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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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工程和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企业管理的副总任副组长,公司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监察审计部等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工程建设、设施养护,设备、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采购和招标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

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一)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二)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四)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一)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五)经招标确定的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诚信组织招标;(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十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批准,纳入公司计划管理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均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物控部归口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物控部、、财务部、制造部、技术中心组成,工作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利用各种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包括国家资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利用外资、债券、股票等)进行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设备、材料、软件系统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第七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规定招标的单项工程,必须组织招标。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军品投资项目和涉及重要商业秘密民品投资项目,按保密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勘察与设计、施工监理、成套设备、非标设备采购等,可按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管理行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采购的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及其开展招标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确保招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参预权、申诉权。

第二章招标人的基本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标人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招标人代表,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招标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预算、时间计划和工作安排。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布、发放和公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实施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确保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顺利完成。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商业秘密,不得派遣与采购项目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参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投标人有权参加招标活动,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按时、按规定的形式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串标、串通竞标、恶意破坏竞标秩序,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积极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如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河南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约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内容一致。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6.21•【字号】川建委招发[1999]0735号•【施行日期】199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委招发〔1999〕0735号)各市、地、州建委,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招际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装饰、监理招标及其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是指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是指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一、甲级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八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内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资格要求等;2. 投标函:投标人填写的投标表格,包括投标人基本信息、承诺书等;3. 技术规格书: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标准;4. 商务标和技术标:详细说明投标人商务和技术方案,包括价格、交期、服务等;5. 合同草案:招标人提供的合同草案,包括合同条款、付款方式等;6. 其他相关附件:招标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如申报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在文件中注明清晰的提交时间和地点。

招标文件应当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形式进行发布。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发布在招标网站、报刊媒体等渠道上,确保广大投标人能够获取招标信息。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要求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经济、信誉等要求。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投标人不得串标、串通、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第四章投标评审和中标结果公示第十条投标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小组由专业人士组成,对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应当经过招标人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服务期限等。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约第十三条招标人对中标人应当进行合同洽谈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00628 - 副本

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00628 - 副本

**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设施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等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设施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等招标,是指集团为法律主体使用集团资金的项目,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含维修项目)包括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

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单台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批量价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设备设施物资采购、咨询服务价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对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使用单位一同进行调研与认定,确定采购程序或方案报集团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不进行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集团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且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投资管理部是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设施采购与资产管理中购买服务项目招标的业务指导及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审计和风控法务部是其他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依据政策法规及相关制度,对集团招标项目的业务活动进行咨询、指导与协调管理,监督与制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纪行为。

监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监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评标知识讲座一、监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二、强制实行监理的范围三、监理企业资质营业范围四、强制监理招标的范围五、监理不需招标项目六、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七、监理招标条件八、监理招标方式九、监理招标程序十、监理评标程序十一、监理费计取一、监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5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3号令)2000年5月1日施行《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省政府赣府发[2004]10号文)2004年4月28日施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18号公告)2004年1月1日施行监理招投标具体操作法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年5月1日施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令)2007年8月1日施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号令)2001年1月17日施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江西省监理招投标实施和评标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修正《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赣建字[2006]8号)2006年3月1日施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2013年5月1日施行二、强制实行监理的范围国家强制《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国外贷款、援助资金工程;(三)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四)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五)资额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六)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暂行)第一条招投标范围:施工类、材料设备类、服务类、办公及服务招投标采购。

施工类:含工程建筑施工、景观工程施工、装修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材料设备类:含电梯、消防设施、配电设备等;服务类:含项目策划、设计、勘察、造价、监理、检测、销售代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经营服务等;办公及服务类:含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低值易耗品及各类咨询服务。

其中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万元以上的施工类、服务类采购招投标和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招投标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类、办公及服务类采购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甲方限价的乙供材料由甲方参照此标准进行价格招标)。

其中,工程类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服务类包括: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调试等各类服务项目;货物类包括:设备、材料等及其附带服务。

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服务类采购项目、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类、办公及服务类采购货物可按照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经填报《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报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批准后确定承包单位。

对虽在限额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1、计划外的紧急采购,无法保证招标采购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如销售开盘筹备应变,工程抢修等;2、因市场垄断原因,供方不足三家的;3、行政专营项目,如有线电视工程等;2、明码标价的商场售卖产品且供方不直接销售的,如营销类物资或零星工程物资等;2、属于甲方限价乙方采购(或乙方施工)的项目,因乙方原因,不履行限价而造成违约,可改为甲供或甲分包。

按已经确定价格、单位,报招投标小组确定,不再进行招投标;(1)国家、省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招投标的;(2)只有二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3)在有效期内可资共享招投标成果的;(4)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5)6、在有效期内可资共享招投标成果的;属于甲方限价乙方采购(或乙方施工)的项目,因乙方原因,不履行限价而造成违约。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7.03•【文号】•【施行日期】199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1日)废止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一章招标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委托书;(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四)标的品目表;(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六)定标程序;(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国有企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模版

