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管理制度
通信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工程的管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行为,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提高通信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通信工程建设活动,包括通信线路、通信设备、通信网络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通信工程建设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通信工程的安全、可靠、高效。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建设。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成立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投资回报。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等内容。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工程技术管理第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合理的工程技术方案,确保工程的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通信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工程验收制度,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应建立健全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通信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前期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阶段。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负责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文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工程建设秘密。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创新和学习,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不得申请或接受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私人利益。
第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汇报,及时反馈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工程建设方案、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方案等。
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实施计划进行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与项目相关方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人员应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实施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改进项目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包括试验检验、设备调试和质量评估等。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应组织相关方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人员应保障工程的交付和验收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19•【文号】信部规[2001]714号•【施行日期】200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日)废止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规(2001)714号)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部规[1999]419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的内容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等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管理,根据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号)和工信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特制定《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凡参与本公司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实施监理的范围第二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通信基础设施等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第三条隐蔽工程不论项目投资大小均需实施监理。
包括室分项目、塔桅项目。
第四条易发生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通信铁塔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管理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必须熟悉并落实有关“监理合同”和相关“廉政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指导和配合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重点如下:1、项目监理的范围:见监理合同标的。
2、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2)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3)协调工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商等参建单位工作关系。
3、通信工程建设三个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应符合公司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信息档案。
每年年初复审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信息等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审核内容至少应包括:1、企业信息:企业资质证书、组织代码证、完税证明、企业组织架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2、人员信息:企业配置人员信息、身份证件、基本简历、联系方式,以及人员获得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上岗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内容。
3、监理器材、仪表、车辆等配置。
4、监理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安全生产协议。
并与监理单位共同制定下列内容:1、质量控制点标准和方法;2、进度、造价、安全、合同、信息资料的监理计划;3、设备和材料质量、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控制表格、签证样式、方法和流程。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为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管理,加强监理过程的控制和落实,提高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本文旨在总结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一、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一)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
其中,大型通信工程监理人员应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型通信工程监理人员应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监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国家或省级考核合格。
(三)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熟悉通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政策、标准规范和工程管理方法。
二、监理范围和职责(一)监理人应在通信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移交等环节,掌握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方面的情况。
(二)监理人应当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审核,对监理技术方案、监理计划、监理报告等进行编制指导和审核,提出改正建议。
(三)监理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四)监理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方面的检查结果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并给出评价和建议,及时通报有关方面。
(五)监理人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施工符合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要求。
三、监理的工作原则(一)合法、合规。
监理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公正、客观。
监理人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理工作,不参与任何施工过程中的商业交易。
(三)权威、专业。
监理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对工程建设的技术方面有权威和判断力,能够有效地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
(四)及时、准确。
监理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编制有关报告和资料,准确报告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方面情况。
四、监理报告和监理记录(一)监理报告应当涵盖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和费用管理等内容,以评价工程建设质量,为工程决策和管理提供客观的参考。
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保障工程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通信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有效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不断提高监理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监理工作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监理单位对通信工程监理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为监理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并对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对安全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现场安全。
第三章安全作业规范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在进行监理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安全作业程序操作,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具,保证自身的安全。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应当熟悉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和疏散逃生通道,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应当遵守现场交通规则,不得随意跨越围栏、穿越施工道路,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行驶。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5月14日)废止【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4.12.08【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12月8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为了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参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经营范围、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归口管理。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凡申请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向邮电部设立计划建设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经审查合格由计划建设司颁发《监理申请批准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申请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省局级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设立(二)《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见附表1);升级申请甲级监理单位一式5份,申请乙、丙级监理单位一式4份;申请书应如实逐项填写,并由省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的证书复印件;(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五)规定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六)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七)有关担保的其他证明。
通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通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通讯工程的质量,确保通讯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和顺利完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通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公司通讯工程项目部负责通讯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各部门、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并配合通讯工程项目部对通讯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二、责任与义务1.通讯工程项目部负责制定通讯工程的施工方案、质量计划及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2.通讯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通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及时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3.通讯工程项目部负责对通讯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和考核。
4.各施工单位负责对通讯工程项目实施自检、互检和专检。
5.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各自的岗位责任。
三、质量管理流程1.项目前期准备(1)招标前,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对项目的客户需求进行细致的分析,并拟定相应的方案。
(2)招标前,通讯工程项目部要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项目的质量目标明确。
(3)招标前,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明确实施措施。
2.施工阶段(1)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进行施工,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2)各施工单位要保证人员技术能力与资格的匹配,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3)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材料的审查和检验,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3.质量检查和验收(1)通讯工程项目部要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查组织,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评定。
(2)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定期对通讯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通讯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3)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及时总结验收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并加以落实。
4.质量跟踪和反馈(1)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跟踪制度,对通讯工程项目进行全程跟踪。
(2)通讯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健全的质量反馈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质量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质量管理的优化(1)通讯工程项目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提高通讯工程项目的质量。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号)————————————————————————————————作者:————————————————————————————————日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完整版)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的内容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工程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通信服务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为了确保通信工程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监督管理主体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通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通信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通信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通信设备等工程。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设立专门的监理组织,确定监理组织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五条监理组织应制定并执行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任务、工作内容和工作周期,并上报监理工作计划。
第六条监理组织应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沟通工作中的问题和进展情况。
第七条监理组织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监理组织应定期进行工地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形成监理报告。
第九条监理组织应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材料监控、工程安全等。
第十一条监理组织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监理组织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审核,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进度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监理组织应及时了解工程进度情况,提前预警并解决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第四章监理报告和备案第十四条监理组织应根据监理工作情况及时编写监理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监理报告应向业主单位提供,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应根据监理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措施进行工程质量的整改。
第十七条监理报告应及时归档备案,形成监理档案,以备审计和验收时使用。
第五章监理费用和服务评价第十八条监理费用由业主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给监理组织,不得将监理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组织应按照约定的监理费用收取标准进行工作,并向业主单位提供监理费用收据。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问题。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三)检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关资料;(七)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九)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质监人员名录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十)依法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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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的内容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
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八)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资产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九)实施旁站监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十)审查工程结算;(十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第九条工程保修期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一)监理企业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确定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范围。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三)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发支付证明,并报建设单位。
保修期结束后协助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保修金。
第三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十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
未按照《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第号令)的规定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以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名义开展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甲级、乙级按照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含基础)和邮政设备安装三个专业;丙级只设电信专业。
获得相应专业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一)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各种规模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下列规模的监理业务:、电信工程专业:工程造价在万元以内的省内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综合布线等工程;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通信铁塔(含基础)专业:塔高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邮政设备安装专业:非省会二级中心局、三级中心局及各类转运站的邮政设备安装工程。
(三)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造价在万元以内的本地网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等工程;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
第十二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认证管理。
以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和资格认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按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及邮政设备安装三类专业。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具有年通信工程监理经验,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现场的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项。
第十六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企业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企业任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章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合同可以设定附加条款,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前,将监理企业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企业。
被监理企业应当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业务,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写监理规划,同时还应编制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中型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三)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企业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
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约定首先由总监理工程师调解。
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请求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调解意见书面通知双方。
争议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的,可以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按照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编制要求;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