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新出产业[2009]298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出产业〔2009〕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总署机关各司(厅、办),署直各单位: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妥善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全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推动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闻出版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为做好新闻出版工作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战略部署。
新闻出版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开创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新局面。
2.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正文:----------------------------------------------------------------------------------------------------------------------------------------------------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
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新出厅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新出厅发〔2009〕1号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总署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行政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回复”的工作管理模式和“规范流程、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的便民服务模式。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本规程第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
(二)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国内媒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出版单位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报纸、期刊的创办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
(三)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的变更。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含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
(六)开办手机文学、手机书刊业务。
(七)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八)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规划、指导、核准全国性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文化部。
2.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文化部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划入后交给地方政府。
2.将文化部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3.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重庆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5.07.07•【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科技厅(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期刊主管部门:科技期刊审批工作是科技管理工作和出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科技事业和新闻出版业的繁荣发展。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行政,现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调整如下:一、关于申报程序创办科技期刊的单位,必须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创办科技期刊的单位,要在充分做好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期刊创办申请表》(《期刊创办申请表》可以从新闻出版总署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网站下载),并附详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向自己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刊申请。
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创办期刊进行认真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担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
创办期刊的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必须是行政隶属关系,不能是挂靠关系或合作关系。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由其主管部门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同时报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群众团体设在京外的所属单位创办科技期刊,报送申请报告时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地方单位创办科技期刊,由拟办科技期刊的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经征求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申报,同时报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国家科技行政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函告国家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_1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出版管理,树产行业新风,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现重申并补充关于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若干规定如下:一、严禁出版单位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书号、刊号、版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活动。
凡购买书号、刊号、版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三、出版工作者在组稿和编辑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索取和收受各种费用(如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等),不得索取和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
四、出版工作者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索取和收受回扣或提成。
五、严禁出版工作者参与各种非法出版活动。
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
六、出版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谋取个人名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支取稿费、编审费、校对费等费用。
七、出版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的“体内循环”。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24•【文号】•【施行日期】1988.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
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
第四条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
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五条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 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废止1件规章,修改8件规章。
同时,对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具体如下:一、废止的规章1、《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二、修改的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二条中的“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删去第八条。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其中的“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第八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其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并要求委托方提供非卖品使用目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节目长度和载体形式等信息。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委托复制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在音像制品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标注‘音像非卖品’字样。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登记地”。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名称重复应予更名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名称重复应予更名的通知
正文:
----------------------------------------------------------------------------------------------------------------------------------------------------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名称重复应予更名的通知
