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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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进货查验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商的资格、产品质量、卫生状况等进行查验。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合法的证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条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因素,合理储存食品。

(二)食品储存应当做到分类、分区域、分层、分架,避免交叉污染。

(三)食品储存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确保食品的新鲜、干燥、通风。

第五条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食品的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六条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标识,确保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清晰、明显。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禁止销售无标识或者标识不清晰的食品。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标识进行检查,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性。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员。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操作和处理食品。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培训,确保员工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接受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及时整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法律责任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食品销售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销售经营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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