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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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船、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认定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劳动功能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 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 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 初次鉴定 2. 再次鉴定 3. 复查鉴定
第四节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认定程序
(三)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含义及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针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 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 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机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
二、工伤保险认定
(一)我国认定工伤的情形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范围与认定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 二、工伤保险认定
一、工伤保险的范围
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 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认定
(一)我国认定工伤的情形
二、工伤致残待遇
(一)生活护理待遇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二、工伤致残待遇
(二)伤残待遇
1.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一级-四级伤残为27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是:一级-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75%。 (3)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 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无责任补偿利于工伤职工原则 (四)个人不缴费原则 (五)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
三、工伤保险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这标志着中国工伤保 险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
(5)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费用。
(6)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
(7)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8)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 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认定的受理与审核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
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 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 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由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 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 所在单位承担。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伤致残待遇
(二)伤残待遇
3.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1)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十级伤残为13个月-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 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供养亲属的人数 和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20倍。
四、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二、工伤致残待遇 三、因工死亡待遇 四、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一、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一)医疗待遇 1. 工伤医疗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4. 康复性治疗费用
一、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第十五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伤保险概述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范围与认定 第三节 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节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节 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二、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工伤保险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 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因接触职业性有害 因素,导致劳动者暂时或长期失去劳动能力、死亡时,对劳动 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助、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必要 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 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三)生活护理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对工伤保险 的适用范围、缴费、费率、享受待遇条件、不认定工伤情形、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 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的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大幅提高了工 伤的待遇水平,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完善了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 度。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保险认定
(三)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程序 二、劳动能力鉴定
一、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认定的申请程序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
(9)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二、工伤致残待遇
(二)伤残待遇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六级伤残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是:五级-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60%。 (3)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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