国有企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模版

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收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海运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室、下属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应满足地方政府和xx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不得将依法和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接受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门的监督,遵守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职权及相关要求。

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为组织做好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公司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xx的有关规定,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招投标操作细则,负责修改或修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指导公司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局限于:招标方式、招投标文件、评委名单、定标工作、投标报价、投标方案、履约合同以及本规定确定的其它需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负责招投标项目小组的人员确定。

第八条公司安全技术部为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公司招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按招投标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公司具体招投标工作。

(二)制定、完善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三)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实施招投标工作。

(四)负责落实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业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有规定必须在地方政府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及各下属单位、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单位、各部门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

招投标领导小组由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招投标办设在XXX处,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招授标工作;审定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中标方案和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方案。

第七条招投标办是招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拟订招投标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指导等工作;直接组织或授权业务部门(含经济实体,项目单位,下同)或委托有相应费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投标活动;审核项目招标申请,审定项目发承包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等。

第八条业务部门是招投标工作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负责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计划、招标文件;编制招标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发布招标邀请函;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选择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和中标人公示;委托确需外委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对外投标报名,编制投标书等投标事宜。

第九条招标或投标标的金额达到《XX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数额的,按其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相关招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进行有效内部控制,保障国有资产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范围.本办法管辖范围特指公司内所有生产、办公等各项工作涉及的各类主辅设备、物资材料、耗材,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组织保证.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日常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每次招标的评标工作。

具体名单另行发文.第四条招标金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按主体可划分为公共平台内招标和平台外招标,按形式可划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第六条公共平台内招标。

需进入公共平台内招标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根据招标办的相关规定,对新建项目中地质勘察、设计、土建施工和监理等工程项目的发包,必须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公共平台外招标.达到招标要求,但未达到平台内招标要求的,进行平台外招标。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违反所在地政府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经热电集团批准,可以进行平台外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采用公开招标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影响生产安全的。

(二)热网开发建设,采用平台内招标影响工期,严重影响及时向新增热用户供热的.(三)其他经认定平台内招标会严重影响安全性、经济性情况的.第九条以下情况向集团监管部门说明后,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代替招标。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公正、公平,促进项目建设的科学、高效、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招标文件应当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投标人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招标活动。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和需求说明2. 合同文件3. 技术方案4. 实施计划5. 资质要求6. 价格与付款条件7. 竞争评估准则8. 其他特殊规定(二)招标文件的修改如果在招标文件公示之后需要进行修改,必须重新进行公示。

同时,修改内容应当明确说明修改原因、修改内容、修改时间等情况,并在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中发布。

第三章投标人及投标要求(一)投标人资质要求为了保证投标人具备能够承担相关工程建设的能力,招标方应当制定相应的资质要求。

(二)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时为证明其对合同履约的信用承诺而支付的一定金额。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3. 如果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 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退还后退还给投标人。

5. 若中标者未按照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则投标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一)开标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时进行。

2.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投标人可以出席开标会议。

3. 开标会议上,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竞标文件的口头评估和分析。

(二)评标1. 评标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2.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标准和评分体系对竞标文件进行评估。

3. 评估结果应当得出合理、科学的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约(一)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应当在竞标成功后尽快完成。

2.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标准等。

3. 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投标】招投标管理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招标投标】招投标管理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招投标管理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关键过程的控制,规范各类项目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减少人为因素,择优选择合格供方,努力控制成本造价,实现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公司、代管公司所属的全部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各类招投标项目原则上均采用网上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组织和操作。

第三条严格坚持“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公司实情”的设计、建设、设备选型与评审原则,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同等条件下最低价中标”的招标评标原则。

第四条利用制度和市场化手段,通过网络信息平台,逐步建立集团公司各产业的战略联盟合作企业和长期供需“诚实信用”关系。

加强对投标人资格和合格供方的管理,提高对投标人的资格入围门槛,严把资格审查关,根据实际业绩,择优评选优秀的投标人和合格供方。

第五条招投标工作实行“行业对标”管理,不断完善和推广以工程量清单为主的招标方式,规范和强化招投标的市场化行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科学合理降低造价。

第二章评标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评标管理要结合网上招投标的特点,严格编审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作为招标评标的基础性文件。

第七条评标阶段及其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主要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技术和商务偏差,以及商务分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合同授予条件,进行严格评审并推荐预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即“同等条件下最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

第九条评标方法使用范围:项目招投标原则上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评标。

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复杂或特殊、高新或专利技术的招标项目,无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评标的,按有关规定,并经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招评标。

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的招标(本办法中特指:邀请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招标评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有关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预公司各类招标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司各项招投标活动。