(1987年7月20日)
为了加强对全国报刊名称的科学管理,现就重名报刊的更名工作通知如下:
在报刊重新登记注册时,所有正式出版的报刊都应尽可能地对报刊名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重。
凡获知有名称重复的,应主动协商调整。
如协商不成,各省、自治区内重名的报刊,报当地新闻出版局裁夺。
跨省的重名报刊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与全国性群众团体创办的重名报刊,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类的报新闻出版署裁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裁夺。
更名工作应和这次报刊重新登记工作结合进行,各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在确定报刊时应考虑:
(1)报刊名称应反映出报刊的创办宗旨与特色。
地方报刊的名称一般要反映地方特色,如各地所办《支部生活》,应冠有本地地名;专业性、行业指导性报刊的名称一般要与其专业、行业特点相统一;派生报刊的名称一般要与主刊的名称相统一;文学、综合类报刊的名称应反映出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的特征。
(2)报刊的名称要简明确切,避免使用已有正式报刊名称的同音汉字和生僻字。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91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
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由文化部负责,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
2.将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将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租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等职能,均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1.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
2.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将中国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的工作,书号、版号和新闻记者证的发放,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的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侵权作品的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8•【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4.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5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1955.12.12)2、关于汉文书籍、杂志横排的原则规定(1955.12.30)3、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1972.12.7)4、全国图书统一编号方案(1972.12.7)5、国家出版局关于重申在图书版权页上记载印数的通知(1978.8.18)6、各地为中央级出版单位印刷书刊用纸供应和结算暂行办法(1980.1.7)7、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管理办法(1980.10.7)8、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1981.10.8)9、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1982.4.22)10、进口纸到货验收结算办法(1982.6.9)11、中国出版纸张公司纸张供应办法(1983.12.21)12、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统一规定(1984.6.11)13、文化部、国家标准局关于出版发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4.11.5)14、全国新华书店统一会计制度(1984.12.12)15、文化部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85.1.1)16、文化部、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985.2.15)17、文化部关于开展协作出版业务的补充通知(1985.5.2)18、文化部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985.6.7)19、文化部转发中宣部批准的《关于翻译出版现代外国政治学术著作若干事项请示报告》的通知(1985.6.25)20、文化部关于禁止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的通知(1985.6.25)21、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的通知(1985.11.15)22、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紧急通知(1986.3.4)23、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1987.5.9)2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名称重复应予更名的通知(1987.7.20)25、关于贯彻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1987.12.10)26、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1988.3.16)27、《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1988.5.25)28、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专题报批的通知(1988.6.14)29、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7.5)30、新闻出版署关于被查封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知(1988.8.4)31、关于重申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1988.9.6)32、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88.11.5)33、关于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的通知(1988.11.12)34、重申关于落实需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的若干具体规定(1989.1.25)35、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关于重申内部发行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1989.3.8)36、关于被取缔书刊经济赔偿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1989.11.9)37、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1989.11.25)38、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1990.5.25)39、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进行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的通知(1990.9.5)40、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1991.2.26)41、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1991.4.8)42、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1991.4.25)43、关于加强国营书店多种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5.20)44、关于颁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通知(1991.6.15)45、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1991.8.16)46、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8.30)47、新闻出版署关于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图书的通知(1991.11.26)48、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意见(1991.12.8)49、关于调整少数民族省(区)图书发行折扣的若干规定(1991.12.12)50、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1991.12.21)51、关于大力压缩出版物首发式的规定(1992.2.9)52、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报纸代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2.2.24)53、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1992.2.25)54、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国内统一刊号企业报系列的通知(1992.2.25)5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考核增资的暂行规定(1992.4.8)56、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意见(1992.5.14)57、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1992.7.5)58、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干部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92.7.29)59、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1992.7.29)60、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8.10)61、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11.17)62、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CP国家标准试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12.19)63、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控制裸体摄影画册的通知(1993.1.6)64、新闻出版署、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1993.2.9)65、新闻出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1993.2.26)66、关于新闻出版业试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署内审批程序的规定(1993.4.19)67、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