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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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12.30
•【文号】
•【施行日期】1992.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
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根据简政放权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我署决定对社会科学类期刊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审批办法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中央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在不改变登记地的情况下,改变下列主要登记项目,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审批:在主管单位内部改变主办单位;原主管单位不变,跨系统或跨行业增加、减少主办单位。改变登记地的,报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司审批。
办刊单位持批准文件及期刊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二、地方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主管单位不变,只改变主办单位及跨地
区、跨系统或跨行业增加、减少主办单位,由原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三、中央单位办的社会科学类期刊改变刊名,可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期刊管理部门向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司申报。
四、中央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改变的本通知第一、二条所列主要登记项目的批准文件副本,应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变动,仍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改变登记项目,按《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