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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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个人
身份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产生登记
1. 新生儿出生后应在出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出生登记。
2. 产妇或新生儿父母可选择到本地派出所或民政局进行出生登记。
3. 需要提供产妇及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及相关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4. 登记人员应核对身份证明、出生证明等资料,核实信息准确无误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5. 如产妇或新生儿父母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派出所或民政局登记的,可委托亲友代办,但需
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内容
1. 新生儿出生登记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姓名、父母
身份证号等。
2. 核实无误后,应及时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办理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
3. 出生登记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更新。
四、登记保密
1. 出生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公开。
2. 登记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保密出生登记信息,不得私自泄露、出售或篡改登
记资料。
3. 出生登记信息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系统中,防止信息泄露。
五、登记查询
1. 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民政局查询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出生登记信息。
2. 查询工作人员应核实查询人身份信息,核对登记信息后,及时提供查询结果给查询人。
3. 查询人可要求打印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责任追究
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出生登记、迟延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单位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2. 对违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检查
1. 派出所和民政局应定期开展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自查和互查,并报告上级机关。
2. 相关监管部门应组织对出生登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3. 社会各界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出生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防止疫情传播期间可能导致登记滞后的情况。
2. 出生登记信息应当全面真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民政局和派出所应加强与医院等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合作,确保出生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4. 本制度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确认执行。
以上为实名出生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确保出生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使我国的民生工作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