农委要帮助畜禽养殖场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并争取支持,努力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水平。
四、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农委在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区县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实施和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扶持政策的制定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沪农委〔2023〕137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崇明、浦东、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海渔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远洋渔业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农明字〔2023〕59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6月2日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鲁蓬远渔028”倾覆事件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农明字〔2023〕59号)及《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决定开展本市海洋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把渔业安全生产作为农业安全生产领域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排海洋渔业船舶隐患并落实整改,把风险排查、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抓细抓实抓到位,尽最大努力降低风险隐患,全面加强和切实改进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本市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内容结合我市海洋渔船状况、生产作业特点,围绕海洋渔船适航、船员适任、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措施落实等情况,对所辖海洋渔船“过筛子”式严查细核,全覆盖隐患排查和整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捕捉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捕捉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沪农委[2012]222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捕捉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沪农委[2012]222号)各区县农委、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近期,各地非法捕捉、倒卖、走私、展览、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范本市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非法捕捉走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2]65号)要求,在本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捉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规范本市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特许利用管理,提升社会公众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积极营造本市良好生态文明氛围和良好城市形象。
二、主要任务(一)各区县、单位要组织开展打击针对本辖区内河道、湖泊等天然水域捕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二)市渔政处要全面清查本市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单位的证书有效情况、物种数量及品种变更、日常管理及工作档案等情况。
(三)各区县、单位要组织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市场、餐厅等区域进行认真巡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无证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四)专项执法行动要重点加强对红珊瑚、大鲵、松江鲈鱼等重点、敏感物种特许利用的检查力度。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高度重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单位要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执法,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农委〔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为提升畜禽养殖设施化、标准化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农办牧〔2018〕27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4号)的要求,2023年,我市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一)年度指标。
2023年,全市力争创建2个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二)申请要求。
创建畜种为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之内,且养殖场须已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
按照企业自愿,每个区原则上择优申报1个(复验示范场不占指标),市属企业由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委统一上报。
二、创建标准示范场是指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示范创建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生产高效。
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高,使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采用自动化环境控制设备。
选用优质高产畜禽良种,配备智能监控系统,对重点生产区和畜禽粪污处理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环境友好。
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
制定、落实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施先进、运转正常,能够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郊区畜禽场实施综合治理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郊区畜禽场实施综合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沪农委(2003)第96号•【施行日期】200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郊区畜禽场实施综合治理的通知沪农委(2003)第96号区(县)人民政府、农工商集团总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m3年六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沪府发[2003]1号)的要求,把郊区畜禽场的整治、关闭、搬迁工作落到实处,现将郊区畜禽场综合治理三年工作目标和任务通知如下:一、明确整治目标,分解整治任务到20“年,外环线内和各区县城镇地区所有畜禽场全部关闭,不留尾巴;完成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场的关闭、搬迁工作;违章搭建的畜禽场在20们年内全面整治拆违,不留死角;基本控制农村宅前屋后饲养猪、牛等大牲畜;以新建有机肥处理中。
心带动畜禽场粪便治理;郊区畜禽场总数控制在700家以内。
二、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治理措施1、郊区畜禽场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凡需新建畜禽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和畜禽养殖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场;原有的畜禽场要按规定进行整治,环保达标后重新申报登记;对于没有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的畜禽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不再发放产地检疫证和奶牛健康证。
2、认真执行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畜禽污染防治暂行规定》*5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L加大畜禽场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
对污染环境的畜禽场要依法征收排污费。
2005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后经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场不再发放产地检疫证和奶牛健康证。
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1、各区(县)政府、农工商集团总公司是实施本市畜禽场三年综合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沪农委〔2024〕77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为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4〕10号)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2024年上海市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落实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为部级监测和市级监测两项任务。
部级监测任务包括猪、牛、羊屠宰企业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市级监测任务包括猪肝、牛肝和羊肝中7种β-受体激动剂违法添加监测和6种糖皮质激素残留监测,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品质监测(肉品水分含量监测)。
(一)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猪、牛、羊屠宰企业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任务25份,采集猪肝样品6份、牛肝样品5份、羊肝样品14份,抽样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配合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完成现场采样,样品寄送。
联系人:王淑婷,电话:*************。
(二)市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市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总任务100份。
(见附件1)1.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沪农委〔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近日,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会上播放了2023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片中通报了个别畜禽养殖场存在安全生产和环保隐患。
各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和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属地部门监管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加大日常督导力度。
要督促畜禽养殖场落实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养殖活动和粪污资源化利用。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区和有关单位要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按照畜禽粪肥还田要求和标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鼓励采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粪污处理工艺。
要指导畜禽养殖场规范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
三、强化过程监管各区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委组织开展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信息集中采集报送工作,加强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粪肥还田的动态跟踪监测,从源头防范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等情况的发生。