严格执行大中专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9.1)68、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1993.9.8)69、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的通知(1993.9.18)70、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10.10)71、关于重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的通知(1993.11.6)72、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内部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1994.2.25)73、新闻出版署关于今后出版、印制日历、挂历等应标明各周休息日的通知(1994.3.7)74、清产核资工作方案(1994.3.10)75、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漏国家机密的通知(1994.3.12)76、关于直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1994.3.29)77、关于加强直属单位财会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94.3.30)78、新闻出版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实施办法(1994.5.7)79、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1994.5.10)80、新闻出版署关于书报刊音像出版单位成立集团问题的通知(1994.5.18)81、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1994.7.21)82、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号)(1994.8.5)83、新闻出版署署属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1994.9.27)84、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1994.11.15)85、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1995.3.21)86、关于加强书刊市场管理的通知(1995.5.23)87、关于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暂行规定(1995.5.26)88、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5.8.2)89、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1995.8.2)90、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1995.8.2)91、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1996.1.4)92、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1996.1.29)93、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2号)(1996.1.29)9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5号)(1996.2.1)95、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1996.3.11)96、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通知(1996.4.2)97、关于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1996.6.3)98、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音像单位违规通知单》的通知(1996.7.25)99、关于连锁店经营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8.12)100、关于加强书刊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1996.8.14)101、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9.6.15)102、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2000.7.21)10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2000.7.27)。
期刊创办,增刊,更名,变更主办、主管单位,变更刊期、休刊所需材料
期刊创办,增刊,更名,变更主办、主管单位,变更刊期、休刊所需材料第一篇:期刊创办,增刊,更名,变更主办、主管单位,变更刊期、休刊所需材料期刊创办,增刊,更名,变更主办、主管单位,变更刊期、休刊所需材料(提示:所有复印件都必须加盖主办或主管单位公章)一、期刊创办、设立期刊出版单位1.行政许可申请书(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 下载统一格式);2.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 下载统一格式);3.主要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包括期刊的名称、文种、刊期、开本、登记地、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发行范围及方式);4.主管机关同意文件(单位红头文件);5.出版单位章程及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资质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等);6.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责任编辑、全国出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7.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8.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证明文件;9.出版单位办公场所、印刷场所使用证明;10.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11.《期刊创办申请表》(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 下载);12.刊名商标在先权有关证明(由正规注册的商标事务所出具)13.若有其他主办单位,需出具其他主办单位同意作为主办单位的文件(单位红头文件)二、期刊增刊1.行政许可申请书(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 下载统一格式);2.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 下载统一格式);3、主要主办单位申请(单位红头文件);4、完整填报《江西省期刊增刊申请表》(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 下载);5、增刊审读报告;6、增刊目录三、期刊变更名称1.行政许可申请书(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 下载统一格式);2.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 下载统一格式);3.主要主办单位申请(单位红头文件);4.主管单位同意文件(单位红头文件);5.《期刊创办申请表》(在省新闻出版局“下载中心” 下载);6.商标在先权查询单(由正规注册的商标事务所出具);7.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务必核对证上所列事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2•【文号】新出报刊[1999]1189号•【施行日期】199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期以来,有少数期刊出版单位违反管理规定,通过增加刊期的方式出版多种期刊版本,实际上是以一个刊号变相出版另外的期刊,这种“乱增刊期,一号多刊”的情况,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给期刊出版市场带来了混乱,必须予以纠正和规范。
另外,还有的单位偏离办刊宗旨和专业范围改变期刊名称,也给期刊的出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混乱。
为了尽快解决这些违规出版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统一由新闻出版署审批。
从1999年1月开始,凡是已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刊期的期刊,其中属于双月刊、月刊变更为半月刊、旬刊、周刊范围的,一律无效,从2000年1月起改回原刊期出版;确有需要的,必须重新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报经新闻出版署审批。
对那些“一号多刊”或相变“一号多刊”问题严重,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的期刊,从发文之日起恢复原刊期。
今后周刊原则上仅限于新闻单位所办。
二、中央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期刊申请变更刊期,由期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三、中央和地方的科技期刊变更刊期,仍按原规定程序,由科技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公布日期】1990.05.01•【文号】•【施行日期】199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1990年5月)各报刊社(含广播电视系统、通讯社所办的报刊)在各地的记者站为传播信息、交流经验、反映各地建设成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年来记者站大量增加,发展过多过滥,管理薄弱。
有些记者站未向驻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少记者站将主要精力用于新闻采访以外的活动(如摊派广告、赞助或从事经营活动),一些非新闻单位也违反规定乱建记者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滋长了不正之风,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为了纠正记者站过多过滥的状况,加强对记者站的领导和管理,必需对现有报(刊)社的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记者站是报(刊)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而派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职能权限于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职权摊派广告、赞助和从事经营活动。
二、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和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的报纸、期刊,一般不建记者站,非新闻单位和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一律不得建立记者站。
