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管理制度 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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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管理制度水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质安全,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质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等水体所具有的化学、物理、生物特性,以及能否满足某种特定用途的性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水源,水厂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水质管理是指对水资源进行监控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水质标准。

第五条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公平合理性和适用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制度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水质监测
第七条水厂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系统,对水源、输水管道和出厂水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水质监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采取标准化的手段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水质监测应包括滞留时间、氯含量、浊度、有机物质含量等指标。

第十条水厂应当对水质监测的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

第三章水质评估
第十一条水厂应当结合水质监测结果,对水质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水质问题。

第十二条水厂应当建立水质评估的标准和流程,严格按照标准和流程进行水质评估。

第十三条水厂应当对水质问题及时报告水务局和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发现的水质问题,水厂应当进行追踪监测,并做出相应措施,确保水质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水质控制
第十五条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水质不符合相关标准时,水厂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水质调整。

第十六条水质调整的措施应根据水质问题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确保水质合格。

第十七条水质调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过滤设备、增加氯放置时间、投加药剂等。

第十八条水厂应当对水质调整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发布调整后的水质数据。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水厂应当建立完善的水质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二十条水厂应当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水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一旦发生水质问题,水厂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水务局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进行公示,对严重者将采取相应的关闭或停产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于制度执行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质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市水务局所有。

以上就是水质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得到认真的贯彻和执行,保障水质安全,维护人们的健康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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