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调整与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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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调整与特别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概念,分为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采取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方式进行。

直接计算法非常简单,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计算法相对要复杂一些,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对一些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增或者调减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其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间接计算法所展示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所讲的一般纳税调整。

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与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对等关系,必须对一些扣除项目根据税法的要求进行调增或调减,才能最终得到企业所得税上应纳税所得额。

原因在于,税法上很多项目的口径与会计上不一致,并且一些项目的扣除也有比例限制。

比如,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会计上可以多计提,但所得税前能扣除的是实际发放的,对没有实际发放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超过部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

发出商品,会计不确认为收入,税法确认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

企业的国债利息,会计确认为收益,税法上国债利息是免税的,可以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

相对一般纳税调整的是特别纳税调整。

所谓特别纳税调整是针对反避税而言。

对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等方式进行避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的调整。

一般纳税调整是企业自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进行的主动调整,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进行的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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