记者站一律不得建立分站。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新出报刊[2007]37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通知(新出报刊〔2007〕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我署制定了《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并将从2007年7月起依照该规范对全国期刊的出版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请向各期刊出版单位宣传这一规范,督促其依据规范进行对照检查,并及时纠正一些期刊在出版形式方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附件:《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新闻出版总署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编制说明《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为更好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目的本规范制定目的是为期刊提供可依据的出版形式规范,为提高期刊综合出版质量,建立科学的期刊出版管理体系服务。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原则本规范制定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客观实际,标准兼容,可操作性强。
《期刊出版形式规范》制定依据本规范制定以《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种法规为依据。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2]12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2月31日司发通[1992]121号)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期刊:今年四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召开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期刊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认真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期刊实行统一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统一管理,提高办刊质量,特制定《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作为有关期刊管理工作的依据,并确定部宣传司为我部期刊管理的职能部门。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
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期刊变更刊期申报材料明细
期刊变更刊期申报材料明细
(一)刊期变更为旬刊以上(季刊、双月刊、月刊、半月刊),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申报材料如下(文件均须正式红头公文,复印材料加盖公章):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载中心”下载统一格式)
2.主要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明确变更项目及理由)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其他主办单位的意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需提供)
5.《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二)刊期变更为旬刊、周刊,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申报材料如下(文件均须正式红头公文,复印材料加盖公章):
1.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书材料清单(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载中心”下载统一格式)
2.主要主办单位申请文件(应明确变更项目及理由)及其他主办单位的意见文件
3.主管机关同意文件
4.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
级以上)
5.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6.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近期的,有具体金额的资信证明,资金提供单位注明用途;主办单位为行业协会或学会的,需由主管机关说明其资金来源的性质)
7.印刷场所证明
8.期刊变更刊期可行性论证报告
9.《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10.最近2个月连续出版的期刊
注:如果期刊主办单位不在省会城市,还应提供期刊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审批
1.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文件;
2.主要主办单位申请;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其他主办单位的意见;
5.新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主办单位更名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变更主管单位
(一)中央在京单位所办期刊变更主管单位
1.主要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申请文件;
2.新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3.原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4.主管单位更名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新主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主办单位同意的意见。
(二)军队系统所办期刊变更主管单位
1.总政新闻出版局审核文件;
5.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编辑出版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7.期刊变更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8.《期刊创办申请表》。
(三)其他单位所办期刊变更业务范围
1.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文件;
2.主要主办单位申请;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其他主办单位意见;
5.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新主管单位及原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新主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主管单位更名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其他主办单位同意的意见。
四、变更业务范围
(一)中央在京单位所办期刊变更业务范围
1.主要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申请文件;
2.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内部报刊公开定价销售、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有的甚至组织公开的社会活动,公开征订或将内部报刊发往海外,“准印证”及其编号刊印也十分混乱,严重违反内部报刊管理原则。
为使内部报刊出版工作守法有序的进行,特作如下通知:一、内部报刊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卖性连续出版物。
它的创办和出版必须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均明确规定,内部报刊的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不得公开陈列、销售,更不得传播到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和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准定价销售等。
各地内部报刊必须严格遵守。
二、内部报刊的审批,必须严格遵守《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
各省(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按年度于每年3月1日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告上年度内部报刊管理情况,包括实有内部报刊名单及变更登记项目情况。
对现有地市级以下行政单位擅自批准的任何报刊应立即宣布无效,并停止出版活动。
三、各内部报刊应在报头下面或期刊封底下角和版本记录页,完整地刊印“准印证”及其编号全称、不得将“准印证”名称省略,仅以“刊号”两字替代,或仅以汉语拼音及编号替代“准印证”名称及编号。
内部报刊不准刊印“定价”。
四、今后审批、登记内部报刊,各审批、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所限定的范围进行。
对不属内部报刊范围的不予批准、登记,对违反规定批准、登记的要追究其责任。
新闻出版署实施对内部报刊审批的监督,内部报刊的批准文件应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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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2.30
•【文号】
•【施行日期】1992.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
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根据简政放权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我署决定对社会科学类期刊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审批办法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在不改变登记地的情况下,改变下列主要登记项目,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审批:在主管单位内部改变主办单位;原主管单位不变,跨系统或跨行业增加、减少主办单位。
改变登记地的,报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司审批。
办刊单位持批准文件及期刊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二、地方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主管单位不变,只改变主办单位及跨地
区、跨系统或跨行业增加、减少主办单位,由原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三、中央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改变刊名,可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向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司申报。
四、中央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改变的本通知第一、二条所列主要登记项目的批准文件副本,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变动,仍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改变登记项目,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