公司综合办公室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委员会各项具体业务的召集、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招标部门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二) 提出招标申请(见附件 1),报组织招标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三) 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四)负责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五)向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或者《招标初评汇总表》 (附件 2 );(六)根据委员会审定及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定标结果,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书;(七)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八)负责本部门中标合同的执行和检查;(九)负责对本部门招标工作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要求第六条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一)建设工程项目:1.工程土建、安装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2.设备材料、工程机具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以上的项目;3.建设项目的勘察、调试、保产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4.物流、保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相关法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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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相关招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进行有效内部控制,保障国有资产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范围。

本办法管辖范围特指公司内所有生产、办公等各项工作涉及的各类主辅设备、物资材料、耗材,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组织保证。

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日常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每次招标的评标工作。

具体名单另行发文。

第四条招标金额。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按主体可划分为公共平台内招标和平台外招标,按形式可划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第六条公共平台内招标。

需进入公共平台内招标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根据招标办的相关规定,对新建项目中地质勘察、设计、土建施工和监理等工程项目的发包,必须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公共平台外招标。

达到招标要求,但未达到平台内招标要求的,进行平台外招标。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违反所在地政府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经热电集团批准,可以进行平台外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采用公开招标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影响生产安全的。

(二)热网开发建设,采用平台内招标影响工期,严重影响及时向新增热用户供热的。

(三)其他经认定平台内招标会严重影响安全性、经济性情况的。

第九条以下情况向集团监管部门说明后,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代替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三)关系到重大生产安全的紧急施工、设备采购。

(四)投资人能够自行生产、建设或者提供;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人为采取肢解项目的办法规避招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备案。

集团投资管理部是招标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管理,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集团监察审计部是招标管理的监督部门,对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管。

具体时间要求如下:不上公共平台的,须在开标前10个工作日前备案。

上公共平台的,需在开标前30个工作日
前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平台内招标,由公司分管领导牵头,委托代理机构进市招投标公共平台实施。

平台外招标的项目,由该标的的合同承办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应都是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投标人需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数额及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打分细则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
(十)投标人必须交付一定量保证金;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以及违约条款;
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金额较大,技术复杂,情况特殊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编标机构编标。

所有招标文件必须经招投标工作小组认真研究讨论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
发布。

第十四条投标人。

不得以地域或部门原因限制投标人资质,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投标人,不能人为设置门槛,只能根据企业资格、资质条件择优、公平选择入围单位。

实行资格预审的,依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

牵头部门对潜在的投标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审查对方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
人身份证明原件,并预留复印件)、(建筑)资质、商业信誉、履约能力、有无违约历史记录等进行全面审核、考察,填写《投标单位预选流转单》(见附件),最终选定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入围单位进行竞标。

第十五条被选定的竞标单位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按估算投标额的1%~5%收取,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后领取标书,并真实、准确、及时地填写标书的相关项目,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评标小组。

对于平台内招标,遵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平台外招标,评标小组由业主代表一人、经济类专家一或二人以及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组成,在公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总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标的金额及技术含量综合考虑评标专家人数,并据此决定是否邀请本单位以外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七条开标。

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开标时,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开标,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等情况,查验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以及保证金缴纳情况。

宣布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名称。

公司监事会委派一名以上监事(也可指派公司财务人员)参与开标,并对整个程序进行监督。

1、查验投标箱密封;
2、开启;
3、清点投标文件数;
4、拆封、编号;
5、评标小组审阅投标文件,并听取投标方简介;
6、评标小组评改打分,投标单位代表不得参加。

第十八条评标方法。

可实行综合打分法、入围最低价法、竞争性谈判等。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自己的方法。

但不得违背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九条采用综合打分法的,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细公布打分
细则,评标专家要严格按打分细则打分。

技术分为各评标专家打分的平均分。

采用综合打分法评标的,在技术分没有最后评定前,商务报价应对投标单位和评标专家保密。

开标人员负责对商务报价进行审核,确认无漏项和数量偏差。

必要时向投标人询标,但不得修改投标报价。

经询标后,项目和数量仍有实质性偏差的,该投标为无效标。

在技术分评定后,评标专家应对商务报价及商务分进行复审,确认无漏项和偏差。

第二十条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编制招投标资料(含报价单、打分表、汇总表、评标小组意见等文件),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2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投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招投标全过程的材料按档案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包括招投文件、开标、评标、决标过程表格纪要等)。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自中标通知发出后,应及时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参见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的履行、施工、验收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以及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待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日内如数退还(不加利息),中标的投标人待签订正式合同、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如数退还(中标人不与公司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设有招标标底或预算标底的,经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对外严格保密,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均不得询问、打听。

第二十五条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对干涉招投标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六条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或其他参与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招标人员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秘密、情况或资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罚款1000~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员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一经查实,招投标领导小组有权宣布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对责任人予以开除。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招标备案登记表
2、(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单位预选流转单
招标备案登记表
附件2:
公司
(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单位预选流转单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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