四、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做好近期辖区内养殖场内外环境隐患排查的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关注生猪、奶牛、蛋鸡、肉鸡、羊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环节,检查内容详见《畜禽养殖场排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沪农委〔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本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4〕6号)工作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22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谢怀东,23113067)2024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为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制度要求,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围绕饲料安全监管重点,组织开展2024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特制定本监督抽查计划。
一、工作内容(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 监测数量2024年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总数为150批,具体监测对象、监测产品种类和数量、监测项目详见附件1。
2. 重点监测范围(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证企业。
(2)2022、2023年度抽检结果质量不合格企业的产品。
(3)不正常生产或有违规行为企业的产品。
(4)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饲料使用环节。
3. 组织与分工(1)各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履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在我委监督抽查计划的基础上制定辖区饲料监督抽查计划,并加强对饲料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沪农委〔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为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提升养殖水产品生物安全水平,进一步保障生产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25日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2024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4〕5 号)要求,结合本市水产养殖实际,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测项目2024年上海市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包括国家(农业农村部)任务和本市任务两部分。
农业农村部监测项目: 鲤春病毒血症(SVC)、草鱼出血病(GCHD)、鲫造血器官坏死病(CHN)、鲤浮肿病(CEVD)、白斑综合征(WSD)、虾肝肠胞虫病(EHPD)以及十足目虹彩病毒病(SHID),共计7种水生动物疫病。
市级监测项目:草鱼出血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白斑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IHHN)、虾肝肠胞虫病、十足目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肌坏死病(IMN)以及急性肝胰腺坏死病(AHPND),共计8种水生动物疫病。
二、监测内容(一)监测范围及重点监测对象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2024年本市监测点应包括相关品种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重点水产苗种场、近两年内相关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阳性的养殖场、拟创建或复审的水产健康养殖场等。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4年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4年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沪农委〔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4年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水产研究所:为全面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我委将继续开展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和时间2024年,本市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兽药残留例行监测覆盖全市所有涉农区。
因水产品供给受季节、品种、地域等因素影响较大,拟从4月至11月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再作适时调整。
二、任务分工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做好渔业执法检查、阳性样品处理、案件查处等工作;负责案件材料的汇总及报送。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辖区内(含市属企业)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派员配合承检机构落实好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任务,跟踪做好问题水产品的相关处置工作。
承检机构:负责市级地产养殖水产品例行监测任务的抽样、检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及工作总结等。
三、监测内容(一)监测品种1. 常规品种:包括草鱼、鲫、南美白对虾、中华绒螯蟹等本市主要养殖品种。
2. 重点(特殊)品种:包括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及其他需重点关注的相应品种。
3. 苗种:品种不限。
(二)监测数量全市共监测水产品样品370份,其中地产水产品养殖环节抽样260份,“三前”环节抽样110份。
各区水产品例行监测数量(见附件1)。
(三)监测项目检测项目包括: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地西泮、喹乙醇、己烯雌酚、甲基睾酮、四环素类等禁停用药物及常规药物(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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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
畜禽养殖场排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04
•【字号】沪农委[2013]297号
•【施行日期】2013.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种植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
殖场排查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3〕297号)
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农委:
今年3月初,本市黄浦江上游水域出现大量漂浮死猪,危及水质、污染水域环境。
为切实加强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物不乱排,进一步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域水质安全专项排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排查方案》,请各有关区农委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好涉及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排查工作,并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及时将排查情况、调查报告和整治方案予以上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4日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排查方案
今年3月初,本市黄浦江上游水域出现大量漂浮死猪,危及水质、污染水域环境。
为切实加强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物不乱排,进一步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域水质安全专项排查实施方案》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域水质安全、水面环境整洁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排查对象和范围
排查对象为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和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猪场、年存栏1万羽以上的蛋鸡场、年存栏5000羽以上的蛋鸭场、年出栏10万羽以上的肉鸡场、年出栏1万羽以上的肉鸭场、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外的,且年出栏50头以上的猪场、年存栏500羽以上的蛋禽场、年出栏2000羽以上的肉禽场;黄浦江范围内共涉及5个区14个镇,具体为金山区枫泾镇、朱泾镇和廊下镇;青浦区朱家角镇、金泽镇和练塘镇;松江区叶榭镇、新浜镇、车墩镇、石湖荡镇、小昆山镇和泖港镇;闵行区浦江镇;奉贤区南桥镇和庄行镇。
二、排查内容
(一)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规模化和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包括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等情况。
(二)畜禽粪便、尿污水的综合利用及其污水达标排放情况。
(三)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和监管体系情况。
三、排查方式
根据《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域水质安全专项排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相关区政府具体负责开展影响源的排查工作。
各有关区农委要认真负责,组成专项排查组,对本辖区涉及的规模化和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排查,主要负责调查摸底弄清情况;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做到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污染物不乱排;加强对病
死猪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市农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排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四、时间安排
排查时间从2013年9月开始,至2013年11月上旬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摸底调查阶段(2013年9月-10月)。
各区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填报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见附表),提交阶段性报告;并于9月底前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督促整改阶段(2013年10月下旬-11月上旬)。
对于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各区将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调查报告和整治方案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区农委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好涉及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排查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管,促进整改。
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进一步提升畜禽养殖场规范养殖意识,落实防控措施及规范处置病死动物;以生猪规模饲养场为重点,深入开展养殖场病死动物隐患排查,严厉打击养殖环节出售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
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邵林初
副组长:李建颖
成员:许峰、浦士良、侯佩兴、刘佩红、章伟建
电话:************邮箱:***************
附表
2013年黄浦江上游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区(盖章)单位:头、
注:1. 属区域:一级水源保护区填写1,二级水源保护区填写2,准水源保护区填写3;
2. 干粪去向:指干粪送往有机肥中心或还田;尿污水去向:指尿污水还田、纳管、达标排放;
3. 畜禽养殖场包括规模化和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猪场、年存栏1万羽以上的蛋鸡场、年存栏5000羽以上的蛋鸭场、年出栏10万羽以上的肉鸡场、年出栏1万羽以上的肉鸭场、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奶牛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外的,且年出栏50头以上的猪场、年存栏500羽以上的蛋禽场、年出栏2000羽以上的肉禽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