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样本、使用方法及证据材料清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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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样本、使用方法及证据材料清单样

一、证据样本及使用方法
1.劳动合同
利用劳动合同,一般可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如合同上载明的“用人单位”“职工”“甲方”“乙方”等,此类信息一般在劳动合同封面、首部、尾部等处载明。

还可以证明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要是劳动关系开始建立的时间。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十分留意合同上相关信息。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留意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真实用工的单位是否一致,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注册登记,合同期限与双方的约定是否一致等等。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留意签订合同的“劳动者”与该劳动者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相关签名是否是该劳动者本人所签,必要时,需要对劳动者身份证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此外,劳动用工实践中,双方签订的文件,名称不一定是“劳动合同”,可能是“用工协议”“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

但即便名称不是劳动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至少能证明双方之间产生过“关系”,至于是不是劳动关系,则需要结合其他情况加以认定。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支付,另一种是转账。

其中,转账方式包括银行转账、转
账、支付宝转账等等。

另外,部分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发放工资表、工资条等,部分单位则不予发放。

发放工资表、工资条时,也包括发放纸质的和通过电子邮箱、、QQ等发放电子工资条等形式。

不管何种形式的工资支付记录,在用于证明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工资支付主体可证明劳动关系的主体。

如工资表、工资条上注明的单位名称、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银行转账记录上的“对方账号与户名”,转账记录中的支付方,发放电子工资条的电子邮箱的所有者等。

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支付记录不能显示支付主体,比如单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工资且未发放工资表、工资条等凭证,纸质工资条上无单位名称、签名等,那么劳动者就要注意采取其他手段辅助证明,如领取工资条时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证明发放主体。

在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时,可能是用私人账号、私人转账,此时要注意收集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的证据。

劳动者在银行打印工资发放记录时,如果发现记录上无工资支付账号与户名等相关信息的,可要求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工资支付的时间有助于证明劳动关系的持续时间。

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一致。

第三,工资支付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征,可以用来证明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和认定标准。

比如工资支付时间相对固定(每月在一定时间或时段支付工资)和支付金额相对固定(每月工资金额相差不大),所以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四是如果双方本意是建立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等性质的关系,那么单位在支付相关报酬要加以注明,避免与支付“工资”想混淆。

3.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在劳务派遣无一例外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应当与用人单位的主体一致,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应当与劳动关系持续时间一致。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要注意及时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如果发现不一致,要及时维权,避免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

4.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职员证”“厂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利用“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职员证”“厂牌”等用人单位发放的证件证明劳动关系时,要注意其上注明的用人单位名称。

如果此类证件上的单位名称与主张的用人单位不一致时,证明效力就偏弱。

此外,部分该类证件上注明“入职” “入厂”时间等,可用于证明开始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5.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面试通知书”“入职通知书”等招聘、应聘、面试、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招聘、应聘时的相关材料,比如求职登记表、面试通知书等,可辅助证明劳动关系,尚需结合其他材料才能证明劳动关系已真正建立。

入职通知书则证明力相对强一些。

此外,在招聘、应聘、面试、入职过程中,相关信息可能是通过手机短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此类证明要注意保存,需要作证明用时截图打印并依法提交即可。

6.考勤记录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有很多考勤方式,比如打卡、指纹、人脸识别、定位等等。

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一般来说,考勤主体是劳动关系主体。

因此,利用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要注意考勤记录中是否包含相关主体信
息,比如是否有用人单位的盖章、相关人员的签名等。

如果考勤记录上没有用人单位的主体信息,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证明,比如查看考勤记录时录音录像拍照,或者由用人单位拍照。

7.证人证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外,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词,其证明力一般不如其他证人的证词。

如前所述,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是薄弱的。

因此,为了增加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此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审判法院可以通知证人依职权出庭作证。

未经审判庭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和审判庭许可的除外。

8.证明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提示:2018年7月28日前在内地(大陆)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省从业人员,应提供就业证明,证明其有资格建立劳动关系。

提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提供就业证、居住证等证明其有资格建立劳动关系的证件。

二、证据材料清单样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
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因此,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要注意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并制作好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凡是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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