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范例-优秀word范文 (1页)

合集下载

国务院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13号)外经贸部,广东、福建、海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关于对特区外贸公司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有关问题的请示》(〔1995〕外经贸政发第3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了进一步支持经济特区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原则同意外经贸部关于将经济特区作为逐步放开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地区的意见,探索、总结外贸经营权由许可制向登记制过渡的路子和经验。

二、从1996年起,对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五个经济特区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进行以下试点:(一)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试行自动登记制。

即:经济特区内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外经贸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即具有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

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

各经济特区外经贸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经济特区内各类进出口企业非经外经贸部核准,不得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

对违反规定经营的,要予以处罚。

四、请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具体试行细则和实施办法,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指导与管理,及时总结经验。

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努力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局、委)、人民银行分行、外汇管理局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理顺和明确进口配额管理程序,规范进口配额办理手续,除碳酸饮料外,对进口属于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25种配额商品,实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统一临制,是用户进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

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存档。

四、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他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最新】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12页)

【最新】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进口备案、口岸检验、监督管理、附则5章45条,自201X年1月1日起实施。

1999年5月1日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来看下面的内容: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六条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修订、公布进口药品目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进口经营有关问题【颁布单位】外经贸部【文 号】﹝1996﹞外经贸管发第618号【发文日期】1996-09-13【实施时间】1996-09-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计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广东海关分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先后以《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7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关于公布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146号)和《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6种进口商品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286号)公布了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公司名单(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见附件),为进一步明确上述文件中未涉及的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列方式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不受核定公司范围的限制,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口 (一)易货贸易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可根据易货合同,由易货公司自行组织进口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承担项目的外贸公司按有关贷款协议和规定自行办理进口 (三)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物资中,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以及以各种形式捐赠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项目承担企业或受赠单位自行组织进口 (四)进料加工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钢材外,其余商品的进口可由进料加工的企业自行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 钢材进料加工进口请按《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47号)中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需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来料加工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承担来料加工的企业自行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和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及办法办理 二经济特区的外贸公司进口特区自用的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公布核定的公司应为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 三各部委直属总公司经核定可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其二级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适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海关凭二级公司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 四经核定的进口企业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小麦成品油化肥橡胶羊毛腈纶棉花食糖植物油烟草及制品的进口,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原油钢材胶合板的进口,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木材的进口,海关凭经核定的进口公司的合同验放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 件 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 小麦原油成品油化肥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烟草及制品食糖植物油。

批复格式范文

批复格式范文

批复格式范文.批复的概念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2.批复的特点(1)行文具有被动性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内容具有针对性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

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3)效用的权威性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4) 态度的明确性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何处理.1.批复的分类根据批复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审批事项批复、审批法规批复和阐述政策的批复等三种。

还有肯定性批复、否定性批复和解答性批复三种。

2.批复的写法批复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构成。

(1)标题标题的写法最常见的是完全式的标题,即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

在事由中一般将下级机关及请示的事由和问题写进去;还有一种完全式的标题是发文机关+ 表态词+ 请示事项+ 文种,这种较为简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复只写事和文种。

(2)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是报送请示的下级机关.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顶格. 批复不能越级行文, 当所请示的机关不能答复下级机关的问题而需要向更上一级机关转报"请示"时, 更上一级机关所作批复的主机关不应是原请示机关, 而是"转报机关". 如果批复的内容同时涉及其它的机关和单位,则要采用抄送的形式送达.(3)正文正文包括批复引语、批复意见和批复要求三部分。

批复范文汇总_行政公文

批复范文汇总_行政公文

批复范文汇总撤销中学批复市教育局批复同意撤销慈溪市巷城初中近日,市教育局对周巷镇《关于要求撤销慈溪市巷城初级中学的函》进行了批复。

批复同意撤销慈溪市巷城初级中学,并入慈溪市耕民初级中学。

合并后的慈溪市耕民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为36班。

申请处置车辆的批复 XXX有限公司:你司《关于市XXX公司车辆报废的请示》(莆市投综〔20xx〕15号)悉。

鉴于你司权属企XXX设工程公司所报送的一辆猎豹CJY6421A轻型越野车(车牌号:闽B00202,发动机号:9750,购置时间:1998年6月,购置价值:299224元),部分零件成立分公司的批复 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温州分公司的申请》(沪证券[20xx]9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xx]20号)等有关规定同意成立协会的批复范文 XX市轮滑运动协会筹备组:你们报来《关于筹备成立XX市轮滑运动协会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并实地查验办公场所,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市民政局研究决定,同意筹备成立XX市轮滑运动协会。

关于利辛的土地征收最新批复拆迁问题,一直都是国家和民众最关注的话题之一。

那么橙子今天就利辛的土地征收问题收集了最新消1 / 13息,供大家参考!关于利辛的土地征收最新批复安徽利辛政府部门介入商品房征地拆迁遭质疑9日,一场大雾笼罩了安徽省利辛县城,随之而至的冬雨转业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河北省人民法院:你院所属任邱县人民法院于1953年4月11日以民字第1号报告请示关于转业军人刘奎龙与王大体婚姻问题。

