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税务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税务检查
【篇一:交通运输行业税收检查三大注意】
王大祥:交通运输行业税收检查三大注意 (2010-04-27 08:49:01)
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会议第一次将交通运输业纳入专项检查范围,
而且是指令性检查项目,即必查项目。
需要提醒的是,税收专项检
查是税务稽查的日常工作,属于行业性检查,其选取行业对应税务
稽查的两个职能即收入和惩戒,通过检查一方面能够组织收入,另
一方面能够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自黑吉辽运输发票
案之后,国税总局一直将运输发票纳入打击范围,经典的案件还包
括四川泸州县运输发票案,而且检查的重点是在受票企业,特别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虚假运输发票抵扣税款。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
题出台了系列政策,这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范运输
发票开具和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
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将
运输发票开具纳税防伪税控开具范围之内。
而此次针对的是开票企业,即交通运输行业的检查,涉及的税种包含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各
项税种,主要为营业税和所得税。
交通运输业纳入必查项目,其最
直观的判断该行业税收亟待规范。
那么该行业究竟哪个方面应规范呢?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享受应规范
由于运输发票存在抵扣功能,包括营业税差额征收,增值税抵扣功能。
其中增值税抵扣功能且存在税率差,即征3%的营业税抵7%的
增值税。
一旦加上所得税税负低于抵扣率就存在套利空间,即虚开,分析以往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全免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前,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全免的情况包括:
1. 随军家属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8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而
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
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 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家属有
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自2003年5
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
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上述企业所得税优
惠都被取消。
(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全免
1. 随军家属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8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
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 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26号)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和个人所得税。
3.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9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
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
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
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5]18号)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三)营业税不免,企业所得税免
新所得税法之前,营业税不免,所得税全免的情况包括:
1. 内资企业所得税
(1)新办交通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1994]001号)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
137号)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3)“老、少、边、穷”地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1994]001号)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
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4)主副分离企业所得税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
31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
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西部新办交通企业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2001年1月1日起对在西部地区
新办交通且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
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
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
道运输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
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
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 外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八条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八)项,对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根据国务院规定不得享受上述减
免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94]38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
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4]94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
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
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租车、城市公共客运运输业务,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适用范围。
3. 新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税收优惠相应取消,仅延续了民族自
治地区政策,西部大开发的相关优惠规定,且政策口径有所变化:(1)民族自治地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
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所得税。
(2)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
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
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
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
