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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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竞赛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田径运动的发展,规范竞赛管理,提高竞赛水平,特制定本田径竞赛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田径竞赛组织和管理,包括中国本土及海外地区举办的田径赛事。
第三条:田径竞赛应当遵守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规定的各项规则和规定。
第四条:田径竞赛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保证每位选手的平等竞争权。
第五条:各级田径竞赛组织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比赛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田径竞赛应当设立组织委员会或者赛事委员会,以确保比赛的成功举办。
第七条:组织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策划和管理比赛,并保证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赛事委员会的职责是准备和执行现场管理和运营,以保证比赛的安全和顺畅。
第九条: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小组,负责比赛前的宣传、报名、准备工作,以及比赛期间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选手报名和资格审核
第十条:每场田径比赛都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公布比赛的通知和报名方式,以便选手主动报名参赛。
第十一条:选手的报名应当遵守比赛的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
第十二条: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应当根据入选标准和报名情况,审核和确定参赛选手名单。
第十三条:选手必须遵守比赛的相关规定,否则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第四章比赛规则和裁判工作
第十四条:田径赛事应当遵守国际田径联合会所制定的各项规则和规定,包括田径运
动项目、比赛规则、计时计分方式、场地设施等。
第十五条:对于特殊比赛规则和场地设施,选手应当在比赛前经过合适的训练和适应,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比赛裁判员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比赛过程和结果,
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十七条:比赛时,裁判员应当亲自监督并完成选手起跑、终点、计时、计分等操作,淘汰失误选手,并对比赛结果进行确认和公告。
第五章奖励措施和成绩认定
第十八条: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应当设立奖励机制和奖项设置,激励选手在比赛
中取得好成绩。
第十九条:比赛结果应当根据标准计算,以确保科学公正的成绩认定。
第二十条:比赛成绩应当及时公布并按照规定设置名次和奖项。
第二十一条: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应当尊重选手权益和意见,及时处理选手提出
的投诉和意见,确保比赛和成绩认定工作公平科学。
第六章安全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赛事组织方应当根据比赛规模和场地设施,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
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比赛现场应当设置完备的安保和急救机构,以应对因比赛造成的各类情
况和紧急事件。
第二十四条: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场地设施、器械设备、医疗设施等
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并预防和避免相关风险和事故。
第二十五条: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比赛期间的气候和环境等因素,
为选手和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应当切实加强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工作。
对于不
遵守规程和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国际田径联合会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