查来文是油印的,前后款是用墨笔填写的;料想你院也同样收到一份。

特将本院批复连同来文抄件送给你院。

云南发改委批复攻速公路修建发改委批复同意建设云南省墨江至临沧公路了!下面是橙子收集的相关信息,供大家阅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省墨江至临沧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xx]2283号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上报国家高速公路网G5615玉溪(红龙厂)至成立党支部的批复范文最新版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建立党的支部。

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附件一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一、行政执法资格:法定行政机关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二)行政法规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9、《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1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第十二项。

(三)规章15、《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16、《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

17、《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第三条。

18、《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条。

19、《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20、《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1、《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

2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23、《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24、《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第五条。

25、《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12.20•【文号】监货[1994]177号•【施行日期】1994.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货[1994]177号)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3号]、《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经贸[1993]564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国经贸[1993]565号];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计经贸[1994]421号]和《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4]420号]。

这几个《办法》和《细则》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按规定办理,但也发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会商外经贸部贸管司、国家计委经贸司、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现通知如下:一、实行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实行进口配额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为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所列18种配额产品目录商品,一般商品为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所列26种商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经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国发[1994]5号]附表一和二所列31种商品。

二、各级管理机关对实行进口配客及许可证管理商品、特定商品及登记商品的认定,应符合《细则》和《办法》附表中所列具体商品的名称,并必须按属于其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的商品范围严格掌握,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商品范围。

对国经贸[1994]565号“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中规定的需登记的商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代号中的“机电产品目录代号表”中除机电配额许可管理和机电特定产品以外的所有商品。

【参考文档】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范例

【参考文档】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范例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范例
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外经贸部:
国务院批准《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由你部发布实施行。

国务院(印)
1995年6月12日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
“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12.15•【文号】[1992]外经贸资发第709号•【施行日期】199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2年12月15日<1992>外经贸资发第7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外贸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深圳、汕头经济发展局,厦门外资委,宁波外资局:自《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函)下发后,各地举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积极性很高。

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试点地区上报的申请材料中发现,外方投资者不是主营百货零售业务的,外商所属地区也过于集中;有些试点地区未按批复函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而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一些非试点地区也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等。

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试点,不仅要考虑到当地日用百货的生产水平和消费水平,同时也要考虑到引进国际环球百货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日用百货向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迈进,提高我国日用百货产品的质量,促进商品的更新换代,并通过国际环球百货公司的销售渠道,将我国日用百货商品打入国际市场。

鉴于以上情况,为认真落实国函<1992>82号文件的精神,做好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工作,现将《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一、严格按批复函确定的地区范围和数量(一至二个)进行试点,其他地区一律不准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经营结构单一和不经营进口商品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

二、严格按批复函中明确的审批程序报批。

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中、外双方合营者的资格由商业部负责审查,项目的合同、章程以及经营商品的进出口目录报经贸部审批。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3.05•【文号】国函[1996]13号•【施行日期】1996.03.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13号)外经贸部,广东、福建、海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关于对特区外贸公司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有关问题的请示》(〔1995〕外经贸政发第3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了进一步支持经济特区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原则同意外经贸部关于将经济特区作为逐步放开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地区的意见,探索、总结外贸经营权由许可制向登记制过渡的路子和经验。

二、从1996年起,对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五个经济特区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进行以下试点:(一)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试行自动登记制。

即:经济特区内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外经贸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即具有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

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

各经济特区外经贸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经济特区内各类进出口企业非经外经贸部核准,不得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

对违反规定经营的,要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4.05.15【实施日期】1984.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货物,均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

凡《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规定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的货物,除国务院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事先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然后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对外订货。

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它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第三条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或外贸局,下同)签发本地区所属各部门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对外经济贸易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在其联系地区内有关部门的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

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范围,按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通知办理。

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工作,受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领导和监督。

定期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情况。

遇有重要问题随时报告。

第四条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可以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业务。

上述公司中,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省级分公司,国务院各部所属进出口总公司及其直属省级分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外贸进口公司(上述三类公司名单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通知)所进口的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21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公布日期】2001.12.2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实行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经营企业”)从事进口经营业务,非指定经营企业不得从事该类货物的进口经营业务。

第四条外经贸部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确定指定经营企业。

指定经营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五条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低于500元万人民币);(二)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已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指定经营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交以下材料:(一)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四)有关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国内外供求和市场情况分析及本企业采购和销售渠道情况的报告;(五)外经贸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6.09.03•【文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一九八六年九月三日海关总署公布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实行)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加强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以下简称“暂时进口货物”)。

适用于本办法的暂进口货物包括: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象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第三条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另附进口货物清单并交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

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交验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纳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第四条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3篇)

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货物管理,规范进口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进口货物。

第三条进口货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三)高效便捷,服务发展;(四)保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进口货物申报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一)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三)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证。

第五条进口货物申报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申报、伪报、瞒报等行为。

第六条进口货物申报后,海关依法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放行的决定。

第三章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货物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入境。

