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与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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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与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
(公安)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4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城邓军余彬
【审理法官】张海城邓军余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强
【当事人】张强
【当事人-个人】张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张强
【本院观点】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基本原则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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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张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公安局对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正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不是在中间位置的接处警信息”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范围,二被诉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均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1:36:57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张强申请被诉行政机关广州市公安局公开其对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正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不是在中间位置的接处警信息,该接处警信息属于广州市公安局在履行行
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内部事务信息或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综上,张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张强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原则,接处警信息反映了公安机关处置警情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并非公安机关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所产生的信息,更不需要讨论、研究,不宜以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二被诉行政机关违法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等。
张强与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裁定
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71行终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强。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强因诉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61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张强申请被诉行政机关广州市公安局公开其对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正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不是在中间位置的接处警信息,该接处警信息属于广州市公安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内部事务信息或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综上,张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张强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原则,接处警信息反映了公安机关处置警情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并非公安机关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所产生的信息,更不需要讨论、研究,不宜以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二被诉行政机关违法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张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公安局对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正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不是在中间位置的接处警信息”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范围,二被诉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均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
此,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
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海城
审判员邓军
审判员余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彭高芬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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