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四)营业税不免,个人所得税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
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对于开具抵扣功能的运输发票企业税收优惠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
【篇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检查指南】
交通运输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征管现状
(一)经营管理现状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
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具
有广泛性和流动性,运输工具挂靠、承包、承租的情况比较普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流越来越发达,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人也越
来越多,税收征管上比较乱,假发票、不开票和偷税情况比较严重。
2003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纳税人的条件划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两种,实行年检
制度。
(二)征管现状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求建账建制,自行申报纳税(货物运输业务
实行自开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个体的、难以建账建制的、挂靠、承包、承租的纳税人(货物运
输业务实行代开票),一般实行定期定额的征税方式。
虽然税务机
关加强了对自开票和代开票的发票监控、比对,但由于制假水平的
提高、假票买方市场的一定需求、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发票违
章时有发生。
(三)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交通运输业最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少报营业收入、发票违章(非
法代开、使用假票、不开发票等)、虚列成本和账外账。
具体表现为:
1、营业收入挂往来账,少报营业收入。
2、通过私设帐外帐等手段,隐匿应税营业收入。
3、使用购买来假发票、不开发票、非法^*发票等手段,导致税款流失,扰乱税收公平秩序。
4、部分运输线路、车辆实行承包经营后,账务核算和税收申报不规范。
如某些运输企业部分线路如采取单线路内部股份制核算,盈亏
自负。
公司与车辆股东约定,车辆股东可按约定股份比例分得利润,但其实质分取利润时却以费用报销形式,本属于税后分利的部分最
终在税前列支,直接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
5、吸收一些个体运输户挂靠到公司进行经营,公司为挂靠运输户提
供场地、代办营运、发票、保险等业务,收取管理费,这部分管理
费收入未申报纳税。
6、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相互提供应税劳务,未申报纳税。
7、随运费代收的有关费用,如将代收的客票附加费、保险费、基金
及其其他手续费等未按照规定计入应纳税营业额,造成少缴营业税
税款。
8、运输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费用。
投
资人个人的住宅电话费;私人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汽油费;投资者
家属的社保费;外单位的各项费用等等。
如此造成公司利润不真实,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9、成本费用中列支假发票。
10、企业少代扣代缴工资、奖金、福利等的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工作思路及方法
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条件的可试行“查账软件”。
在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把收入和成本费用、营业税和发
票的开具、使用情况分别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税种。
在税
务检查中,税务部门应注意对企业运费结算环节的调查和检查,了
解核实企业拥有的运输工具及使用情况,掌握员工、挂靠人、承包人、承租人等的业绩考核和利益分配情况,责成企业提供运输合同、承包共同、出租合同等。
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自开票人的情形,
可向征管部门传递。
在加强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审
核同时,特别要关注企业是否存在非法代开、使用假票、不开发票、不合法凭证入账等问题,必要时可到对方单位调查取证。
三、各税种的检查要点
(一)营业税
1、是否存在不开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大头小尾发票和开具假
发票,以及收入不及时入账,滞后申报纳税的情况。
2、是否存在获取无真实业务的运输发票或假发票,虚列委托外单位
运输的联运成本,减少计税依据的情况。
3、有无混淆经营收入内容,对非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套用低税率,少缴税费的情况。
4、因承包经营、挂靠、出租收取的固定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5、有无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税收入项目不申报纳税,以及应税收入
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的情况。
6、有无将收入直接抵顶债务、直接发放工资或福利、直接冲减运输
成本、费用支出,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7、有无车载广告和场地出租收入项目不申报纳税,或误按主营业务
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8、出租(转让)固定资产(房产、车辆等)、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未
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9、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未参与运输劳务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
运者的运输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应加强对扣
除项目的合法、真实、完整性检查。
10、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
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
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
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
业税。
应加强对扣除项目的合法、真实、完整性检查。
1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
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应加强对扣除项目的合法、真实、完整性
检查。
(二)企业所得税
收入的检查应结合营业税的有关内容,同时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检查,具体有:
1、有无多造工资名册、多列虚列运输成本、运输设备日常维护、维
修费用的情况。
2、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宣
传费等纳税调整事项是否已正确处理。
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难以一一
列举,可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有关纳税调整事项,结合会计事
项检查进行对应分析,在表上有显示数据的,需查明具体内容,核
对调整数据是否正确;在表上没有显示数据的,对经常性发生项目
必须通过查看相应的会计账户和分录加以证实。
(三)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向股
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支付外聘驾驶员工资及驾驶员
承包费有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
税问题。