第八条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的内容包括:(一)商品质量、数量、包装;(二)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四)其他应当检验检疫的物品。

第九条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进口货物通关第十条进口货物通关应当依法进行,符合以下条件:(一)货物申报齐全、准确、完整;(二)货物检验检疫合格;(三)税款缴纳齐全;(四)其他海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一)申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二)查验:海关对申报的货物进行查验;(三)征税: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四)放行:海关依法对申报、查验、征税后的货物作出放行决定。

第五章进口货物后续管理第十二条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依法进行后续监管,包括:(一)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进行监管;(二)对进口货物的使用、加工、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管;(三)对进口货物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89.06.02
•【文号】[89]监一特字第90号
•【施行日期】1989.06.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中方用现汇投资进口物资有关免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6月2日(89)监一特字第90号)秦皇岛海关:
你关(89)秦关保字第53号文收悉。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现汇投资用于进口机器设备,是否享受关税优惠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方以现汇投资进口的物资,只要符合我署(83)署税字第995号文规定的,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此复。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进口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稿) 2

进口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稿) 2

中国电子进出口浙江公司进口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规范进口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公司一般贸易进口业务。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三条信息收集:1.业务员应了解我国和出口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政策及规定,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业务员应了解国内外市场环境及进口产品的价格、质量、市场寿命、销售渠道等。

第四条客户选择:业务员认真选择境内客户和境外供应商,对所选的境内客户和境外供应商,充分了解其实际状况,防止内外勾结的情况出现。

第五条评审1.不占用公司资源的项目,由进口业务部门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评审。

2.占用公司资源或进口业务部门认为需报公司评审的项目,在进口业务部门初审后,由管委会决议或签报批复。

3.项目评审内容包括:评审项目合法性;符合公司经营资质;公司资源保障;项目风险及盈利能力。

4.评审通过后,凡与公司没有贸易记录的境内外客户,业务员应将客户信息完整、准确的输入公司ERP系统。

第三章合同签约管理第六条合同的起草1.合同条款:签订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国外进口合同、自营销售合同要以公司合同标准文本为基础,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出现。

2.合同编号:按公司或部门相关规定,编写合同/协议号。

第七条合同审核: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就合同文本协商一致后,业务员将合同/协议通过OA系统提交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

1.业务部门审核:经营权限、业务风险及盈利性等事项。

2.财务部审核:占用公司资源的项目是否履行必要手续,公司资金是否可以支持;支付、结算条款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3.办公室审核:批准流程是否完备,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合同签约: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司签约权限。

第九条合同签字后,业务员应将合同关键信息录入ERP系统,并提交。

关于京、津、沪进口棉花经营权问题的通知

关于京、津、沪进口棉花经营权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京、津、沪进口棉花经营权问题的通知
【标 签】进口棉花经营权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1995﹞443号
【发文日期】1995-12-01
【实施时间】1995-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北京天津上海海关:
我署在1994年6月29日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署监(1994)414号],《办法》规定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海关凭有关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其中棉花属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按外经贸部的规定,由该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进口许可证
现接国务院办公厅明传电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赋予北京天津上海市棉花进口经营权问题的通知》和外经贸部内部传真电报《关于核定京津沪三市有关公司棉花进口经营权的通知》[553号]规定,赋予北京九达纺织集团公司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棉花进口经营权并限使本市棉花配额进口同时授权外经贸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 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许可证
据此,对上述三公司进口的棉花,海关凭外经贸部天津和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其他地区(单位)进口棉花,海关一律凭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验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范例
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外经贸部:
国务院批准《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由你部发布实施行。

国务院(印)
1995年6月12日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
岁月如烟,流年似锦。

一份烟火,一度春秋。

左手染墨,右手繁华。

只言片语,哪能写得尽五味人生?只道是文字如弦,拔动心的音律。

用文字记录花的芬芳,美妙心的花朵,绽放楚楚动人的姹紫嫣红,在流年深处,让文字的河流浅浅流淌,流过花朵依然芳香的冬夏,流过灯火阑珊处那个我日夜思念的他,流过绚烂如梦的年华,在心底留下深深浅浅的足迹。

这个世界,唯文字可与生命相媲美。

文字,活色生香,生命,踏过茉莉一样的芳香,遇见一份柔情,辗转一念执着;文字,如梦似幻,生命,跨过童话一般的世界,美妙一份梦幻,陶醉一份温馨;文字,五味人生,生命,尝过酸甜苦辣,遥看一席芳华,落满轻舞飞扬的缤纷枝叶,在风景如画的年华,筑起一份坚强与洒脱,如痴如醉,笑看人生。

一不小心,爱上了文字,将它深深地永存于心底;一不小心,跌落文字的温柔乡,让它吻我千百遍;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芬芳里,沉醉不知归路;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花海里,看不尽的诗词歌赋,享受不尽的唐风宋雨;一不小心,跌落在文字的故事里,入神地听它讲缠绵悱恻的爱情,听它讲如诗如画的家乡风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