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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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经纪人应熟知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离婚等相关知识。
为此,本章主要介绍夫妻财产及离婚等内容。
第一节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则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做出重要决定,如出卖房产,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什么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哪些房地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1)一方的婚前的房地产。
婚前房地产是指一方于婚姻登记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产。
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地产增值部分,法院可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房屋产权归属有哪些情形
(一)婚前买房
出资情
况
房屋产权登记归属认定
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婚后无住房
贷款要偿还
认定为出资人的个人
财产
结婚前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婚后取得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出
资人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产权归登记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人名下通常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
若无特殊情况,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房屋登记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
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
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
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二)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房屋产权
登记
归属认定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屋登记
在出资方
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若出资方只支付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
在夫妻双
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房屋登记
在夫妻双
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
在夫妻一
方名下
房屋登记
在未成年
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
示。
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
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
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
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父母出资-婚前买房
出资人房屋登记归属认定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出资
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登记在出资
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
该方支付剩余贷款。
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
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父母
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另一
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
或者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
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
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
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
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
资登记在夫妻
一方名下或
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四)父母出资-婚后买房
出资人房屋登记归属认定
一方父母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
下
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
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
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
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
女名下或双方子
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
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
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金丽丽和赵翔于2018年5月结婚,婚前由金丽丽的父母出资以全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金丽丽名下。
2019年12月,金丽丽和赵翔离婚。
关于该房屋产权分割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住房属于金丽丽的个人财产B.该住房属于金丽丽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C.该住房为金丽丽父母的财产D.该住房为金丽丽父母与金丽丽的共同财产
【解】本题中该住房为金丽丽父母以金丽丽名义购买,将视为金丽丽父母对金丽丽的赠与,属于金丽丽的婚前个人财产,赵翔无权分割。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五、房屋析产有哪些典型案例
(1)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全部房款购房,产权登记时间为婚后,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出售该房产时,男方是否需要女方同意?
解析:依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只要房屋买卖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即使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是婚后,房屋仍属于个人所有。
既然是男方的婚前财产,该房产即为男方个人财产。
因此,男方出售该房产,无须女方同意。
(2)男方婚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男方和女方名下,男方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全额出资且为实际产权人,出售该房产时,男方是否需要女方同意?
解析:依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无论出资方是谁,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出售该房产,男方需要征得女方同意。
【例】客户孙杰杰的父母在孙杰杰和其配偶王丹丹结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住宅,产权登记在孙杰杰和王丹丹两人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
若孙杰杰和王丹丹离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住宅的所有权人为孙杰杰的父母
B.该住宅的所有权人为孙杰杰和王丹丹
C.该住宅的所有权人为孙杰杰和孙杰杰的父母
D.该住宅的所有权人为孙杰杰,王丹丹只能得到共同还贷的补偿
【解】依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无论出资方是谁,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题虽然是
婚前购买的住房,但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本题答案为ACD。
(3)男女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男方出售该房产时,是否需要征得女方同意?
解析:依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此,男女双方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并共同出资购房,该房产应为男女双方共有财产。
男方出售该房产,应征得女方同意。
(4)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私自与买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女方父母能否以男方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解析:依据规定,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双方父母都有出资,夫妻之间又没有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处分房产应经双方同意。
女方父母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以男方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由夫妻双方出资,以男方父亲名义购买房改房,男方父亲未经夫妻同意,擅自将房改房出售,夫妻是否可以主张男方父亲与买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依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因此,男方父亲作为该房改房的合法产权人,其与买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夫妻只能向男方父亲主张返还出资款
第二节离婚
一、协议离婚如何办理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设定30天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离婚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30 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 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
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在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二、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就是否离婚或者婚后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制度。
这里所说的调解有两种:(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
有关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
对于有关组织进行的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其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不经诉讼外有关组织的调解,其结果不是最终的,当事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但是,诉讼中经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产生三种后果:(1)调解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请求;(2)协议离婚,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3)调解无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三、婚姻关系解除如何认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完成离婚登记,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离婚申请,过了离婚冷静期,拿到了离婚证。
离婚判决书生效是指,一审判决书送达15天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即告生效。
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书。
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四、复婚如何办理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复婚,是指离了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记结婚,恢复夫妻关系。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双方又同居的现象,那么,这时的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呢?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因此,对于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可以说法律是不承认其婚姻效力的,这种同居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是由于未办理复婚手续,相互之间没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和相互扶养的义务。
五、离婚后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