3、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4、重点检查企业的报销发票,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少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个人投资者有无从其投资企业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
的情况。
(四)房产税
(1)征收范围是否正确。
在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都应该缴纳房产税。
(2)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1、从价计征的应税房产是否存在把扣除房屋折旧以后的房产净值作
为原值计算应纳税额。
2、、构成房产原值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3、房产原值是否包括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
值的配套设施如冷暖气、卫生、通风、照明、各种管线等设施,给
排水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等设施;进行改建、扩建的是否相应增加房产的计税原值(从价计征)。
4、挂在“在建工程”科目等的房产,已实际使用的是否申报缴纳。
5、出租房产应从租计征。
是否存在不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而以租金收入扣除各种名目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
据计算应纳税额;关联企业间的房产租金收入是否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收取计税。
(3)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是否混淆从价计征(1.2%)和从租计征(12%)的适用税率,从而少缴、错缴应纳税额。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税范围的检查: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是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只申报原来的土地面积,而未申报新征用的土地面积,是否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道路、花园、菜地、水塘、山地、空坪隙地漏报。
在申报上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为实际占用面积,尚没有土地使用证以批准文件上的面积为实际占用面积,都没有以实际丈量确定。
(2)地段等级及适用税率的检查:
确定所在地址属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哪一个等级,并核实相对应的适用税率,有否因错用等级,将适用高税率的土地按低税率申报纳税现象,同时要注意每期应缴纳的税款是否均按期足额缴纳。
会计人必上的会计导航网站:
(六)印花税
(1)征税范围的检查: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是否贴花,新增资金时,是否对增加部分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其他营业账簿是否在启用时足额及时贴花;
3、各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006年3月1日起是否按照新的核定比例足额预缴印花税;
4、其它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是否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计税依据的检查:
1、有无不按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存在少缴或不缴印花税的现象。
2、有无不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税贴花,少缴印花税。
3、已税合同修订后增加的金额有否补缴印花税。
4、有无漏计计税依据少缴印花税。
(3)适用税率、税目的检查:
1、有无将性质相似的凭证误用税目税率,少缴印花税。
2、对签订的“混合”合同,是否分别按规定税率、税目计税贴花,有无从低适用税率贴花。
3、纳税人有无将应按比例税率征税的凭证按定额5元计税贴花的问题。
(4)其他注意问题
1、粘贴印花的位置是否正确,有无贴花不注(画)销的问题。
2、有无重复使用印花税票的问题。
(七)车船税
应核对车辆(船舶),是否已正确缴纳了车船税。
(八)其它部分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是否缴足。
【篇三:交通运输业检查思考】
一、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征管现状
(一)经营管理现状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
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具
有广泛性和流动性,运输工具挂靠、承包、承租的情况比较普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流越来越发达,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人也越
来越多,税收征管上比较乱,假发票、不开票和偷税情况比较严重。
2003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纳税人的条件划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两种,实行年检
制度。
(二)征管现状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求建账建制,自行申报纳税(货物运输业务
实行自开票),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个体的、难以建账建制的、挂靠、承包、承租的纳税人(货物运
输业务实行代开票),一般实行定期定额的征税方式。
虽然税务机
关加强了对自开票和代开票的发票监控、比对,但由于制假水平的
提高、假票买方市场的一定需求、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发票违
章时有发生。
(三)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交通运输业最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少报营业收入、发票违章(非
法代开、使用假票、不开发票等)、虚列成本和账外账。
具体表现为:
1、营业收入挂往来账,少报营业收入。
2、通过私设帐外帐等手段,隐匿应税营业收入。
3、使用购买来假发票、不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手段,导致税款流失,扰乱税收公平秩序。
4、部分运输线路、车辆实行承包经营后,账务核算和税收申报不规范。
如某些运输企业部分线路如采取单线路内部股份制核算,盈亏
自负。
公司与车辆股东约定,车辆股东可按约定
股份比例分得利润,但其实质分取利润时却以费用报销形式,本属
于税后分利的部分最终在税前列支,直接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
5、吸收一些个体运输户挂靠到公司进行经营,公司为挂靠运输户提供场地、代办营运、发票、保险等业务,收取管理费,这部分管理
费收入未申报纳税。
6、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相互提供应税劳务,未申报纳税。
7、随运费代收的有关费用,如将代收的客票附加费、保险费、基金及其其他手续费等未按照规定计入应纳税营业额,造成少缴营业税
税款。
8、运输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费用。
投资人个人的住宅电话费;私人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汽油费;投资者
家属的社保费;外单位的各项费用等等。
如此造成公司利润不真实,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9、成本费用中列支假发票。
10、企业少代扣代缴工资、奖金、福利等的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工作思路及方法
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条件的可试行“查账软件”。
在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把收入和成本费用、营业税和发
票的开具、使用情况分别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税种。
在税
务检查中,税务部门应注意对企业运费结算环节的调查和检查,了
解核实企业拥有的运输工具及使用情况,掌握员工、挂靠人、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